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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02 21:42: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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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建设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建设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2005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建设厅(局)、水利厅(局)、林业厅(局):

基本农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保护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特别强调要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精神,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制定和实施规划,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数量

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涉及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划,必须将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或占用。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通过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把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的基本农田调整到其他地区。城市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要尽可能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农业建设用地布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以农业结构调整的名义改变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均须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按照《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实施退耕还林。不得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作条件良好、不会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必须落到地块,个别地区由于需退耕的陡坡耕地多等原因,未能完全落实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要严格核实,研究提出调整和补划方案,修编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按规划确定的指标进行补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坚持以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为重点,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不得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调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现有基本农田中坡度在25度以上,以及严重沙化或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按照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规划需要退耕的,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统筹调整;对坡度在25度以下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地禁垦坡度以下基本农田的退耕还林要严格控制,按照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规划和防沙治沙规划确需退耕的,要通过调整布局进行补划。对于将平坝缓坡并且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退耕的、绿色通道建设超规定范围占用的基本农田,以及各类非农建设项目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不得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予以核减。

二、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审查,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加强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法律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及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得报批用地。不得批准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工程临时用地。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加强基本农田的社会监督。依法批准或经法定程序通过调整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规范基本农田补划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要先补划后报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对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验收,保证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到地块,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平衡,防止占优补劣。占用前要将耕作层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并要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三、强化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要求的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确保基本农田的规定用途不改变。绿色通道建设不得超出《紧急通知》规定的范围。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应在种植业范围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订在基本农田上造林的合同;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在基本农田上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仍要按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对耕作层和农田基础设施造成破坏的,要限期恢复,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少质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低。

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骗取批准、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执法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坚决制止,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建设力度,切实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大力开展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别是国家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和商品粮基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落实基本农田土地整理任务。基本农田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要划为基本农田。生态脆弱地区在对陡坡地和严重沙化地退耕的同时,要加大对平坝和缓坡耕地的整理力度,加大坡改梯、淤地坝以及对出现沙化趋势的耕地的建设和治理力度,使当地保有足够数量的基本口粮田。

加大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耕地产出水平,推广绿肥种植、秸秆还田技术,加大对使用有机肥料的支持力度,培肥基本农田地力;大力推广应用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地力培肥、退化耕地修复等技术,提升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改造和配套水利灌溉排水设施,增加基本农田的有效灌溉面积。

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和主要农业生产基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等资金,按照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部门管理、项目运作的原则,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制定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建设高标准的基本农田,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

五、开展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基本农田变化情况

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做到图件、数据齐备,可核可查,作为监督、检查、审核、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的依据。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基本农田信息管理系统,准确掌握分析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土壤肥力和环境动态监测以及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工作。结合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建立基本农田质量档案。

加强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建立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行政村五级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网络,开展动态巡查;开展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利用卫星遥感手段,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重点对集中连片、优质高产以及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完善耕地质量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耕地质量变化状况,定期发布质量监测信息。各地每年要根据动态监管的结果,汇总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逐级上报。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定期通报制度。在各地动态监管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定期对各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和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和通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提出警示并督促整改,对基本农田没有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的要责令限期补划。

六、探索新机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签订责任书,明确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负责,定期进行目标考核并兑现奖惩措施。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认真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工作,并注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以行政村为单位与乡级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通过在土地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标注的形式落实到承包农户,确认基本农田面积、位置和质量,明确承包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激励机制。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农业补贴要向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重的地区倾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其他支农项目要向基本农田保护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动态监测及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部门预算内统筹安排。对基本农田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建设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局

2005年9月28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第五次碘缺乏病监测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第五次碘缺乏病监测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4)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我部分别于1995、1997、1999、2002年四次在全国统一开展碘缺乏病监测以来,各地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到2005年底,目前已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要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已达到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省份,要力争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尚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省份,要确保达到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为进一步了解全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进展情况,拟于2005年进行第五次全国碘缺乏病监测工作。
本次监测工作由卫生部疾病控制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病中心)具体负责此次监测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这次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落实经费,圆满完成监测任务。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碘监测方案附件.doc


附件1:

