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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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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5年8月25日 财会[2005]1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规范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真实地反映金融工具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揭示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上市和拟上市的商业银行范围内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

附件: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一)金融资产,指企业持有的现金、权益工具投资、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以及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如应收款项、贷款、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以及衍生金融资产等。
  (二)金融负债,指企业向其他单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以及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如应付款项、借款、应付债券以及衍生金融负债等。
  (三)权益工具,指能够证明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如普通股等。
  第三条 衍生金融工具,指本规定涉及的、具有以下全部特征的金融工具: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工具。
  第四条 企业能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适用本规定,其他贷款承诺除外。
  第五条 本规定不涉及下列各项:
  (一)金融资产转移业务和套期保值业务;
  (二)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
  (三)采用权益法处理的股权投资;
  (四)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五)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六)企业合并购买方在或有对价合同中的权益;
  (七)债务重组交易和非货币性交易。
  第六条 企业涉及的与衍生金融工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衍生工具,应当比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七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两类:
  (一)交易性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企业持有金融资产或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以公允价值出售或回购;
  (二)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
  (三)衍生金融工具。
  第十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指企业有明确意图并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下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交易性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某项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投资的期限不确定。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其他投资机会及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期限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企业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期的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三)该金融资产发行方可以按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四)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以下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该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或无法收回的金额。
  第十三条 实际利率法,指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期限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企业计算实际利率,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回购和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对未来现金流量做出预计,但不应考虑未来信用损失。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手续费等交易成本以及溢价或折价,计算实际利率时应当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期限难以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企业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二)企业受现行法规的限制,使其难以将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通常指超过5%,不含5%)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再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以下情形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通常指不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市场利率变化对该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二)出售日或重分类日之前已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回该投资的几乎所有本金(通常指超过该类投资出售前本金总额的95%,不含95%)。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期的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形主要包括:
  1.出售源于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
  2.出售源于税收法规取消了该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通常指出售一个分部等),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管理政策,企业将该投资予以出售;
  4.有关法规做出修改,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额度有重大调整,企业为此出售该投资;
  5.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增加核心资本,企业出售该投资以缩减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规模;或要求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中的风险权重,企业为此出售该投资。
  第十六条 贷款和应收款项,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将以下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将立即出售或于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包括发行方信用恶化的原因导致的结果)。
  第十七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下列各类资产之外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

第三章 嵌入衍生金融工具

  第十八条 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指嵌入到非衍生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的衍生金融工具,该衍生工具使主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现金流量,将按照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发生调整,如嵌在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转换权等。
  第十九条 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应当从主合同中予以分拆,作为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处理:
  (一)该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和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二)该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符合衍生金融工具定义。
  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从主合同分拆后,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没有活跃市场报价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混合工具整体的公允价值与主合同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该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第四章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取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第二十三条 企业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解除时,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成本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成本应当计入初始计量金额。
  第二十五条 交易成本,指可直接归属于取得或处置金融资产或承担金融负债的新增外部成本。新增外部成本,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某金融工具业务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交易成本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以及证券交易所代征的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折价、融资费用和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该金融资产处置时可能发生的交易成本: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交易性金融负债,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其他负债应当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交易类,或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交易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三十一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通常指超过5%,不含5%),且不属于第十五条所指例外情形,使该投资剩余部分仍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不恰当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结转。在重分类日,该剩余部分的摊余成本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资本公积,直至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发生减值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等因素发生变化,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地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仍按公允价值计量不恰当时,企业应当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摊余成本计量。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作为其摊余成本。
  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该金融资产利得或损失,应当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该金融资产有确定期限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应当将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该金融资产没有确定期限的,仍作为资本公积,直至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金融资产减值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所持国家发行的特别金融工具,如特别国债等,其名义收益率低于市场类似工具收益率时,不表明该金融工具(资产)已发生减值。
  第三十四条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以下方面:
  (一)发行人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时违约或逾期;
  (三)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方式的财务重组;
  (四)因发行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五)有公开的数据表明,某组金融资产虽无法辨认其中的单项资产的现金流量在减少,但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处行业不景气、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抵押物价格明显下降等;
  (六)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初始投资成本;
  (七)权益证券市价发生严重或持久性下跌;
  (八)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三十五条 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可收回金额应当通过对该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信用损失)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扣除预计处置费用等)。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企业的贷款、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浮动利率金融资产的,在计算可收回金额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当期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三十六条 企业对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计提减值准备;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单独计提减值准备,也可按类似金融资产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对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单项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性的金融资产组合内进行减值测试;以单项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的金融资产,不应当再包括在此类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三十七条 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应当冲减已计提的相关减值准备。该类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第三十八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累计损失是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摊销金额、发生减值时的公允价值和原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净额。
  第三十九条 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第六章 公允价值确定

