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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

时间:2024-06-29 13:12: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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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

法发[2003]15号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各类案件诉讼费的收交和缓、减、免交申请的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各类案件诉讼费的收交和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办理,统一由立案庭负责。
第三条一审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当事人已交纳诉讼费的,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案件卷宗移送相关审判庭。
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中未附诉讼费交款收据,也未附上诉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的,立案庭向上诉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待收齐诉讼费后,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案卷移送相关审判庭。
第四条上诉人自收到我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既不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且无其它正当理由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第五条上诉人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立案庭经审查决定缓交的,应当通知上诉人。缓交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上诉人按照批准的缓交期限交纳诉讼费的,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案卷移送相关审判庭。逾期不交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立案庭经审查认为缓交诉讼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作出不予缓交诉讼费的决定,并向上诉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逾期不交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第六条上诉人提出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立案庭经审查决定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应当通知上诉人。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批准减交的数额交纳诉讼费或被批准免交诉讼费后,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案卷移送相关审判庭。
立案庭认为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作出不予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决定,并向上诉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逾期不交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第七条 上诉人直接向我院提起上诉并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的,立案庭通知一审法院向我院移送案卷。立案庭收到一审案卷后,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上诉人向我院提出上诉并交纳诉讼费后,又提出撤诉的,立案庭立案后,将案卷移送相关的审判庭审查决定;准许撤诉的,上诉人持准许撒诉裁定书到我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办理退还诉讼费的手续。
第九条在案件审理中,需要收取其他诉讼费用的相关审判庭通知有关当事人预交。
第十条本办法自二OO三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2003年8月27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市人行关于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市人行关于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工商局、市人行制定的《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市工商局 市人行

第一条 为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支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实施商标强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经工商机关依法登记设立的本市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 商标专用权借款人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

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 借款人以商标专用权出质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六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交拟质押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借款人的“守合同重信用”等级证书、借款人工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以及贷款人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开办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应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

第七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经营状况、拟质押商标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征询)相关资料。

第八条 贷款人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及借款人“守合同重信用”等级、工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核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贷款期限、利率,确保贷款安全。

第九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以质押商标评估价值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商标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的50%,贷款人也可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适合的比例。

质押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可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评估,也可以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十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一致认识后,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双方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并于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通过填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通过中国商标网www.sbj.saic.gov.cn下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也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各县(市、区)工商局应当积极协助借款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及时指导借款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借款人在领取《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1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质押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在办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质押的商标专用权。借款人出质商标专用权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不得影响出质商标权所在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贷款人应妥善保管借款人移转的《商标注册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商标专用权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影响质押商标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在贷款期间,如果重新评估后,质押商标权价值不足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提前收回贷款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借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等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并在办理完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拍卖或变卖质押商标,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人从拍卖或变卖质押商标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贷款人在依法处置质押的商标专用权前,可就处置商标专用权可能涉及的问题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或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因主债权消失、质权实现、贷款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注销登记。贷款人应同时将《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切实加强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管理,建立健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十九条 对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和经丽水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市著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先予以办理。

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依照有关规定浮动;质押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丽水市著名商标,利率浮动幅度给予适当优惠。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制定规范统一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报市工商局备案。

贷款人应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及时将借款人违约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并抄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询出质商标权所有人及其出质商标权基本状况等信息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工商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建立健全商标专用权质押信息交流沟通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向人民银行通报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认定情况。

