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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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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六盘水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府发[1999]44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六盘水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六盘水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根据《六盘水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的办法及程序
  (一)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的程序
  由市、县、特区、区政府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根据所管范围的《职工住房登记表》为职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并按个人住房档案中的身份证号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资金帐户,在个人帐户下分设“住房公积金”和“存量补贴”二个分户。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管理
  1、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城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自1999年7月1日起,在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市中心城区内的水城县、钟山区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其直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缴存登记工作,其余由市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办理;六枝、盘县行政区域内的缴存登记工作,由六枝、盘县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3、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作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作总额的5%;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15%。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执行15%。有条件的单位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批准后,可适当提高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5、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6、单位缴交人数或工资总额发生变更时,由单位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表》,从变更的下月起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变更后的情况记帐。
  7、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分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8、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9、2000年以后,每年的3月底以前,由各级政府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会同人事、编制部门按上年12月份单位实发工资总额提出公积金年度计划,财政列入预算并拨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公积金帐户。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由住房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劳动及主管部门核定,提出公积金年度计划,进入单位成本或费用,拨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为该单位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资金帐户机构按月分解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禁止单位截留、挪用。
  10、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五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无房职工在购买、建造或已购房职工在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抵押贷款。
  11、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2号令)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12、1999年6月30日前职工公积金帐上的余额划入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分户,原公积金帐户取消。
(三)存量补贴对象、标准、使用范围及管理
市中心城区(含水钢、水局、水城县、钟山区)内的存量补贴要在摸清住房底数,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条件下施行。
  1、对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可,1999年6月30日前在本市城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在册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按照工龄和现任职级、职称和技术等级计算存量补贴。计算工龄(算至1999年6月30日止)的最高年限为40年。
  2、各类人员存量补贴标准如下:
现任职级 年存量补贴额(元)(含水钢、水局、水城县、钟山区)
一般干部、职工 300
副科级干部 350
正科级干部 390
副县级及中级职称 430
正县级及副高级职称 470
副地级及高级职称 520
正地级干部 570
  3、在行政机关工作的职工,其存量补贴按职务对应的标准计算,不能按职称对应的标准计算。
  4、企业干部的职级工龄按组织人事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按上述标准计算存量补贴。
  5、从军队转业到地方的干部,如在地方职级低于原在军队的,按原职级计算存量补贴。
  6、离退休干部的存量补贴一律按有关组织人事部门1999年6月30日前确定的职务职称标准计算。没有职务职称的按一般职级计算。
  7、对离休干部给予优惠照顾。1937年7月6日(含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5%;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含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0%;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5%。
