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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部主任岗位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5-06 02:23: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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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部主任岗位规范》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部主任岗位规范》的通知
1995年12月11日,国家教委


1993年以来,我委陆续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处(学院)处(院)长岗位规范》等七类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岗位规范。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函授部主任岗位规范(试行)》发给你们,作为开展函授部主任岗位培训的依据,并逐步做到按岗位规范标准任用、考核干部。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委成人教育司。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部主任岗位规范(试行)
基本职责
1.在成人教育学院(处)领导下,主持管理学校函授部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高等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结合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措施。
3.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地区的需求,组织拟定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的中、近期发展规模和专业设置;按照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意见,负责制定函授部的工作计划。
4.会同学校有关部门选聘函授教师。组织制定、审核函授各专业教学计划和组织编写函授教材,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5.组织制定符合函授教育规律和特点的管理制度,抓好管理队伍建设,指导管理人员和各函授站有效地实施函授教学各环节。
6.调查、分析函授教育质量,指导、检查、评价函授站工作。
7.配合党组织做好函授部管理人员和函授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对函授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8.合理使用函授教育经费。
基本素质
一、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要求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2.对高等函授教育事业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政府关于函授教育的各项规定。
4.实事求是,作风民主。善于听取学校各方面和函授站意见。
5.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知识
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2.政策法规知识
①掌握国家关于成人高等教育的政策和法规。
②掌握国家和办学地区政府有关高等函授教育的政策和法规。
③了解国家和办学地区的重要政策和法规。
3.业务知识
①掌握成人高等教育的基本理论,熟悉成人高等教育与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之间的辩证关系和高等函授教育的教学规律及原则。
②掌握高等函授教育管理的基本知识,熟悉对高等函授教育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③熟悉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发展和师资结构等基本情况。
④熟悉成人教育心理学的基本知识,了解成人自学的基本规律和函授学院的认知特征。
⑤了解现代教育媒介的基本知识和在函授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方法。
⑥了解中国近、现代成人教育史及国内、外函授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4.相关知识
①了解国家及办学地区的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和人才需求。
②了解人才预测、人才成长和人才培养的基本知识。
③熟悉一门外语、懂得电子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
④了解现代经济、科学技术、社会文化的一般常识。
三、能力要求
1.预测判断能力
①善于调查研究,获取和分析社会信息,根据国家和办学涉及地区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以及学校的办学条件,预测和判断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的发展趋势,为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的专业建设、办学规模、函授布局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依据。
②能拟定学校高等函授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2.组织管理能力
①具有全局观念,善于和学校各系(处)合作,协调高等函授教育与其他办学类型的关系,保证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的顺利进行。
②善于团结同志,发挥函授部的集体管理效能,组织实施学校函授教育的各项管理工作。
③能在学校的统筹安排下,会同有关系做好高等函授教育各专业的教师聘用工作;组织教师编写具有函授教育特点的教材和自学指导书。
④熟悉高等函授教育招生、教学、学籍、教材等主要管理环节和各函授站基本情况,能有效的指导、组织管理人员、函授教师和各函授站按照函授教育的特点实施管理、面授、辅导等教学工作。
⑤能经常深入函授站和管理第一线,组织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善于发现典型,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函授站和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函授教育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函授教育质量。
⑥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起草有关的文字材料。
3.社会活动能力
①善于争取办学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
②善于与有关部门建立广泛联系,了解人才信息,进行信息交流与协作。
4.教学与教育研究能力
①懂得函授教育规律,熟悉函授教学过程,能胜任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②善于分析函授办学过程中的新情况,探讨新问题,解决新矛盾,能组织引导函授教师和管理人员开展函授教学与教育研究。
四、文化程度、经历和身体素质要求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担任函授部副主任两年以上或从事函授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中国工商银行、水利电力部关于电力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补充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 水利电力部


