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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6:00: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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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1995]5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负责组织实施的火炬计划实施七年来,取得了很大成绩。在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社会进步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为加速实现我国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做出了重要贡献,火炬计划已成为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面旗帜。
为了贯彻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和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会议的精神,更好地总结火炬计划执行中的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火炬计划向更广、更深、更高层发展,国家科委决定设立火炬奖。现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严格掌握标准,认真做好评荐工作,并结合各地的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奖励办法。
火炬计划奖励工作从1996年开始实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在实施火炬计划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加速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优秀火炬计划项目,实施火炬计划的先进企业,为实施火炬计划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国家科委火炬奖:
(一)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形成较大的产值规模,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国内外市场占有率高的项目。
(二)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发展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及振兴地方经济中具有显著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和企业。
(三)积极促进科技和经济结合,为实施火炬计划创造优良的软、硬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及个人。
第四条 国家科委火炬奖奖励形式为奖章、证书和奖金。优秀火炬计划项目分为一、二、三等奖。
第五条 对实现火炬计划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和对国民经济做出特殊贡献者(范围同第二条),经国家科委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六条设立国家科委火炬奖励基金。
第七条 国家科委火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国家科委成立火炬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火炬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国家科委火炬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向国家科委火炬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火炬奖的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推荐国家科委火炬奖有关火炬计划项目部分,要通过承担单位所在地区科委系统推荐。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国家科委火炬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十二条 获奖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只可补差,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三条 获奖集体或个人,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责成火炬计划办公室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农业综合开发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办法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业综合开发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岳阳市农业综合开发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八日

  岳阳市农业综合开发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推进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比形式。以100分为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依据考核情况计分(每小项不计负分)。

  第三条 评比范围。各项目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局。

  第四条 评比结果和奖励。按年度项目考核结果,评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先进单位,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以精神奖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五条 年度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综合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占55分。
  (1)计划管理占2分。严格按市批复计划实施,重点考核任务计划和建设地点。擅自调整土地治理项目区的扣1.5分,擅自调整多种经营项目类型或地点的扣0.5分。

  (2)项目设计和工程图纸占4分。缺工程规划设计图的扣1分,缺主要工程施工图的扣1分,工程规划不合理的扣1分,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扣1分。

  (3)土地治理项目任务占20分。其中硬化渠道长度、工程控制面积、单项工程完成率分别占12分、2分、2分;农业措施和科技措施各占2分。按未完成任务比率扣分。有优质粮基地项目的县、市、区,中低产田改造占16分(硬化渠道长度、工程控制面积、单项工程完成率分别占9分、1分、2分,农业措施和科技措施各占2分),优质粮基地项目占4分(其中:良种推广、科技培训、配套建设及产销机制各占1分)。

  (4)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质量占15分。渠道衬砌强度低、渠道崩塌的扣2分;500米渠道范围内有2处以上蜂窝麻面的扣1分;500米渠道范围内开拆、开裂2处以上的扣2分;未留伸缩缝与渗水孔的扣2分;桥涵闸不配套的扣1分;渠道压边质量差的扣1.5分;衬砌渠道土方未回填的扣1.5分;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耕道等项目工程质量未达标的,每个项次扣1分。

  (5)多种经营项目占10分。各项建设内容任务完成得分(完成项次数除以计划项次数)占6分;财政资金到项得分(财政资金实际到项数除以财政资金计划数)占4分。

  (6)项目建后管护占2分。项目区标志、标牌是否规范,有无移交手续占1分;管护资金、人员是否落实,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有效占1分。

  (7)统计报表占2分。凡竣工报表格式不规范、数据不准确的扣1分,无编制说明的扣1分。

  第七条 资金管理占35分。
  (1)投资完成情况占2分。按实际完成投资率(实际完成投资额除以计划批复投资额乘以2)计算得分,最高分不超过2分。

  (2)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占8分。按配套资金落实率(实际配套数除以计划配套数乘以8)计算得分。当年10月31日前未足额到位的扣2分;12月31日前未足额到位的扣5分。

