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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暂行)

时间:2024-06-17 20:3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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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暂行)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财政局文件

庆财发[2002]4号

关于印发《大庆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大庆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大庆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配合我市部门预算及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政府采购目录的编制。政府采购目录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表》和我市实际情况拟订,报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印发。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要根据当年政府采购目录,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部门预算申报程序,上报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及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批复。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复各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一)采购单位应当在接到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一次全额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后编制市本级年度采购计划,并下达给采购单位,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及预算科、国库科。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调整:

(一)采购时间、需求的变更,由政府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调整。

(二)政府采购计划内项目变更,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审核,由预算科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追加的采购项目(包括中央、省、市专项及配套资金项目),在落实资金后,由采购单位填报《大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调整采购预算,追加采购计划。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变更和追加、调整应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前三十天通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五)政府采购计划需调减的,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后,调减预算指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

(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有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批招标采购。

(二)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等组织采购活动,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三)采购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中心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工作,并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熟悉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参与采购。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签定必须遵守《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项目的,由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与供应商草签;合同草签后七个工作日必须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无异议方可签订正式合同。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定。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七日内,采购中心或代理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应当将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验收。原则上应由第三方即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六)采购项目质保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必须向政府采购中心出具质保金付款通知。

第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汇集与拨付:

(一)市财政局国库科在代理银行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专账核算。由代理银行代记明细账。

(二)市本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采取全额直接拨付的方式。即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和采购单位必须将财政性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财政局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1、预算内资金(含政府性基金)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计划,向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开具用款通知书,各业务主管科室将预算内外资金一次拨付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2、单位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等由采购单位依据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于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前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同时,采购单位将有关证明资料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否则,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有权通知终止采购。

(五)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单位交来的采购项目审批单、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原始发票、询价采购组推荐意见复印件、验收结算单、验收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单,在四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出具付款通知,并将上述有关单据等送市财政局国库科。

(六)市财政局国库科或代理银行根据付款通知书、验收结算单和发票复印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金从“政府采购专户”直接付款给中标供应商,并向财政支付局开具转账通知单。质保金凭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付款通知支付。

第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的结算。应退给采购单位的结余资金,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具政府采购退款书,市财政局国库科将结余资金按渠道退款,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十条 市财政支付局和采购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国库科开具的转账通知及付款凭证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对账。政府采购资金按下列情况按季度进行对账:

(一)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与市财政局预算科及采购单位核对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二)市财政局国库科负责与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核对财政拨款账、政府采购资金账。

(三)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与市财政局国库科及采购单位核对政府采购资金实际支付及结存账。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及账务处理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大庆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图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编制政府采购目录





国库科在代理银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记账

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和采购单位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编制本级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并批复采购预算,下达采购计划(含临时追加计划)

政府采购中心(代理中介)据采购计划,组织招标采购

采购单位、主管部门据采购目录,编部门采购预算、计划,报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含临时追加计划)

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室审核部门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含临时追加计划)

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中介)

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将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先存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财政局业务科室与预算科及采购单位核对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政府采购办与国库科和采购单位核对采购资金实际支付及结存帐

政 府 采 购 资 金 的 对 帐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具采购资金结余退款书,由国库科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还(季度未)

国库科向支付局和采购单位开具转账通知书及付款凭证

国库科据付款通知书通知代理银行直接将采购资金付给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据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中介)及采购单位交来的验收结算书等开具付款通知书



国库科与局业务科核对财政拨款、政府采购资金帐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1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1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生活和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化原则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分级管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职工提供一定经济补助和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收缴管理及支付工作
  市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作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来源
  (一)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和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企业不另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0.6%比例从养老保险基金中移出作为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管理企业或者暂时未参加养老保险企业按其上年月工资总额0.6%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无法确定工资总额企业按照上年度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总额作为月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工资总额低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60%按照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企业工资总额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第八条  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
  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委托收款凭证在其帐户中直接划转或者由企业于每月15日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纳
  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支付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统称生育医疗费)
  (二)女职工因生育或者流产引起疾病医疗费
  (三)生育或流产津贴
  (四)生育补助金
   第十一条  女职工按照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生育生育或者流产发生生育医疗费(不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提出意见经批准后发布执行
   第十二条  对生育期间或者手术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如大流血并发症等)提高医疗费支出应当持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证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文付
  女职工因生育或者流产引起疾病发生医疗费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在生育保证基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产假期内工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津贴形式发放津贴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成日工资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下岗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产假期内津贴按上月基本生活费计算成日补助费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女职工生育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1年)




或者流产产假期内津贴低于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60%计发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享受产假女职工产假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企业或者本人持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单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以及医疗费报销收据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十六条  女职工保胎宫外孕葡萄胎等非生育范围疾病和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治疗休息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第十七条  男职工所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其配偶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但无工作单位和无固定收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除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生育医疗费外并按男职工所在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给予一个月生育补助金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督
   第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按日加收欠缴额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企业或者职工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追回全部金额并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截留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利率支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职工对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可以直接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罚款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中国电力企业投资债券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中国电力企业投资债券办法》的通知
1992年6月1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华北电力联合公司等二十四家电力企业,1992年发行中国电力企业投资债券。经能源部、能源投资公司和各发行单位严究决定,委托建设银行代理,统一在全国向社会公开发行。为做好这次代理发行电力企业投资债券的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中国电力企业投资债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中国电力企业投资债券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筹集资金,加快电力企业建设,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中国人民建 设 银行代理华北电力联合公司等二十四家企业发行中国电力企业投资债券(以 下 简称 电 力 债 券 )19亿元 。现根据国家计委 、人民银行计投资(1992)708号文和建设银行债券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部所属的中国华北 、东北 、西北电力联合公司(总公司)河北、山西 、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区、市电力公司(电力局)等二十四家企业为电力债券债务人。
第三条 能源部是二十四家电力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向社会公开发行,发行金额计人民币19亿元,由建设银行总行统一组织发行和兑付工作。
第六条 电力债券票面值一律为人民币壹仟元。
第七条 电力债券期限五年,年利率10.5%,计单利;1992年7月1日上市发行,发行期为一个月,发行期首日开始计息。1997年7月1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逾期时间不另计付利息;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八条 电力债券可抵押,发行期结束即可上市转让;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九条 电力债券发行时不另盖发售章。债券到期后在全国建设银行通兑。
第十条 19亿元电力债券采取承购包销方式发行。
1、其中9.5亿元在建设银行系统内实行计划承销,由各分行根据本地市场情况,于6月20日前上报计划承销金额,总行平衡后确定各行的承销计划,并即组织调运债券。
2、另外9.5亿元对社会公开招标,通过划款日竟标确定承销团和各承销单位承销额,具体招标、投标,资金划付等办法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石化企业投资债券、中国电力企业投资债券、国家投资公司债券承购包销的招标公告》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银行系统内按计划承销部分由有关分行负责按本行承销额分二次将债券资金上划总行(5号:609350012),7月15日上划30%30日上划70%。
第十二条 债券发行劳务费为1.45‰,发行期结束后,总行一次下拨。
第十三条 有关债券发行和资金核算等未尽事宜,按照建总发字(91)第179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和建总发字(92)第77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和兑付债券会计核算手续》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