  8、在事业、企业单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和聘书的职工按相对应的存量补贴标准计算。
  9、具有技师资格证书和聘书的,按中级职称存量补贴标准计算;有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和聘书的,按副高级职称存量补贴标准计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应是省劳动厅(原省劳动局)颁发的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并具有省劳动厅(原省劳动局)在证书照片处加盖的证件钢印。
  10、企业(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高级政工师、政工师可分别对应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的存量补贴标准计算,其资格证书须以省、市委宣传部颁发的为准。
  11、有初级职称资格证书(含助理级、医师等)的技工、高级技工,其存量补贴按一般职工的标准计算。
  12、存量补贴按工资关系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13、在职职工的工龄核定。行政单位以工资册上计算工龄工资的时间(截止1999年6月底)为准;企事业单位以人事或主管部门核定的时间为准。离退休职工的工龄从参加革命工作之年起计算。
  14、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不计算存量补贴;1999年6月30日前已回原单位的,按实有工龄计算存量补贴。
  15、职工在劳教期间不计算存量补贴。劳教后又回单位工作的,按实有工龄计算。
  16、计算存量补贴工龄按是否在册和领薪计算(借用除外)。
  17、辞职、辞退和自动离职的不计存量补贴。
  18、1992年10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参加房改后去世的,其配偶未组成新的家庭,去世方工龄可算到死亡之当月止;夫妻双方均去世的,不再计算存量补贴;如原已买房的,可将投资收益计算给其继承人。1992年10月1日前去世即实行异地安置已领取安置费的职工,不享受存量补贴。
  19、配偶在军队的职工,军队一方存量补贴按省的规定执行。
  20、企业职工的存量补贴,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单位设置分户帐和个人明细帐,按单位统筹。
  21、存量补贴目前只限无房职工购、租住房和已购房职工计算补交土地收益使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2002年前只限已购房职工计算补交土地收益使用。其中,存量补贴用于补交土地收益时,可与同一财政开支的直系亲属间调剂使用;不在同一财政开支的交叉住房的职工,使用存量补贴计算补交土地收益时,等量划转存量补贴。
  22、存量补贴的使用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住房委员会批准的年度计划内审批安排。
  23、存量补贴=现任职级年补贴额×实有工龄(1999的计算半年)。
  24、由单位填报《职工存量补贴登记表》,经同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核定计算后,将其存量补贴记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的“存量补贴”分户。存量补贴不计利息。
  二、补交土地收益的办法及程序
  (一)市中心城区内补交土地收益的计算办法
  1、为加快培育住房市场,允许和鼓励已按房改价购房的职工提前补交土地收益,即补交包含土地收益的房价与原实付购房款之间的差额。为体现早改早受益的原则,在计算差额时对已购房职工给予适当政策优惠。
  2、计算公式
差额=[各地段住房价格×(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1±设施楼层调整率)×住房建筑面积]—[原购房款×(1+i)n+夫妻双方存量补贴]
  3、1999年各地段住房价格为该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各地段房价标准如下:
地段 经济适用房价(元/平方米)
一级 580
二级 550
三级 520
四级 480
  土地级差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定期调整,届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4、砖混结构住房折旧率为2%,其它结构住房按建设部规定执行。折旧年限从房屋竣工次年计算至1999年止。竣工后超过30年的房屋,折旧统一按30年计算。
  5、设施调整率按原公有住房出售评估标准确定,楼层调整率按《六盘水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确定。
  6、i为投资收益率。1992—1999年期间为15%。
  7、n指实际购房年限,从购房交款时间算至1999年6月30日止,按月计息。分期付款购房按交款时间(按银行进帐单和个人交款收据核定)分段计算。
  (二)市中心城区外的县、特区及省属在市企业补交土地收益的计算办法。
  1、已购公有住房补交土地收益,以职工1999年实有工龄为依据测算,按相应地段经济适用房价计算。土地收益在1999年6月底一次核定,以后每年按银行基准利率加算利息。
  具体标准如下:
  补交土地收益公式:补交土地收益金额=该房所处地段的经济适用房价×(1—年折旧率×竣工使用年限)×该房建筑面积×补交土地收益率
  对离休干部补交土地收益时可给予一定照顾,具体办法各县、特区、区及省属在市企业另行规定。
  2、1999年6月底在册的无房职工按每年工龄一次性给予28元的购房补贴,购房时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申请,从单位住房资金中支用。
  3、1999年6月30日前购房未达标的职工,将其住房进入市场出售后,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补交土地收益的程序
  1、单位职工补交土地收益的,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到同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核定补交差额。
  2、经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核定应补款的职工,持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开具的“交款通知书”将款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开设的“存量补贴资金”专户,持进帐回单到市、县、特区、区房改办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3、经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核定不需补款的职工,其存量补贴余额仍存在其个人帐户上,凭审核表到市、县、特区、区房改办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4、职工如不能一次性补交土地收益的,用其住房公积金逐月抵交。用住房公积金抵交完土地收益或抵交不足用现金补足后到市、县、特区、区房改办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四)有关规定
  1、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90平方米,一般干部70平方米,离休干部增加10平方米。
  2、超标及占有两套以上住房的职工,其投资收益按控制标准110%以内的面积计算。占有的总面积与其应享受面积的110%之差为该职工的实际超标面积,超标部份差额按市场价补交。差额在1999年6月一次核定,以后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利率加算利息。
  3、凡在199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足房款差额的,可享受补款10%的优惠折扣;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一次性补足差额的,可享受5%的优惠折扣。