  (3)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占4分。自筹资金得分为实际自筹数除以计划自筹数乘以2,加实际自筹现金数除以计划自筹现金数乘以2,最高得分不超过4分。

  (4)资金拨借情况占2分。上级拨款下达后2个月内未到报帐专户的扣1分,有偿资金未按计划借出的扣1分。

  (5)资金投向占1分。不按计划批复投放资金的扣1分。

  (6)有偿资金管理占4分。借款合同不全的每宗扣1分;债权债务不落实的扣1分;应回收有偿资金没有足额回收的扣1分,没有如数上解的扣1分。

  (7)资金管理占12分。财务制度、专人专户专帐、群众自筹投劳明细表和帐目、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五项,每欠缺1项扣0.5分;擅自提高有偿资金占用费率的扣1分;用当期财政有偿资金抵扣回收资金的扣2分。有严重违纪违规现象,或受到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通报批评的扣8分。科技推广费、前期工作费等费用的提取、使用,违规的每项扣1分,财政预算没有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扣1分。

  (8)财务报表占2分。财政资金季报表、决算报表格式不规范,数据不准确,无编制说明的,每个扣1分。

  第八条 组织管理占10分。
  (1)资料准备占3分。每缺一项扣0.5。

  (2)文书档案占2分。其中资料是否齐全,建档是否规范,是否有档案管理员和档案专柜,每欠缺1项扣0.5分,扣分不超过2分。

  (3)宣传调研占3分。在市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上没有报道和调研报告的各扣1分;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报道的每篇(条)加0.2分;在国家级主要新闻媒体上报道的每篇(条)加0.5分。加分不超过1分。

  (4)工作机构占2分。没有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的扣1分,部分配合不协调的扣1分。

  第九条 附加分5分。
凡农业综合开发服务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进步,支持农业产业化显著的加记5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2000年)

卫生部


卫医发[2000]448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我部对1993年颁布的《血站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血站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血站基本标准
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国输血协会

卫生部办公厅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印发
校对:高光明
附件:
血站基本标准
一、 科室设置
应有血源管理,体检、采血,检验,成分血制备,贮血、发血,消毒供应,质量控制等功能,并有相宜的科室设置。
二、 人员配置
(一) 血站卫生技术人员数与年采血量参考比例
年采供血量(升) 卫生技术人员数(人)
2000以下2000-10 00010 000-20 00020 000-40 00040 000以上 12-2020-7070-120120-200200以上
(二) 人员任职要求
1. 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比较要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2. 血液中心主任应具有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中心血站站长应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基层血站站长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
3. 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按照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4. 患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成分血制备等相关业务工作。
三、 建筑和设施
(一) 建筑要求
1. 血站选址应远离污染源;
2. 业务工作区域与行政区域应分开;
3. 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与非污染区应分开;
4. 业务科室的结构布局符合工作流程;人流物流分开;符合卫生学要求;
5. 应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休息场所;
6. 特殊需要开放分离血液成分的,必须在100级洁净间(台)操作。
(二) 建筑面积
1. 业务部门建筑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
2. 业务部门建筑面积与年采供血量参考比例:
年采供血量(升) 业务部门建筑面积(m2)
2000以下2000-10 00010 000-20 00020 000-40 00040 000以上 500以上1000-20001500-30003000-45004500以上
(三) 辅助设施要求
1. 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 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 污水、污物处理及废气排放设施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应有与采供血任务相适应的运血车 ;
5. 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四、 设备
(一) 基层血站
贮血专用冰箱(4℃)、低温冰箱(-20℃以下)、恒温水浴箱、体重秤、血压计、采血计量仪、热合机、急救设备、必备药品、酶标仪、洗板机、恒温箱、振荡器、离心机、加样器、转动器、酸度计、分析天平、洁净工作台(间)、毁形机、高压蒸气灭菌器。
(二) 中心血站
(在基层血站应配备设备的基础上还应配备)大容量低温离心机、分浆器、血细胞分离机、试剂专用冰柜(箱)、血凝仪、紫外线强度测定仪、血小板保存箱、微粒测定仪、离心机转速测定仪、运血车、速冻冰箱、工作间消毒设备。
(三) 血液中心
(在中心血站应配备设备的基础上还应配备)生化分析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细菌培养仪、热原仪、血液辐照仪、电子天平、温控器、采血车。
(四) 采血车、采血点:
1. 比照上述设备标准配备开展业务工作的仪器设备;
2. 能与所属血站进行及时、可靠联系的通讯设备;
3. 应有洗手设施和充分的照明设备及电力供电设备。

