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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09 16:44: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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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8月14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由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集体、个人的林木所有权不受侵犯。社队集体种植的林木,归社队集体所有。社员在房前屋后或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社员个人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牧场等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条 国营林场的抚育改造要按照国家颁布的抚育改造规程,头年搞好作业计划,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并报省农林厅批准后方能施工。
社队集体和其他部门的林木,年采伐量超过十立方米或百株以上的,报县林业部门批准。年采伐量不足十立方米或百株以下的由公社管委会批准。擅自采伐按破坏森林论处。
第四条 国营林场、苗圃要制订劳动生产定额,实行定、包、奖岗位责任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木材和林产品的售价中提取育林费,以弥补森林资源损失,扩大再生产。
第五条 出县的木材及半成品,由县林业部门批准后发给证明,无证不准出境。
第六条 县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国有林区设立护林防火委员会,社队集体林木设立护林组,毗邻林区设立联防组织,制订工作制度,做好护林工作。县公安局在北山设立森林公安派出所,县检察院在国营林场委任一至三名不脱产的林业检察员,搞好林区保卫工作。
第七条 国营林场和林区社队,要划分森林保护责任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社队集体林木的管护责任也要落实到组、到户、到人。护林员要以身作则,坚守工作岗位,对林区进行巡察,制止一切可能引起破坏森林树木的行为。
第八条 各级护林组织必须坚决执行《森林法》和有关林业方针、政策,认真检查森林和林木的管护情况,调查处理毁林事件。
第九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不准在林区和林缘用火或吸烟;在林缘附近烧灰,必须指定专人看管,严防跑火;批准在林区用火的,要在护林组织规定的安全近水地点进行,用后必须彻底熄灭火种;煨()、上坟烧纸,待火熄灭后方能离开现场。
在防火警戒期(十一月至第二年四月)内,各级护林组织和林场要有专人值班,护林员要在自己的责任区经常巡逻,发现火情及时上报,并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第十条 严格入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林业部门的批准手续,不得擅自进入林区进行林副业生产、狩猎、收购林副产品。
第十一条 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毁林放牧,不准在林区砍松枝、折柏香、挖树根、挖森林腐植质土,不准损坏母树根、种子园、苗圃、护林防火设施和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工程设施。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县社队划定的封山育林区。
第十三条 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占用林地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征用手续后方能施工。采伐的林木交还林木所有单位和个人处理。占用的林地和毁林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不够检尺直径的幼树,每株补偿一元;
在检尺直径以上的树木(中央直径满4公分的椽材),每株补偿三元;
占用乔木林地每亩补偿一千元;
占用灌木林地每亩补偿七百元;
占用其它林地每亩补偿五百元。
第十四条 国有林区要在适当地点设立护林检查站,加强对出入林区人员进行遵守护林防火制度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奖励与惩罚
(一)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部门按贡献大小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森林法》,模范地执行林业政策、法令,在所管护的责任区内连续三年没有发生森林火灾与毁林事件的;
检举、揭发破坏森林、偷盗林木行为的;
扑救森林火灾英勇顽强,奋不顾身,事绩突出的;
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的;
坚守工作岗位,在护林防火和营林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
先进集体奖给价值一百至三百元的木材、物资和现金;先进个人奖给现金五十至一百元。对检举揭发盗伐林木的人,奖给被盗木材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二)对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赔偿损失或者处以罚款,追回非法所得的财物,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违犯林业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使森林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木材严重浪费的;
经营管理不善,不按国家规定进行采伐和更新的;
引起森林火灾的;
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和放牧毁坏林木的;
盗伐林木的;
违犯《森林法》,不听劝阻,殴打护林人员的;
林业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要加重惩处。
赔偿办法:
擅自砍伐或毁坏幼树一株,赔偿三至五元;
盗伐木材,收回被盗伐的木材,并赔偿其价款的一至两倍;
毁坏一亩林木,木材收回,并赔偿七百至一千五百元。
集体林木的奖惩,可参照本办法自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1981年8月14日

关于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全面推开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贸易[2002]96号


关于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全面推开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意见

北京、天津、上海市商委,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经贸委,辽宁省商业局:

  开拓农村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战略性决策。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从1998年开始,国家经贸委先后确定山东省潍坊市、江苏省苏州市、河北省保定市、四川省绵阳市、河南省漯河市、浙江省绍兴市和台州市、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福建省泉州市为开拓农村市场的重点联系地区,进行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试点,以总结经验,推动各地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开展。沿海地区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全面进步,农民收入一直保持着较快增长,农村消费已进入转型期,开拓农村市场的潜力十分巨大。为此,国家经贸委在继续抓好10个开拓农村市场工作重点联系地区的基础上,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全面推开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意义

  (一)开拓农村市场是培育市场、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坚实基础。开拓农村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方针。农村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市场能否得到有效开拓,直接关系着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设的成败,关系着9亿多农民的根本利益和生活质量能否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农村居民是一个巨大而又重要的消费群体,农村市场容量很大,具有广阔的开发前景。开拓农村市场既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也是培育市场、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着力点。