  4、购房职工补足土地收益后,到市、县、特区、区房改办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不再缴纳土地收益。差额为零或负数,按已补足土地收益处理。
三、职工使用存量补贴购(租)住房的程序
  (一)无房职工使用其帐户上的存量补贴余额购房或租用住房时,须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使用存量补贴购(租)住房的职工持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于2月底前向市、县、特区、区政府房改办的安居中心提出购房申请。无房职工于3月底前持购(租)房合同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使用手续,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将其存量补贴划转到售房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帐户上。购房差额部分须由个人用现金或银行贷款支付。
  (二)租住公有住房且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内的,其存量补贴可按月抵交标准房租的70%,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从其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的“存量补贴”分户上划转。
  (三)已购房职工其存理补贴首先用于补缴土地收益,有余额的,记在其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存量补贴”分户上。2002年后,视总的资金情况逐步放宽使用限制。
  四、住房的出售和上市交易
  (一)购建住房
  1、继续鼓励职工购买现公有住房。职工购买住房按购房时经济适用房价执行。对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自住房或腾空房的职工,一次性付款给予10%优惠折扣。
  2、机关、学校大院内住房,分隔为独立住宅区后可以出售。对居住按规定不宜出售住房的职工,应优先安排他们选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腾空房。
  3、1998年前经市、县、特区、区房改办批准,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集资(合作)建房(由单位提供批文和交款凭证),职工仍可按已核定的房改成本价购买,并给予全产权,同时鼓励补交土地收益。
  4、在1999年12月31日前补购住房全产权的,按1998年成本价用现金缴交购房款,在此之后补购全产权的,按届时的经济适用房价用现金缴交购房款。
  5、购买现住房计算公式:
应交房款=[各地段住房价格×(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1±建设楼层调整率)×住房建筑面积]。
实交房款=应交房款—夫妻双方存量补贴
  (二)售房程序
  1、由职工向产权单位和同级房改办提出购买自住房的申请。
  2、经房管部门核实面积、房改办按当年住房价格核定房价后,由职工将购房款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售房资金帐户,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三)上市交易
  1、取得完全产权并获得上市交易许可的住房,产权所有人可以按有关规定自由出售、出租和置换。
  2、某些特殊部门的住房上市交易暂须按售房合同或协议征得该部门的同意。
  五、住房租金标准和缴交办法
  (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1、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租售比价趋于合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2、各级地段1999年租金标准如下:
地段 租金标准(元/平方米.月)
一 4.5
二 4
三 3.5
四 3
  3、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和单身公寓,租金参照上述标准下浮10%—30%。
  4、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提供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解决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生活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二)住房租金缴交办法
  1、职工住房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之内的,其标准租金的30%必须用现金支付,其余部分可用其存量补贴和公积金抵交。存量补贴用完以后,只能用现金和公积金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必须用现金支付。
  2、已按房改政策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产权单位所有权部分须按《省房改办关于我省房改中出售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黔房改字[1997]64号)文件规定有偿使用,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交房租。即:部分产权租金=基准租金×房屋使用面积×(1—个人产权比例)。
  (三)住房租金缴交程序
  1、由市、县、特区、区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委托房改部门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房租。物业管理公司根据职工住房情况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核定每户每月应缴房租。
  2、受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月将所收房租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开设的“租金”专户上,并报送《房屋租金收交情况表》。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月将每户租金中应用存量补贴和公积金抵交的部分从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的相应分户上划转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存量补贴资金”专户上。
  3、已购部分产权的住房,由受托物业管理公司按其产权比例核定应交房租,按上述办法缴交。
  六、采取优惠措施和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一)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应在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免征土地出让金。严禁炒卖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市房改办会同规划、国土部门对市中心区、盘县、六枝城区住宅小区建设用地提出规划,经批准后分年度实施。
