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4:47: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政发〔2006〕16号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日









大理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州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州级储备粮在全州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州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州级储备粮储得起、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州级储备粮。

  第三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州粮食局会同州财政局负责拟订州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州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州粮食局负责州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州级储备粮的布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安全。

  第四条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州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州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州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其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承担州级储备粮储存任务所在地的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州级储备粮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州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对州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州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大理州粮食局备案。

  第七条 州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数量、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州粮食局会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拟定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州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州粮食局根据州政府批准的州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下达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抄送州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备案。

  第九条 承储州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储库点符合州级储备粮总体布局要求,距铁路、国道和省道以及重要经济干线公路较近(支线公路控制在10公里以内);

  (二)粮库具有相应规模的有效仓容、储运设施、检化验仪器、粮情检测、通风和熏蒸设施;

  (三)承储库点为法人单位,财务管理好,严格执行粮食信贷和财务政策,人员精干,具有专业保管人员,储藏业务规范,承储中央、省级或地方储备粮业绩良好,保管得当,近3年没有发生新的政策性亏损挂帐或经营性亏损,没有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发生,商务信誉良好。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州粮食局审查,并与州发改委、州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商议确定后方可取得承储资格。

  第十一条 州粮食局应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州级储备粮购销存、轮换数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指导承储企业做好储备粮食保管工作,为承储企业做好服务。

  第十二条 州级储备粮原则上收购当地、当年生产的优质粮源品种,质量应达到稻谷国标三级以上、玉米国标二级以上,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储备粮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对州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并在粮库墙右上角装订州级储备粮“z”符号标志牌(规格:长50厘米、宽30厘米),保证州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州级储备粮:

  (一)大理州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可以动用州级储备粮的情形;

  (二)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州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动用州级储备粮,由州发改委、州粮食局、州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由州发改委和州粮食局根据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州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州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州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州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七条 州级储备粮实行按年轮换制,在正常保管期内,按稻谷三年内轮换完、玉米两年内轮换完的要求,各承储企业原则上每年轮换稻谷储备数量的三分之一,玉米储备数量的二分之一。承储企业每年9月底前将次年的轮换计划上报州粮食局,州粮食局在每年12月底前审核下达次年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任务,自主择机、适时组织轮换。轮换计划同时抄送州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轮换计划执行情况,除在统计报表单独反映外,承储企业要设立储备粮轮换台帐,真实、动态的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情况。

  第十八条 轮换出入库粮食的价格、时机和销售对象以及入库粮源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轮换入库的粮食数量、品种和质量必须符合州级储备粮收储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州级储备粮的储备费用补贴,由州财政局根据州人民政府核定的储备规模、补贴标准、收储(轮换)计划及验收合格通知书等文件计算,补贴资金从州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二十条 州级储备粮储存期间费用按每年每公斤补助0.08元,轮换费用按每轮每公斤补贴0.12元,包干使用。收储粮食贷款利息补贴按同期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拨付。

  第二十一条 动销损益的处理。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州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州财政负担,从州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损失、损耗的处理。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由州粮食局会同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政府审批核销。

  第二十三条 州级储备粮成本管理。州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州粮食局、州财政局会同州级有关部门根据原始收储价格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部门和企业无权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州级储备粮食台帐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必须按月上报有关台帐数据、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州财政局每年终办理一次州级储备粮补贴决算,并抄送州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粮食局、州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州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州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不及时下达州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州级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州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州级储备粮的情况不对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理州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建议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州级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州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州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州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州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州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州级储备粮的;

  (七)以州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八)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州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州粮食局、州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州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州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州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理州州级储备粮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履行保密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

作者:杨帆(律师)
转载:广东法律纠纷网(http://www.mylawyer.cn)


(前言)商业秘密是我国近年来比较热的一个词,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和劳动争议这几个术语经常联系在一起,相关的案例也常见诸报端。本文主要从劳动法、民法和刑法等角度进行阐述。