  第四十条 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并自愿的交易双方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第四十一条 金融工具存在活跃市场的,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定期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一)在活跃市场上,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通常是现行出价;企业拟购入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通常是现行要价。
  (二)企业持有可抵销市场风险的资产和负债时,应当采用市场中间价确定可抵销市场风险头寸的公允价值;同时,用出价或要价作为确定净敞口的公允价值。
  (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且最近交易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最近交易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参考类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现行价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做出调整,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四)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该组合内单项金融工具的数量与单位市场报价共同确定。金融工具组合没有市场报价,但该组合内各组成部分有市场报价的,应当以各组成部分的相关市场报价为基础确定该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二条 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当前的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企业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一)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包括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汇率、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指数、金融工具价格未来波动率、提前偿还风险、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等,尽可能不使用与企业特定相关的参数。
  (二)企业应当定期使用金融工具的实际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三)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应当作为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但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同样金融工具可观察到的交易价格更公允,或基于只考虑可观察到的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的估计结果更公允时,不应当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三条 企业初始取得或发行的金融资产或承担金融负债的市场交易是确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基础。
  金融工具是债务工具的,其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取得日或发行日的市场情况和当前市场情况,或其他类似债务工具(即具有类似的剩余期限、现金流量模式、标价币种、信用风险、担保和利率基础等)的当前市场利率确定。
  第四十四条 活期性质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少于存款人可支取时应付的金额。
  第四十五条 企业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金融工具的条款和特性,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质量、合同规定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剩余期间、支付本金的剩余期间以及支付时采用的货币等。
  没有明确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如其现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很小,可按实际交易价格计量。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本规定试行之日,按下列原则进行衔接处理:
  (一)对本规定试行之日前没有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衍生金融工具,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按公允价值入账,同时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如衍生金融工具已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但按历史成本计量的,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改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二)原投资(不含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分别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原投资划分为交易或可供出售类的,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将其调整为按公允价值计量,同时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
  2.原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起计算实际利率,并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原对应的减值准备余额在本规定试行之日不作调整。
  3.对原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或股利收入,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追溯调整,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和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
  (三)对于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信贷资产,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起计算实际利率,并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原对应的减值准备余额在本规定试行之日不作调整。
  (四)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如按本规定要求应与主合同分拆并单独处理的,企业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将其与主合同分拆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实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五)对在本规定试行之日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六)对于本条(一)至(五)涉及的交易或事项以外的交易或事项,均应自本规定试行之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关于加强水运行业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水运司


