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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已废止)

时间:2024-05-19 10:11: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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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4年9月2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即规范、标准和规程,下同)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需要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一)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维护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技术及质量要求。
(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的技术要求。
(三)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量与单位、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四)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方法、质量检测、检验评定标准等。
(五)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其它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维护及验收等行业综合性的和重要的技术及质量标准。
(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有关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标准。
(三)水运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通用的量与单位、术语、代号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水运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方法、质量检测、检验评定标准等。
(五)水运工程建设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中设计、施工和评定的有关内容,以及制图、试验方法、术语、代号等标准,将逐步过渡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简称部基建司,下同)是交通部制订和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职能管理部门;水运规划设计院负责行业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受交通部委托可承担标准的审查、成果审定等工作。

第二章 长远规划、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长远规划(十年)和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基础;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长远规划和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的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和建设单位等可根据交通部的统一要求和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提出建议方案。
(二)部基建司对长远规划和五年计划建议方案进行汇总,在召开有关专家审查会的基础上,制定和下达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长远规划和五年计划。
第七条 年度计划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各有关单位可根据五年计划,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向部基建司提出立项报告,并填报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推荐性标准由标委会向部基建司提出立项申请。
第八条 承担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科研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的单位。
第九条 年度计划项目的确定,由部基建司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由编制计划的简要说明和项目计划两部分组成。项目计划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经费预算、主编单位、拟推荐的参加单位、起止年限和进度安排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作为指令性任务下达。
第十条 各主编单位必须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年度计划需做较大调整时,应向部基建司提交调整计划的建议和申请变更计划的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按调整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部基建司对标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制订、修订
第十二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十三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纳入该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经专家审定,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成果可纳入标准。
第十四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需纳入标准的内容,应经部基建司或委托标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审定。
第十五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要了解和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动态,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凡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并符合我国国情的内容可纳入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其条文规定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炼;其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前后一致,不得矛盾。
第十七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一般不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十八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必须充分发扬技术民主。对行业标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应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恰如其分地作出结论。
第十九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条 准备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编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的要求,及时组织召开编写组工作会议(对新编制的、规模较大的、以及综合性的标准,须邀请有关专家咨询)。落实标准编写组成员和制订标准的技术工作大纲,报部基建司审批后方可进行编制工作。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如标准编写组成员或工作大纲有变动,亦须报批。
(二)技术工作大纲包括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写组成员分工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写组根据制订标准的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调查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该项工作。调查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并将整理好的原始调查记录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由编写组统一归档,不得扩散。
(二)测试验证工作在编写组统一计划下进行,落实承担单位、制定测试验证工作大纲、确定统一的测试验证方法等。测试验证结果,由部基建司或委托标委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定。审定成果及有关的原始资料由编写组统一归档。
(三)编写组对标准中重大或有分歧的问题,应根据需要召开专题研讨会议。邀请有代表性的专家参加,并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等由编写组统一归档。
(四)编写组在完成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负责。
(五)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由主编单位印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并抄送部基建司1式2份。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必要时,对其中重要的问题,可以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送审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写组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的调查研究、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研讨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二)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标准,需进行全面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按标准送审稿组织试设计,并提出报告。
(三)标准送审的文件一般包括:送审报告(附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试设计报告等)、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审查会议代表建议名单等。送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制订标准任务的来源、制订标准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国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标准的简要评价、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等。以公文的形式报部基建司1式3份。
(四)标准送审稿的审查,由部基建司或委托标委会主持。一般采用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经部基建司同意,也可以采用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形式。某些技术相关性强的项目,须组织预审查。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部基建司印发有关单位共同执行。
(五)采用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由部基建司或委托标委会组织,会议纪要由部基建司印发。
第二十三条 报批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编单位根据印发的审查会议纪要的要求,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修改并总校,形成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以公文的形式报部基建司一式3份。对超出审查纪要的要求且确需修改的原则性内容,应在报批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各主编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标准工作总结报部基建司并抄技术归口单位。各阶段的主要技术资料、工作进度、需要协调的技术问题等应及时向技术归口单位提供。

