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贵州省乡(镇)村人口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时间:2024-07-09 09:38: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州省乡(镇)村人口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乡(镇)村人口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乡(镇)村人口计划指我省乡(镇)村人口按生育政策和节育政策所规定的出生数和落实节育措施数。
本办法所指的镇人口即城镇的农业人口。
第三条 编制乡(镇)村人口计划要遵循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原则,按照《条例》规定,由下而上,上下结合进行。
第四条 乡(镇)村人口计划指标体系为两类:
(一)当年应落实节育手术数。即已生育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应节育数,已生育有两孩和两孩以上育龄夫妇应绝育数。
(二)当年人口出生计划数。县给乡(镇)下达这类计划只下两项指标数:即无孩已婚育龄夫妇和新婚育龄夫妇生育一孩数,符合政策规定生育计划内二孩数。乡(镇)给村只下达计划内一孩和计划内二孩出生数。
村应将这两类计划指标具体落实到户、到人,并实行“政策、指标、对象”三公开,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县印制三联单准生证。根据年度人口计划,将准生证发给乡(镇)政府,由其核准、填写具体人名后,发给生育对象,一份由乡(镇)政府存档,一分送回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乡(镇)村人口计划的编制要求:
(一)村列出生育对象名单和应落实节育手术对象名单,以及理由,交乡(镇)政府审核。
(二)乡(镇)政府根据各村上报的生育对象和应落实节育手术对象审定后汇总报县,经县审核后向乡(镇)下达生育指标和节育手术任务数,同时发放准生证。
(三)村根据乡(镇)政府下达的生育指标和节育手术任务,由村委会安排落实到户、到人,张榜公布。
(四)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要严格掌握生育指标和准生证发放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要坚持集体审定后发放准生证制度,严防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 乡(镇)村人口计划下达的时间和要求:按“头年怀娃二年生育”的客观规律,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根据乡(镇)上报生育数和节育数,及时下达下年度人口计划,并要提出完成计划的保证措施。
第八条 人口计划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县级两月检查一次,乡(镇)必须坚持一月一检查制度。
检查和监督的主要内容:已婚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手术(含非婚怀孕妇女终止妊娠)和人口出生情况,超生费征收和支付情况,计划管理的经验和问题。
第九条 凡领取准生证已婚怀孕的育龄妇女,应到计划生育服务站或妇幼保健单位进行围产期保健。
第十条 婴儿出生一月内,孩子的父母要向乡(镇)政府申报出生和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同时把准生证交回乡(镇)政府存档。
对上年领取准生证而未生育者,在本年度应优先安排生育。准生证必须专人专用,不许转让和倒卖,违者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有意瞒报、迟报、拒报出生人口数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6月14日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1年锯材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1年锯材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10]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商务部制订了《2011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予下达,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主要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2010年1-11月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锯材所需配额,已在其中统一做了相应安排。

  二、此次下达的锯材出口配额,不限定贸易方式。出口企业获得配额后,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用于开展任何贸易方式的出口。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附件:2011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2/1292997023543.xls

商  务  部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新闻出版署所属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1999年为全国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65.3万美元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北京海关进口49万美元,天津海关进口3.2万美元,广州
海关进口13.1万美元。超过上述规定限额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本通知下达以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办理免税事宜。



199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