全国第五次碘缺乏病监测实施意见

2005年全国第五次碘缺乏病监测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进行阶段性目标评估做好技术指标的准备工作。现就2005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的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本次监测工作由卫生部疾病控制司统一组织协调,各省份在地方病防治小组领导下,由地方病防治办公室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级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括抽样、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和资料的整理、分析及报告撰写。地病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和资料汇总分析工作,并起草2005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分析报告。
二、技术实施
原则上按卫生部下发的《全国碘缺乏病防治监测方案》相关内容(卫地二发[1996]第12号,见附件2)执行,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抽样
采用监测方案中规定的“按人口比例概率抽样方法(PPS)进行”。在抽样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几个问题作如下处理:
1.分层问题。各省份按均一情况对待,不分层。
2.高碘地区问题。根据以往水碘测定结果,存在高碘地区的省份在抽样前将居民饮用水碘含量在150mg/L以上的地区剔除,不包括在本次抽样范围内。
3.30个抽样单位(学校)的选取。严格按照PPS进行。对不足30个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份)的省份,采用在现有县份中连续抽取的方法,确定30个抽样单位(学校)在各县份的分布。
(二)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
1.盐碘测定。采用GB/T 13025.7-1999中的直接滴定法;川盐或特殊盐种采用仲裁法定量测定。检测工作应由省级专业机构负责。
2.尿碘测定。采用砷铈接触法(见附件3)。此项工作应由省级专业机构或能代表本省最高水平的一个实验室负责完成。
3.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同时采用B超和触诊两种方法进行检测。
B超检查方法为GB16398-1996,所用超声机探头限7.5兆赫以上(包括7.5兆赫)。触诊检查由省级专业机构负责进行。甲状腺肿大的诊断,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确定。Ⅰ度甲状腺肿大的确定标准为“看不见,容易摸得着”(参考:a. 甲状腺体积大于受检者拇指末节;b. 在判定Ⅰ度时,可算可不算的应不算Ⅰ度;c. 不能仅凭峡部肿大作为判定Ⅰ度的基本方法,应以侧叶肿大为准)。Ⅱ度甲状腺肿的确定标准为“在容易摸得着的基础上,看得见”。
4.智力测查。采用中国瑞文农村和城市修订版进行测验并分别运用各自常模计算智商。选取进行甲状腺肿大率检查的40名8~10岁学生测验智商,测查工作应由受全国统一培训者执行。
5.健康教育效果调查(选择指标)
本次调查采用学生应答试卷与家庭入户问卷、观察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操作如下:
在所抽到学校的五年级学生中,随机选取一个班的20名学生,采用统一试卷进行调查。同时,在抽到学校所在地的每个村(居委会),随机选取5户家庭,采用统一问卷进行入户调查。全省共计600份学生试卷和150份入户问卷。有关试卷、问卷及其评价方法详见附件4。
三、质量保障
(一)前期准备工作
1.确定全国第五次碘缺乏病监测的实施意见,并下发各省做好监测的准备工作。
2.举办全国甲状腺容积B超检测、尿碘检测以及智力测查培训班。
3.开展对各省盐碘、尿碘测定的外部质量评定工作。
4.召开各省技术负责人会议,布置监测任务,统一技术标准和进度。
5.完成监测所需的人力、物力准备和技术培训工作。
(二)成立监测专家指导组
地病中心聘请国内有关专家组成专家指导组,研究解决监测中的一些重大技术问题,督导监测工作并参与讨论和起草全国监测资料汇总分析报告。
四、监测结果的分析与报告
(一)统一发放含有“2005年碘缺乏病监测数据录入格式”的计算机软盘。在汇总报告时,各省将软盘随书面报告一同报地病中心。软盘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PPS抽样过程记录。指所有县份的编号、名称、人口数、累计人口数、抽取的县份、抽样的执行者和审批人等。
2.录入数据库的原始数据。指标有:居民户盐碘含量;儿童尿碘值;儿童甲状腺大小(B超和触诊);智商结果;健教分数。
3.2005年全省IDD监测结果汇总分析报告。各省在分析碘盐监测结果时,应参照县级的日常监测数据进行;病情监测为一次性横断面调查,在汇总资料时应统一采用地病中心提供的监测结果汇总用表。
五、工作进程安排
全国第五次碘缺乏病监测实施进程表
活动内容 完成时间 承担者 备注
1.确定监测实施意见 2004年9月底 地病中心 监测专家组讨论审定
2.实验室外部质量评定及尿碘测定培训班 2004年11月底 国家碘缺乏病参照实验室
3.B超培训班 2004年12月底 地病中心
4.监测技术会及智商测查班 2005年1月底 地病中心 监测专家组部分成员参加
5.抽样及后勤准备 3月底 各省
6.必要的技术培训 3月底 各省
7.检查督导 3月至5月期间 地病中心 监测专家组部分成员
8.现场调查 5月底 各省
9.实验室样品测定 6月中旬前 各省
10.资料汇总分析并撰写报告 6月底7月底 各省地病中心
11.提交汇总分析报告 8月底 地病中心 监测专家组讨论修定
12.汇总分析结果报告会 9月底 地病中心
13.监测报告汇编成册 12月底 地病中心