第四章 审批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交通部审查批准并发布。
第二十六条 标准的出版由部基建司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应通过招标或议标的形式选择印刷质量高、周期短、成本低、信誉好的出版单位。

第五章 局部修订
第二十七条 现行标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进行局部修订:
(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
(四)需要对现行的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 局部修订标准的计划,应由标准的原主编单位根据实施情况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标准局部修订的申请报告报部基建司,由部基建司审查并下达。
第二十九条 局部修订标准的程序应适当简化。标准管理单位根据下达的局部修订计划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吸收原编写人员和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修订工作。标准的局部修订稿要在吸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并提出送审稿报部基建司。
第三十条 局部修订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可采用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采用函审和小型审定会的形式。审查会议(或小型审定会)由部基建司或主编单位主持,并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标准局部修订的报批依据。
第三十一条 局部修订后的标准由交通部批准并公告,可在指定刊物上刊登或印制单行本。
第三十二条 局部修订标准条文的编排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固定一定数量的专人负责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日常技术归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配合部基建司编制标准的长远规划,并参加年度计划的审查。
(二)协调解决标准制订、修订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收集和掌握标准制订、修订过程中的工作进度、动态、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编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工作简报(一般3~6个月一期)。
(四)负责部基建司委托的标准送审前的预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报部基建司。
(五)参加有关标准的总校工作。
(六)负责组织标准的宣传贯彻、学术交流,制定标准的培训计划,并商部基建司同意后组织实施。
(七)承担和参加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标准发布后,主编单位即负责该标准的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标准的解释工作。
(二)对标准中遗留的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必要的测试验证和重点科研工作。
(三)负责标准的局部修订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调查了解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参加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参与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咨询。
(六)参与有关标准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工作的经费,采用一次性核定、包干使用的办法,按年度计划任务拨付标准主编单位和技术归口单位。
第三十六条 标准编制、修订工作的经费包括人工费(事业单位只核定必要的调研差旅费)、资料费、调研费、少量必要的验证测试试验费、工作会议(含审查会议)费、背景材料编制费等。
第三十七条 技术归口管理经费,包括人工费、技术协调管理费、培训费、信息、简报管理费等。
第三十八条 标准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并本着精打细算、节约开支、保证计划任务按时完成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三十九条 主编单位和技术归口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年度各自计划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报部基建司。
第四十条 标准工作经费的财务核销办法,按交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 励
第四十一条 对标准编制任务完成好、成果优良的集体和个人,交通部每2年组织一次评选,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部基建司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要重视对从事标准工作人员的培养,尽力为他们在学习和技术交流等方面创造条件,尽快提高其技术和管理水平。在提级晋升、工资待遇、奖金分配等方面应一视同仁。
第四十三条 标准颁布实施1年后,主编单位应收集使用单位的意见,对执行标准产生的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做出评价。效益好的标准项目,经部基建司同意后,可按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部编制或修订的国家标准由部基建司组织下达,并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运工程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白银市涉外事务管理办法》《白银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细则》《白银市加强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白银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白银市涉外事务管理办法》《白银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细则》《白银市加强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白银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白银市涉外事务管理办法》、《白银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细则》、《白银市加强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白银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白银市涉外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外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事部门参谋、管理、协调、服务职能,按照“外事工作无小事”、“外事工作授权有限”的原则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涉外事务在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条 涉外事务包括涉外法律、法规的实施,国外友人荣誉市民的授予,外宾的邀请,出入境管理,境外招商引资,引进国外智力(国外技术、出国培训、外国专家管理等)以及外援项目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审批事项,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授予白银市荣誉市民的有关事项,依照《白银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县区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邀请外宾,应向市外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邀请外宾申请表》一式三份。邀请单位签注意见后,报市外事管理部门,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后,再报送省外办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省外办出具《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被邀请方凭此表和邀请函方可在中国驻被邀请人所在国大使馆申请签证。如赴非开放地区,还应增加二份,分别报省军区和省公安厅备案。
市领导邀请外宾的相关手续由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 市、县区、市直各部门,应将境外招商引资、开展文化交流等项目和活动情况及时报送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外事侨务办),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各部门报送的情况和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授权,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以期与对方达成共识,使项目尽快得以确定和实施。
无渠道联系境外合作方的项目或需要通过外事渠道协助开展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将项目合作的内容、意向等有关资料报送市外事管理部门,市外事管理部门将充分利用外事渠道,努力寻求开展合作的机会。
第八条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是我市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重要外事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管理或指导本地外国专家工作的职责。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的通知》(外专发〔1999〕54号),全市的引智工作应主动接受市外事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国外援助项目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应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备案,并将项目进展情况于每季度末报送市外事管理部门,以便及时了解项目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涉外工作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白银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白银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甘外发〔1996〕14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暂行办法》(省委办发〔2006〕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出访原则和要求