  (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8]1474号)文件精神,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小区经营性配套采取谁投资谁经营的原则,不得摊入住房成本。供水、供电、供气、电信设施配套费用主要通过提高公用事业价格的办法解决。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房改部门具体实施。各级政府房改办要充分发挥安居中心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作用,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价格、统一出售。各单位闲置土地适于住宅建设的,经房改及规划部门批准,可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机构(安居中心)合作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设的住房首先解决本单位职工,剩余部分作为社会调剂。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建设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和建设单位,提高开发建设质量和效率,降低开发建设成本。
  (四)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加快小城镇住宅建设的发展,改善小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条件,带动小城镇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建设、房管(房改)部门要充分用足用好国家加快发展小城镇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共同把我市的小城镇规划建设好。
  (五)加强对城镇私人建房的管理。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私人建房,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逐级报经市房管、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盘县、六枝特区县城总体规划区域内和各县、特区、区乡镇经济适用住房(含在小城镇的私人住房)建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必须报经各县、特区、区政府房管和建设部门批准。
  七、物业管理办法
  (一)加快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运营体制。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多种经营的经营机制。
各级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严格物业管理公司的资格审查,加强住房特别是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并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和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提取和使用规定,健全业主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机制。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各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应将公有住房清理后,从其总资产中剥离出来,移交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资产管理。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过渡办法,过渡时间不能超过2000年6月30日。
  (三)受托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上述租金缴交办法及程序代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向住户收取房租,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开设的“租金”专户。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所收房租的一定比例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手续费。维修住房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维修计划及核算,经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租金”专户拨付。
  八、其他
  (一)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特区、区及省属企业可根据土地级差调整租售价格,原则下浮10—20%,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困难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工资总额5%的公积金必须按月从其实发工资总额中扣缴,单位也必须为该职工缴存另外的5%。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统一存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的“公积金”分户。无力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比例缴存公积金的企事业单位,应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交或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在经济效益好转后补交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对在职职工按本实施细则租、购住房,补交全产权、补交土地收益及申请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等各个环节,市、县、特区、区房改部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包括银行)和各单位都必须严格审查和认真核对职工的住房档案资料,发现错误必须立即改正。对故意假报瞒报的职工个人及有责任的单位和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处罚办法另定。
  (四)各单位在建的200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集资(合作)建房必须转作经济适用房项目处理。
  (五)有条件的乡镇,按照本实施细则结合乡镇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意见,报县、特区、区政府批准后施行。
  (六)本实施细则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发至县级企事业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委《关于内联单位非厦门常住户口人员的子女就学的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委《关于内联单位非厦门常住户口人员的子女就学的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教委《关于内联单位非厦门常住户口人员的子女就学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内联单位非厦门常住户口人员的子女就学的规定
为贯彻省人大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的规定》精神,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特区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情况,现就内联单位非厦门常住户口人员的子女就学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市经协办登记或报备的内联企业、科研机构、驻厦机构。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第一条范围的内联单位内地一方派出人员中,夫妇双方均在厦门或者其子女在原户口所在地就学确有困难的非厦门常住户口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职工。
