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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维新与长春市电子仪器厂房屋纠纷案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时间:2024-05-13 00:47: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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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维新与长春市电子仪器厂房屋纠纷案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维新与长春市电子仪器厂房屋纠纷案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年12月27日《关于王维新与长春市电子仪器厂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王维新与长春市电子仪器厂没有订立房屋买卖契约,只有1970年长春市电子仪器厂付给王维新之妻刘瑞清借房费和交房款的两张各500元的借据。从1970年至诉讼前,长春市电子仪器厂并未取得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允许购买讼争私房的批件,且该厂现在又不需使用该房。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长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的处理意见也不予承认双方的交易。据此,我们认为,按照我国关于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的一贯政策法律规定,此案不适用我院(85)法民字第14号批复,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是适当的,即双方买卖关系不成立,即使存在买卖关系,也应视为无效。鉴于双方当事人都有规避法律、政策的行为,终审判决后,吉林省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善意有偿取得了讼争房屋,具体处理时,请你院根据此案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甘肃省关于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农村的若干规定(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关于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农村的若干规定(试行)

 (1987年3月24日 甘政发〔1987〕4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精神,为鼓励、支持有抱负、有胆识、有才干、有开拓精神的科技人员到乡镇、农村去传播科学技术,推动我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现就有关政策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支持和鼓励部分在职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离职、业余兼职等方式,走出科技部门、高等学校、政府机构、大中型企业、军工单位以及其他人才比较集中的单位,以个人或自愿组合的集体形式到乡镇、农村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形式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和承包包括“星火计划”在内的科技和经济建设项目。
  各科技部门、高等学校、政府机构、大中型企业、军工单位以及其他人才比较集中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积极疏通人才流动渠道,支持科技人员到乡镇、农村开展各种科技活动,为农村脱贫致富建功立业。
  需要人才和技术的集体乡镇企业、广大农村以及国营中小型企业,要创造条件,改善资金和技术投入环境,采用调入、借用、招聘等方式,实行优惠政策,积极吸引科技人员。


  二、凡自愿调离、离职去乡镇、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其手续按甘政发〔1984〕1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凡停薪留职去乡镇、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应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可以回原单位工作,也可以辞职或离职。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工资、奖金,不享受公费医疗,其他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工龄连续计算。留职人员应将个人总收入的5—10%交原单位,到省内三十三个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县、市的可以免交。


  四、凡自愿辞去原单位职务或离职去乡镇、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经批准辞职的科技人员人事档案转到所去县的人事管理部门备查,原住房可以继续使用,户口在城镇的可以不转。


  五、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和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乡镇、农村从事兼职活动,收入原则上归本人,如占用本职工作时间、利用本单位仪器设备和技术资料的,需经本单位批准,并按章交费。


  六、有计划地组织在职科技人员带项目、带任务、带成果到乡镇、农村工作,受委派的科技人员除享受原单位的一切待遇外,还可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报酬,具体办法由派人单位和本人议定。


  七、科技人员到乡镇、农村承包、承租、领办、创办、兴办各种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所需资金可以自筹,可以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集资,也可以向银行和信用社申请贷款,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八、科技人员到乡镇、农村承包、承租、领办、创办、兴办各种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可根据经济效益的大小取得优厚报酬,不受原工资数额的限制。
  承包包括“星火计划”在内的科技和经济项目,承包人提出项目经费使用预算,经项目负责单位审核后执行。项目完成并取得效益后,按合同提取报酬。非行政、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停薪留职、辞职的科技人员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基本生活费用可在项目经费中酌情列支。
  科技人员可将个人的非职务成果、发明和技术向企业入股或转让,并按股分红或收取转让费。
  科技人员到乡镇、农村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取得经济效益后,可以从纯收入中提取10—15%作为津贴和奖励,并不计征奖金税。


  九、对到乡镇、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同样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由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评审并受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主要依据对国家贡献的大小,对外语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科技人员在乡镇、农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申请各种科技奖,并将成绩计入业务考绩档案。


  十、对自愿到乡镇、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包括高师、中师以及其他专业分配作中小学师资的毕业生),有关学校和毕业生派遣部门应予支持,并不受计划指标的限制。这些毕业生保留国家干部身份,人事档案、户口落到县、市人事公安部门,并从报到之日起计算工龄,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本人议定。工作五年后(不含见习期一年),可以调整到全民所有制单位。


  十一、科技人员提出调离、停薪留职、辞职到乡镇、农村工作,所在单位应予支持,有争议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仲裁。


  十二、社会闲散科技人员、离退休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聘到乡镇、农村从事各种科技、经济活动,应予鼓励和支持,并可根据他们的工作实绩,给予相应的报酬。离退休人员原享受的离退休待遇不变。


  十三、本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大中城市的科技人员向省内中小城镇流动。科技人员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相互调动和出省调动,仍按人事部门原有规定办理。


  十四、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工人支援乡镇、农村,一般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凡以前有关规定、条例、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办发〔2005〕42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鹰潭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28号),为加强我市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规范督学的聘任与管理,完善督导机制,推动教育督导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育督导工作。
  2、长期在教育战线工作,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担任过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相应领导职务或在当地具有一定名望的离退休干部或教师。
  3、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和市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
  4、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二、审批程序
  5、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任职条件推荐拟任人选,报市教育局审核。
  6、市教育局对拟任人选进行审核后,提出正式人选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批。
  7、公布审批结果,颁发聘任证书。
  三、工作职责
  8、在省、市教育督导机构的组织安排下,对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9、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督导机构的组织安排下,对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进行督导评估。
  10、根据组织和安排,对各级各类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办学水平进行督导评估。
  11、根据组织和安排,对各级各类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安全工作、收费工作及其他教育教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12、根据授权,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
  四、队伍建设与管理
  13、根据有关规定,市督学在市教育督导机构的管理和安排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对市教育督导机构负责。
  14、市督学每届任职期限为三年,根据工作业绩和身体状况可以续聘,但不得超过两届。
  15、市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市督学的聘任、续聘和解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