附件2
全国碘缺乏病防治监测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1.目的和意义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碘缺乏病病情和人群碘营养状况,评价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为决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方案。
2.监测内容和范围
本监测方案包括碘盐和病情监测两部分。
碘盐监测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
病情监测以省为单位进行。
碘盐监测为常规性工作,全国统一病情监测从1995年开始,每二年进行一次。
3.组织领导与实施
碘缺乏病防治监测工作由全国地方病防治办公室统一领导。各省地方病防治办公室负责本省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碘盐监测工作由县级卫生防疫站(地方病防治所)具体负责,病情监测工作由省级地方病专业所、站具体负责。
本方案实施的技术指导由地病中心负责。
本方案为国家指导性方案。各省应根据本方案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制定本省的具体实施方案。
4.质量保障
4.1 评估
在完成每二年全国统一进行的病情监测后,各省对本省监测方案的实施情况按统一要求进行评估。与此同时,全国地方病防治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部分省份监测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4.2 质量控制
4.2.1 制订和实施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指标质量控制计划。设立各检测指标的国家和区域参照实验室。
4.2.2 碘盐监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由地病中心和全国盐业检测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协商解决。
第二部分 病情监测
1.监测对象
1.1 8~10岁学校儿童
2.监测指标
2.1 甲状腺肿大率
2.2 尿碘水平
2.3 用户盐碘水平
3.抽样与检测方法
3.1 抽样方法
每省按“人口比例概率抽样方法(PPS)”先确定30个抽样单位所在的县(市、区)(具体方法见附录Ⅰ);然后,按单纯随机抽样方法从上述抽到的每个县(市、区)中确定抽样单位所在的小学;在被抽到的小学中随机抽取40名8~10岁学生(数量不足时,可到最邻近的学校补足),检查甲状腺大小及其家中盐碘含量。从被抽到的40名学生中,再随机抽取12名,检测尿碘水平。
3.2 检测方法
3.2.1 甲状腺大小 采用B超或触诊法(判定标准见附录Ⅱ)。
3.2.2 尿碘水平 采用统一的酸消化砷—铈接触法。
3.2.3 用户盐碘水平 采用直接滴定法。
4.结果分析与报告
每省将所得数据,采用统一软件(EPI INFO 6.0)输入微机,写出监测报告,连同结果(软盘)和报表上报地病中心。地病中心负责资料的最后分析整理,组织召开监测汇总分析会,完成分析评估报告,上报全国地方病防治办公室,同时抄送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并反馈给各省。
病情监测现场调查表见附录Ⅲ,汇总表见附录Ⅳ。

附录Ⅰ
按人口比例概率抽样方法(PPS)
1.在省级水平调查时,按县、市、区编上顺序号,计算其累计人口数。
2.将总人口数除以30,得到组距。
3.从随机数字表中任取一个八位数。没有随机数字表时,可以任取一张纸币编号的八位数,用此八位数除以组距。所得的余数在哪个抽样单位的累计人口数段中,那么这个抽样单位即为抽样的起点(即它是第一个被抽到的抽样单位)。
4.将上述余数加上一个组距,所得的累计人口数所在的单位即为第二个抽样单位。依此类推,直到抽满30个抽样单位为止。这样就完成了第一阶段的抽样。
5.在每个抽样单位中再随机抽取小学校。
附录Ⅱ-1 甲状腺肿大判定标准(B超法)
1.8岁儿童甲状腺容积大于4.5ml,判定为甲状腺肿大。
2.9岁儿童甲状腺容积大于5.0ml,判定为甲状腺肿大。
3.10岁儿童甲状腺容积大于6.0ml,判定为甲状腺肿大。
附录Ⅱ-2 甲状腺分度标准(触诊法)
1.0度:头颈部处于正常位置时,甲状腺看不见,也摸不着。
2.1度:头颈部处于正常位置时,甲状腺看不见,但容易摸得着。特点是“摸得着”。此外,甲状腺虽然不大但能摸到结节者,也应判为1度。
3.2度:头颈部处于正常位置时,甲状腺看得见,摸得着。特点是“看得见”。