第三条 入学入园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适龄儿童、少年在非户口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的规定,结合我市学校的实际承受能力,目前,
内联单位非厦门常住户口人员的子女在厦门就读中、小学或幼儿园,只能申请借读。
第四条 借读收费标准:内联单位人员的子女在我市就学者,非义务教育阶段按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缴交一定的借读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费减半缴交。
第五条 学籍管理与升学:内联单位人员的子女在我市修完学业,在原籍有学籍者由我市接收学校出具证明和有关材料,回学籍所在校取得毕业资格。在原籍无学籍者,可申请在我市参加毕业考,符合毕业条件者,由我市接收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义务教育阶段经申请被批准者,可在我
市升学。初中毕业生符合条件经申请被批准者,可报考我市的一般普高和职业高中。在普高就读的内联单位人员的子女会考和高考,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就学手续:内联单位人员的子女借读报考手续,小学由县、区教育局(直属小学由市教委初教处)办理,中学由市教委中教处办理。办理时需交验有关材料和市经协办开具的介绍信。



1994年7月9日

机械工业企业岗位劳动评价试行办法

机电部


机械工业企业岗位劳动评价试行办法
1991年12月11日,机电部

岗位劳动评价是企业生产(工作)岗位(职位)对职工劳动的要求和影响的基本劳动要素,按照定量或定性标准,采用科学的方法, 进行客观的多方位的测定、评定、科学、 合理地确定岗位间的规范劳动差别及其在劳动协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岗位劳动评价是企业劳动、工资、 培训和保险等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正确认识劳动客观价值的一种方法。
岗位劳动评价是一项系统工程, 它是按照各岗位(职位)对劳动者的要求和影响,根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 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确定相应的评价系统,从而达到岗位分级(类)的目的。 岗位劳动评价系统由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等子系统组成。

—、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是由影响、 决定岗位劳动状况和劳动差别的基本劳动要素和构成各要素的若干子因素组成。 机械工业企业岗位劳动评价分为工人岗位劳动评价和干部岗位劳动评价。 工人岗位劳动评价指标体系由四项要素、十四个子因素构成。干部岗位劳动评价指标体系由四项要素, 九个子因素构成。(详见附表一、二)
1.要素
要素是综合反映岗位性质、作用和特点的主要因素。 岗位劳动评价为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四项要素。 每项要素反映岗位劳动的一个方面。
(1)劳动技能。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岗位要求劳动者应具有的文化知识、专业技术水平和具备完成本职工作及解决处理工作(问题)的能力。
(2)劳动责任。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岗位要求劳动者应承担技术和经济等责任的大小。
(3)劳动强度。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劳动者付出体力和脑力劳动消耗的程度。
(4)劳动条件。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岗位所处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状况及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程度。
2.子因素
子因素是反映岗位某一要素内容的基本因素, 诸子因素构成单要素的主体。机械工业企业工人岗位劳动评价的子因素一般为十四个。 即:技术知识、操作技能、生产责任、设备责任、安全责任、用力程度、 纯劳动时间、劳动姿势、精神疲劳、粉尘、温度、噪声、毒害物、工作地。
干部岗位劳动评价的子因素一般为九个。即:文化、专业技术知识、 工作能力、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工作负荷、精神疲劳、 工作地、工作环境。
机械工业的企业类型、工艺装备、工艺流程、产品种类、 生产方式和劳动组织等比较复杂,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对评价的子因素进行调整和补充,找出规律性强, 影响作用较大的因素做为评价的子因素,要注意其全面性、代表性、可评性和实用性。

二、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是指要素、子因素的权数、子因素的分级标准和要素、 子因素的评分标准等。
1.要素、子因素的权数
要素、 子因素的权数是指各要素在四项要素中及各子因素在各要素中所占的权重系数。 要素和子因素的权数应按各要素和子因素对岗位劳动性质、作用的影响程度确定。它是客观存在,并受到企业生产特性制约的。
权数是计算各要素和各子因素分值的依据。
由于机械工业企业的行业分类多、生产特性差异较大,因此, 对权数暂不做统一规定,由企业根据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自行确定。
2.子因素分级标准
子因素分级标准是指根据子因素的特性而制定的分级评价标准。 子因素分级标准应参照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结合子因素的特点制定定量和定性标准。分级标准应尽量制定和采用定量分级标准。 根据机械行业的情况,拟定了子因素分级参考标准(详见附件1、2)。 企业可按照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具体情况调整、补充, 确定子因素分级标准。
3.要素、子因素的计分标准
计分标准是根据各要素、 子因素的权数和级别确定各要素和子因素的分值。通过计分法将要素、子因素不同的评价标准, 转化为定量的可比分值,计分标准包括总计分值,可采用百分制或数百分制,要素、 子因素的分值,岗位类别的对应计分范围等。
为了做好行业、地区和企业之间相同岗位劳动评价的平衡工作, 拟在调查研究、总结试点企业岗位劳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 列出机械工业工人岗位劳动评价的标杆岗位。

三、评价方法
岗位劳动评价方法是确定评价要素、子因素权数,子因素级别,要素、子因素分值及岗位类别的方法。一般可采用测量法、评估法、比较( 1、2比较)法、工作研究、计分法(综合评价)和现场技术测定、 数理统计、计算机处理等方法、技术。
测量法是利用科学仪器、 仪表等手段对岗位劳动评价的子因素进行测量或计量,将测量数据结果直接与评价标准相对应进行评价。 该方法可用于确定定量评价的子因素的分级(分档)。
评估法是通过调查分析, 采取“专家评估”和“群众评议”的办法,将各要素和子因素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通过分析比较进行评价。 该方法可用于确定要素和子因素的权数, 亦可用于确定定性评价的子因素的级别(档次)。
比较(1、2比较)法是利用价值分析中确定功能系数的方法, 按照各要素和子因素对岗位的影响程度及其重要性进行比较和打分, 通过数理统计方法进行评价。该方法一般用于确定要素和子因素的权数。
工作研究是运用方法研究与时间研究的技术,采用程序分析、 流程分析、操作动作分析、 工作地布置等手段对劳动强度中的某些子因素进行测定、评定、以确定其等级。
