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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美容服务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15 23:46: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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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美容服务管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美容服务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美容服务行业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美容服务,分为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
医疗美容是指通过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它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包括纹刺术、磨削术、重睑术、隆鼻术、隆胸术、吸脂减肥等美容手术)。
生活美容是指护肤、化妆、健身、美发等非药物、非手术医疗性的美容服务。
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美容机构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生活美容实施日常监督。
第四条 凡在我市从事美容服务的经营者(包括医院、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开办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美容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凡申请从事美容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医发〔1994〕第30号)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申请从事生活美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到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上述许可证后,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
业。
第七条 美容机构实施美容事前,应向消费者明示美容达到的效果,美容后应注意的事项,并填写美容报告单,由消费者签字。
美容服务必须在公开场所明码标价,出具合法收据。
第八条 除国家规定的部门可评定美容师等级,并颁发证书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评定和颁发美容师等级证书。
第九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美容服务,没有达到约定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重做。重做仍达不到约定效果的,退还已收的服务费,并承担给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十条 因美容服务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成立美容服务质量鉴定委员会(非常设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聘请医学专家、美容专家组成。凡美容服务质量纠纷,其责任难以分清的,提请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非法所得。属生活美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医疗美容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收缴非法证书,没收发证单位非法所得,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5日

民政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明确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所需救护车分配渠道的通知

民政部 卫生部 等


民政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明确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所需救护车分配渠道的通知
民政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厅(局)、医药局(医药总公司):
民政部门举办的残废军人休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共一千四百四十所,收养八万三千五百多人,都是孤老病残人员。这些单位多数离市区较远,交通不便,医疗条件较差,有的则没有医疗设施。收养人员
中,时有急重病人需送医院抢救治疗;有些伤残人员和残废儿童要到医院作手术或矫形,但绝大多数单位没有救护车,有的单位连机动车也没有,于工作极为不利。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安置、收养人员的关怀,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他们的伤残和疾病能得到及时治疗,较大的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需要配备救护车。
按现行的物资分配渠道,救护车的分配是由省(市、区)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公司)或卫生部门主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根据需要每年向省(市、区)主管救护车分配的部门提出救护车申请计划,主管分配部门要把民政部门列为分配单位,尽可能予以照顾,逐步加以解决




1984年6月27日
抵押权的概念

苏佰林


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债权人得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物权,但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设定的,要债权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在这一点上,它与依法律规定当然地产生的留置权有所不同。
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抵押权的成立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人不必将抵押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而由自己继续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处分,发挥物的效用。
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律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抵押物的变卖价金中优先得到清偿,即抵押权人得排除无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比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