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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市规划方案竞选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0 06:57: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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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市规划方案竞选管理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政办发〔2003〕17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淮安市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市规划局《淮安市城市规划方案竞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淮安市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管理办法



(市规划局 二○○三年十月)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竞选行为,创造开放、公平竞争的规划设计市场环境,提高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决策水平,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方案竞选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安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市区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的竞选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核准方案竞选申请书和竞选书;

(三)核准评审组织,监督竞选全过程;

(四)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协调和处理竞选中的有关纠纷,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负责建立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专家库,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竞选包括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竞选。

根据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深度可以分为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和实施性设计方案两个阶段。参加实施性设计方案竞选,应当具有与规划设计项目相适应的规划设计资质。参加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竞选,可不受资质限定。

方案竞选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竞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及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竞选通告,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或个人均可报名申请,经资格预审后确定5家以上(含5家)的单位或个人参加竞选;

(二)邀请竞选。选择设计单位发送方案竞选邀请书,邀请3家以上(含3家)具备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加竞选。

第四条 下列规划设计项目均应实行方案竞选:

(一)规划项目: 用地面积新区为5公顷以上(含5公顷),旧区为3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组团)规划项目,2公顷以上的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及各类校园等规划;

(二)重要风景区内的新建主要建筑和城市标志性建筑、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重要地段的高度24米以上(含24米)、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其他地段高度24米以上(含24米)、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三)历史街区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用地面积0.5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

(四)城市大型市政建设项目如桥梁、地下工程等;

(五)重要的环境设计、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

(六)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外装饰工程;

(七)业主要求进行方案竞选的建设工程项目;

(八)市规划局认为需要实行实施性设计方案竞选的其他城市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在实施性设计方案之前可先进行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竞选。

第五条 有保密或特殊专业性、技术性要求的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由业主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局批准,可以不实行规划方案竞选,但应有2个以上的不同方案,经专家评审或比较确定实施方案。

第六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的规划设计项目,市规划局不予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七条 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竞选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方案竞选:

(一)有与规划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竞选书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审的能力;

(三)须经市规划局认可并备案。

业主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市规划局或经其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八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条件及程序自行组织方案竞选活动,或委托市规划局或经其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为组织;

(二)有权选择竞选方式和确定参加竞选的单位。

第九条 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竞选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报送竞选申请书;

(二)组织编写竞选书;

(三)发布竞选公告或竞选邀请书;

(四)组织设计单位现场踏勘和答疑工作;

(五)报送竞选文件;

(六)组建评审委员会(小组 下同),进行方案评审;

(七)发出中选方案通知书及修改意见书。

第十条 实行方案竞选的规划设计项目,业主应当在发布竞选公告或者发出竞选邀请书7日前,持竞选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到市规划局登记。受业主委托组织竞选的中介机构,应与业主共同持竞选申请书、委托书和有关材料到市规划局登记。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应当在接受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竞选组织者可以实施竞选活动。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规划局应责令组织者停止竞选活动。

(一)业主不具备自行组织竞选条件或中介机构未经市规划局认可的;

(二)竞选前期条件不成熟的;

(三)竞选公告或者竞选邀请书有重大瑕疵。

第十二条 竞选公告或竞选邀请书应当载明竞选组织者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规划设计项目的基本要求、参加竞选者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竞选书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实行设计方案竞选的规划设计项目(政府指令的规划项目除外)应具备下列竞选前期条件:

(一)持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持有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及用地、道路红线图、定界图等规划资料;

(三)凡市规划局要求征求保密、文化、园林、消防、水利、环保、交通、市政公用等部门意见的,应持有相关部门对该项目的书面意见材料;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 设计方案竞选书由业主和市规划局共同发布,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综合说明书。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设计任务书等;

(二)市规划局确定的规划设计要点;

(三)规划设计编制必须的基础资料;

(四)竞选文件编制要求、份数等;

(五)竞选书获取、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及预审、评选时间;

(六)竞选文件送达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七) 评选办法和方式(入围 中选);

(八) 对获得入围及中选方案的奖励办法及相关问题说明等;

(九) 对其他方案的补偿办法。主要包括补偿条件、数额、支付方式及竞选成果使用权等;

(十)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发出竞选书后,竞选组织者应组织所有参选单位(含个人,下同)踏勘现场并举办公开答疑会,对竞选书进行统一答疑。除答疑会外,竞选组织者对所有参选单位提出的问题,一律不得作个别回答。

第十六条 竞选书一经发出,竞选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如需澄清、修改或补充的,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应在竞选文件报送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选单位。有较大变更的,应适当延长竞选截止时间。

第十七条 方案设计周期:

(一)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个有效工作日;

(二)二级以下(含二级)建筑工程不少于30个有效工作日;