  (二)开拓农村市场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大力调整农业结构,是新时期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当前,农业结构调整面临的任务相当艰巨,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结构调整还没有完全形成,盲目调整和结构雷同的现象普遍存在。开拓农村市场,不仅能够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而且能够引导工商企业把结构调整的启动点放在农村,生产出适合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美价廉的产品。农村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结构调整,也有利于工业企业的结构调整。

  (三)开拓农村市场是促进城乡交流,减少城乡差别的重要途径。农村市场与城市市场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近年来,由于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与城市经济发展的差距拉大,城乡差别十分明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村市场没有得到有效开拓。只有在开拓城市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增进城乡两个市场的连接与交流,才能使城市为农村提供商品、技术和资本的渠道更加通畅。开拓农村市场,不仅有利于促进农村信息、运输、加工、销售、信贷等服务体系不断发展壮大,为农民进入第二、三产业提供更多的机会,推进城市化进程,而且有利于增强城市工商业的活力,促进城市工商业的发展。

  (四)开拓农村市场是促进农产品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经济将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但受世界经济的制约性也会更大。目前,我国农产品无论是在品种和质量、加工能力和加工程度、科技含量等方面与国际市场要求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竞争力较差。通过开拓农村市场,大力发展高科技含量的农产品种植技术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全面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五)开拓农村市场是推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整体提高的重要举措。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较快的得益于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民收入较高,城乡差别较小,农民消费能力较强,消费观念和生活习惯正在转变,建立现代农村流通体系的条件基本成熟。通过开拓农村市场,不仅能够使沿海地区区位优势的进一步体现,促进农村市场的发展,而且能够推动沿海地区经济的全面快速发展。

  二、开拓农村市场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构筑现代农村市场体系为中心任务,在积极创造条件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向农村延伸,培育和满足农村消费需求,逐步建立起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农村商品流通体系,为扩大内需和拉动国民经济增长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通过发展一批大型贸工农一体化的龙头企业,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发展农村流通合作组织,培育农村经纪人队伍,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大力推行工商联手,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等形式,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新型农村流通网络。力争“十五”期末能够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建立符合当地经济发展要求的高效、通畅的现代农村市场流通体系,地区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地区内农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幅度高于或接近城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增长幅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保持在较高水平。

  三、开拓农村市场应遵循的原则

  开拓农村市场必须与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发展现代流通方式相结合,与建立农村“双向”流通体系相结合,与开拓国际市场相结合,与改善农村消费环境相结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与减轻农民负担和增加农民收入相结合。

  四、开拓农村市场的主要内容

  各地要结合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消费需求的特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找好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切入点,努力促进开拓农村市场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积极促进现代流通方式向农村延伸,对现有农村流通网络进行整合,完善其功能。积极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是今后我国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以县城、中心城镇为重点,积极培育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符合现代流通要求的流通方式,大力发展连锁超市、仓储式商场、专卖店等新型流通业态,转变农民的消费观念,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要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流通基层网络,引导大型商业企业集团、供销合作组织等社会各界力量分阶段、分层次对其进行整合,逐步完善其功能,把他们建设成为统一配货的便民店,进一步发挥其便民、利民的作用。积极探索电子商务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和应用,引导农民通过网络查找信息,开辟销售渠道。

  (二)培育和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形式,是连接城乡的重要媒介。各地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依托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比较优势,发展各具特色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强对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和规范,不断完善和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功能和服务功能,促进批发市场上规模、上档次,规范批发市场的管理,努力把批发市场建设成为产品的集散中心、价格的形成中心、信息的发布中心、资金的结算中心,实现批发市场与现代流通方式的有机结合。

  (三)积极培育农村中介组织和农村经纪人队伍,努力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优势,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大力推行“一人连百户,四供一服务”的经验,直接把服务送到村、户。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农村经纪人专业协会,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积极培育农产品购销队伍,发展农产品流通协会,进一步发挥农村中介组织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作用。

  (四)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实现农产品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公司加农户”的龙头企业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进行“订单农业”的有效载体。各地要结合实际,有目标、有重点地培育、扶持、壮大一批各具特色的大型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特别是对农业生产带动力强、加工能力大、科技含量高、出口创汇多的大型龙头企业,在技术改造等方面要大力扶持,在农产品出口方面提供便利,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农户的连接能力和带动能力,逐步把龙头企业培育成为与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有机整体。积极发展农产品精加工和深加工,实现农产品的综合利用,全面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五)积极开展工商联手开拓农村市场。工商企业要发挥各自优势,面向农村市场,加强协作,共同开拓农村市场。商业企业要积极加强对农村市场的调查研究,推进加快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在农村的应用,及时收集和分析农村、农民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把这些信息反馈给生产企业。工业企业要结合农民的需求特点,及时搞好品种的调整,开发新品种、新款式、新包装,生产适合农村和农民消费需求的、价廉物美的产品。积极建立农村的商品售后服务体系,加大对农村经营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农村地区主要商品的维修服务站,鼓励农民在耐用消费品方面的消费。

