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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2 16:0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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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
1992年4月20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合法机构。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的收费种类为: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须缴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须缴纳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缴纳频率占用费。
第五条 注册登记费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收取。
频率占用费按年度收取。不足3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算,超过3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占用费一次性收取。
设备检测费在对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时收取。由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广播电影电视部、新华社等,免收设备检测费。
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六条 下列电台免缴频率占用费:
(一)专用于战备、防火、防汛、防震等抢险救灾的电台;
(二)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对外广播台;
(三)业余无线电台;
(四)对武警部队设置无线电台的频率占用费比照军队的作法暂免征收,待军队作出规定后再具体研究。
第七条 卫生急救、无偿气象服务以及党政领导机关和司法、新闻部门等因公益需要而设置使用且无经济收入的电台,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方案,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减缴频率占用费。
对公安和安全系统设置电台的频率占用费减半收取。
对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及驻华代表机构设置使用的电台征收相关费用,本着对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第八条 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收入,用于补充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的不足,年底决算多余部分上缴财政。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将全省上一年度收取频率占用费总额的5%上缴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用于补充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的不足。
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无线电管理费用,直接列入成本,纳入企业管理费开支;
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无线电管理费用,纳入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应将上一年度的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的收取、使用和结存情况向省财政部门作出年度报告,同时抄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
第十二条 应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在缴费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按物价、财政部门的决定缴费,然后向上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复议,或通过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费在不高于附表标准范围内,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标准。
附表:无线电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附表:
无线电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
--------------------------------------------------------------------------------------
标 项 | 频 率 |注 册| 设 备 | 说 明
准 目 | 占用费 |登记费| 检测费 |
设备类别 | (元) |(元)| (元) |
----------------------------|----------|------|----------|------------------------
无 线 话 筒 | | 5 | 10~ | 1.无线电话的频
|----------|------| 15/台|率占用费一次性收取。
无 线 电 话 | 20 | 5 | | 2.频率占用费计
----------------------------|----------|------|----------|算方法:
甚 |3W以下(含) | 40 |10 | |T=N×E×F
高无|----------------------|----------|------| |(T:应征收频率占用费
频线|3~5W(含) | 50 |10 | |总额:
、电|----------------------|----------|------| 10~ |N:表中所列收费基数
特台|5--15W(含) | 70 |10 | |×频点数(微波波道
高 |----------------------|----------|------| 90/台| 设备数+1
频 |15~25W(含) |100 |10 | |数)×----------
|----------------------|----------|------| | 2
|25~50W(含) |150 |10 | |E:修正系数。根据不同
|----------------------|----------|------| |地区电台分布情况确
|50W以上 |250 |10 | |定,最高值取1.5;
----|----------------------|----------|------|----------|F:表示因数,根据不同
|5W以下(含) | 40 |10 | |频段占用情况确定,最
长 |----------------------|----------|------| |高值取1.5。)
中 |5~15W(含) | 70 |10 | | 3.设备检测费。根
短 |----------------------|----------|------| |据检测内容工作量大
波 |15~150W(含) |120 |10 | 10/台|小、技术上的难易程度
电 |----------------------|----------|------| |在给定范围内选定。
台 |150~500W(含)|250 |10 | 至 | 4.表中未包括的
|----------------------|----------|------| |设备(包括没有广告费
|500W以上 |400 |10 |200/台|收入的电视差转台、广
----|----------------------|----------|------| |播转播台)可参照表内
传系|5W以下(含) |300 |10 | |相似类别收费。
呼 |----------------------|----------|------| |
发 |5~25W(含) |400 |10 | |
信统|----------------------|----------|------| |
|25W以上 |500 |10 | |
--------------------------------------------------------------------------------------
无线电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续表)
--------------------------------------------------------------------------------------
标 项 | 频 率 |注 册| 设 备 | 说 明
准 目 | 占用费 |登记费| 检测费 |
设备类别 | (元) |(元)| (元) |