计分法(综合评价)是将要素、子因素不同标准的评价结果, 按照定量可比分值进行评价,确定岗位叫分值和类别的方法。 根据对各子因素评价结果,按照计分标准,计算出各子因素分值。各子因素的分值之和, 为要素的分值。各要素分值之和为各岗位的总分值。 按照岗位的计分范围确定相应技能等级和岗位类别。
1.权数的确定方法
在确定要素和子因素的权数时,可采用比较用(1、2 比较)和评估分析等方法。
(1)比较法(1、2比较)是运用矩阵表,对要素或子因素按其对岗位的影响程度进行一对一的比较打分,影响程度大的一方记“2”分,小的一方记“1”分,经过数理统计分析后,确定要素和子因素的权数。
例:子因素(劳动强度)权数计算(见下表) 劳动强度子因素权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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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用力程度│纯劳动时间│劳动姿势│精神疲劳│合计分值│权重系数
━━━━━┿━━━━┿━━━━━┿━━━━┿━━━━┿━━━━┿━━━━━
用力程度 │ - │ 2 │ 2 │ 2 │ 6 │0.33
━━━━━┿━━━━┿━━━━━┿━━━━┿━━━━┿━━━━┿━━━━━
纯劳动时间│ 1 │ - │ 2 │ 2 │ 5 │0.28
━━━━━┿━━━━┿━━━━━┿━━━━┿━━━━┿━━━━┿━━━━━
劳动姿势 │ 1 │ 1 │ - │ 2 │ 4 │0.22
━━━━━┿━━━━┿━━━━━┿━━━━┿━━━━┿━━━━┿━━━━━
精神疲劳 │ 1 │ 1 │ 1 │ - │ 3 │0.17
━━━━━┿━━━━┿━━━━━┿━━━━┿━━━━┿━━━━┿━━━━━
合 计 │ - │ - │ - │ - │ 18 │1
━━━━━┷━━━━┷━━━━━┷━━━━┷━━━━┷━━━━┷━━━━━
(2)评估法,是通过调查研究对要素或子因素进行分析评估,用排列对比分析的方法排出要素或子因素的顺序, 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出各要素或子因素的权数。
2.子因素等级的分值确定方法
(1)测量分级法
当子因素分级标准属于量化标准时,应采用测量分级方法。 通过使用仪器、仪表按照岗位子因素的内容,对岗位进行测量或测定, 将得到的测量数值直接与分级标准相对应,从而确定其等级, 并根据计分标准确定其分值。
(2)评估分级法
对子因素分级标准属于定性标准, 不宜采用测量分级的方法进行评价时,可由专家评估,进行分析、比较、排队,按评价标准确定其等级。 井根据计分标准确定其分值。
3.要素分值的确定方法
(1)要素分值=∑构成该要素的各子因素分值
(2)要素分值=∑(各子因素评价分值×该子因素的权重系数)×该要素的权重系数
4.综合评价分值的确定方法
综合评价分值是岗位的总分值。在综合评价中、对劳动技能、 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四项要素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以确定各岗位的综合评价分值。
综合评价分值=∑要素评价分值
在评价工作中,因测评标准、方法的缺陷和误差等原因, 造成个别岗位劳动评价结果与实际状况相距甚大的, 可运用统计学中的方法进行适当调整。

四、岗位劳动评价工作程序
科学、合理的岗位劳动评价工作程序,是做好评价工作的保证。 岗位劳动评价工作的程序一般应为:
1.确定评价对象和范围
岗位劳动评价的对象是企业的生产(工作)岗位。进行岗位劳动评价,要按照先进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确定岗位的设置, 并制定出相应的岗位规范。岗位的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因岗定责,对岗不对人的原则。
2.确定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全面、精简、可比、重点突出的原则, 参照本办法评价要素及子因素,结合企业生产、管理特点及管理手段现状, 对构成要素的子因素进行适当的选择、调整,以确定评价指标体系。
3.确定评价标准
企业可根据制定国家标准的指导思想和要求,参照国家、 行业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企业对岗位的要求, 制定本企业统一的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包括要素、子因素的权数, 子因素的分级标准和计分标准要尽量制定定量标准。
4.选择确定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可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科学测试与专家评估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运用多种技术与方法。对能够使用科学仪器手段的,可采用仪器测量, 暂不具备使用仪器的,可采用评估等方法,注意做好综合评价工作。
5.设计、制定岗位劳动评价表
根据评价工作的实际和需要,设计、制定评价使用的表格。 如:岗位基本情况调查表、作业时间观测记录表、岗位要素、 子因素调查测定表、岗位要素、子因素评价表、权数计算表、综合评价计分表等。
6.进行岗位劳动评价
岗位劳动评价分为单项子因素评价、单项要素评价和综合评价。
(1)对各子因素进行评价,确定其等级及相应的分值。
(2)对各要素进行评价确定其评价分值。
(3)对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四要素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岗位总分值。
(4)根据计分标准,按照评价分值,确定该岗位的技能级别和岗位类别。
附表一
┍━━━━┑ ┍━━━━┑
┍━━┥劳动技能┝━┯┥技术知识│
│ ┕━━━━┙ │┕━━━━┙
│ │┍━━━━┑
│ ┕┥操作技能│
┍━━━━┑ │ ┕━━━━┙
│ │ │ ┍━━━━┑
│工人岗位│ │ ┍━━━━┑ ┍┥生产责任│
│劳动评价┝━┿━━┥劳动责任┝━┥┕━━━━┙
│指标体系│ │ ┕━━━━┙ │┍━━━━┑
│ │ │ ┝┥设备责任│
│ │ │ │┕━━━━┙
┕━━━━┙ │ │┍━━━━┑
│ ┕┥安全责任│
│ ┕━━━━┙

│ ┍━━━━┑ ┍━━━━━━┑
┝━━┥劳动强度┝━┥用力程度 │
│ ┕━━━━┙ │纯劳动时间 │
│ │劳动姿态 │
│ │精神疲劳 │
│ ┕━━━━━━┙
│ ┍━━━━━━┑
│ ┍━━━━┑ │粉尘、温度 │
┕━━┥劳动条件┝━┥噪声、毒害物│
┕━━━━┙ │工作地 │
┕━━━━━━┙
附表二
┍━━━━━━━━━━━┑
┍━━━━┑ ┍┥文化、专业技术知识 │
┍━┥劳动技能┝━━┥┝━━━━━━━━━━━┥
│ ┕━━━━┙ ┕┥工作能力 │
│ ┕━━━━━━━━━━━┙
│ ┍━━━━━━━━━━━┑
│ ┍━━━━┑ ┍┥经济技术责任 │
┝━┥劳动责任┝━━┥┕━━━━━━━━━━━┙
│ ┕━━━━┙ │┍━━━━━━━━━━━┑
┍━━━━┑ │ ┝┥管理责任 │
│ │ │ │┕━━━━━━━━━━━┙
│干部岗位│ │ │┍━━━━━━━━━━━┑
│劳动评价┝━┥ ┕┥精神文明建设责任 │
│指标体系│ │ ┕━━━━━━━━━━━┙
│ │ │ ┍━━━━━━━━━━━┑
┕━━━━┙ │ ┍━━━━┑ ┍┥工作负荷量 │
┝━┥劳动强度┝━━┥┕━━━━━━━━━━━┙
│ ┕━━━━┙ │┍━━━━━━━━━━━┑
│ ┕┥精神疲劳 │
│ ┕━━━━━━━━━━━┙
│ ┍━━━━━━━━━━━┑
│ ┍━━━━┑ ┍┥工作地 │
┕━┥劳动条件┝━━┥┕━━━━━━━━━━━┙
┕━━━━┙ │┍━━━━━━━━━━━┑
┕┥工作环境 │
┕━━━━━━━━━━━┙
附件1 工人岗位劳动评价子因素分级标准(供参考)

附件1-1技术知识分级标准
技术知识系指岗位对操作者应具备的文化知识专业技术理论:
一级:部颁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初级工应知部分
二级:部颁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级工应知部分
三级:部颁工人枝术等级标准高级工应知部分
四级:按机委人(1987)183号文中技师任职条件中理论知识内容
五级:按机电人(1991)444号文附件一中高级技师任职条件中理论知识内容
注:对部颁标准中尚未制定颁发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可按“部标”的制定原则,由企业自行制定分级标准。