关于加强水运行业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水运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部属各海事局,沿海、长江干线各主要港口,中远集团、中海集团、长航集团:
  港口作为水路货物运输和人员往来的必经场所,是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的关键节点。如果预防和控制不好,造成非典型肺炎疫情向船舶特别是外贸运输船舶的传播,将严重影响我国的对外贸易及对外形象,进而影响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客运特别是旅游客运人员集聚,交叉感染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水运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在采取严密的措施全面预防的同时,要重点抓好客运及外贸运输环节,预防和控制疫情的扩散。除我部已连续发出的四个通知外,根据水运行业的特点,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港口要切实采取措施,避免非典型肺炎向船舶特别是外贸运输船舶的扩散。港口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可能减少登船检查及作业人员数量;对因工作需要必须登船的工作人员,要提前进行体检,在确保没有非典型肺炎的前提下,方可登船;对船岸人员频繁接触的场所及客运站应定期清洁和消毒。如船方为防止非典型肺炎提出合理要求的,应尽量予以满足,例如要求登轮人员戴口罩等。
  二、对所有进出港旅客必须进行登记,对登记事项要逐项核实,并妥善保存。出港旅客由港口客运站负责登记,国外进港旅客由船方负责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船舶名称及航次、旅客姓名、性别、年龄及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外籍旅客国籍、目的地等。
  三、港口客运站要加强对旅客的询查,把好旅客登船关。发现候船旅客有疑似症状的,应拒绝其登船,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请卫生防疫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所有客船、旅游船要加强、加密消毒;船公司及其船舶要加强对船员和客船乘务员的检查,有疑似非典型肺炎症状的,不得安排上船,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报请港口防疫部门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处理。
  四、远洋船舶也要做好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我国远洋船舶停靠国内港口时要进行消毒,靠泊我国和境外口岸,船员要尽量减少下船次数及在岸上滞留时间,避免交叉感染,确保船员身体健康。国际航线及港澳台航线的客运船舶和长江涉外旅游船舶,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建立以船长为负责人的应急处置小组,由船方免费向旅客发放体温计,定期测试体温,密切关注旅客及船员的身体状况。一旦在船上发现有非典型肺炎相关症状的病例,应立即对该病人及与其有过接触人员采取隔离措施,安排在就近的港口离船,并立即向本公司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五、港口客运站和客运船舶要在显著位置张贴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的宣传材料。对经卫生防疫部门确诊为非典型肺炎的病例,应迅速协助卫生防疫部门对其进行隔离,并做好与该病例有密切接触人员的登记、隔离工作,同时应在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六、各省厅(局、委)在按交办发明电(2003)02号向交通部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情况时,有关水运方面的情况,请同时传真报部水运司;沿海、长江干线各主要港口及中远集团、中海集团、长航集团将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情况在报地方有关部门的同时每天直接报部水运司,电话:010-65292640,传真电话:010-65292638。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接入号码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关于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接入号码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今年以来,我部陆续给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换发了新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新版许可证)。由于新版许可证与原许可证不仅编号不同,而且部分许可证服务范围和有效期也发生了改变。为了方便已换发新版许可证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原同一电信业务接入号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同一电信业务新版许可证的,原核配给该业务使用的专用接入号码可以继续使用。原核配号码的使用期限和使用范围与同一电信业务新版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使用范围一致。
二、基于以上原则,请各通信管理局对已换发相应新版许可证的经营者,按新版许可证规定的服务范围和有效期办理号码启用备案手续。
三、已换发新版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新、旧版许可证编号对应情况,请见附件;以后再换发新版许可证的,我部将及时在http://www.mii.gov.cn网站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请各通信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部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对照表

序号
码号资源使用单位名称
已核配的专用号码
旧经营许可证号
新经营许可证号

人工
自动

一、 电话信息服务

1
上海润声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95005
95006
[2001]声讯01号
2-1-1-2001001

2
鸿联九五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95000
95001
[2000]声讯01号
2-1-1-2000001

3
大庆赛力生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95018
95019
[2000]声讯02号
2-1-1-2000002

4
北京昊远英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95169
95168
[2000]声讯03号
2-1-1-2000003

5
广东诚立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95028
95029
[2000]声讯06号
2-1-1-2000004

6
深圳市得瑞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95011
95012
[2001]声讯03号
2-1-1-2001003

7
海南国科兆信防伪科技有限公司
95315
95316
[2001]声讯04号
2-1-1-2001004

8
北京万国金网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95009
95008
[2001]声讯05号
2-1-1-2001005

9
广东新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95002
95003
[2001]声讯06号
2-1-1-2001006

10
亚联电信网络有限公司
95078
95077
[2001]声讯07号
2-1-1-2001007

二、 呼叫中心服务业务

1
北京鑫运通信有限公司
95132
[2000]呼叫字04号
2-1-2-2000003

2
深圳市翔龙通讯有限公司
95007
[2000]呼叫字06号
2-1-2-2000004

3
深圳市壹佰在线网络通讯有限公司
95038
[2000]呼叫字10号
2-1-2-2000005

4
天津市迅龙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95111
[2000]呼叫字12号
2-1-2-2000007

5
广东国利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95100
[2000]呼叫字14号
2-1-2-2000009

6
赛迪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95121
[2000]呼叫字15号
2-1-2-2000010

7
天宇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95185
[2000]声讯字05号
2-1-2-2000011

8
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95803
[2000]电信批字04号
2-1-2-2000012

9
沈阳东软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95123
[2001]呼叫字01号
2-1-2-2001001

10
深圳市思坦福计算机集成有限公司
95138
[2001]呼叫字06号
2-1-2-2001005

11
北京亚太通信技术发展公司
95912
[2001]呼叫字12号
2-1-2-2001008

12
中企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95118
[2001]呼叫字18号
2-1-2-2001013

