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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0:50: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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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通知》(高检发贪检字〔1995〕6号)转发给你们。该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注意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一般侵权纠纷案件的界限,严禁越权插手经济纠纷”。请你们以此为契机,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
,加强与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切实做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高检发贪检字〔19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几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执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在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据统计,1992年至1994年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罪案1
1725件,立案侦查7923件,三年查办的案件是1980年至1991年十二年总和的2.7倍。在1995年以至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检察机关要一如既往地把依法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犯罪做出努力。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打击假冒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知识产权在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在一些领域比较严重,其中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尤为突出。一些犯罪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大
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制售盗版音像、图书和电子产品,严重侵犯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国家经济秩序,损害国家改革开放的良好形象。依法全面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和制止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检察
机关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各级检察院要充分认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严重危害,积极行动起来,进一步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积极拓宽工作领域。当前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要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重点案件:一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和法人犯罪案件;二是
假冒出口商品注册商标和国内外驰名注册商标案件;三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四是利用贿赂手段推销或采购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五是以暴力或威胁方法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查抄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窝点”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同时
,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拓宽工作领域,对法人单位侵犯著作权、专利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严格执法,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案件,要坚决立案查处,不得压案不办。对非法生产、销售盗版制品或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法人单位在10万元以上,个人在2万元以上的案件或造成国家、公民财产或人身
重大损害的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注意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一般侵权纠纷案件的界限,严禁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在查办案件中,要注意深挖生产制造环节的“源头”案件,并最大限度地追缴其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要坚决克服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国家工作人员支
持、纵容、包庇犯罪或阻挠办案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出庭工作,做到快捕快诉,确保办案质量。要严格掌握免予起诉条件,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要坚决依法起诉,改变当前立案多、起诉少、打击不力的局面。
四、加强对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工作,保证办案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各级检察机关要根据当地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要与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备案制度,保证这类犯罪得到及时查处。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向上
级检察院请示报告,上级检察院要及时给予指导或派员参与查办,必要时可直接组织指挥查办。对于有管辖争议的案件,上级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利于办案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坚持防止各种
有法不依、越权办案的现象发生。要认真执行高检院关于跨地区调查取证和追捕案犯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支持兄弟单位在本地的调查取证、追捕案犯工作,不得无故推托或借故刁难。
五、加强宣传工作,搞好综合治理。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检察机关打击犯罪活动,保护知识产权的成果,深刻揭露犯罪,弘扬社会主义法制,显示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立场和决心,动员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积极同
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1995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4]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出口退税审核,进一步规范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工作流程,现将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审核疑点数据(以下简称审核疑点数据)和特准退税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报送、下发流程通知如下:
  一、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有关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退税审核过程中,凡出现国税函〔2003〕995 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所述情况,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 自2004年7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部办公业务网出口退税单证支持网站(http://130.9.1.116/ckts),通过纳税人识别号或省级税务机关对总局用于清分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的全国外贸企业代码库内容进行查询。该查询只针对全国的外贸企业,不包括特准退税企业信息。各级退税机关如遇本文件第一条所述情况,应先登陆该网站查询。对于纳税人识别号在该网站未查询到的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应按照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新增企业报送方式进行及时处理,该类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不得作为审核疑点数据处理。
  三、 为进一步规范数据处理流程,现将审核疑点数据分为两种类型:无信息和核对不符。类型定义明确如下:
  (一)无信息:某外贸企业代码信息可在第二条所述查询中查询到,且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通过之后60天内仍未收到总局下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
  (二)核对不符:企业办理退税时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与稽核、协查信息中相符发票或协查无误发票信息核对不符,将企业申报的发票信息作为审核疑点数据上传。
  四、 审核疑点数据报送的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中关于审核疑点数据的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 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的处理应严格按照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作为审核疑点数据上报 。审核疑点数据和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报送流程和相关部门职责划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81号)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执行。 
  六、 各省局信息中心必须通过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传输系统中上传数据汇总功能将本区域内的审核疑点数据和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汇总上传。
  七、总局相关数据处理流程。总局每月将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各地通过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传输系统上传的审核疑点数据和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进行汇总,并进行以下处理。
  (一) 对审核疑点数据的处理
  1. 将对汇总数据中不符合本文件第四条类型定义和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库中不存在的审核疑点数据进行清理,发回上传地。
  2. 对疑点类型为“无信息”的数据,总局将进行分析,对未下发的发票数据进行补发,对已下发的数据进行补发的同时定期发文通报。
  3. 疑点类型为“核对不符”的数据,用各地上传的认证信息与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库相应数据进行比对,如确不符,移送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进行处理;如相符,对该条发票数据进行补发。
  (二)对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的处理
  首先将汇总的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按发票代码和号码、购方纳税人识别号(指上报电子数据中的Nsrdj_no字段)在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库中查找,对查找到的相应稽核结果信息和协查信息进行下发,并对查找不到的数据进行清理,发回上传地。
  (三)总局对上述(一)、(二)中的数据下发和补发工作于每月22日前处理一次,自7月份开始统一使用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传输系统进行下发,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传输系统相关升级工作将于近期部署,相关工作另行通知。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审核疑点数据和特准退税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报送和处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做好文件转发和宣传工作,确保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审核疑点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审核疑点数据格式及文件命名规则



数据格式(DBF):

字段名
字段类型及长度
说明

inv_no
字符型(18)
发票代码号码

Saler_no
字符型(16)
销方纳税人识别号

Buyer_no
字符型(16)
购方纳税人识别号

Date_k
字符型(8)
开票日期(4位年+2位月+2位日)

Rzrq
字符型(8)
认证日期(4位年+2位月+2位日)

Sh_detail
字符型(1)
1:无信息;2:信息不符(按相应类型填1或2)



注:以上各项必须逐项认真填写,均不得为空。



文件命名规则:

Fcyymmdddddd_nn.dbf(yy为2位年,mm为2位月,dddddd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nn指文件序列号)


关于印发国家基础研究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家基础研究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十二五”是我国基础研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人才和教育规划纲要,推动基础研究繁荣发展,按照《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部署,科学技术部联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基础研究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将该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基础研究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6/t20120608_94902.htm



科学技术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