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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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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2001年8月18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祸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措施;
(二)对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三)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省级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省级决算;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重大措施;
(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
(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依法治省规划;
(八)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报请决定的事项;
(十一)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二)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省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省级预算外资金决算以及使用管理情况;
(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情况;
(六)对外开放工作情况;
(七)农业与农村发展、农民收入和农村重大改革情况;
(八)全省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五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九)由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偿还的重大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和建设情况;
(十)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一)民族、侨务、宗教工作情况;
(十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情况;
(十三)省级统筹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十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社会治安情况;
(十五)重大自然灾害,在国内外造成较大影响或者给公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重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十六)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事项;
(十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及其施行情况;
(十八)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十九)与外国地方政府建立省际友好关系;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以议案形式提出的,依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关于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的规定办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近召开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自收到议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自收到议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重大事项以报告形式提出的,依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关于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的规定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自收到报告后,决定是否提请最近召开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统计数据等其他有关资料;
(五)在实施与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必要时,有关机关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的报告,不需要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将讨论的意见、建议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遇有特殊情况的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条 对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越权作出决定,以及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变更、依法撤销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决定,或者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8月18日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3号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第四条 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银监会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第二章 杠杆率的计算

第七条 商业银行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


第八条 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为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所采用的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扣减项。

第九条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第十条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一)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按照本办法附件所列示的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

(二)其他表内资产在扣减针对该项资产计提的准备后,计入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商业银行在计算表内资产余额时,不考虑抵质押品、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信用风险缓释因素。

商业银行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时,可以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对回购交易和衍生产品交易采用净额结算方法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一)表外项目中无条件可撤销承诺按照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二)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无条件可撤销承诺指商业银行在协议中书面列明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无条件撤销,而且撤销不会引起纠纷、诉讼或给银行带来成本的承诺。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杠杆率时,并表范围和计算方式依据银监会关于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杠杆率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杠杆率管理的最终责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杠杆率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设定不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目标杠杆率,有效控制杠杆化程度。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报表。

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杠杆率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杠杆率信息披露应当至少包括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内容。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披露杠杆率信息。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

商业银行应当在主要营业场所公布本办法要求披露的信息内容,并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限期补充一级资本;

(二)要求商业银行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

(三)要求商业银行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

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除上述措施外,银监会还可以依法对商业银行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银监会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在过渡期内,未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的银行应当制定达标规划,并向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现期风险暴露值的计算方法





附件:

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现期风险暴露值的计算方法



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主要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衍生产品敞口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纳入表内资产余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不同剩余期限衍生产品的固定系数如下表:
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jsp/docView.jsp?docID=20110707388EF509EE9A0692FF046092309CCB00

关于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
1997年1月17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行政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加强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交通职业道德建设,创建交通行政执法文明“窗口”,特制定《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共160个字,分为“甘当公仆,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团结协作,风纪严整,接受监督,廉洁奉公”八节内容,包涵了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思想作风、外部形象和廉洁奉公的基本要求和行为规范,是今后一个时期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它的适用对象包括:(1)在各级交通行政机关从事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2)在交通部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交通规费征稽、交通卫生监督、
水路运输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航道管理、港口管理、船舶检验、港航公安和通信管理等执法机构的所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各执法机构,要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规范》,尽快形成一个学习热潮,使每个执法人员都能熟知熟记《规范》的各项内容,坚决贯彻执行。根据《规范》的具体内容,部已经编写并即将出版发行《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教程》一书,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岗位培训,进行经常性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教材。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即要注意形式多样、又要注重实效。各执法单位的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带头执行《规范》,按照《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要把能否认真贯彻《规范》作为考核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重要内容。
三、要把学习、实施《规范》同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交通行业文明建设的各项措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学习和实施《规范》,巩固反腐败斗争和治理“三乱”的成果,努力创建文明执法的窗口,建设一支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文明、廉洁、高效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各地贯彻实施《规范》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体改法规司。
附件:一、《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二、《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释义

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一、甘当公仆
忠于祖国 热爱人民 听党指挥 服务群众
二、热爱交通
爱岗敬业 乐于奉献 钻研业务 艰苦奋斗
三、忠于职守
严肃执法 不畏权势 违法必究 不枉不纵
四、依法行政
恪守职责 法为准绳 严守程序 裁量公正
五、团结协作
互助友爱 通力协作 顾全大局 联系群众
六、风纪严整
遵章守纪 作风严谨 平等待人 举止文明
七、接受监督
办事公开 欢迎批评 服从检查 有错必纠
八、廉洁奉公
清正廉明 反腐拒贿 不谋私利 一心为公
附:《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释义

《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释义
一、甘当公仆
忠于祖国 指忠于社会主义祖国,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热爱人民 指必须关心人民群众,尊重人民群众,相信人民群众,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听党指挥 指要服从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保持一致。
服务群众 指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的核心。
二、热爱交通
爱岗敬业 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立足本职,服务交通,热爱行政执法岗位,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乐于奉献 指以本业为荣,以本职为乐,为交通经济建设大局服务,在交通行政执法岗位上发扬忘我工作的精神。
钻研业务 指对事业尽职尽责,勤恳忠诚,注重务实,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艰苦奋斗 指保持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和创业精神,反对追求豪华、奢侈浪费的不良风气,发扬开拓进取、勇于斗争的革命精神。
三、忠于职守
严肃执法 指认真维护交通行政管理秩序,严格执行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失职、不失当,保持必要的执法力度,保证交通行业的有效管理。
不畏权势 指坚持依法管理,反对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不趋炎附势,敢于顶住各种压力,依法行政,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违法必究 指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敢于依法追究,严肃处理。
不枉不纵 指严格依法办事,力求执法正确、准确,不冤枉一个守法者,也不放过任何违法者。
四、依法行政
属守职责 指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不超越职权,不滥用职权,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尊严。
法为准绳 指坚持执法依据法定原则,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认定和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得随意处理和处罚。
严守程序 指坚持执法程序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防止行政程序违法。
裁量公正 指坚持交通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统一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和正确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力求执法行为公正、准确、合理、适当。
五、团结协作
互助友爱 指执法人员要团结互助,建立正常的上下级关系,大力提倡集体主义和团队精神。
通力协作 指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在行政执法中互相配合、协作,提倡互谅互让,互通信息。
顾全大局 指树立大局观念,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在行政执法中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联系群众 指执法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建立良好的政民关系,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六、风纪严整
遵章守纪 指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各项工作纪律,适应半军事化管理的要求。
作风严谨 指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负责,一丝不苟,注重调查研究,讲究工作效率,办事不推诿,不拖延,不懈怠。
平等待人 指执法过程中态度和蔼,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反对特权思想,杜绝以势压人。
举止文明 指着装整洁规范,仪表举止庄重,语言表达准确文明。
七、接受监督
办事公开 指树立民主政治意识,使行政执法活动公开化,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程序公开,权利义务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欢迎批评 指认真接受社会监督,虚心听取和诚恳接受来自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服从检查 指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法制监督制度,自觉服从和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党组织的监督检查。
有错必纠 指勇于改正行政执法中的缺点错误,认真纠正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定程序纠正错案,及时采取补救性措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八、廉洁奉公
清正廉明 指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勤政廉洁,严格自律。
反腐拒贿 指发扬“拒腐蚀,永不沾”的精神,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杜绝权钱交易,自觉拒腐防变。
不谋私利 指不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和便利谋取个人私利,自觉做到不以权谋私、不假公济私、不损公肥私。
一心为公 指自觉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同时,大力提倡公而忘私,大公无私的共产主义道德精神,这是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的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