一、 依法订立保密协议的必要性及其重要作用。

据著名的咨询公司PricewaterhouseCoopers统计,《财富》500强企业在1999年因公司机密被盗而遭受的损失共计超过了450亿美元。技术类企业仅当年平均发生的泄密案就多达67起,因泄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达到1500万美元。在国内,华为公司原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兴通讯”公司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案、好又多公司员工出卖商业秘密案等也接连发生,商业秘密保护引人深思。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人才流动的增多,它已经成了业界的一大难题。

商业秘密是我国近年来比较热的一个词,它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企业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可以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更是某些高科技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资本,因此保护商业秘密有极大的意义。
实践中,用人单位通过与职工订立保密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是最常见的有效方法。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经济价值,签订保密协议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对职工而言,签订保密协议意味着加重自身义务,也可能因此限制了择业自由和发展空间,所以说两者之间是一种矛盾对立的关系,其签订和履行都存在一定难度。目前,劳动法领域对保密协议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因签订和履行保密协议很容易引发纠纷,下文试阐述如何预防和解决这个问题。

二、 签订保密协议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双方既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但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应当采取法定的书面形式,并做到条款清晰明白,语言没有歧义。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约定保密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关于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

2、应当明确保密范围。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一样的,因而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清晰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此外,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例如广告公司策划人员完成的创意工作、IT公司技术人员完成编程、数据库等,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是属于个人的著作权还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保密范围是协议的重要部分,因此有必要在协议中写清楚。

3、应当明确保密主体和保密义务。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职工。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公开、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处分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一般员工(包括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职工的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保密义务还应该明确期限。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此外,保密主体在用人单位授权、司法调查或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特殊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均可不视为违约。
3、采取竞业限制、脱密期保护等特殊方式操作时应当规范。
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特殊方式,一般要求在职职工不得到同类企业兼职;离职后未经同意不得到企业竞争对手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同类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等服务等等。但这种方式有时间上的限制,参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文件,竞业限制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此外,用人单位还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一般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如果违反以上有关规定,则《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带有瑕疵。
约定脱密期也是一种特殊的保护方式。它的适用对象一般只限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采取调换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措施,对有关人员做脱密处理。但在脱密期的时间问题上,应当参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6个月。

4、应当明确违约的情形及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约定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可按实际损失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数额不得过高,一般不超过职工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费的1至2倍。

三、 履行保密协议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签订一份合法、完善的保密协议不容易,保密协议的履行更加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为避免纠纷,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双方共同做好保密工作。首先,用人单位自身应当注重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的安全。凡涉及商业秘密的一切资料包括于合同、协议、计划书、客户名单、技术图纸、软件程序、数据库源码、磁盘、备忘录、书信、传真、笔记等文字资料及有关物品,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及保护,防止资料丢失、被盗或被篡改。作为职工一方,则应当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保密协议的义务,避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双方共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才能使保密协议得以顺利执行,大大减少商业秘密泄露、披露的渠道,从而减少商业秘密纠纷。

2、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金。现实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纠纷是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引起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守约方可以用来对抗保密义务,结果必然导致保密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了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支付。

3、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

(1)劳动法上的救济。原劳动部规定,职工违反保密协议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以上规定适用于保密协议没有明确违约责任的情况,如果保密协议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已作明确约定,应按双方的意思表示处理。此外,对于其它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构成共同侵权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除职工承担赔偿责任外,可同时要求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份额一般不低于赔偿总额的70%。

(2)民法上的救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实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被侵害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也作出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因此,除了劳动仲裁方式以外,用人单位还可采用民事诉讼途径维权。用人单位在索赔时,如果被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时,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将赔偿额计算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3)刑法上的救济。违反保密协议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性质严重的,可以构成刑事犯罪。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还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章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完)

