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政法字〔2004〕120号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的通知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安全生产标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规范,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搞好行政执法工作、履行监管监察职责的重要技术依据;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重要保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有利于促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开展,从而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落实企业责任主体。二是制定和完善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等标准,有利于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减少和消除事故。三是制定和完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有利于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强化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遏止重、特大事故。四是制定和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有利于依法行政。因此,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的自觉性。
二、全面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工作
目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经明确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范围,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准,以及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程等。今后,除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外,国家局将全面启动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在2~3年的时间内,修订原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标准,把包括《煤矿安全规程》在内的相关安全规程转化为行业标准,以增强其权威性和规范性。同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制定新的安全生产标准,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范围,国家局将就下列事项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要求;
(二)为实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而规定的有关技术术语、符合、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三)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废弃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程;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评估、培训考核的标准、通则、导则、规则等技术规范;
(七)安全中介机构的服务规范与规则、标准;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有关技术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三、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与法律、法规一样,都需要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促进其贯彻落实。由于安全生产标准的技术性、专业性很强,更需要加大宣传培训工作的力度。安全生产标准的宣传培训要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统筹安排。今后,国家局组织有关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各种培训,要包括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做好安全生产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的培训。要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的培训,提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
四、完善安全生产标准支撑体系的建设
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工作量很大,周期较长,需要相应的技术单位作为支撑。在完善安全生产标准支撑体系建设上,一是建立健全全国安全生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对现有个体防护装备、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调整充实的基础上,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范围,组建全国安全生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分技术委员会。二是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专家库,纳入全国安全生产专家组范畴。三是选择一批专业能力强的科研单位、学校,从事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安全生产标准工作。国家局政策法规司负责安全生产标准管理工作,其他司(室)根据职责分工对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单位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的实际,积极提出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的建议,并承担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全面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工作是一项艰巨而繁重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共同努力和支持配合。要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建立科学完备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为全国安全生产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北京市计委 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计委 市人事局 市劳动局
通知
各区、县计(经)委、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联,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的人事、劳动、计财部门: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0号令颁布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就业办法》),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就业办法》是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一个重要文件,政策性很强,涉及到各部门和单位,是市政府落实国家残疾人保障法的重要体现,
也是市政府解决残疾人就业的重大举措。其实质是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各部门和各单位都应按《就业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从持有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待业残疾人中招收,并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试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劳动监察工作,由劳动行政和人事部门依法执行。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差额人数向残疾人劳动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单位应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职工差额,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及其应缴纳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是体现社会公平和应尽的义务。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私营、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农村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单位,都必须依照统计法规定,认真填报市统计局批准市残联制发的《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和《北京市残疾人按比例
就业单位情况表》。
各单位填写《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要按所在地的区、县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规定的时间报送;《北京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情况表》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所在地的区、县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以确定各单位是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数额,区、县残
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以此向有关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五、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六、单位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以后,7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区、县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对其按欠交金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对逾期30天仍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需要缓缴或减免的,须凭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证明或决算报表,向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区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批准。
199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