附录Ⅲ 病情监测现场调查表
表1 学校儿童IDD原始调查表

省份 县(市、区) 学校 年 班
编号 姓名 性别:男 女 年龄
甲状腺超声(mm): 左叶:宽 厚 长 右叶:宽 厚 长 峡部:厚甲状腺触诊: 0度,1度,2度 尿碘水平(mg/L):家中食盐: 种类:精盐,粗粒盐 含碘量(mg/kg):服用碘油情况: 服,未服 调查前最近一次服用剂量(mg): 服药时间: 年 月 日服用其它碘制剂或碘强化食品情况:
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Ⅳ 病情监测汇总表
表2 儿童甲状腺B超检查汇总表
年龄 检查人数 甲状腺肿大人数 甲状腺肿大率(%) 备注
8
9
10

填表人 责任者 报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表3 儿童甲状腺触诊检查汇总表
年龄 检查人数 1度人数 2度人数 甲状腺肿大率(%) 备注
8
9
10

填表人 责任者 报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表4 儿童尿碘检测汇总表
年龄 检测尿样数 尿碘中位数(mg/L) 尿碘频数分布(%) 备注
≤50.0 ≤100.0
8
9
10

填表人 责任者 报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尿中碘的过硫酸铵消化—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测定方法
1、背景
2004年6-9月,阎玉芹等在多年跟踪尿碘检测的国际先进经验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以及各级实验室的实际条件,针对我国现行的尿碘测定方法标准在操作中所存在的问题,组织原标准研制人员对我国尿碘测定方法标准--尿碘的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测定方法(WS/T 107-1999)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3个方面:(1)采用过硫酸铵溶液取代氯酸消化尿样,该溶液极易配制,并大大减少了消化过程中分解产生有害气体的污染。(2)修订后的方法除了在控温(恒温水浴30±0.2℃)反应条件下进行测定,还可直接在20~35℃之间的某一稳定室温条件下进行测定。(3)修改和完善了原标准中的某些规定。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人员严格按照我国“研制生物样品监测检验方法指南”(WS/T 68-1996)的规定,对修订后新方法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了方法学评价,并经过3个实验室验证。修订后的新方法与原方法比较,更加简便易操作,并提高了测定的精密度和准确度。
2、方法
2.1原理 采用过硫酸铵在100℃条件下消化尿样,利用碘催化砷铈氧化还原反应的原理,控制反应温度和时间,于420nm波长下检测体系中剩余Ce4+ 的吸光度值,计算尿碘含量。
2.2 仪器
2.2.1 消化控温加热装置:控温消解仪(孔间温差£1℃)
2.2.2超级恒温水浴箱:30±0.2℃
2.2.3分光光度计:1cm比色杯
2.2.4硬质玻璃消化管:15mm´120mm或15mm´150mm
2.2.5秒表
2.3 试剂(本标准所使用的试剂纯度除特别指明外均为分析纯)
2.3.1 过硫酸铵[(NH4)2S2O8]。
2.3.2 浓硫酸(H2SO4,ρ20=1.84g/ml),优级纯。
2.3.3 三氧化二砷(As2O3)。
2.3.4 氯化钠(NaCl),优级纯。
2.3.5 氢氧化钠(NaOH)。
2.3.6 硫酸铈铵[Ce(NH4)4(SO4)4.2H2O]。
2.3.7 碘酸钾(KIO3),基准试剂。
2.3.8 去离子水(H2O),应符合GB/T 6682二级水规格,电导率£1.0mS/cm。
2.4 溶液配制