(作者单位: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焦作市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427项)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焦政办 [2000]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全市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427项,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要求,凡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所涉及的部门要坚决减掉这部分职能,立即停止审批, 并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市政府决定的贯彻落实。 随着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深入开展,在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 市政府将继续公布取消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焦政办[2000]130号 二OOO年十二月十九日


  焦作市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427项)

  一、 市档案局(5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档案资料利用
  2、档案资料鉴定、销毁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企业档案管理升(定)级
  (三)原备案事项(2项)
  1、档案馆库房建筑设计规范
  2、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资料情况
  二、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4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
  1、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
  (二)原审核事项(3项)
  1、省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2、省小城镇建设改革试点
  3、省重点扶持百户城镇集体企业
  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1项)
  (一)原审批事项(5项)
  1、结建防空地下室方案
  2、结建防空地下室扩初设计
  3、防空警报试鸣、抢险救灾鸣放
  4、没有加固价值的简易人防工程的报废(并入要求改造和拆除、报废小型人防工程)
  5、要求改造人防工程(并入要求改造和拆除报废小型人防工程)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人民防空知识教育计划
  (三)原核准事项(2项)
  1、人防专用设备、器材生产企业资质
  2、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计划
  (四)原备案事项(3项)
  1、市区各街道、乡镇防空疏散及实施计划
  2、群众防空专业组织组建人员名册
  3、人防建设义务工费
  四、市统计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各行业统计工作的评先、表彰
  2、乡镇统计工作站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下放到县市区统计局)
  (二)原审核事项(4项)
  1、工业企业大中型资格条件
  2、商业企业大中型资格条件
  3、建筑企业大中型资格条件
  4、交通、运输业企业大中型资格条件
  五、市外事侨务办公室(5项)
  (一)原审核事项(5项)
  1、涉及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具体人和事的公开报道
  2、冠名“华侨”字标的企业
  3、会签在我市举办国际会议的申请
  4、报请市委、市政府、省外办的外事文件
  5、全市重要涉外报道稿件和其他有关文稿
  六、市民政局(20项)
  (一)原审批事项(9项)
  1、福利彩票销售规模
  2、福利企业等级认定
  3、焦作市地名密集出版物
  4、公民尸体火化证明(下放市殡管所)
  5、公民死亡证明(下放市殡管所)
  6、市本级核发门牌证
  7、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并入社团批准登记)
  8、社团登记备案事项变更(并入社团批准登记)
  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并入民办非企业单位批准登记)
  (二)原审核事项(6项)
  1、福利企业特定产品许可证
  2、福利企业自营出口权
  3、福利企业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
  4、优抚医院的创优达标
  5、延期建设殡仪馆
  6、市本级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开发中的地名( 下放地名办)
  (三)原备案事项(5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专门备案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专门备案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专门备案
  4、社会团体成立专门备案
  5、社会团体注销专门备案
  七、市地震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2、县(市)区地震测报网点(下放县市区)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的国家重点工程
  (三)原核准事项(1项)
  1、震害预测
  (四)原备案事项(2项)
  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标准
  2、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意见
  八、市劳动局(21项)
  (一)原审批事项(18项)
  1、市直单位就业培训班资格许可
  2、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计划审批
  4、企业举办职工技能培训班
  5、企业工资制度
  6、企业保健食品和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发放
  7、企业招用职工
  8、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备案
  9、全市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管理使用