13
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95148
[2001]呼叫字19号
2-1-2-2001014

14
深圳市银通通信有限公司
95178
[2001]呼叫字22号
2-1-2-2001017

15
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5158
[2001]呼叫字25号
2-1-2-2001020

三、 无线寻呼

1
广东怡启通信贸易有限公司
95938
95939
[1998]寻字02号
1-8-1-1998001

2
华旅通讯总公司
95812
95813
[1999]寻字03号
1-8-1-1999001

3
上海富叶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95810
95811
[1999]寻字05号
1-8-1-1999002

4
北京神州长城通信技术发展中心
95838
95839
[1999]寻字08号
1-8-1-1999003

5
北京江河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95936
95937
[1999]寻字10号
1-8-1-1999004

6
北京亚太通信技术发展公司
95958
95912
[1999]寻字11号
1-8-1-1999005

7
北京新华波导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95858
95859
[2000]寻字01号
1-8-1-2000001

8
北京中北联合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95950
95951
[2000]寻字06号
1-8-1-2000002

9
北京龙浩伟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95866
95865
[2001]寻字01号
1-8-1-2001001

10
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95800
95801
[2001]寻字02号
1-8-1-2001002

11
深圳市大有通信有限公司
95818
95819
[2001]寻字03号
1-8-1-2001003

四、 ISP

1
深圳市讯业集团有限公司
95888
[98] 04
2-4-1-1998002

2
瀛海威信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95898
[98] 05
2-4-1-1998003

3
北京东方环讯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95823
[98] 17
2-4-1-1998011

4
北京市中西电子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95768
[98] 22
2-4-1-1998013

5
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95993
[99] 08
2-4-1-1999003

6
润迅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95802
[99] 09
2-4-1-1999004

7
北京市海华通讯公司
95821
[99] 12
2-4-1-1999006

8
中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95807
[99] 26
2-4-1-1999014

9
北京统一网络系统有限公司
95885
[99] 27
2-4-1-1999015

10
北京青鸟科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95890
[99] 32
2-4-1-1999018

11
北京华鸿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5789
[99] 33
2-4-1-1999019

12
北京纬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95861
[99] 37
2-4-1-1999020

13
广东英联通信有限公司
95822
[99] 38
2-4-1-1999021

14
北京博升拓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95876
[99] 41
2-4-1-1999022

15
首创网络有限公司
95830
[2000]计字06号
2-4-1-2000004

16
鸿联九五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95895
[2000]计字08号
2-4-1-2000006

17
北京安莱信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95837
[2000]计字09号
2-4-1-2000007

18
中广亚广播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95909
[2000]计字12号
2-4-1-2000009

19
天津市迅龙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95918
[2000]计字14号
2-4-1-2000010

20
北京京信英华电信网络技术公司
95995
[2000]计字15号
2-4-1-2000011

21
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95877
[2000]计字27号
2-4-1-2000019

22
中华通信系统有限公司
95881
[2000]计字32号
2-4-1-2000021

23
长江数据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95889
[2000]计字33号
2-4-1-2000022

24
北京新华波导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95817
[2000]计字38号
2-4-1-2000026

25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5963
[2000]计字39号
2-4-1-2000027

26
上海众通电信网络有限公司
95827
[2000]计字40号
2-4-1-2000028

27
北京鑫运通信有限公司
95832
[2000]计字50号
2-4-1-2000033

28
天津市正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95863
[2000]计字51号
2-4-1-2000034

29
国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95933
[2000]计字61号
2-4-1-2000039

30
中天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95899
[2000]计字65号
2-4-1-2000042

31
沈阳东软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95848
[2000]计字71号
2-4-1-2000047

32
深圳市壹佰在线网络通讯有限公司
95738
[2000]计字72号
2-4-1-2000048

33
北京中西网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95835
[2000]计字80号
2-4-1-2000053

34
北京神州威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95956
[2000]计字81号
2-4-1-2000054

35
广东恒敦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95820
[2000]计字21号
2-4-1-2000058

36
上海网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5703
[2001]计字04号
2-4-1-2001002

37
中企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95739
[2001]计字09号
2-4-1-2001004

38
广东金宇通网络有限公司
95860
[2001]计字10号
2-4-1-2001005

39
上海光通神洲网络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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