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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监察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时间:2024-07-22 10:0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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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监察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监察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对监察对象实行有效的监督,使监察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检查权、调查化、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的规定和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 监察书,分为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和监察决定书三种。
监察书统一由广州市监察局印制。
第三条 监察书的适用范围是: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人员。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监察机关可分别不同情况发出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
(一)对于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家计划的行为,要求其执行或正确执行的;
(二)对于发布不适当的决议、命令、指示,要求其纠正或撤销的;
(三)对于录用、任命或奖惩不当,要求其纠正或撤销的;
(四)对于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公民权益的行为需要制止、纠正、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对于失职或工作失误,需要纠正、改进、吸取教训挽回影响的;
(六)涉及监察事项,需向个人调查核实的;
(七)涉及监察事项,需被监察单位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材料的;
(八)涉及监察事项,需被监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或协助监察机关查处的;
(九)涉及监察事项,需向有关单位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及了解其他必要情况的;
(十)涉及监察事项,需有关部门协助查办的;
(十一)涉及监察事项,需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和其他非法所得的;
(十二)涉及监察事项,需查核其银行存款和暂时停止支付其存款的;
(十三)涉及监察事项,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地点向监察机关作出解释和说明,或提供有关材料的;
(十四)要求被监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行使职权的;
(十五)经查证确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建议该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给予行政处分的;
(十六)监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作出监察决定需要发出书面通知的;
(十七)对于监察机关作出的决定拖延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十八)对于模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建议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的;
(十九)对于检举揭发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建议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奖励的。
第五条 对监察书提出的要求、建议、决定,要认真对待,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实施,并将实施结果告监察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监察机关可对被监察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被监察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行政处分。
第六条 对监察书的要求、建议、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发出监察书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尽快给予回复。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对回复仍有异议,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七条 监察书实行首长签发负责制,根据监察书的内容重要程度,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发。
第八条 监察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严禁利用职权滥发监察书。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 不设监察室的市直单位,其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989年7月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7月3日  证监发字[1997]37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37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

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7〕11号



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7年4月4日第14届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七年四月八日















安庆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

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快“双百”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地下公共设施等。 

第三条 市“双百”城市建设指挥部负责研究决定城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市“双百”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市“双百”城市建设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有资产、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控制性规划、有关专项规划、房屋拆迁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等有关部门和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建议,经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等有关部门和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城市近期发展需要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下一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对于能够招商引资的项目,一并提出项目招商引资方案。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设计(含杆管线工程、征地拆迁及道路绿化等),并抄送市城投公司。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概算批准前,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对概算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批准,下达批复,并抄送市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等有关部门和市城投公司。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咨询评估和专家论证制度。设立市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概预算评审和勘察设计等重大技术问题的咨询、论证工作。 第九条 市城投公司根据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年度计划,制定年度投融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投公司对其筹集、融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即由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择优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代建制办法实施之前,由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或政府授权机构作为责任单位,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行合同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申请办理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应当将合同文本、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数据及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投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程序要求,及时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能够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方式的,应当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三条 城建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进入市招标采购中心进行交易。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及市城投公司参与资格预审和制定招标文件等工作。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采用有效低价中标的方式选定中标单位。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但不超过概算或超概算1%以内的,由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会同市城投公司提出意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超过概算1%以上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和建设环境整治工作,由辖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辖区政府根据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拆迁计划和土地征收方案,负责拟定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会同市城投公司初审,并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认可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城投公司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视征地拆迁进度,及时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支付给有关辖区政府,有关辖区政府应当及时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拆迁补偿对象。

第十六条 辖区政府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并按时交出净地。市政府依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依法划拨或出让。

征地拆迁费用应分项目列入工程概算和决算。

对辖区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组织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成绩显著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应当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额、施工合同和工程计划进度,按季编制分月资金使用计划,属城投公司筹集和融资部分,提请市城投公司确定贷款提款计划。

第十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由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施工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提出支付意见,属城投公司筹集和融资部分,市城投公司及时审核确认后支付资金。资金支付一般直接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但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资金支付比例不得超过总建设费用的90%。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工程完成情况(包括竣工决算)及时提请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档案移交手续。市财政部门对工程决算情况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十条 市“双百”城市建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项目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并按各自职能做好项目协调和服务工作。市政府定期对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进行督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对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