(五) 采用国家规定的的法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法定计量部门的检定合格证明。
五、 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和技术操作规程
(一) 工作制度
1. 职工守则
2. 科室工作制度
3. 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4. 献血者管理及隐私保密制度
5. AIDS登记和报告制度
6. 输血不良反应反馈制度
7. 登记、记录管理和保存制度
8. 工作环节交接制度
9. 差错登记、报告和处理制度
10. 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发放规程
11. 血液标本留样保存管理制度
12. 血液报废制度
13. 仪器设备采购、使用 、维护、报废制度
14. 器材试剂采购制度
15.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专管专用制度
16. 衡器、量器讲师管理和检定制度
17. 资料、信息、统计的收集、整理、保管制度
18. 科研管理制度
19. 污物处理制度
20. 技术档案归档管理制度
21. 库房管理制度
22. 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
23. 安全制度
24. 微机信息管理制度
25. 站内感染监控制度
(二) 岗位职责
1. 各级行政人员岗位职责
2. 各级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三) 技术操作规程
1.各业务科室技术操作规程
2.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六、质量控制
(一) 建立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二) 血站检验部门室内质量控制制度;
(三) 参加国家级或省级室间质量评估制度;
(四) 全血及成分血质量标准(见附件)。
附件:全血及成分血质量标准
全血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无凝块、溶血、黄疸、气泡及重度乳糜,储血容器无破损,采血袋上保留至少20cm长分段热合注满全血的采血管。
容量 ACD-B方保养液:200ml 全血 250ml±10% 400ml 全血 500 ml±10%CPD、CPDA-1方保养液:200ml 全血 228 ml±10% 400ml 全血 456 ml±10%
血细胞比容 ACD-B方保养液 ≥0.3CPD、CPDA-1方保养液:≥0.35
PH值 ACD-B方:6.6—7.0,CPDA方:6.7—7.2,CPDA-1方:6.8—7.4
K+浓度 ACD-B方:≤21mmol/LCPDA方:≤27mmol/LCPDA-1方:≤27.3mmol/L
Na+浓度 ACD-B方:≥146 mmol/L; CPD方:≥152mmol/L;CPDA-1方:≤104 mmol/L;
血浆血红蛋白 ACD-B方保养液:≤0.29g/LCPD方保养液:≤0.26g/LCPDA-1方保养液:≤0.72g/L
血型 ABO血型应正反定型符合,稀有血型应符合血型标签标示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浓缩红细胞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同全血)
容量 200ml全血分:120 ml±10%400ml全血分:240 ml±10%
血细胞比容 0.65~0.80
PH值 6.7~7.2
血型 正反定型相符合,稀有血型应符合血型标签标示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悬浮红细胞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无凝块 、溶血、气泡、上清呈无色透明、储血容器无破损、采血袋上保留至少20cm长分段热合注满全血的采血管。
容量 标示量±10%
血细胞比容 0.50~0.65
血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浓缩少白细胞红细胞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无凝块、容血、黄疸、气泡、重度乳糜,储血容器无破损,采血袋上保留至少20cm长分段热合注满全血的采血管。
容量 200ml 分 100ml±10%400ml 分 200 ml±10%
血细胞比容 0.60~0.75
残余白细胞 1. 用于预防CMV感染或HLA同种免疫:200ml全血制备:≤2.5×106400 ml 全血制备:≤5×1062. 用于预防非溶血性发热输血反应:200ml 全血制备:≤2.5×108400ml 全血制备:≤2.5×108
血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悬浮少白细胞红细胞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同悬浮红细胞)