(三)规划设计方案不少于30个有效工作日;

(四)概念设计不少于20个有效工作日;

(五)特殊情况,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可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 参选单位应向竞选组织者提供以下材料:

(一)规划设计单位的有效资质证书;

(二)规划设计负责人的资历证明;

(三)方案设计者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竞选书规定的其他材料。

参加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的人员,应提供个人资历的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 参选单位应严格按照竞选书的要求编制竞选文件。密封后按竞选书要求的时间及地点送达,逾期送达的,将被拒收。参选单位少于3个的,除特殊原因外,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竞选。

第二十条 参选单位在提交竞选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竞选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竞选组织者。补充修改的内容应为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竞选方案的预审工作,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会同竞选组织者共同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对与规划要求存在较大差异的,视为无效方案,不予进行专家评审,并就以下内容对竞选文件进行预审并作出预审报告:

(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要求;

(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竞选文件的有关要求;

(四)文字、图纸及模型之间是否有矛盾;

(五)技术经济指标和项目投资估算的核对。

第二十二条 竞选组织者对有效竞选文件进行登记并编码。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鉴于规划设计方案评审的特殊复杂性,应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确定评审委员会成员;

(三)评委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预审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审委员会。凡与参选单位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专家成员均应回避,不能担任评委。

第二十四条 竞选组织者启封各参加竞选单位的文件和补充函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经过评审委员会充分酝酿讨论、发表意见后,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择优评出1—2个入围方案,并对入围方案提出主要优缺点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竞选文件无效:

(一)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的;

(三) 未按规定要求编制竞选文件的或未达到竞选书规定的深度要求的;

(四) 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城市规划师受聘单位与参选单位不符的;

(五) 未加盖单位公章、资质专用章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印鉴的;

(六)逾期送达的;

(七)认定参选单位有弄虚作假、作弊、串通等不良行为的;

(八)其他不符合竞选条件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业主根据评选委员会的书面评选报告和推荐的入围方案,确定中选方案。

业主也可委托评选委员会直接确定中选方案。

业主认为评选委员会所有的推荐方案均未能最大限度满足竞选书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该竞选活动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方案竞选。

城市标志性建筑、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工程以及规模较大的建筑工程等规划设计项目在确定中选方案前,必须向社会进行公示,具体要求在竞选书中明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二十七条 竞选组织者应当在中选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选者发出中选通知。竞选组织者应将评选结果和对中选方案的评价及意见书面通知所有参选单位。

第二十八条 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的中选者,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可优先参加后续规划的设计。

实施性设计方案的后续设计需签订设计合同的,业主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起30日内与中选者签订合同。确需另择单位承担设计的,应在竞选书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业主未买断参选方案版权的 ,为修改完善中选方案而吸取未中选方案构思和内容的,应征得提交该方案的参选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条 参选单位互相串通,或者向业主、中介机构或评选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法手段谋取中选的,竞选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市规划局取消该单位或个人日后参加规划方案竞选的资格,并予以公告。被取消参选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其取消时限分别不小于半年和一年。

第三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收受竞选参加者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评选有关情况的,由市规划局取消其担任评选委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的评选,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竞选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竞选组织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竞选文件内容,或由于竞选组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竞选或导致竞选活动失败,应由其赔偿参选单位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在竞选活动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一、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竞选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二、实施性设计方案竞选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三、建筑设计方案竞选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附件一:



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竞选文件




一、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竞选文件编制应最大限度降低制作成本,用简洁的图文表达设计构思。

二、竞选文件包括规划说明和图纸。

(一)规划说明

1、规划构思

2、主要规划指标

3、必要的经济分析和投资估算

(二)图纸

1、规划用地区位图

2、规划用地现状图

3、规划总平面图

4、表达规划构思的鸟瞰草图

必要时可增加局部透视草图。所有图纸可以采用单色表现。

三、规划说明和图纸可以统一装订;也可以用统一图幅集中布置,图纸比例尺、图幅和张数根据规划项目的不同而定。



附件二:

实施性设计方案竞选文件

编制深度要求





一、实施性设计方案竞选参选文件(以下简称竞选文件)编制应保证规划方案质量和成果深度,完整地表达规划意图。

二、竞选文件包括规划说明和图纸。

(一)规划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规划依据

2、现状概况及分析

3、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4、功能布局

5、道路交通组织

6、绿地系统规划

7、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

8、主要建筑分析

9、竖向规划

10、主要规划指标

11、项目投资估算

(二)规划图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规划用地区位图

2、规划用地现状图

3、规划总平面图

4、道路交通规划图

5、绿地系统规划图

6、竖向设计图

7、沿街立面图

8、主要建筑底层平面、标准层平面图、剖面图和立面图

9、表达规划意图的鸟瞰图或模型

10、必要时增加局部透视图

三、规划说明和图纸统一装订,图幅为A3,数量根据需要而定;大图一套(图纸比例尺、图幅根据项目需要而定)。







附件三:



建筑设计方案竞选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一、建筑设计方案竞选文件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其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件、透视图和效果图。大型或重要的建筑根据需要可加做建筑模型。

二、设计说明书应对总体方案构思意图作详尽的文字阐述,并应列出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各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层次、高度;以及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道路广场铺砌面积;绿化面积;绿地率;停车(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位和面积等。

三、设计图件

1、用地现状图

包括用地位置、现状、红线范围以及用地与周围环境情况反映等。

2、总平面布局

包括功能分区;总体布置及空间组合;道路广场布置;场地主要出入口;车流、人流的交通组织分析;消防、人防、绿化以及其它反映方案特征的有关分析等。

3、建筑设计

包括平面布置、立面造型、剖面关系、结构选型、柱网选择、垂直交通设施、交通组织、防火设计以及日照、自然通风、柔光以及标高等需要注明的功能关系等。

4、透视图或鸟瞰图

视需要而定。一般至少有一个主要外立面透视或鸟瞰图。

5、建筑模型

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或设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制作。一般用于大型或复杂的工程方案设计。

以上竞选文件中,规划说明采用Word文字处理格式,图纸采用.dwg格式,效果图采用.Jpg格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八条中“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证照”的内容。
二、删除第四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11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

教发〔2007〕20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对全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专项调研以及对所掌握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编制了《“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贯彻并做好编制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的前期准备工作。

  附件:“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年-2010年)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年-2010年)

  发展特殊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特制定本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

  一、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较大成绩

  近年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下,特殊教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办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不断增加,入学人数稳中有升,办学体系进一步完善,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

  从1989年起,国家设立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投资专项,用于补助地方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设,改扩建校舍总面积近40万平方米。“十五”期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教育部相继开展了“中西部盲童入学项目”、“扶残助学项目”、“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等,累计投入近1.2亿元,共资助贫困残疾学生近5万余人次。同时,地方各级政府普遍加大了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社会各界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形成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合力。

  截至2006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弱智三类校)数量为1605所,在校生总数36万人(其中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14万人,随班就读学生22万人,详见附1),分别比1990年增加了859所和29万人。

  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尚存在较大困难

  由于我国特殊教育基础薄弱,总体发展水平还不高,特别是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差、质量低,远不能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需求。

  1.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滞后于特殊教育发展需求

  特殊教育学校覆盖范围有限,总量尚显不足,区域差距较大。2006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1605所(其中中西部1012所),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14万人(其中中西部8万人)。除北京、上海、天津3个直辖市和西藏外,全国现有326个地级市(州、盟),尚有74个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占地级市总数的22.7%,其中中西部65个,占未建特殊教育学校地级市总数的88%。全国现有县(市、旗)1934个(不含市辖区),人口在30万以上的1246个,尚有493个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占县总数的39.56%。其中中西部405个,占30万人口以上未建特殊教育学校县总数的82%(详见附2)。

  2.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亟待改善和提高

  全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由于历史和经济条件制约,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存在较多问题。一是目前60%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设在县镇或农村,校舍建设标准较低,小、旧、陋、破以及教学生活设施不完善等问题较为突出,存在较多安全隐患;二是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多数是由原普通中小学校改造的,不仅校舍使用年限较长,而且在使用功能及设施上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心理、生理及行为特征的特殊要求,与国家发布实施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有较大差距;三是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成本较高,部分专用教学仪器设备价格昂贵,必备的教学康复训练设施配置困难,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设施设备严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以及康复训练活动。根据中西部部分省份特殊教育学校实地调研情况和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分析测算,70%左右的学校需要进行校舍建设和配置必备教学、康复训练设施,其中中西部约680所左右。

  3. 国家相关政策促使特殊教育需求不断增长

  近年来,在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国家、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关注与关心程度在逐步提升,残疾儿童少年家庭传统观念也在进一步转变,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预计近年内入学人数将呈上升趋势,现有办学条件将日趋紧张,为他们创造接受教育所需条件已成为当务之急。

第二章 指导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按照《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努力普及和巩固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第三章 建设目标和实施步骤

  一、建设目标

  总体目标: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在中西部地区建设1150所左右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实现在中西部地区的地(市、州、盟)级和30万人口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旗)有1所独立设置的综合性(盲、聋哑、弱智三类校中两类及以上组合建制学校)或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所有项目学校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备要求,基本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需求。

  阶段性目标:“十一五”期间(2008年-2010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在中西部选择部分地(市、州、盟)、30万人口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旗)重点建设190所左右独立设置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项目学校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备要求,初步缓解中西部地区适龄残疾儿童入学需求矛盾(详见附3)。