(一)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应坚持服务大局、统筹计划、任务明确、队伍精干、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
(二)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派员单位及各级主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团组或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1、把因公出国或赴港澳执行公务当作一种待遇,搞轮流派出、照顾派出的;
2、可以由低级别的人员完成的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却派较高级别人员的;
3、应由专业人员完成的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却派非专业党政机关干部的;
4、通过通讯手段或驻外机构能办成的事,却派团组或人员出国或赴港澳的;
5、参加省外组团的出访人员事先未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向省外组团单位支付出国费用的;
6、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7、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放工资、资不抵债的企事业单位,派人公费出国或赴港澳访问而又无实质内容的;
8、党政机关干部索要、挤占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名额或与出访任务无关人员搭车出国的。
二、申办程序和管理

(一)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任务申请
1、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同意后,到市外事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申请表》。出访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出访目的明确,有实质性出访内容。
(2)出访人员身份与出访内容相符。
(3)出访时间与日程安排合理。
(4)出访费用合理。
出访申请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2、根据省外办对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规定,继续实行审批签字备案和领导审批一支笔制度。
(1)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出访,实行“一把手”互签制。在办理申请前,需先分别向省委或省政府报送出访申请报告,待批复后,方可办理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申批手续。
(2)市上副地级(含副地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由市外事管理部门备案,并负责报省外事管理部门审批;
(3)市委、市政府领导组团出访,由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申请、审批等有关手续。其他部门组团或个人参团出访,由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经市上有关领导同意后,按护照专办委托制度,自行办理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市外事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协助。
(4)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正县(处)级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应向市外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外事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征得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副县(处)级及其以下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市外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市外事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报归口分管领导和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
批准。
(5)出国培训的团组和人员,按国家外专局和外交部《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办理出国审批手续,需提供国家外专局出国培训审批或审核文件。
(6)出国举办展览,按国家贸促会《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7)出国举办文化文物展览、演出,参加国际体育比赛,应分别征得文化部、国家体育总局的同意。办理出国审批手续,需提供中央主管部门的批件。
(8)公安、司法、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出国考
察和交流,原则上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报批手续。
(9)市属企业领导或技术人员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在向市外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前应书面征求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企业主管部门在签注意见时,须注明该企业盈亏状况(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安排出国)。经按有关规定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办理有关因公出国或赴港澳手续。
(10)在办理因公出国人员政治审查批件或备案表时,需向市委组织部提供邀请函、因公出国任务批件等材料并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或《因公出国(境)备案表》,经单位党组(党委)签注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11)中央各部门、直属公司及各省、市、自治区组团因公出国或赴港澳执行公务,确需我市人员参加的,应事先征得我市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和主管领导同意。我市人员所在单位接到省外有出国审批权部门出具的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和通知书后,填写《因公出国赴港澳申请
表》,报其主管部门和市外事管理部门签注审核意见后,按上述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报送省外办确认。
(12)应聘外地人员出国,由聘用单位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上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审批。派遣招聘的流动人员因公出国要从严掌握。被聘人员须在聘用单位正式工作一年以上(以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准)方能派遣出国。
(二) 因公临时出国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申请
申办护照人员应持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人
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根据上述材料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并经市外事管理部门签署和加盖公章后由护照专办员或持市外事管理部门委托函办理护照。出国人员在回国一个月内将护照交市外事管理部门,市外事管理部门根据与省外事管理部门签署的有关合同统一管理。
(三)因公临时出国签证或赴港澳签注申请
申办出国签证人员应持由本人签名的有效护照,任务批件、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和国外邀请函电原件。根据上述材料内容,如实填写《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根据不同国别,按签证经办人员的要求提供其他材料,并如实填写有关国家驻华使馆的签证申请表。申办赴港澳签注人员,应持由本人签名的有效通行证、任务批件、人员审查批件、备案表和港澳邀请函电原件向省外办提出申请。
申办签证材料一律由省外办驻京签证室送外国驻华使馆申办签证。出国人员不得私自去国外驻华使馆申办
签证或给使馆打电话催办,不得擅自委托国内其他单位代办签证。获准签证后仍由驻京签证室领取护照和签证。
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取消其出国资格。

