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中国证监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银行编制年度报告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其中的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要求
。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如下财务数据:总负债、存款总额、长期存款及同业拆入总额、贷款总额、各类贷款余额。
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及按月平均计算的下述年均财务指标: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比例、存贷款比例、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拆借资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利息回收率。
上述有关财务数据、财务指标1999年以前(含1999年)的可按对贷款执行“一逾两呆”分类方法计算,2000年的应按对贷款执行“五级”分类方法计算。商业银行应说明对有关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前后期所采用的不同计算口径。
第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在其报告中披露如下事项:
(一)所属分行各自的名称、地点、职员数和资产规模以及支行、储蓄所数量及地区分布等基本情况;
(二)年末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各级贷款呆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三)年末列前十名的客户贷款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四)年末占贷款总额比例超过20%(含20%)的贴息贷款的金额及其重要构成;
(五)重组贷款的年末余额及其中逾期部分金额;
(六)本年主要贷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及年均贷款利率;
(七)年末所持金额重大的政府债券的有关情况,包括面值、利率、到期日;
(八)本年应收利息与其他应收款坏帐准备的提取情况;
(九)本年主要存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及年均存款利率;
(十)不良资产的年末余额,本年为解决不良资产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十一)年末存在逾期未偿付债务的,对其金额、利率、存款人或拆入人、未按期偿付原因以及预计还款期等所作的说明;
(十二)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表外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重要情况;
(十三)前一报告期末所披露风险因素本年内给商业银行造成的损失,以及本年末所存在的可能对其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及相应对策。这些风险因素包括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市场利率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等。对风险因素能够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
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以上各项以及呆帐、坏帐核销政策及程序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予以说明,并解释其原因。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聘请有商业银行审计经验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增加审计内容,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
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增加审计时需关注的内容包括:损失准备的提取及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重大表外项目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同经营业务及经营区域的资产质量、获利能力和经营风险;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的主要差异。
年度报告正文中的财务资料应与法定财务报告一致,补充财务报告应作为年度报告的附录披露。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作出说明。
商业银行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随年度报告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此予以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
第七条 商业银行编制年度报告摘要时,应包括上述第三条-第五条的主要内容。对其中的财务指标,可不必列出计算公式。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在摘要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1日
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1月7日市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黄龙云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的管理,维护正常出版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营利性出版物,是指非经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非商品性印刷、音像、电子出版物。
包括:
(一)纪念性画册、专刊、特刊、招贴宣传画;
(二)广告宣传性的挂历、台历、年历画、画册、手册、专刊、图片;
(三)文史、修志类资料;
(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五)其他非营利性出版物。
第四条市新闻出版局是本市非营利牲出版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非营利性出版物的出版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非营利性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漏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申请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出版单位必须是对出版物承担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出版物的内容必须与出版单位的业务范围一致,
(三)出版物必须是出版单位因工作需要出版而又无法在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
第八条申请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由出版单位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市新闻出版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唯的决定。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版单位、主管部门;
(二)出版物名称、出版目的、主要内容、读者对象、发放范围;
(三)出版物开本、印张、字数(或播放时间)、插图(含照片)页码、印数(或复制数量)、出版时间;
(四)出版经费及经费来源,需要收取工本费的应当说明每本(张、盘)的工本费;
(五)是否刊登广告和预计广告费收入;
(六)承印或者承制单位(必须是持有《出版物印制许可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第九条申请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出版物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先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一)出版物用于对境外宣传的,必须报市对外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二)出版物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必须报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三)出版物内容涉及宗教或民族问题的,必须报宗教或者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出版普通教育或成人教育的自编地方性教材、辅助教材、教学资料或者各种培训教材,必须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的申请经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后,发给《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凭证向承印或承制单位办理委托加工手续,否则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委托加工。
《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在核准的期限内一次性有效。同一内容,不同媒体、版本的非营利性出版物视为不同的非营利性出版物,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非营利性出版物要收取工本费的,工本费标准由市新闻出版局核定后报市物价局批准。
第十二条非营利性出版物要刊登广告的,必须先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费收入仅限于弥补出版经费不足,总额不得超过出版经费的25%。
机关出版社百营利性出版物以及凡由财政拨款出版的百营利性出版物要刊登广告或者要企业赞助的,在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前,必须先经市赞助筹资审批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非营利性出版物必须载明出版记录。出版记录内容包括:
(一)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主编、责任编辑;
(二)《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编号;
(三)出版时间;
(四)出版物开本、印张、字数(或播放时间)、印数(或复制数量);
(五)工本费金额(不收取工本费的应注明“赠阅”字样);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名称;
(七)《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十四条出版单位应当自非营利性出版物出版之日起七天内,向市新闻出版局及有着行政主管部门各缴送样本一式五份。
第十五条非营利性出版物的发放不得超.出核准的范围,不得公开征订、发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个人摊派。
任何单位不得以非营利性出版物牟利。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的;
(二)超出核准范围塞放或公开征订、发行非营利性出版物的;
(三)登载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载内容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进行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所罚金额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7月2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