----------------------------|----------|------|----------|------------------------
遥速|15W以下(含) | 80 |10 | |
控测|----------------------|----------|------| |
遥距|15~50W(含) |110 |10 | |
测电|----------------------|----------|------| |
测台|50W以上 |200 |10 | |
----|----------------------|----------|------| |
雷 |10KW以下(含) |400 |10 | 20/台|
|----------------------|----------|------| |
达 |10kW以上(含) |500 |10 | 至 |
----|----------------------|----------|------| |
微备|60路以下(含) |100 |10 |400/台|
波卫|----------------------|----------|------| |
收星|60~300路(含) |200 |10 | |
发地|----------------------|----------|------| |
信球|300~960路(含)|300 |10 | |
设站|----------------------|----------|------| |
|960路以上 |400 |10 | |
----------------------------|----------|------| |
电视、广播台 |10分钟最|10 | |
(含差转、转播台) |低广告费 | | |
--------------------------------------------------------------------------------------


关于转发人民银行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转发人民银行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9年3月1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南京、成都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40号《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情况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出补充规定,请各行一并贯彻执行。
一、车辆购置专项贷款执行差别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二、各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地方设备储备贷款利率,各行可以参照一年期年利率按11·34%、二年期年利率按12·74%的水平自行规定。
三、对在建设银行开户的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的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备付金存款年利率8·64%执行。
四、国家和地方专业投资公司在建设银行的存款利率,按企业、事业单位活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五、调整后的利率均从1989年2月1日起执行,并分段计息。
六、为便于工作,这次随文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42号《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通知》(原来已摘要转发过)。

附件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邮电部:
总行1989年1月18日下发了《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通知》,现就有关具体事宜规定如下:
一、有关存款利率的具体问题
(一)1989年2 月1 日前发行的大额定期存单,按原规定利率计息,不实行分段计息。1989年2 月1 日前经人民银行批准,但尚未发行的和2 月1 日以后发行的大额定期存单,其利率一年期、 二年期的可在调整后的同期存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 --10%,三年期以上的大额定期存单, 除按调整后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外,再给予保值贴补,但利率不再上浮。
(二)各银行可增设一年期以下的存款利率档次,其利率在计算复利不超过一年期存款利率的基础上确定。对已开办的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其利率可作相应调整,但必须报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协调、统一后执行。
(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存款计息范围不变,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期存款不能提前支取;如果企业临时需要资金,可将存款作为抵押品,办理抵押贷款,其利率比同档次存款利率高1·5--2·1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从发放贷款日至该定期存款到期日止。
(四)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调整后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利率计息,“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和返还性人寿保险金按调整后的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开办的退休养老基金保险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等存款,其利率按调整以后的同期储蓄利率执行。
上述三年以上存款均不实行保值贴补。
(五)各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利率一律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不得上浮。
(六)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办的特种存款,其利率从1989年2月1日起,一年期由原来的年利率9 %提高到年利率12.6%,半年期由7. 56%提高到9.72%,半年期以下的特种存款利率由省、市(区)分行确定,其利率水平不得超过半年期9.72%。
二、有关贷款利率的具体问题
(一)一年期以下各档次的贷款利率,由各专业银行根据结构调整和加速资金周转的要求,对不同行业并分别贷款期限长短,增设不同的贷款利率档次,报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批准后实施。
(二)住房贷款利率,仍本着“低来低去”的原则,存、贷款之间保持1 .5‰的利差,并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三)《通知》中规定的粮油贷款利率是指合同内定购贷款,不包括议价粮、油贷款。由于两种贷款利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划分清楚,故按照两种贷款所占比重,对粮食企业贷款核定一个混合的贷款利率,按年利率10.08%执行。
(四)由于收购棉花贷款利率,与储存、初加工棉花贷款利率很难划清,基层企业和银行均不好掌握,因此,现核定一个混合贷款利率,按年利率10.08执行。
(五)对出口创汇产品收购贷款实行低利率。由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口、进口产品贷款不易分清,现根据其在外贸贷款中所占比重确定一个混合利率,按年利率10.44%执行。
(六)对原来确定的能源、交通、通信和一部分原材料工业等13个行业以及盐业和农业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利率,仍实行差别利率。利率调整后如何执行,人民银行正同有关部门测算,待确定后即公布施行。
(七)委托贷款利率仍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
(八)同业拆借利率仍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使用拆入资金发放贷款利率,要按照《通知》中有关贷款利率及可以向上浮动的幅度的规定执行。
三、有关优惠贷款利率及补贴问题
(一)人民银行发放的老、少、边、穷经济开发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的利率均由原来的年利率4.68%调整到年利率7.02%。
(二)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利率由年利率6.12%调整到8 .46%,银行向企业按年率11.34%收息,对年利率8.46%与11.34%之间的差额单独计算,返还给企业补充自有资金。其中财政负担的62%,年终由专业银行总行与财政部统一清算。