三、出访要求和出访总结

(一)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地(厅)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1次/年,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原则上不超过1次/2年。
(二)因公出国或赴港澳进行考察、访问类团组,必须有外方对口部门的正式邀请函。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原则上不超过6人;出访一国不超过6天;出访两国不超过10天;出访三国以上不超过12天。以上天数均包括旅途时间。
(三)出访团组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出访期限和国别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出访国家数和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四)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五)组团单位和出访团组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出访总结和成果报告工作。该项工作应由派出单位和审核部门负责。出访团组回国30日内,按申报出国程序将出国总结报送市外事办和省外办。省外办和市外办将定期摘选出访总结,供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学习、交流和借鉴。对逾期不报者,暂缓受理组团单位再次申办出国事宜。
(六)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四、经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和用汇指标。不得突破用汇限额,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或地方转嫁或变相转嫁出访费用。团组回国后要按时办理核销、退汇手续。
(二)市委、市政府组团出访,由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出访手续、日程安排、随团翻译及经费预算,出访费用由市财政根据经费预算拨付给市外事管理部门,待团组回国后与市财政核销。
(三)各单位派员出访,费用除资助部分外,不足部分原则上由派员单位自筹;参加行业组团除行业部门资助的部分外,其余由派员单位自筹,市财政不予补贴。特殊情况,由分管领导报主管财政领导研究决定。
(四)专业技术人员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培训除国家资助的经费外,由培训人员自行通过有关渠道解决。
(五)财政、审计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国经费、用汇的监督和检查。

五、附 则

(一) 本细则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申办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任务批件需提供的材料。
2、申办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确认件需提供的材料。
3、申领因公出国护照所需材料。
4、申领赴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
5、申办外国签证所需材料。
附件1

申办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任务批件
需提供的材料

参加省内团组或自组团需申办任务批件。任务批件是对出访目的明确、有实质性出访内容并与出访人员身份相符的出访任务的审批文件。需派出单位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注同意,持下列材料由市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外办进行审批。
一、向省外办填报《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或赴港澳任务申请表》原件(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二、提供外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的官员的邀请函,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一般不能利用中资企业邀请的名义出访(中外文各两份)。
三、外派培训团组,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合同及审核件。
四、企业应附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五、提供费用承担情况说明。
六、副地级以上领导出访,需提供境外详细日程。
七、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附件2