附件1-2 操作技能分级标准
操作技能要求系指岗位作业需要劳动者达到的技能水平和经验:
一级:部颁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初级工应会部分
二、三级:部颁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级工应会部分
四、五级:部颁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应会部分
六级:按机委人(1987)183号文中工人技师任职条件中实际技能传授技艺的要求。
七级:按机电人(1991)444号文件附件一中高级技师任职条件中实际技能、传授技艺的要求。
注:在部颁标准中对尚未制定颁发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可按“部标”的制定原则,由企业自行制定分极标准。
附件1-3 生产责任分级标准
生产责任系指岗位劳动者完成任务时对最终产品(工作)质量, 数量应负的责任程度:
一级:与企业最终产品质量、生产数量有一定关系的辅助、服务岗位
二级:与企业最终产品质量、生产数量有直接关系的辅助生产(工作)岗位
三级:与企业最终产品质量、 生产数量密切相关的辅助生产(工作)岗位
四级:与企业最终产品质量生产、 数量密切相关的一般工序生产(工作)岗位
五级:与企业最终产品质量、 生产数量密切相关的关键工序生产(工作)岗位
附件1-4 设备责任分级标准
设备责任系指岗位劳动者使用、维修保养设备、 工艺装备在发生失误时因设备、工艺装备复杂程度不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
一级:使用一般生产设备,发生事故时经济损失较小。
二级:使用精、大、稀设备,发生事故时经济损失较大。
三级:使用部(局)管设备,发生事故时经济损失很大。
附件1-5 安全责任分级标准
安全责任系指该岗位劳动者发生工作事故时, 造成自身和危及他人伤害事故的可能性和程度:
一级:所在岗位出现工作事故,不易发生工伤。
二级:所在岗位出现工作事故, 易发生轻伤或不易发生燃爆等安全事故
三级:所在岗位出现工作事故, 易发生重伤或轻易发生燃爆等安全事故
四级:所在岗位出现工作事故, 易发生恶性死亡事故或容易发生燃爆等重大安全事故。
附件1-6 用力程度分级标准
用力程度系指岗位要求劳动者完成定额任务时所使用的力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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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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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定额内经│0.5 │~1│~ │~2│~3│~5
手重量(吨)│以下│ │1.5 │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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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某些岗位不宜用经手重量反映体力消耗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分
级标准。
②有条件的单位可参照国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确定等级。
附件1-7 纯劳动时间分级标准
纯劳动时间系指岗位要求劳动者完成班劳动定额时所需自身劳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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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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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劳动时间│2级│~3│~4│~5│~6│~6
(小时) │以下│ │ │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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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8 劳动姿势分级标准
劳动姿势系指岗位劳动者完成企业时必须做出的姿势:
一级:以站坐结合,可时常随意移动的作业
二级:以固定坐姿为主的作业
三级:以站立为主的作业
四级:以蹲位、大弯腰为主的作业
五级:以仰面为主的作业
附件1-9 精神疲劳分级标准
精神疲劳系指岗位劳动者作业时因注意力集中、 单调等原因造成的精神疲劳程度:
一级:间断重复操作,需适当注意力,间断注视目的物
二级:较长时间单调作业,比较高度集中, 连续或近似连续注视目的物
三级:长时间单调作业,高度集中,连续注视目的物的细小移动
附件1-10 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粉尘危害程度系指岗位所处环境中粉尘对劳动者的危害影响程度:
一级:国家标准GB5817一85中0级
二级:国家标准GB5817—86中Ⅰ级
三级:国家标准GB5817—86中Ⅱ级
四级:国家标准GB5817—86中Ⅲ级
五级:国家标准GB5817—86中Ⅳ级
附件1-11 温度环境影响分级标准
温度环境影响程度系指岗位所处环境中温度对劳动者的影响程度:
一级:以常温条件为主的作业
二级:以恒温条件为主的作业
三级:国家标准GB4200—84中Ⅰ级
四级:国家标准GB4200—84中Ⅱ级
五级:国家标准GB4200—84中Ⅲ级
六级:国家标准GB4200—84中Ⅳ级
附件1-12 噪声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噪声系指岗位所处环境中噪声对劳动者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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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声 \ 等 级│ │ │ │ │
\ 强度db(A)\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接触时间(小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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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及以上 │< 85 │> 85 │> 90 │ >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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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以上 │> 85 │> 90 │> 96 │ >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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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 │> 90 │> 96 │> 99 │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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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3 毒害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毒害物危害程度系指岗位所处环境中毒害物对劳动者的影响程度:
一级:国家标准GB12331一90中0级(安全)
二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中一级(轻度危害)
三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中二级(中度危害)
四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中三级(高度危害)
五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中四级(极度危害)
附件11-14 工作地分级标准
工作地系指岗位所处工作地点对劳动者的影响程度:
一级:地面室内为主的作业
二级:地面室内外为主的作业
三级:高空(2米以上)为主的作业
附件2 干部岗位劳动评价子因素分级标准(供参考)
附件2-1 文化专业知识分级标准
文化专业知识系指岗位对干部应具备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理论的要求:
一级: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级: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当中专水平、 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
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级: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大专水平, 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
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代
科学的生产管理技术,方法和发展趋势。
四级: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当水平, 精通并能创造性运用本
专业技术(理论)适应, 掌握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代科学的生
产管理技术、方法和发展趋势。
附件2-2 工作能力分级标准
工作能力系指岗位对干部在生产(经济)技术管理、研究、设计、 政策水平、分析判断、组织协调、语言文字等诸方面能力的要求:
一级:了解本专业工作内容,照章办事、 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性工作的
能力。
二级:了解和初步掌握本专业工作内容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政策规定,
具有简单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完成一般性技术管理工作。
三级:较熟悉本专业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有一定分析判断能力, 能
够独立解决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问题, 受过培训能独立承担本
专业中一般项目的设计、技术管理工作、 完成一般性工作总结
报告。
四级:熟悉本专业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 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独立
判断及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受过一定的培训, 有
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开拓能力,能独立承担较复杂的研究, 设计
项目,能撰写一定水平的总结,报告。
五级:有较高的政策(技术)业务水平和综合分析, 自由独立判断和
解决处理本专业文字工作的能力,受过系统的培训, 有较丰富
的工作经验, 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能够独立主持或组织本专业
内的重大课题研究和设计项目,能撰写较高水平的总结、报告。
六级:精通本专业、具有解决重大、 疑难问题和全面主持工作的组织
能力,受过全面系统的培训,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具有很强的
开拓能力或独立承担国家重点研究课题和特大工程技术项目设
计。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独创能力。
附件2-3 技术经济责任
技术经济责任系指所在岗位、干部工作质量的好坏、在技术、 管理等方面出现误差、导致经济损失程度:
一级:所在岗位发生工作失误, 对企业最终产品成本及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小。
二级:所在岗位发生工作失误, 对企业最终产品成本及企业经济效益影响一般。
三级:所在岗位发生工作失误, 对企业最终产品成本及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大。
四级:所在岗位发生工作失误, 对企业最终产品成本及企业经济效益影响很大。
附件2-4 管理责任分级标准
管理责任系指干部所处岗位的管理层次和与企业最终生产经营目标相联系的紧密程度:
一级:一般工作岗位,与企业最终生产经营目标有间接联系。
二级:职能科室、一般行政技术岗位, 与企业最终生产经营目标联系一般。
三级:处室、分厂、车间中层领导、中级技术专业管理岗位, 与企业最终生产经营目标联系较密切。
四级:处室、分厂级领导或相当级别的高级技术管理岗位, 与企业最终生产经营目标联系密切。
五级:大型企业厂领导或相当级别的高级技术管理岗位, 与企业最终生产经营目标联系很密切。
附件2-5 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分级标准
精神文明建设责任--—指岗位要求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 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所应担负的责任大小:
一级:岗位要求干部对本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负有一般责任。
二级:岗位要求干部对本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负有一定的责任。
三级:岗位要求干部对本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负有较大责任。
四级:岗位要求干部对本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负主要责任。
五级:岗位要求干部对本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负全面责任。
附件2-6 工作负荷分级标准
工作负荷系指岗位对干部日常确定性工作和非确定性工作时间与制度工作时间的比率:
一级:工作负荷率 50%以下
二级:工作负荷率 51%~60%
三级:工作负荷率 61%~70%
四级:工作负荷率 71%~80%
五级:工作负荷率 >80%
附件2-7 精神疲劳分级标准
精神疲劳系指干部完成本岗位工作所产生的精神疲劳的程度:
一级:照章办事,日常工作无严格的时间制约。
二级:间断性工作,但有时间要求,有较小的心理压力。
三级:间断性工作,有一定的周期性要求并有心理负担。
四级:工作比较单调,频率高、易产生较大的心理压力。
五级:具有创造性劳动,工作频率高,有周期性的时间要求, 易产生很大的心理压力。
附件2-8 工作地分级标准
工作地系指岗位干部工作地点的差别:
一级:以办公室工作为主的工作岗位。
二级:办公室设在生产现场的工作岗位。
三级:以生产现场为主的工作岗位。
附件2-9 工作环境分级标准
工作环境系指管理岗位所处环境中毒害等因素影响和地处室内状况的差别:
一级:基本无毒害物质(含粉尘、噪声、高温等)影响。
二级:间断性的一般接触对人体有害的毒害物质(含粉尘、噪声、 高温等)或10%以上时间在室外、高空等较差环境中工作。
三级:经常接触对人体有较大损害的毒害物质(含粉尘、噪声、 高温等)或30%以上时间在室外、高空、地上等恶劣环境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