中国工商银行、水利电力部关于电力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补充规定

1987年10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水利电力部

为加强电力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解决因银行、电力管理体制不同而给电力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带来的问题,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水利电力部(83)水电财字第228号文件基础上,现对电力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部属各电力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选定贷款方式。即,发电厂、供电局可以厂贷厂还,同其开户银行直接发生贷款关系。也可以网局(直属省局)上贷下拨。选择那种贷款方式,可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协商解决。但两种方式不能在一个网局、直属省局内同时实行。
二、各发电厂、供电局因临时性、季节性等原因而发生的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在向所在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可将其视同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对待。
但鉴于电厂、供电局没有实行独立核算,为保证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按期偿还,发电厂、供电局所借的贷款,可由网局或直属省局统一作经济担保。
(一)网局、直属省局和网局所辖省局年初编制下属发电厂、供电局年度定额流动资金占用指标计划,应及时抄送有关开户银行审定,以确定电厂、供电局年度正常生产周转贷款限额,这部分周转使用的贷款额度由网局、直属省局年初一次签证担保,作为银行对发电厂、供电局的贷款控制指标。
(二)年内发电厂供电局因特殊原因申请超出正常生产周转贷款计划的贷款,在确保年内收回的情况下,银行可给予临时贷款解决。
(三)为保证及时、合理解决发电厂、供电局的流动资金,贷款需要,网局、省局和发电厂均应向同级工商银行及时报送年、季、月生产计划、供销计划、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反映这些计划执行结果的会计和统计报表等各种有关经济资料。
三、各地工商银行应积极支持电力部门扩大生产能力,对老电厂的新机投产应及时衔接流动资金,对新投产的发电厂,其铺底流动资金不足30%的,只要作出计划,保证在一、二年内补足的,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发放特种贷款解决,其年息不超过12%。
四、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非独立核算修造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也可比照发电厂、供电局贷款办法办理。
以上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随时报告总行及部。


【案情】

2012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某国土资源局向某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责令某镇某村15、16、18队交出土地和清除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决定。同年12月14日,某市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精神探索实行“裁执分离”强制执行模式,作出行政裁定:对申请执行人某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和清除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辖区县级政府组织实施。2013年1月17日,该政府依法院裁定组织力量对案件进行了强制执行。


【分歧】

对政府执行行为如何定性,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将政府实施的执行行为认定为司法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权以管理为本质内容,是管理权,一旦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具体强制执行手段的实施则不涉及判断权的行使,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司法行为,而是行政行为。


【评析】

对上述观点,笔者更倾向于后者,即将政府实施的执行行为定性为行政行为。理由如下:

一、政府实施的执行权是经“司法审查同意”的行政权。理论上取得对执行权相对清晰和统一的认识是进一步展开讨论政府执行行为的前提。当前的主流观点认为,执行权可划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属执行裁决权,政府实施执行属执行实施权。纵观世界各国的执行制度,在执行权的组织构造上都包含着共同的规律,在执行实施权方面贯穿本源意义上行政权的性质要求,在执行裁决权方面贯彻本源意义上司法权的性质要求。显然,执行裁决权具备司法权的特征,执行实施权具备行政权的特征。因此,前述案例中,政府实施的执行权属行政权。鉴于政府执行依据是法院裁定,非法律授权或委托,笔者认为,此执行权是经“司法审查同意”的行政权,而不是“司法赋予”的行政权。

二、政府实施执行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主体要求。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为,其实施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司法行为是司法机关实施的行为,其实施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法院作出裁定是司法行为,符合其司法审查中立角色;政府实施执行是行政行为,符合其行政管理角色。笔者倾向于实施主体论,即行为实施方为司法机关(法院)的为司法行为,反之则不是。

三、将政府执行行为定性为行政行为的现实意义。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认识到执行权的行政权特性。前文已分析,执行权是行政权的合理的、自然的延伸,具有行政权特性,不属于司法权范畴。因此,应当把原本属于行政权范畴的执行权归还于行政机关。将政府执行行为定性为行政行为,正体现了执行权的基本属性,同时也与目前大多数人提倡的“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观点相吻合。厘清政府的执行行为,对进一步完善“裁执分离”模式,乃至规范我国征地执行工作,有效解决由政府组织实施执行面临的突出问题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综上,笔者认为,将政府依法院裁定实施的执行行为认定为行政行为,体现执行权的基本特征,符合行政主体要求。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