申办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确认件
需 提 供 的 材 料

参加省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需申办确认件。任务确认件是对出访目的明确、有实质性出访内容、与出访人员身份相符、并征得省外办对省外组团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的复函后,持省外组团单位下达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及任务批件,由派出单位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注同意,并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报送省外办进行审批后,由省外办下达的出国任务确认文件。
一、向省外办填报《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或赴港澳任务申请表》原件(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二、培训团组应提供国家外专局出具的审核件;
三、企业应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提供省外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在接到省外办出具的同意参团的复函后下达的与征求意见函内容一致的《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或赴港澳任务批件》。
五、提供下达任务批件的单位给省外办出具的《出国任务通知书》。
附件3

申领因公出国护照所需材料

一、 出具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二、提供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初次出国副县级以下人员出具审查批件,正县级以上党政干部或再次出国人员提供备案表。副地级以上领导的备案表上需加盖省委组织部干审处备案印章。
三、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四、向市外事管理部门交纳500元护照押金和20元护照保管费。
五、填写出国人员登记卡(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六、提供护照照片四张(彩色近照,小二寸、平光、背景为白色)。
七、 提供出国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八、前往免签国家的,在申领因公出国护照的同时,申领出境证明。
附件4

申领赴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

一、出具赴港澳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二、提供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地级领导干部的备案表上需加盖省委组织部干审处备案印章)。
三、填写申请赴港澳通行证事项表(市外事管理部门办理)。
四、填写赴港澳人员登记卡(在市外事管理部门领表办理)。
五、提供照片四张(彩色近照,小二寸、平光、背景为白色)。
六、提供赴港澳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附件5
申办外国签证所需材料

一、提供任务批件。
二、提供人员审查批件。
三、提供前往国邀请函。
四、填写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外交部统办国家一式三份,其他国家一式二份)。
五、填写前往国驻华使馆提供的签证申请表及照片。六、提供有效期八个月以上的因公护照(前往美国
需提供有效期18个月以上的因公护照)。
七、提供护照复印件。
八、前往国使馆收取的签证费(各国使馆收费标准不同)。
九、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英文派遣函、费用证明、职务证明。
十、 培训团需出具培训审核件。