  10、企业离休和建国前退休工人待遇调整
  11、再就业培训基地资格认定及经费补贴审批
  12、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
  13、市级技工教育先进个人
  14、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资格许可
  15、企业工资基金计划
  16、企业工效挂钩方案
  17、市内企业工人调动
  18、家居农村50年代参加工作老职工退养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技工学校《年度毕业生花名册》及《毕业成绩统计表》
  2、技师、高级技师家属“农转非”审核
  (三)原备案事项(1项)
  1、企业职工调整工资花名册
  九、市粮食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企事业单位粮油供应计划
  2、固定资产购置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粮油仓库仓房维修
  2、陈化粮审核
  十、市商业贸易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照相行业资格认定
  2、特许连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
  (二)原审核事项(4项)
  1、批发市场建设
  2、餐饮、修理业定价
  3、劳动保护用品定点经营
  4、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十一、市林业局(16项)
  (一)原审批事项(12项)
  1、进入林区收购木材
  2、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
  3、建立木材交易场所
  4、采药证
  5、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下放县市)
  6、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下放县市)
  7、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下放县市)
  8、林木采伐许可证(下放县市)
  9、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下放县市)
  10、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下放县市)
  11、《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下放县市)
  12、《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下放县市)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木片生产厂点
  (三)原备案事项(3项)
  1、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2、行政赔偿案件
  3、书面委托手续
  十二、市水利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5项)
  1、河道采沙许可证
  2、渔业捕捞许可证
  3、水产品自养自销许可证
  4、水产品养殖使用证(下放县市)
  5、水产品贩运销售许可证(下放县市)
  (二)原备案事项(1项)
  1、“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等
  十三、市农村经济委员会(2项)
  (一)原审核事项(2项)
  1、农业专项资金、物资分配
  2、农村服务体系建设、股份合作制
  十四、市物价局(17 项)
  (一)原审批事项(11项)
  1、室内装饰办公室收费
  2、房改综合收费
  3、地产交易服务收费
  4、建设工程交易收费
  5、瓶装液化气价格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住宿费
  7、音像收费标准
  8、录像放映票价
  9、社会力量办班收费
  10、各县(市)综合电价
  11、卫生费
  (二)原核准事项(4项)
  1、娱乐业价格
  2、修理业价格
  3、石油产成品价格
  4、房屋重置价格
  (三)原备案事项(2项)
  1、旅游涉外(星级)饭店调价备案
  2、县(市)城市公交(含出租车)价格(下放县市)
  十五、市计划生育委员会(4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宣传品制作发行
  2、非农业人口二胎生育证(下放县市)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计生荣誉证书
  2、国家(省)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审核
  十六、市地方煤炭工业管理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5项)
  1、煤矿通风作业规程二次串联
  2、煤矿开工、复工验收
  3、关闭乡镇煤矿矿井
  4、煤矿“夏季三防”措施
  5、乡镇煤矿基建、技改项目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煤炭经营资格证
  十七、市国有资产管理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4项)
  1、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2、市属国有企业保值增值指标
  3、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4、国家基金的报损、冲减和核销
  (二)原核准事项(2项)
  1、国家资产年度报表制度
  2、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报表制度
  十八、市对外经济贸易局(15项)
  (一)原审批事项(4项)
  1、出口运输车皮计划
  2、职工正常晋级工资(下放)
  3、劳动人事(下放)
  4、奖励工资(下放)
  (二)原审核事项(10项)
  1、外贸子公司自营进出口权
  2、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3、乡镇企业出口先进单位核定
  4、申领出口许可证
  5、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格
  6、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的长期普通技术劳务出国政审
  7、国际承包工程项目基金使用
  8、简易建筑修缮费
  9、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
  10、风险基金的使用
  (三)原核准事项 (1项)
  1、公派长期经贸出国人员注销、恢复户粮关系手续
  十九、市体育运动委员会(5 项)
  (一)原审批事项(4项)
  1、市级职工体育先进单位
  2、市级体育先进乡镇
  3、市级国民体质监测先进单位和个人
