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向全国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示范岗”等学习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0:09: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向全国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示范岗”等学习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向全国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示范岗”等学习活动的通知
国税发[2003]24号

2003-03-0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最近,全国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表彰了500名全国“巾帼建功”标兵、200个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1000个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全国妇联同时授予被表彰的“巾帼建功”标兵中的50名同志“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授予被表彰的“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巾帼文明示范岗”中的30个单位“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
在上述被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中,税务系统梁月洁等8人被授予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辽宁省盘锦市国家税务局等9个单位被授予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湖北省南漳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等110个单位被授予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荣誉称号;梁月洁被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辽宁省盘锦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综合科等7个单位被授予“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名单附后)。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总局“1+3”的总体工作思路,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不断强化税务思想政治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推动了税收各项工作的发展,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税务新形象,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在广大税务干部队伍中,妇女干部、职工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她们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爱岗敬业、奋发进取,积极投身税收事业,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辛勤工作,无私奉献,展现出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精神风貌。此次受到表彰的妇女集体和个人,正是她们中间的突出代表,也是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丰硕成果的体现。
国家税务总局号召,全国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妇女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学习她们热爱税收,自立自强,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学习她们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崇高品质;学习她们公而忘私,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工作态度;学习她们谦虚谨慎,脚踏实地,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在全系统努力营造崇尚先进、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事迹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先进的示范和辐射作用,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不断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努力培育税务干部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无私奉献的服务精神,为圆满完成税收各项工作,不断开创税收事业新局面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
1.税务系统“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名单
2.税务系统“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名单
3.税务系统“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名单
4.税务系统“全国‘三八’红旗手”名单
5.税务系统“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名单




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三月八日

附件1:

税务系统“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名单
梁月洁
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吴洁
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处长、经济师

张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干部

李长玉
吉林省白城市国家税务局一科科长

毛跃兰
湖南省新化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陈中华
湖南省慈利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冯桂丽
四川省自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姚红
陕西省杨凌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纪检组长




附件2:

税务系统“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名单

辽宁省盘锦市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教育处
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大东分局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于洪分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德州市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国家税务局

附件3:

税务系统“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名单

湖北省南漳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管理二科
重庆市高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税务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南开区分局征收所
河北省栾城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办税服务厅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河北省武安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河北省盐山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办税服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兴和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国家税务局税源一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辽宁省盘锦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综合科
辽宁省本溪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科
吉林省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南关分局新春税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南关分局
吉林省四平市国家税务局中央路金税工作室
吉林省白城市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鹤岗市国家税务局向阳分局办税厅
上海市税务局闵行区分局莘庄税务所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建邺分局综合科
江苏省泰州市地方税务局海陵分局计划征收所
江苏省丹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江苏省通州市国家税务局金沙管理分局综合股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地方税务直属税务所
浙江省苍南县国家税务局龙港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
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地方税务局大征管局办税厅
浙江省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
浙江省绍兴县地方税务局福全征管局
浙江省松阳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地方税务局开禾管理分局
福建省永安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福建省上杭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
福建省永定县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征收股
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局征收三科
福建省漳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科
福建省南平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
福建省武平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局
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江西省九江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税大厅
江西省广丰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江西省彭泽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办税服务厅
江西省东乡县地方税务局办税中心
江西赣州市章贡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江西省鹰潭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巾帼办税服务厅
江西省新余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企业管理局办税服务大厅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南分局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桓台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地方税务局金陵寺征收分局
山东省龙口市国家税务局外向型经济开发区分局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诸城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局
山东省安丘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局
山东省日照市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国家税务局西湖分局
山东省莒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日照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临沂市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场分局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乐陵市国家税务局郭家女子分局
山东省沾化县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局
山东省成武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办税服务厅
湖北省阳新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办税服务厅
湖北省南漳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湖北省荆门市国家税务局掇刀分局
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雁峰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湖南省岳阳市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
湖南省津市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湖南省桃江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湖南省郴州市国家税务局苏仙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湖南省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冷水滩区局第三征收分局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宝安征收管理分局福永税务所征收组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
广东省顺德市地方税务局杏坛分局征收管理股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征管分局计征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宾阳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合山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国家税务局铝城征收分局营业厅
海南省儋州市地方税务局那大第四税务所
海南省万宁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海南省昌江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重庆市大渡口区地方税务局征收所
重庆市南岸区国家税务局南坪税务所
重庆市巴南区地方税务局计会科
重庆市合川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
重庆市永川市国家税务征收税务所
重庆市黔江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
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办税服务厅
四川省雅安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
四川省什邡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岳池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办税大厅
陕西省安康市地方税务局汉滨分局
陕西省定边县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办税服务厅
甘肃省陇南地区成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甘肃省兰州市国家税务局城关二分局
青海省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城东分局办税服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地方税务局计会征收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附件4:

税务系统“全国‘三八’红旗手”名单

梁月洁 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附件5:

税务系统“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名单

辽宁省盘锦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综合科
吉林省四平市国家税务局中央路分局金税工作室
山东省乐陵市国家税务局郭家女子分局
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雁峰分局办税服务大厅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宝安征收管理分局福永税务所征收组
重庆市黔江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关于印发《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6]29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城市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幕墙,是指各类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

  第三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修和维护责任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并载明该工程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合理使用年限及今后使用、维护、检修要求,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应包含设计依据文件、计算书、设计变更、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竣工图、质量验收记录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建设单位不是该建筑物产权人的,还应向业主提供包括《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在内的完整技术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幕墙实施保修。

  第八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的确定:

  (一)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其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

  (二)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应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

  第九条 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及时制定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主要包括:

  (一)按国家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日常使用及常规维护、检修;

  (二)按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与大修;

  (三)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对因既有建筑幕墙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四)保证用于日常维护、检修、安全性鉴定与大修的费用;

  (五)建立相关维护、检修及安全性鉴定档案。


第三章 维护与检修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日常维护、检修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专门从事建筑幕墙维护的单位进行。安全维护合同应明确约定具体的维护和检修内容、方式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幕墙大修的时间和内容依据安全性鉴定结果确定,由具有相应建筑幕墙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维护与检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维护人员的作业安全。


第四章 安全性鉴定

  第十四条 国家相关建筑幕墙设计、制作、安装和验收等技术标准规范实施之前完成建设的建筑幕墙,以及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建筑幕墙,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履行安全维护责任,确保其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既有建筑幕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主动委托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

  (二)遭受台风、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第十六条 委托进行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的,应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与设计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委托,进行初始调查;

  (二)确定内容和范围,制订鉴定方案;

  (三)现场勘查,检测、验算;

  (四)分析论证,安全性评定;

  (五)提出处理意见,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 鉴定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鉴定,提供真实、准确的鉴定结果,并依法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安全维护责任人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幕墙,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按照鉴定处理意见立即采取安全处理措施,确保其使用安全,并及时将鉴定结果和安全处置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对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本地区既有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备案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工程档案是否已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监督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维护责任;

  (三)对因既有建筑幕墙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既有建筑幕墙的质量安全问题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检举、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宏观管理,妥善处理国家、企业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烟叶供求总量平衡,稳定卷烟销售,国务院决定调整烟叶、卷烟的价格和税收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烟叶收购继续实行中央管理的政府定价政策。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全国各地区烟叶中准收购价,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各等级、品种的具体收购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价
格。
二、取消各种形式的烟叶收购价外补贴,适当提高烟叶收购价格。各级政府目前在烟叶收购中规定的各种价外补贴一律取消,适当提高烟叶收购价格。从1999年起,烟叶全国平均收购价格由现行每50公斤242元提高为350元。各地的具体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按照适
当拉开质量差价的原则,另行制定下达。
三、降低烟叶收入的农业特产税税率。在提高烟叶收购价格的同时,将烟叶收入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31%降为20%,并按调整后的烟叶收购价格计征。由于调低税率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根据1998年国家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和1997年全国烟叶平均收购价格对
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调整卷烟消费税税率结构。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卷烟消费税税率由现在实际执行的40%调整为:一类卷烟50%,二、三类卷烟40%,四、五类卷烟和雪茄烟25%。进口卷烟的消费税税率由40%调整为50%。
五、加强对烟草生产和销售的行业管理。烟草属国家专卖品,国家对烟草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烟叶生产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执行,不得超计划种植和收购。要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卷烟生产结构,减少库存积压。国家烟草专卖局要在三
年内逐步把现有过多的烟叶库存压缩到正常水平。加强对卷烟产销专卖管理,严禁超计划生产,严厉打击制假走私,坚决取缔非法烟厂和各类非法交易市场,增加国产卷烟的销售。烟草行业要依法按时纳税,逐步还清欠税,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199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