各县(市)工商局应在其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市工商局备案,借款人发生股东变更、股权变更事项,当地工商部门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遵循独立性、公平性、科学性、重要性、真实性等原则对商标专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重大过失提供有遗漏的报告而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工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贷款银行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前几天,一位进入法院不久的年青法官向我诉苦,说当初进入法院之前觉得法官是一个神圣而伟大的职业,而他真正在从事审判工作之后发现当事人对他始终充满了怀疑与猜忌,尽管他已经很用心在办案了,但并没有真正相信他,甚至有人写信举报他执法不公;在他平时生活中,人们对法院法官的评价也是负面居多,打开网页中有关评论大量的网评都是不惮用最恶毒与最自私的想法猜忌、揣度我们的法官,这一切使他心中无比的困惑与忧虑,在他回家后,我给他回复了一个短信,就是下面的一则小故事:
  一人请教禅师,说有人在背地里捅他刀子,该怎么办?
  禅师拿起一把斧子,走出室外。禅师对那人说,现在他把斧子扔向天空,会怎么样呢?
  当扔出去的斧子“咣”的一声掉到地上时,禅师问:“你听到天空喊疼的声音了吗?”
  “斧子又没有伤及到天空,天空怎么会喊疼呢?”那人说。
  “斧子为什么伤及不到天空呢?”禅师问。
  “天空是那么高远,那么辽阔,斧子扔得再高,也触及不到天空的皮毛啊!”那人感叹道。
  “是啊,天空高远、辽阔,那是天空的心胸大。如果一个人有天空般宽阔的心胸,别人就是再向他放暗箭、捅刀子,也无法伤及到他的心灵啊。”
  当前我们法院及法官面临着空前的社会转型的压力,一方面是社会信仰的极度缺失,一切以利益为主导的社会思想生态产生了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利益冲突;一方面在社会利益极大的冲突之下,巨额的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对公正司法有了更高更严苛的要求,要求法院和法官来解决、化解这些矛盾。有一句格言说到:“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没错,法律本身只是一个规则,法律本身没有任何情感与理性可以言,把一个冷冰冰的规则成为一个活的运用去解决多彩的社会问题,就需要我们法官的司法行为了。司法需要法官高于常人的信仰与世界观,一种超凡入尘的行事方法与思维方式作为基石。
  其一,法官心中要有大格局!
  格,指的是一个空间,用四块木板边边相连就成为一格;人格,指的就是一个人的心灵空间,我们常用的一个词“局限”,说的就是由于一个人人格的局限导致缺乏远见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做人要有大格局,做法官更要有大格局,从事不同的职业需要不同的格局。在商言商,作为一个商人需要的对一个行为的发展的前瞻性判断,并作出决策,商人一切以营利为目的,其格局只要对企业的发展有利,对企业的营销有利就是对的,其格的关键在于“利”字;而作为一名法官需要善的格局,需要看穿尘世间名与利,情与义的理性之高度,一个法官善的格局的高度与广度决定了其司法为人所能理解与接受的程度,试问一个有着无比的善良与理性的法官面对一点点小小的中伤与诽谤又能对他的人格产生多大的伤害呢,不就如同向天空和大海扔斧子一样吗?
  其二,法官需要一种超脱尘世名与利的心态与怜悯红尘悲苦之心。
  随着社会的发展,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和冲突的结果,人世间人来人往,利来利往。唯有能正确看待世间的情与义,财与利的法官才能正确的处理好这些错综复杂的事件。案件处理不仅是法理上的称量,更是内心中的肯定与评价,一个法官在执法时要心胸坦荡荡的面对当事人,《心经》云:“以无所得故,所以心无挂碍,以无挂碍故,无有恐怖,远离颠倒梦想,究竟涅磐。”当一个法官内心无所挂碍的时候,他的内心才会心如明镜,才能对矛盾作出正确判断并拿出正确的解决方法。
  在平时的司法工作中如何对待当事人呢?就是孔子说的八个字:“言而有信,恭而有礼呢”。记得星云大师的说过司法人员需要“三布施”,分别是“颜施,理施,义施”。“颜施”就是对人和而有亲,恭而有礼,给人好脸色。孔子说过,待人处事最难之处在于“色难”,相由心生,只有你真正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真正的尊重他们,理解他们,你就不会“色难”,就不会出现“门难进,脸难看”的情况。“理施”,在于准确的把握案情,析法明理,把谁是谁非讲个清清楚楚。“义施”,就是向当事人表明你禀公执法不畏权钱的态度,让当事人放心。当你真正做到这“三布施”之后,你会发现当事人并不难相处,案件也更容易调解,判决双方当事人也更容易服判息诉。
  
 (作者: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