  4、市级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体育先进县
  二十、市财政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3项)
  1、建帐监管审批
  2、新购小汽车征收水利建设附加资金
  3、机动车征收消费附加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
  二十一、市国家税务局(10项)
  (一)原审批事项(6项)
  1、企业税额核定
  2、个体工商户建帐
  3、个体业户不设置帐簿
  4、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
  5、购领发票申请
  6、工效挂钩工资
  (二)原核准事项(2项)
  1、领取发票购领簿
  2、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安装
  (三)原备案事项(2项)
  1、代理机构开展受托审核把关备案
  2、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二十二、市计划委员会(5项)
  (一)原审批事项(5项)
  1、以工代赈项目
  2、民师“农转非”计划
  3、民师“转正”计划
  4、“农转非”许可证
  5、投资项目许可证
  二十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8项)
  (一)原审核事项(1项)
  1、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和异地变更(下放县市区)
  (二)原核准事项(5项)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确认变更(下放县市区)
  2、在宗教活动场内设商业服务网点或举办陈列展览活动(下放县市区)
  3、宗教活动场所年检(下放县市区)
  4、清真食品年检(下放县市区)
  5、恢复和更改民族成份(下放县市区)
  (三)原备案事项(2项)
  1、宗教教职人员跨市地主持宗教活动(下放县市区)
  2、各宗教教职人员和身份、简历
  二十四、市广播电视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3项)
  1、县以下单位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教育节目、数据、信息
  2、市属和驻焦单位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教育节目、数据、信息
  3、广播电视系统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教育节目、数据、信息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中央卫星加密电视节目
  二十五、市医药管理局(10项)
  (一)原审核事项(10项)
  1、核发《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
  2、换发《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
  3、全省医药科技进步奖的组织、评审
  4、药品出口GMP证明
  5、进口医疗技术设备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7、药品生产企业划类管理
  8、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达标
  9、设计资格认证
  10、“四好仓库”评比
  二十六、市司法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法律援助分支机构设立
  2、律师事务所设立分部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重大疑难公证事项
  (三)原备案事项(3项)
  1、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变更
  2、律师调动
  3、规范性文件制定
  二十七、市纺织工业局(12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
  1、集体企业执行工时制
  (二)原审核事项(5项)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
  2、基建项目验收
  3、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上报
  4、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5、特殊工种年检
  (三)原核准事项(5项)
  1、企业举办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班
  2、计量有关工作
  3、企业工资效益挂钩
  4、固定资产情况分析
  5、企业流资损失报告
  (四)原备案事项(1项)
  1、企业银行开户
  二十八、市农业局(9 项)
  (一)原审批事项(6项)
  1、省内地市间种子准调证
  2、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代销证
  3、种子质量合格证
  4、种畜禽健康证
  5、职业兽医师资格证
  6、种禽合格证
  (二)原审核事项(3项)
  1、省间种子准调证
  2、农牧渔业丰收奖
  3、肥料厂农药使用证
  二十九、市乡镇企业管理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
  1、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下放县市区)
  (二)审核事项(1项)
  1、乡镇企业出口创汇基地
  (三)原核准事项(1项)
  1、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下放县市区)
  (四)备案事项(1项)
  1、挂焦作市牌子的乡镇企业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法人代表
  三十、市规划管理局(4项)
  (一)原核准事项(1项)
  1、县(市)城市控制性详规
  (二)原备案事项(3项)
  1、测绘任务登记
  2、县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3、县(市)市级大中型项目资料
  三十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18项)
  (一)原审批事项(11项)
  1、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单位(下放)
  2、设立音像制品出租单位(下放)
  3、设立画店(下放)
  4、设立画廊(下放)
  5、设立美术品公司(下放)
  6、举办美术品比赛(下放)
  7、举办美术品展览(下放)
  8、举办美术品展销(下放)
  9、文物经营活动(下放)
  10、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下放)
