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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跨地区、跨部门组团人员和流动人员因公出国审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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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跨地区、跨部门组团人员和流动人员因公出国审批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跨地区、跨部门组团人员和流动人员因公出国审批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以来,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按照规定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出
国人员审查工作的总体情况是好的,有力地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人事制度的改革,地区、部门间在对外交往中的横向联系增多,跨地区、跨部门组团人员、借调人员和流动人员因公出国越来越多。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在跨
地区、跨部门组团人员、借调人员和流动人员因公出国审批和管理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审批不严、管理混乱的现象。如有的以营利为目的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出国,无实质性任务,实为公费出国旅游;有的不按规定程序,越权审批;有的弄虚作假,编造假身份,出具假证明,欺骗上
级审批部门;有的审批部门不坚持原则,不严格把关,使审批工作流于形式,等等,因而发生了一些问题,造成了不良影响。上述情况,必须引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规范审批工作秩序,加强管理工作,现就跨地区、跨部门组团人员、借调人员和流动人员因公出国审批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出国人员,必须坚持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审批的原则。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在京外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地区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对符合中办发〔1993〕23号文件关于调整审批权限范围、具备授予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权条件的,有
关部委党组(党委)和省(区、市)党委,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审批权限,解决审批权限过于集中的问题。对不符合文件规定范围和不具备授予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权条件,主管部门或地区进行审批又有困难的,可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干部(人事)司(局)和
有关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或地(州、市)党委,书面委托其所属单位所在地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或地(州、市)党委审批。接受委托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或地(州、市)党委,也可指定审批部门负责审批。未受委托和指定的,所在地的审批部门不得越权审批。
二、单位之间跨地区、跨部门长期借调的人员出国,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满6个月以上并有正式借调合同的,在征得借出单位同意后,也可由用人单位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
三、凡属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因公出国人员,必须凭据由有关出国任务审批机关出具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确认件”办理审批手续;凡属委托审批的,必须凭据由有关出国任务审批机关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审批部门不予办理。
四、派驻国外及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不得跨地区、跨部门审批,也不得委托审批。
五、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的流动人员,因情况复杂,派遣因公出国要从严掌握。被招聘的人员须在聘用单位正式工作一年以上(以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准)方能派遣因公出国。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材料在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其人事
档案材料仍在原工作单位的,由聘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征得原工作单位的意见后,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其人事档案材料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由其人事档案材料管理部门(机构)负责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或提供材料
由聘用单位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原无工作单位和人事档案材料的,由聘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其户藉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后,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聘用单位征求意见时,有关单位要按照组织原则如实提供人事档案和原表现情况。有关单位有正当理由
认为不适合出国的人员,聘用单位不得派遣出国。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人才流动政策规定,擅自离职的人员,聘用单位不得派遣出国。
七、在出国人员审批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和出国人员审批部门,对出国团组也有责任进行把关,对不符合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出国团组,要向任务审批部门提出意见或向党委(党组)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党委(党组)和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重视和支持。
八、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因公出国人员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查工作职责,严格把关。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审批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998年4月10日

陕西省税务检查站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税务检查站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维护国家税法,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商品流通,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和《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税务检查站的任务:主要是对企业、个体工商业户通过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交通要道发运到车站、码头、机场的货物进行税务检查,查补偷税、漏税。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向货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应税商品信息。
第二条 税务检查站的检查范围
(一)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产(商)品。
(二)对临时经营者、个体工商业户和集体企业用现金或现金支票购进的货物,发运到站提贷时未持批发单位(包括厂矿企业)代扣税款凭证的,查补零售环节营业税或临时经营营业税。
(三)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业务、销售产品超过《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所填列的品种、数量的部分和超过证明规定期限的,均应按照对临时经营的规定征税。
(四)检查货主的主要证件: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发票、购货合同、货款结算凭证、《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代扣税款完税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关证件。
第三条 对应征产(商)品(包括农副产品)的计税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牌价计算,没有家牌价的按当地同期市场公布的价格计算。
第四条 对纳税人无现金补缴税款的,可以留货作为纳税保证,限期办理纳税手续,过期不办者,税务机关可将留货变价处理抵作税款入库。
第五条 对经审查手续合格的个体工商业户、集体企业到站的产(商)品,应认真进行登记,并在本省范围内按旬向有关业户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传递手续(传递单式样由县局制定)。
第六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或违反有关税法规定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税务部门单独设立的税务检查站受县税务局领导,检查站站长为所长级。检查人员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从现有业务骨干中抽调。联合检查站的条件和内部组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八条 税务检查人员条件:
(一)熟悉税收业务,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制度。
(二)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
(三)遵守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时完成任务。
第九条 税务检查站执行任务时,必须按税务部门的统一规定着装,佩戴“中国税务”胸章,没有统一着装的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陕西省税务检查证》。公路交通要道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还应持公安部门配发的有关证件和标志。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税法、《税务专
管员守则》和《税务干部五要十不准》,严守岗位,立足本职,依法办事,遵守铁路、交通等部门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交通、铁路、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民航、邮电、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检查站,搞好税务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中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1988年1月29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办法》已经8月21日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日方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一日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体育市场的管理,繁荣和发展体育事业,促进特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下列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办法:
  ㈠体育健身、体育娱乐;
  ㈡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㈢体育技术培训;
  ㈣体育旅游、体育康复、体育咨询服务;
  ㈤体育彩票;
  ㈥体育经纪和体育广告;
  ㈦体育无形资产的经营开发;
  ㈧其他社会体育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体育项目是: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委批准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以及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国家体委批准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包括:
  ㈠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含山地车)、马术、击剑、足球、体操(含艺术体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射击、游泳(含跳水、花样游泳、水球)、举重、摔跤、垒球、乒乓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帆船(含帆板)和滑冰等冬季运动项目;
  ㈡保龄球、地掷球、高尔夫球、台球、藤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航空模型、航海模型、跳伞、动力伞、滑翔、滑翔伞、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汽车、车辆模型、摩托车、摩托艇、滑水、蹼泳、无线电、中国式摔跤、武术、技巧、铁人三项、跆拳道、弓弩、轮滑、滑板、钓鱼、信鸽、舞狮、舞龙、龙舟、风筝、门球、毽球、气功、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等;
  ㈢国家体委批准开展的其他体育项目。
   第四条 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委)是特区体育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区体育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卫生、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对体育市场的管理。
   第五条 特区体育市场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市体委负责审查以汕头市或特区冠名的市属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条件,核发经营许可证和对由其审查的项目进行年检,核发专业资格证书。各区体育局负责审查以区名称冠名的区属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条件,办理经营许可证审核手续并对由其审查的项目进行年检,办理专业资格证书的审核手续。
   第六条 特区体育市场的管理实行专项许可和从业资格认证制度,统一使用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广东省体育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广东省体育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经营者(含宾馆、酒店和旅游度假景点附设的体育经营项目,下同)需持有效证件向区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持《许可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及其他法定手续。
  从事各类体育技术培训、体育咨询服务和担当体育经纪的人员,体育经营的管理人员、教练、教师、救护、救生等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岗位培训,并由区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认定,领取《资格证》。
   第七条 申办营业性体育项目的,必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向区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
  ㈠申请报告书;
  ㈡具有经营场所、器材、设备等必备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
  ㈢从业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㈣开办经费的验资报告;
  申请设立体育俱乐部的,除了报送以上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组织章程。
  对申办手续完备,并符合《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市体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验审合格者核发《许可证》。
   第八条 申办营业性体育竞赛、表演的,须按拟定举办时间提前30天向区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申办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㈠申请报告书;
  ㈡主(承)办单位或举办者个人情况的有效证明;
  ㈢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
  ㈣公安、消防、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㈤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㈥特殊项目或特殊情况要求的其他文件。
  对申办手续完备,并符合《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市体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
  《许可证》期满的,经营者应在到期日起7天内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九条 申请从事射击、攀岩、登山、漂流、武术、热气球、赛车、航空运动、滑稽体育表演、横渡江河(海)、水上体育娱乐和自然水域游泳等体育经营活动的,除提交第七、八条规定的文件或资料外,还必须报送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对场地、设备、通讯、安全、人员等情况的检查。
   第十条 凡申请主办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或跨省市营业性体育竞赛表演的,由市体委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领《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专业岗位培训由市体委统一组织进行或委托各专项协会举办。
  培训内容包括:
  ㈠体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体育理论、体育管理;
  ㈡专项运动基础理论和技能及技能测试;
  ㈢专项运动的场地、器材标准和竞赛、裁判规则;
  ㈣运动生理和医学救护常识。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体委核发《资格证》。
   第十二条 具有经营项目专业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以及已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专业职称或国家一级以上运动员称号的人员,可免于岗位培训而直接申领《资格证》。
  救护、救生等专业人员必须经过特殊专业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广告必须经该项目审批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刊登、播放、散布和张贴。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擅自刊登、播放、散布和张贴体育经营活动广告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内容不实或有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告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营业性体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没有《许可证》从事营业性体育活动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的体育市场管理工作,由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