  二、实施步骤和建设内容

  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存在诸多特殊性,从有利于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考虑到中西部区域经济发展实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及省域间发展差距较大等状况,项目实施应与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师资队伍的建设、学校运行保障经费的落实等项工作相衔接,拟对总体规划目标分阶段、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进行建设。

  第一阶段:“十一五”期间(2008 -2010年),建设190所左右特殊教育学校。要编制完成分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做好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的试点工作。在项目学校遴选上,选择列入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中,具有一定辐射作用的,在师资队伍、运行经费、开工建设等诸方面均具备条件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学校,给予重点支持。同时积累经验,为下一阶段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建设500所左右特殊教育学校。在总结第一阶段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根据各省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选择具备建设条件的部分项目学校,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阶段:建设460所左右特殊教育学校。要全面完成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任务,实现规划总体目标。对列入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中尚需建设的项目学校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章 资金安排及原则

  “十一五”期间(2008-2010年)中央专项投资约6亿元(详见附3、4)。其中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约4.5亿元(其中新建校项目约65所,投资2亿元,改扩建校项目约125所,投资2.5亿元),必备教学、康复训练设施配置投资约1.5亿元(其中新建校项目0.5亿元,改扩建校项目1亿元)。

  中央专项投资对县级新建学校建设项目重点给予倾斜,每校按300万元(详见附5)进行补助,原则上不要求地方配套。对地级新建学校建设项目投资包干使用,每校补助300万元,缺额部分由地方负责安排;对改扩建学校建设项目投资包干使用,每校补助200万元,缺额部分由地方负责安排;对项目学校必备教学、康复训练设施配置,每校补助80万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负责安排。

  对地理位置特殊、交通不便、施工条件艰苦、需统筹集中建设学校的个别西部省份可采取投资额度切块安排方式,以加大中央专项投资对项目学校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 预期建设成效

  一、特殊教育学校结构布局趋于合理

  “十一五”期间,通过工程项目的实施,整合特殊教育资源,调整布局结构,增大特殊教育学校的辐射及覆盖范围,有效引导和推进中西部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总体规划目标实现后,中西部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将由2006年的1012所增加到近1500所,从而实现特殊教育学校基本辐射中西部地区所有地(市、州、盟)和30万人口以上县(市、旗), 学校结构布局趋于合理。

  二、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

  “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预计新增65所左右特殊教育学校,改扩建125所左右现有特殊教育学校,项目学校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备要求,初步缓解中西部地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需求矛盾。总体规划目标实现后,中西部地区预计新增470所(增加46.4%)特殊教育学校,近70%原有特殊教育学校(680所左右)按实际需求进行改扩建。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与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教育相匹配的专业功能教室及设备配置基本齐全,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基本实现区域内特殊教育的均衡发展。

  三、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数量显著提高

  “十一五”期间,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总数预计由2006年的8万人增加到10.8万人,增长35%,净增2.8万人(不包括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生),受益学生3.8万人。总体规划目标实现后,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总数将由2006年的8万人增加到25. 6万人,增长220%,净增17.6万人(不包括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生),受益学生23万人,基本满足中西部地区适龄残疾儿童入学需求(详见附6)。

第六章 规划实施及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建立有效工作程序。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审核、确定分省总体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配套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按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分年度审批下达建设计划和投资,指导各地项目实施;省级教育、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状况、经济水平、师资队伍等多方面因素,编制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与建设总体规划,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省项目建设规划的实施;地(市、州、盟)、县(市、旗)两级政府负责提供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用地,落实专项配套资金,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二、强化管理,完善运行保障机制。

  各地要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相关政策,建立并完善特殊教育学校保障机制;加快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调整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编制,充实特殊教育专业教师的配备,逐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待遇;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制定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政策,努力增加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保证特殊教育学校建成使用后教学、生活的正常运转。

  三、严格标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各地要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1994年发布)和《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进行项目学校建设所需投资的需求测算和设计,确保校舍的安全、适用、实用,反对追求学校建设高标准、华而不实。同时,项目学校建设也要与当地残疾人事业的系统工程相结合,特别是在康复设施的利用上,提倡资源共享、互通互用。

  四、专项检查,落实项目监管机制。

  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将年度建设项目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设备采购招标、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并落实工作责任。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审计部门将对中央专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在设备采购中出现违纪行为、资金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和浪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责任。

  附:1.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在校学生统计表

    2. 全国地、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建立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统计表

    3.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与中央投资需求测算说明(只发中央有关部委)

    4.“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中央投资需求测算表(只发中央有关部委)

    5.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模及投资需求测算表

    6.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中央投资效益测算表(只发中央有关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