(三)邮电部系统的通信基础设施贷款利率由年利率9%调整到年利率11.34%。
(四)民政部门办的福利工厂贷款利率,可在调整后的年利率11.34%的基础上下浮,但不得低于年利率9.54%。
(五)地方经济开发贷款利率,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利率,均按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或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六)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利率也相应提高,由年利率9%调整为年利率11.34%。
(七)1987年以后人民银行开办的黄金设备贷款利率,在原各档次利率基础上分别相应增加2 .34个百分点,即由原来的6.12%、6.84%、7.56%分别调整到8.46%、9.18%、9.9 %; 1987年以前由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发放的国营企业黄金设备贷款尚未收回的部分,在原定期限内,由人民银行按年利率12.78%与各档次的利差给予补贴。
(八)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每年发放的4亿元技术开发贷款,仍按2.4‰给予利差补贴。该项贷款利率是否变动由工商银行决定。
(九)对各专业银行1986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赊销纯棉布、絮棉无息贷款,从198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1.34%给予补贴。
(十)对中国银行发放的机电产品卖方信贷贷款,仍按月利率1.2‰给予利差补贴。
(十一)农业银行发放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利率仍维持原利率,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的这部门贷款利率,仍按年利率5.76%执行。
(十二)工商银行发放的银行系统印制企业基本建设贷款和储备贷款的利率,仍按年利率5.4 %执行。其与固定资产贷款之间的利差,即5. 4%与12.78%之间的利差由人民银行给予补贴。
四、有关债券利率问题
已发行的债券利率,这次不进行调整,仍按原定利率计息,直到债券到期为止。1989年2月1日以后新发行的一年期以上债券的利率,可在同期存款利率基础上上浮10--20%特种贷款利率可比调整后的债券利率高2.0 --3. 0个百分点。
五、有关贷款加息问题
(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等的处理,从2月1日起,原订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的,均不作调整。
(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欠交准备金,每天按万分之三加收利息;对有意不交足准备金或拖延时间欠缴的,每天仍按万分之五加收利息。
(三)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调整以后,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余缺情况,将上述贷款利率向上浮动5--10%。
六、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内部的联行利率由各行自行调整,人民银行的联行利率及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的存、贷款利率调整方案将另行通知。
七、有关保值贴补率问题
人民银行公布的保值贴补率是对3年期以上存款利率与物价上升幅度差数的补贴。按照去年三季度比去年一季度的社会商品零售和服务项目价格总指数计算,今年一季度到期的3年期储蓄存款总收益率为25.85%,当3年期存款年利率为9.72%时,年贴补率为16.13%。
今年2月1日,3年期存款年利率调整为13.14%,年贴补率即为12.71%。
由于我国的存、贷款利率是分段计息的,因而在2月1日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后,为了计算方便,凡应享受保值贴补率的3年期以上的储蓄存款,都从1988年9月10日起执行2月1日调整后的储蓄存款利率。今后如遇调整利率,对保值储蓄都要从1988年9月10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新利率。但对提前支取的3年期以上存款不给保值贴补,仍实行分段计息。

附件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邮电部:
为贯彻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决策,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存、贷款利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存款利率
提高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利率,半年期定期存款由现行年利率6.48%调到年利率9%;一年期存款由现行年利率8.64%调到年利率11.34%;二年期存款由现行年利润9.18%调到12.24%;三年期存款由现行年利率9.72%调到年利率13.14%;五年期存款由现行年利率10.8 %调到年利率14.94%;八年期存款由现行年利率12. 42%调到年利率17.64%。对城乡居民三年期以上储蓄存款继续实行保值。即在调整后各档次利率基础上再加保值贴补率;物价指数低于三年期利率水平时仍按调高后的利率付息。活期存款利率不作调整。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以及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均相应提高。
对企业、事业单位三年以上定期存款仍不实行保值贴补。
各金融机构以及邮政办储蓄部门均按调整后的存款利率执行。一律不得向上浮动。
二、提高贷款利率
存款利率调整以后,贷款利率需要相应调高,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9%调到年利率11.34%。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9%调到年利率11.34%;一年以上至三年期贷款,由现行年利率9.9%调到年利率12.78%,三年以上至五年期贷款,由现行年利率10.8 %调到年利率14.4 %;五年以上至十年期贷款,由现行年利率13. 32%调到年利率19.26%;十年以上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根据一年期的贷款利率的复利确定。
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可上浮50%。超过50%的,要报省人民银行批准。
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不包括城乡信用社)对各项贷款利率上浮30%的规定不变。
三、相应提高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各金融机构上交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利率由现行年利率5.04%调到年利率7.20%。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年利率6.48%调到年利率8.64%。年度性贷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8.28%调到年利率10.44%;季节性贷款利率由现行利率7.56%
调到年利率9.72%;日拆性贷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6.84%调到年利率9.0%。
四、实行贷款差别利率
1 、对原来确定的能源、交通、 通信和一部分原材料工业等十三个行业以及盐业和农业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利率,仍实行差别利率。在调整后的正常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水平上,人民银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每年确定向下浮动10--20%的行业和企业。个别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向下浮动30%。
2 、对出口产品收购贷款利率,仍维持现行年利率9%的水平, 对外贸加工企业贷款利率要按调整后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对粮、棉、油贷款利率仍维持现行年利率9%,银行则相应减少对财政上交的税利。
3 、对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以及其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均在原优惠利率的基础上,提高2.34个百分点。仍给予低息照顾。扶贫专项贷款利率暂不变动。