  (六)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利用各地的区位优势和比较优势,进一步开发有竞争力的农产品种植技术和新品种,加大农产品精、深加工力度,全面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农产品的出口。引导乡镇企业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变化,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开发有竞争能力的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积极组织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工业品生产企业参加大型展览会、博览会和交易会,为出口创造更多机会。

  (七)结合各地优势大力发展服务业,实现纯农业人口的转移。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历史名人、名胜古迹、自然风情和乡野风味等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景点的综合服务功能,发展对城市居民有吸引力的农村旅游景点。城市郊区和大型集镇要规范发展餐饮业,通过连锁经营的形式发展特色小吃、民族风味等农村餐饮业,努力提高农村餐饮业的服务水平,吸引城市居民到农村消费。加强农村地区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建立包括商业、休闲、娱乐、医疗、法律咨询、技术咨询等涵盖农民各种需求的社区综合服务,全方位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积极发展运输、维修、旧货回收、租赁等不同形式的、与农民生产和生活需求密切相关的服务业,不断拓展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完善和提高服务功能,更好、更方便地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

  (八)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培育农村市场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农村地区全面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经营行为,净化农村市场秩序。下大力气整顿农村的农药市场和种子市场,彻底清除假农药、假种子。规范农村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发展,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私屠乱宰,坚决取缔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屠宰场所,保证屠宰业的健康发展。大力发展“三绿工程”,引导绿色生产,促进绿色消费,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完善农产品的检测手段,加大对肉类、蔬菜、水果、食品等农产品的检测力度,建立各类农产品的质量检测体系,全面实施农产品的“放心工程”,保证农民吃到“放心粮”、“放心菜”、“放心肉”等放心食品。加大对农村集贸市场的整治力度,采取切实措施,逐步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农村市场。

  (九)加强农产品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农产品信息不畅是制约农业结构调整,造成农产品卖难的主要原因。加强农产品信息网络建设,是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途径。依托农产品批发市场或农产品中介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流通信息网络,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基地、批发市场、农产品供应四位一体的农产品信息网络,最终形成农村地区农产品信息网络与大中城市以及全国的联网。

  (十)在条件具备的农村地区开展消费信贷,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小额贷款是在农村受到普遍欢迎的贷款方式,积极引导农村信用社转变观念,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业务,简便贷款手续,提高农民贷款的积极性。同时积极研究消费者购买大件商品的消费信贷政策措施,促进大件商品在农村的销售。

  (十一)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引导农民转变消费观念,培育农村消费热点。加大现代消费观念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转变消费习惯,培养科学、合理的消费方式。消费环境是制约农村消费的重要因素,要在加大农村交通、通讯、电力、自来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加强文化、教育、娱乐等消费环境的投入力度。积极引导农民在住房、交通工具、计算机等方面的消费。商业流通企业要积极开展接农民进城,举办各种形式的“农民节”等活动,引导和刺激农民消费。积极开展假日消费和旅游消费,不断更新和增加消费形式和消费内容。

  (十二)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沿海省市经济欠发达地区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开展。沿海省市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切入点,通过鼓励农民进城打工、到乡镇企业就业、发展小城镇、发展第三产业、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活跃农产品流通等方式,实现农民收入的快速、稳步增长,积极借鉴经济发达农村地区开拓农村市场的经验,努力促进农村市场的形成。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扶贫、对口支援、大中城市带动、与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合作等形式,实现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优势互补,引导欠发达地区开拓农村市场工作取新成效。

  五、开拓农村市场的措施

  (一)加强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开拓农村市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沿海地区省市经贸委(商委)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开拓农村市场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积极研究开拓农村市场的政策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开拓农村市场工作方案,真抓实干,力争每年都能取得新成效。积极主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作用,共同搞好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积极总结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新鲜经验,及时向国家经贸委反映各地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进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典型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

  (二)统筹规划农村流通网络。按照现代流通发展的要求,分区域、高起点制定农村流通网点规划,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供销合作社、农产品专业协会、农村经纪人队伍等都纳入农村流通网点规划的范畴。

  (三)积极研究开拓农村市场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各地经贸委(商委)要积极研究开拓农村市场工作的政策扶持体系,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到农村地区发展。彻底打破地方保护,优化投资环境,减化手续,减少审批,强化服务,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的大型流通企业到农村地区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进一步加大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菜篮子”工程建设、农产品加工的投入,加强保障食品安全设施的技术改造力度,引导发展具有竞争力的优质肉菜基地。采取切实措施,真正建立起农产品的绿色通道,保证农产品无障碍进入流通。

  (四)加强对参与农村流通的人员培训。通过利用中介组织、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组织和单位,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农村经纪人、农民购销组织、有关政府部门、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全面提高其素质和开拓市场的能力。

二OO二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行政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行政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1994年税制改革后,对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一直未予明确。为保证税法的完整统一,现通知如下:
以工代赈工程是政府部门通过召集受灾、贫困地区的民工修建公路水利等工程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来解决群众生活问题的一种措施。以工代赈工程属于扶贫项目,但工程承包人仍可取得经济收益,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税收。在税制改革前,一些地区对以工代赈工程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减
免税照顾。税制改革后,这些减免税政策已经取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税行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如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得再给予减税免税。





199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