容量 (同悬浮红细胞)
血细胞比容 (同悬浮红细胞)
残余白细胞 (同浓缩少白细胞红细胞)
血型 (同浓缩少白细胞红细胞)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洗涤红细胞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同悬浮红细胞)
容量 200ml 全血制备: 125ml±10%400ml全血制备: 250 ml±10%
红细胞回收率 ≥70%
白细胞清除率 ≥80%
血浆蛋白清除率 ≥98%
血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同全血)
容量 200ml 全血制备: 200ml±10%400ml全血制备: 400 ml±10%
红细胞回收率 ≥80%
残余白细胞 ≤1%
残余血小板 ≤1%
甘油含量 ≤10g/L
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1g/L
体外溶血试验 ≤50%
血型 (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浓缩血小板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呈淡黄色雾状、无纤维蛋白析出、无黄疸、气泡、重度乳糜,容器无破损,保留至少15 cm长度注满血小板的转移管。
容量 保存24小时者 25~30ml保存5天者 25~35ml/200ml 全血 50~70ml/400ml 全血
PH 6.0~7.4
血小板含量 400ml 全血制备:≥4.0×1010;200ml 全血制备:≥2.0×1010;
红细胞混入量 400ml 全血制备:≤2.0×109;200ml 全血制备:≤1.0×109;
残余白红胞 同浓缩少白细胞红细胞
血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新鲜冰冻血浆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30~37℃融化的新鲜冰冻血浆为淡黄色澄清液体、无纤维蛋白析出、无黄疸、气泡、重度乳糜,容器无破损,保留至少长度10cm注满新鲜冰冻血浆的转移管。
容量 200ml 全血制备: 100ml±10%400ml全血制备: 200 ml±10%
血浆蛋白含量 ≥50g/L
Ⅷ因子含量 ≥0.7IU/ml
血型 (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冷沉淀凝血因子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30~37℃融化的冷沉淀为淡黄色澄清液体、无纤维蛋白析出、无黄疸、气泡、重度乳糜,容器无破损,保留至少长度10cm注满冷沉淀的转移管。
容量 25ml±5ml/袋
纤维蛋白原含量 200ml新鲜冰冻血浆制备:≥150mg100ml新鲜冰冻血浆制备:≥75mg
Ⅷ因子含量 200ml新鲜冰冻血浆制备:≥80 IU100ml新鲜冰冻血浆制备:≥40 IU
血 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单采血小板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同浓缩血小板)
容量 保存24小时的容积为125~200ml保存5天的容积为250~300ml
PH 6.2~7.4
血小板含量 ≥2.5×1011/袋
白细胞混入量 ≤5.0×108/袋
红细胞混入量 ≥8.0×109/袋
血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单采少白细胞血小板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同浓缩血小板)
容量 (同浓缩血小板)
PH 6.2—7.4
血小板含量 ≥2.5×1011/袋
白细胞混入量 ≤5.0×108/袋
红细胞混入量 ≤8.0×109/袋
血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单采新鲜冰冻血浆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容量 标示量±10%
蛋白含量 ≥50g/L
Ⅷ因子含量 ≥0.7IU/ml
血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菌试验 无细菌生长
单采粒细胞 质量标准
标签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外观 无凝块、溶血、黄疸、气泡及重度乳糜出现,血浆颜色呈淡黄色,储血溶器无破损,保留采血袋上至少20cm长注满粒细胞的采血管
容量 150~500ml
中性粒细胞含量 ≥1.0×1010/袋
红细胞混入量 血细胞比容≤0.15/袋
血型 (同全血)
HBsAg 阴性
HCV-Ab 阴性
HIV-Ab 阴性
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 阴性
ALT 正常
无细菌实验 无细菌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