五、进一步强化加息罚息制度
对逾期贷款的加息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对超储积压和有问题商品占用的贷款加息由现行的30%提高到50%;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加息由50%提高到100%。
调整后的存款、贷款利率均从1989年2月1日起执行,并分段计息。
附一:银行存款利率调整表
年息%
────┬────┬───────────────────
│ │ 存 款 利 率
│ 项 目├───────────────────
│ │ 调整前 调整后
────┼────┼───────────────────
城 事 │ 活 期│ 2.88 2.88
乡 业 │ 定 期│
居 单 │ 半 年│ 6.84 9.00
民 位 │ 一 年│ 8.64 11.34
和 存 │ 二 年│ 9.18 12.24
企 款 │ 三 年│ 9.72 13.14
业 │ 五 年│ 10.80 14.94
、 │ 八 年│ 12.42 17.64
────┴────┴───────────────────
附二: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表
年息%
─────────┬───────────────────
│ 贷款利率
项 目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流动资金贷款 │ 9.00 │ 11.34
固定资产贷款 │ │
一年以下 │ 9.00 │ 11.34
一年以上至三年 │ 9.90 │ 12.78
三年以上至五年 │ 10.80 │ 14.40
五年以上至十年 │ 13.32 │ 19.26
十年以上 │ 16.20 │根据一年期的贷款利率复
│ │利确定
─────────┴────────┴──────────
附三: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年息%
─────────┬───────────────────
│ 存、贷款利率
项 目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存款准备金 │ 5.04 │ 7.20
备付金存款 │ 6.48 │ 8.64
年度性贷款 │ 8.28 │ 10.44
季节性贷款 │ 7.56 │ 9.72
日拆性贷款 │ 6.84 │ 9.00
─────────┴────────┴──────────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国务院体改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ΟΟ二年九月十七日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国务院体改办 二OO二年九月三日)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50多年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形成了数千亿元的水利固定资产,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等。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大量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如不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近年来相继投入巨资新建的大量水利设施也将老化失修、积病成险。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 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力争在3到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效绩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水资源综合利用及跨流域(指全国七大流域)引水等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一个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骨干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行政区划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行政区划内的水利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
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它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它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以后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的资质标准;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除中央直属及跨省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外,地方水价制定和调整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或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出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强化计收管理。要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广按立方米计量。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30%(调整后的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15%用于应急度汛),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安排。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安排。
中央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用于中央所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对贫困地区、县所属的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的补贴。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
剥离水管单位兴办的社会职能机构,水管单位所属的学校、医院原则上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人员成建制划转。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
转制为中央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可参照国家对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应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
(八)税收扶持政策。
在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
(十)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明晰所有权,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强化安全管理。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旅游等经营项目,要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原则上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戗台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十二)加快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
要尽快修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快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水行政执法的力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
水管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密切配合。要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选择典型进行跟踪调研。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