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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性公司派驻员述职报告制度

时间:2024-07-09 06:47: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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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性公司派驻员述职报告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性公司派驻员述职报告制度
1993年3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

一、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性公司派驻员的作用,加强对金融性公司的监督,根据《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的金融性公司派驻员每季度要向派出行提交一份书面述职报告。
三、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派驻单位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计划以及经营管理的情况和问题;
(二)履行派驻员职责,帮助研究解决派驻单位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情况;
(三)履行派驻员任务和行使职权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反映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金融政策、基本规章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派驻单位工作中发生或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述职报告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如实反映情况,并且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和建议。
六、本制度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86)01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你省南昌市青山城乡企业产品贸易中心诉福建省宁化县工业贸易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应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
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本案的合同是在南昌市协议拟定并盖了原告单位的公章,最后由被告在宁化县盖了公章,因此,本案的合同签订地为宁化县.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南昌市
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一日



198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