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的通知

时间:2024-05-25 09:09: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03年8月8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第387号国务院令,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需要,是切实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的需要,是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基本权益的需要。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婚姻登记工作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学习宣传、全面贯彻执行条例,保证婚姻登记工作正常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宣传、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

婚姻登记工作关系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家庭幸福和社会文明进步。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省市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和基层婚姻登记机关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内容和改革精神,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断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条例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结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对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做法和体制进行了重大修改,将现行的办理婚姻登记须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办法改革为由当事人本人就其婚姻状况作出声明,突出了以人为本、责任自负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公民婚姻自由;对检查项目不明确的婚前医学检查未作强制性规定,不作为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对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农村的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进行了改革,便于依法办事和信息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借结婚登记搭车收费、增加群众负担等问题;条例还参照国际惯例,简化登记手续,将有关婚姻登记的现行规定进行了适当整合,大大方便了公民登记,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登记。条例还明确了有关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实施程序。条例的修订,是婚姻登记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创新的体现。

各地民政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等媒体以及其他多种形式,结合贯彻婚姻法,广泛宣传条例的基本精神和重大改革措施;各级民政部门首先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颁布的条例。同时,要向广大群众认真宣讲,努力在最短的时间内使条例的各项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让群众了解自己在婚姻登记过程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尽的各项义务,了解结婚和离婚除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二、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照婚姻法和条例的具体规定,为符合结婚或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的法定程序,这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的民事登记,是政府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多年来,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认真执行婚姻法及有关婚姻登记的法规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原则,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认可。但是,婚姻登记工作中执法不严格、业务不熟练、服务不规范以及利用婚姻登记摊派收费或变相收费等问题依然明显存在。各地民政部门在贯彻条例的过程中,必须切实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加快婚姻登记制度建设,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取消各种搭车收费、变相收费。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公开执法依据和工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区别执法登记和婚姻服务的界线,坚决取消任何非自愿收费服务项目,包括促使当事人不得不“自愿”接受的收费服务项目。不得以婚姻服务中心等名义在婚姻登记机关或在办理婚姻登记程序中开展各类非自愿收费服务,亦不能与其他部门合作开展包括婚前教育、婚姻咨询、婚前体检、离婚调解和搭卖各种纪念品等收费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婚姻登记证件工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为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民政部正在制定《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条例的各项规定提出具体实施要求。

三、切实加强婚姻登记队伍建设

各级民政部门要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切实重视婚姻登记工作,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婚姻登记队伍建设。一是选派政治觉悟高、法制意识强、业务素质好的公务员负责婚姻登记工作;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创造条件,解决婚姻登记必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办公场地等具体问题。二是加大培训力度, 不断提高婚姻登记人员的素质。培训工作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民政部举办若干骨干班,重点培训。各地要精心安排,力争在年内对全国的婚姻登记员普遍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婚姻登记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培训使用民政部指定的教材,以保证培训质量。三是适时开展执法检查。今冬明春,民政部将组织全国婚姻登记管理执法情况大检查,重点检查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登记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婚姻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通过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和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培训,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执法严明、服务周到、技能全面、素质优良的婚姻登记队伍,展示婚姻登记这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窗口的良好形象。

四、做好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工作

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这是我国婚姻登记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这一改革措施,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适应了婚姻法修改后婚姻登记工作任务更加复杂艰巨的形势,确立了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中的执法主体地位,有利于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婚姻登记质量,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有利于遏制搭车收费,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当事人依法登记,有利于婚姻登记机关自身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各地要认真领会改革的目的和要求,积极推进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在城市,婚姻登记应集中在市辖区民政部门,较大的区可设几个登记点,方便群众办理婚姻登记。农村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要从当地婚姻登记管理的实际出发,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逐步集中到县(市)民政部门;对于经济条件较差、交通不便利、地域范围过大的县(市),可以在中心乡(镇)设立婚姻登记点或者指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各地应加快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理顺关系,力争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并将所有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情况向社会公开,报民政部备案。