2.4.1 过硫酸铵溶液{c[(NH4)2S2O8]=1.0mol/L}:称取114.1g 过硫酸铵,溶于500ml去离子水中。避光保存, 至少稳定1个月。
2.4.2 硫酸溶液[c(H2SO4)=2.5mol/L]:取140ml浓硫酸缓慢加入到700ml去离子水中,冷却后用水稀释至1L。
2.4.3 亚砷酸溶液[c(H3AsO3)=0.1mol/L]:称取10.0g 三氧化二砷25.0g氯化钠和2.0g氢氧化钠置于1L的烧杯中,加水约500ml,加热至完全溶解后冷至室温,再缓慢加入200ml 2.5mol/L硫酸溶液,冷至室温后用水稀释至1L,储于棕色瓶中室温放置,可保存数月。
2.4.4 硫酸铈铵溶液[c(Ce4+)=0.076mol/L]:称取48.0g硫酸铈铵溶于700ml 2.5mol/L硫酸溶液中,用水稀释至1L,储于棕色瓶中避光室温放置, 可保存数月。
2.4.5 碘标准溶液:
2.4.5.1 碘标准储备溶液:准确称取经105 ~110℃烘干至恒重的碘酸钾0.168 6g于烧杯中,用水溶解后定量移入1 0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此溶液1ml含碘100mg。置冰箱(4℃)内可保存半年以上。
2.4.5.2 碘标准中间溶液:吸取10.00ml碘标准储备溶液置于1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此溶液1ml含碘10mg。置冰箱(4℃)内可保存数周。
2.4.5.3 碘标准使用系列溶液:准确吸取碘标准中间溶液0,0.50,1.00,1.50,2.00,2.50,3.00ml分别置于1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此溶液即为碘浓度分别为0,50,100,150,200,250,300mg/L的标准系列溶液。此液最好在临用前配制。
2.5 分析步骤
2.5.1 分别取碘标准使用系列溶液及混匀尿样(取样前需摇匀尿样,使所有沉淀物混悬)各0.25ml置于消化管中,注意将标准系列管按碘浓度由高至低排列。各管加入1ml 1.0mol/L过硫酸铵溶液,混匀后置于消化控温加热装置中,于100℃消化60分钟,取下冷却至室温。
2.5.2 各管加入2.5ml亚砷酸溶液,充分混匀(使用混旋器)后置30±0.2℃恒温水浴箱中温浴15分钟。
2.5.3 按下秒表计时,依顺序每管间隔30秒向各管准确加入0.30ml硫酸铈铵溶液,立即混匀(使用混旋器)放回水浴中。
2.5.4 待第一管加入硫酸铈铵溶液后准确反应30分钟时,依顺序每管间隔30秒于420nm波长下,用1cm比色杯,以水作参比,测定各管的吸光度。
注:加入硫酸铈铵溶液后的砷铈反应还可在20~35℃之间的某一稳定的室温(或控温)条件中进行,反应时间以监控碘标准浓度300mg/L管的吸光度达到0.15~0.20Abs之间时依顺序进行光度测定。
2.5.5标准曲线的绘制:以碘标准使用系列溶液的碘浓度为横坐标,吸光度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为凹面向上的下滑曲线),或以吸光度为对数坐标在半对数坐标系中绘制标准曲线(为下斜直线)。
2.5.6样品管碘含量的计算:①以样品管的吸光度(或吸光度的对数)直接在标准曲线上查出碘浓度;②回归方程法:本方法的碘浓度C与测定吸光度A二者的定量关系式为C = a + b lnA (或lgA),使用计算器或计算机计算出标准曲线的回归方程,将样品管的吸光度代入此方程,求出样品的碘浓度。








附件4:健康教育问卷及评分

碘缺乏病健康教育现况调查(五年级小学生组)

基本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旗)
小学校 学生姓名
试题
1.你向父母讲过碘缺乏病的知识吗?
A.讲过,请举一例:
B.未讲过
2.你在电视或广播里看过或者听过有关碘缺乏病的知识吗?
A.看过或听过,请举一例:
B.没有
3.下列哪一种方法为碘缺乏病防治的最好方法?
A.吃肉
B.吃碘盐
C.吃疏菜水果
D.吃药
4.以下哪种情况可能与缺碘有关?
A.粗脖子
B.智力低下,学习不好
C.拉肚子
D.头痛
5.你认为碘缺乏病能预防吗?
A.一定能预防
B.不能预防
C.不知道