  11、文物收购、拣取或接收(下放)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设立娱乐场所(下放县市区)
  2、娱乐场所变更娱乐项目,增加或变更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下放县市区)
  (三)原核准事项(3项)
  1、出版物销售前登记
  2、作品自愿登记
  3、省外集体经济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并入组台演出)
  (四)原备案事项(2项)
  1、募捐义演收支结算
  2、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备案
  三十二、市城市管理局(9项)
  (一)原审批事项(9项)
  1、市区主要街道沿街建筑的阳台封闭
  2、因特殊需要履带车、铁轮车超长、超高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3、城区养狗、猪等家禽家畜
  4、生产建筑垃圾清运
  5、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线杆
  6、城市经营性摊点占道
  7、城市废旧物品收购从业人员许可证
  8、市区废旧物品收购点设置
  9、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
  三十三、市交通局(28项)
  (一)原审批事项(19项)
  1、汽车配件销售许可证
  2、摩托车维修点开业
  3、营运汽车更新或新增
  4、征收民工、车辆建勤费
  5、因故停驶的车辆报停手续费
  6、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
  7、地方道路建筑控制区(下放)
  8、地方道路设立广告牌(下放)
  9、地方道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下放)
  10、地方道路、公路试刹车(下放)
  11、挖掘占用地方道路(下放)
  12、地方道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波 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下放)
  13、铁轮车、 履带车和其他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通行地方道路(下放)
  14、地方道路树木更新(下放)
  15、超限而不可解体车辆通行地方道路(下放)
  16、拖拉机养路费年度审验(下放)
  17、拖拉机养路费征收(下放)
  18、补征拖拉机养路费(下放)
  19、拖拉机养路费补审(下放)
  (二)原核准事项(8项)
  1、搬运、装运停、歇业
  2、道路运输服务业停业、歇业
  3、零担货运线路、货运站停业、歇业
  4、省内客运班车营运加班
  5、营运汽车歇业
  6、道路旅客运输运单证牌
  7、道路货运业歇业
  8、司乘人员上岗证证牌(下放道路运输协会)
  (三)原备案事项(1项)
  1、县内零担货运线路
  三十四、市残疾人联合会(2项)
  (一)原审核事项(1项)
  1、康复扶贫贷款(下放)
  (二)原核准事项(1项)
  1、在职残疾职工残疾人证
  三十五、市科委(2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技术创新试点企业
  2、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三十六、市建委(31项)
  (一)原审批事项(9项)
  1、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停止供水的批准
  2、拆除、移动燃气设施项目审批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4、新建、扩建区域锅炉房工程审批
  5、招标项目审批
  6、专业分包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审批
  7、市政工程建设许可审批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0万元以下)(下放四城区建委)
  9、投标证
  (二)原审核事项(6项)
  1、设备报废
  2、客车保修开业审核
  3、建筑业项目经理资质(建筑业类)
  4、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5、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审核
  6、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一、二级)
  (三)原核准事项(10项)
  1、出租汽车企业开业
  2、投标人报名资格
  3、施工现场勘察
  4、工程招标领导小组
  5、工程标底审核
  6、图纸交底审核(下放)
  7、凿井施工资质
  8、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调动
  9、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业绩注册
  10、合同的签订审核
  (四)原备案事项(6项)
  1、合同后评估
  2、自备井报废
  3、外地进焦施工企业
  4、外地勘察设计单位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6、外地进焦监理企业
  三十七、经贸委(3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
  1、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省机电产品技改扩大出口专项贷款项目
  2、经营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
  三十八、农机局(8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农机维修、供应点考核发证(下放县市)
  2、农机维修工人考核发证(下放县市)
  (二)原核准事项(6项)
  1、脱粒机、机引式联合收割机入户办证(下放县市)
  2、纯农田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核发(下放县市)
  3、纯农田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年度审验(下放县市)
  4、链式拖拉机年度检验(下放县市)
  5、拖拉机异动手续办理(下放县市)
  6、拖拉机临时号牌核发(下放县市)
  三十九、市轻工局(12项)
  (一)原审核事项(12项)
  1、轻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
  2、轻工企业产品及管理标准化
  3、计量器具申报校核
  4、煤、水、电等能源节约达标
  5、企业资产评估立项
  6、核销流动资金损失
  7、企业贷款抵押
  8、企业银行开户
  9、办理产权登记
  10、产品评优
  11、企业生产许可证、执照登记
  12、企业工资效益挂钩
  四十、市技术监督局(17项)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