各地在条例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
银发[1999]13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规范外国银行撤销其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行为,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情况及时向总行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
为规范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行为,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
一、本指引适用于外国银行撤销其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
二、外国银行撤销其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营业性分支机构撤销的善后处理方案,包括债权债务清单及清偿计划、财产清单及处理安排、员工安排计划等;
(三)申请机构母国监管当局的确认书;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的申请,应当在自行终止业务活动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撤销申请的30日内给予批复。
四、申请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在正式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申请之日起,应当停止吸收客户的定期存款,并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张贴提示性公告。
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撤销之前,申请撤销的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出售债权或者其他资产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六、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应当在申请撤销之日起10日内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七、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撤销之日起进入清算期,清算期不得超过90天。清算的具体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八、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清算组成员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认可。
九、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企业登记机关或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
十、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十一、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应当按指定的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销户情况明细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统计表、贷款情况明细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统计表、贷款情况及回收情况表、债务清偿情况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同时,应将上述报表和资料抄送国家
外汇管理局。
十二、外国银行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将资产转移给其总公司(行)或境外分支机构管理。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和指导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的清算过程。如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清算过程存在问题,可以要求其停止清算,予以纠正。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对申请撤销的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至少进行两次现场检查。第一次在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正式申请撤销之后,清算开始之前,第二次在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清算结束之前。
十五、清算中涉及外汇问题的,须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同意。
十六、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出具清算报告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或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十七、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清算结束,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提取其存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账户上的营运保证金。
十八、撤销后的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会计档案及业务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由当地档案管理部门处理。在规定的保存期内,中方有关部门有权查阅。
十九、在外国银行申请撤销其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同时提出申请设立代表处,称作将分行降格为代表处。其申请可与撤销分行的申请同时提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分行清算结束证明,由申请者总行行长签署的申请书一份。申请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成立。代
表处作为母公司(行)的派出机构,有义务与母公司(行)联络,协助解决未了事宜。
二十、申请撤销的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可以委托另一家所在地的外资银行代为保管处理或由母公司(行)处理其休眠账户。休眠账户是指存款账户已多年不动用且难以找到账户所有人的账户。有关休眠账户的涉外继承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第一百四十九条
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已撤销的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设备和固定资产可自行处理,其处理后的收入应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结束证明以及设备和固定资产处理清单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外国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应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完税证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凭国
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账户中汇出或者购汇汇出。



1999年4月21日

中国和英国科学技术合作会谈纪要

中国 英国


中国和英国科学技术合作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81年12月4日 生效日期1981年12月4日)
  应联合王国政府邀请,由江明副主任率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代表团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十二月十三日访问了联合王国。
  访问期间,江明副主任就中国和联合王国的科学技术组织与管理问题与联合王国政府高级官员进行了一系列的会谈。同时讨论了自一九七八年十一月签订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以来执行中所取得的进展。双方对阿什沃思教授率领的联合王国代表团一九七九年七月对中国的访问表示满意。自访问以来,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关系已经不断得到加强,包括在上述协定范围内,签订了农业、卫生、运输、计量和标准方面的协议。
  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科技交流,双方同意探讨一九八二年期间在下列项目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1.低品位锡矿的冶炼
  2.湿法炼铜
  3.农作物遗传生理
  4.工业卫生陶瓷
  5.发酵技术
  6.包装
  项目领域经过双方同意可随时补充。
  根据协定的条款,双方同意指定代表应不定期地,但至少每两年轮流在北京和伦敦保持会晤,以回顾和讨论协定的执行,并考虑新的合作领域。双方同意每年接待最多六个考察组,考察组人数通过信件商定。只要可能,这些访问应该在接待国承担其国内交通费和生活费的基础上进行。
  双方认为,中国代表团的访问是特别成功和富有成果的。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四日在伦敦签署,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       联合王国贸易部次官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
      江 明             科   利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