碘缺乏病健康教育现况调查(家庭主妇组)

基本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旗)
小学校 村(居委会),户主姓名
主妇姓名

问题
1.缺碘有哪些危害?
A.粗脖根
B.生傻孩子
C.拉肚子
D.头痛
2.防治碘缺乏病的办法有:
A.吃碘盐
B.喝干净水
C.不知道
3.你买盐选择哪种盐?
A.有碘盐标志的盐
B.最白的盐
C.最便宜的盐
4.你家平时一次买多少盐?
A.够半年吃的
B.够一年吃的
C.够一、两个月吃的
5.你家平时做菜怎样放盐?
A.用盐爆锅,后放菜
B.先放菜后放盐

入户观察记录
盐的种类:1. 精盐; 2. 粗盐
盐碘半定量检测结果:1. 碘盐;2. 非碘盐
评卷方法

1.正确答案
(1)五年级学生组
第1题A;第2题A;第3题B;第4题A、B;第5题A。
(2)家庭主妇组
第1题A、B;第2题A;第3题A;第4题C;第5题B。
2.评分标准
每题20分,满分100分。其中五年级学生组第4题和家庭主妇组第1题各有两个正确答案,只答对一个者得10分。五年级学生组第1、2题未能举例者不给分。同时选择正确答案和错误答案者不给分。
3.统计指标
(1)平均分:即参加答卷者得分总数除以答卷人数所得的人均分数。
(2)及格率:得60分(含60分)以上者占答卷人数的百分比。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广局发〔2008〕173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广播电视台(集团)、有线广电网络公司: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广播电视 低保工程 实施意见 通知

关于“广播电视低保”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8]44号)要求,为保障全省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现就实施全省“广播电视低保”工程(以下简称“广电低保”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实施“广电低保”工程的基本目标。使所有“低保户”群众都能方便的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享受到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进一步提高对我省困难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保障能力,使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省人民。

第二条 “广电低保”工程的组织和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浙委办[2008]44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出本地区实施“广电低保”工程的工作计划、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责任,并及时组织实施。同级广播电视、财政和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第三条 “广电低保”工程的实施单位。各市、县(市、区)建立独立有线电视前端,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台(集团、中心)或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公司),承担有线电视网络覆盖范围内“广电低保”工程的具体实施任务。

第四条 实施“广电低保”工程的对象和条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家庭为本次工程实施的基本对象。其中,凡是具备了有线网络电视安装条件的家庭,同时个人也提出了安装有线电视的申请(集中供养的除外),工程实施单位应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即在减免其有线电视“入网费”和“收视维护费”的基础上,接通有线电视信号,提供有线电视公共节目服务。

第五条 实施“广电低保”工程的进度安排。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具备通有线电视条件的“低保户”年内完成40%以上,2009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以后年度的考核验收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六条 省、市、县三级广电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广电低保”工程的进展和工作情况组织考核验收。
(一)考核验收内容
1.各级党委政府对于“广电低保”工程的关心重视程度和计划制定等情况。主要是考核各级政府是否制定了落实本地区“广电低保”工程的实施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重点查看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的政策是否体现了优惠和便捷。
2.各地“广电低保”工程完成的数量和质量情况。重点查看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发放过相关证件的低保户家庭,是否都落实了相关的政策优惠;接入的有线电视信号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群众对“广电低保”工程的满意程度;以及向社会公示的情况。
(二)考核验收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实施“广电低保”工程的资金保障。实施“广电低保”工程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当地政府负责。省财政设立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广电低保”工程考核验收结果,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减免“低保户”的有线电视入网费,给予分类补助,重点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部分财政困难市县倾斜(补助或奖励地区分类名单见附表)。
(一)有线电视入网费。由省、市(县)以及广电部门共同承担,省财政对一类地区每户补助140元,二类地区每户补助60元,三类地区每户补助30元。省广电局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材料和有关考核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资金补助的初步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将省级补助资金下达有关市(县)。
(二)基本收视维护费。按每户每年168元标准补助,由地方广电部门通过减免等形式解决60%,财政部门承担40%。地方财政要将基本收视维护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其中宁波市与其所辖各县(市、区)的资金分担比例由宁波市自行确定,报省广电局、省财政厅备案。省广电局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材料和有关考核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各级财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对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第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