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试行规定
潍坊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试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潍政发[1994]6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台湾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华侨(以下统称台湾同胞)在潍坊市投资,除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还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台湾同胞可用自由兑换货币投资。台湾同胞也用机器设备、其他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
第四条 台湾投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的电话初装费、车辆养路费、供水、供电、供气、货物运输、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及广告、商检医疗等收费,与当地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 台湾同胞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技术开发区及经山东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县市区外向型工业加工区(外商投资开发区)内投资的,适用各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台湾同胞来潍投资从事土地成片开发项目的二类企业免交三年地租,三年后地租优惠达到40%,配套费和综合开发费优惠达到60%。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的三资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项收费,按潍政发(1992)193号文件规定的外商优惠标准减收20%,使地租优惠达到40%,配套费和综合开发费达到优惠达到60%。
第八条 台湾同胞独资企业可凭有关材料直接向潍坊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取批准证书。台湾同胞投资的其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有关配套条件不需市协调解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由市经(计)委或各县市实行一次性审批,不在会签。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原程序审批办理。
第九条 应邀来潍从事经贸项目考察的台湾同胞,其市内交通费、机场接送飞机住宿费按人民币标准收费。
第十条 台湾同胞及其亲属牵线搭桥引进外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发给一次性奖励(牵线人的联络费用自理)。该项奖金摊入企业成本,由牵线搭桥人与投资方签订合同,潍坊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来潍投资,其在潍坊市的亲属可按实际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享受农转非待遇。具体标准为:实际到位资金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的,可安排两个农转非户口,超过100万美元的,可安排三个农转非户口(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在潍坊投资适用同等优先,适当放宽,个案审批原则。除上述优惠外,个别项目遇到特殊情况,可另行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的资格,由潍坊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台湾事务办公室认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