白银市加强党政机关干部
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和《甘肃省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省委办发〔2000〕1号)及《甘肃省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暂行办法》(省委办发〔2006〕33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人员的审查
1、有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指标的单位,要根据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选择适当人员。
2、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选派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和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全面地考察了解,对背景特殊和情况复杂的人员,要进行专项审查,并形成由单位领导签名负责的书面审查意见。
3、负有审查职责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的规定和程序,认真审核所报材料和选派人员的档案,坚决杜绝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和审查批件名不符实的问题。
4、各单位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手续必须按规定通过外事管理部门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申领因公出国护照,严格实行护照专办或护照专办委托制度。
5、党政机关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与出国任务一起办理审查手续,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备案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审查,凭备案审核回执向市外事管理部门申领护照。
6、参加双跨团组的人员,组团单位必须事先向省外办书面征求意见。经省外办书面同意后,出国人员方可持组团单位出具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经市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外办办理“出国任务确认件”。对于违反规定发出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参团单位和外事部门一律不予确认,不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二、因公临时出国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管理
1、加强因公临时出国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申领和使用,须按照程序,一事一报,一事一批,并按照出国任务批准内容,只限在批准的国家和地区的范围和时间内,只准本次使用。未经有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审批权的机关批准,不论由谁承担费用,均不得持因公出国护照擅自出国和赴港澳或擅自在境外绕道旅行。
2、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实行统一管理、授权保管、责任到人的原则。经授权的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护照的收缴、保管及上交工作。
3、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人员的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由申领单位负责收缴后交市外事管理部门保管。省内跨部门团组人员的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由组团单位负责收缴后交省外办保管,将省外办护照收缴证明交市外事管理部门。
4、根据省外办要求,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须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将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交回市外事管理部门或省内组团单位。逾期不交的,所在单位应敦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者,市外事管理部门或省内组团单位报省外办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在一至三年内停止为其颁发新的护照。对多次督促仍不上缴护照的单位,省外办停办该单位的因公出国护照申请。
三、建立和实行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工作责任制
1、领导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管理工作,要按照人员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层层把关。任务报批、人员审查、护照颁发和签证申办等各个环节,承办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都要签名,谁签署谁负责。
2、负有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审核职责的单位(市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任务的报批把关,对出国(境)任务报批的所有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如任务报批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为出访任务不当、团组人员过多或出访国家过多,以及给不该出访的人员或团组办理报批手续的,特别是由此出了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审核单位要承担直接责任。
3、负有人员审查职责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负全责。如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不认真进行审查,造成叛逃、出走、非法移民等严重后果的,该组织、人事部门要承担直接责任。
4、申请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和申领护照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证件、批文,异地申领护照等,除经办人、负责审查工作的组织、人事部门承担一定责任外,主管领导要承担主要责任。
5、各级财务、外汇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加强管理。对滥用职权、违章办事、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后果的,要查明情况,通报批评,并追究负责人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6、凡使用公款和利用其他单位的资助通过因私渠道办理手续出国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责任。
四、强化对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人员的安全防谍保密教育
被批准出国团组的组团单位,负责对团组人员进行遵守外事纪律、防谍保密和安全等教育。严禁携带涉密文件和材料出国,严禁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要妥善保护好随身携带的内部资料,出访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注意防范境外反华势力的干扰和破环,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绝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严防国际恐怖主义袭击和盗劫、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已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的领导干部人员中,发生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出走(含滞留、逾期不归)、叛逃等事件,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并积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查处。
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中共白银市纪委、白银市委组织部、白银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白银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中央的外交路线和对外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涉外法规政策的落实。
(二)加强对需赴国(境)外进行招商引资、商务谈判、签约、促销、科教合作、文化交流、体育比赛、友好城市交往、国外培训等活动的领导;严禁通过旅游等渠道出国、赴港澳执行公务,保证因公出访工作健康有序。
(三)统一部署和领导全市的外事、涉外工作,研究解决外事、涉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制定全市外事工作规划和工作制度。
(五)研究、处理、决策全市外事、涉外工作重大事项。
(六)贯彻执行省委外事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完成其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工作机构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是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本市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总体设想,进行外事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综合了解分析全市外事、涉外活动的情况及动态,及时向市外事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及时报告中央对重大国际问题、国内问题的表态口径,通报中央有关外事工作管理的新政策、新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外事政策和规定。
(三)草拟全市外事工作规划、出访计划和外事工作制度;审核全市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市委或市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出国管理或赴港澳旅游以及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的监督。
(四)负责全市涉外事务及境外招商引资工作的管理。
(五)办理市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或赴港澳的具体事宜。
(六)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出国任务报批和管理工作等涉外事务,了解、检查本市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活动情况;定期综合本市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的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书面汇报;检查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统筹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
(八)承办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会议制度

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上半年工作,研究布署下半年工作。如遇重大、紧急情况,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可提议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个别人员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由其所在单位的其他负责同志参加。根据会议内容,也可邀请非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其它规定

(一)以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
(二)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印章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管理、使用。
(三)本制度由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规范完善我省学历浮动工资的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规范完善我省学历浮动工资办法和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办法的通知

青政[2004]9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规范完善我省学历浮动工资的办法》和《关于实行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规范完善我省学历浮动工资的办法


为吸引和稳定人才,决定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学历浮动工资,具体办法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青政[1984]32号文件规定,享受学历浮动工资满8年固定后,继续在青海工作的,再浮动一档职务(岗位、技术等级、技术职务、等级,下同)工资。
二、2004年9月30日在职并符合青政[1984]32号、青政办[1992)33号和青劳人薪字[1992]344号文件规定,享受了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浮动工资,且浮动期已满8年转为固定的工作人员(含农林第一线从事农林科技工作固定两档浮动工资的人员),根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享受再浮动一档工资,其档差按本人现行职务工资第一档与第二档的档差执行。
现正在享受浮动工资的工作人员,待现行浮动工资满8年转为固定后,继续在青海工作的,再浮动一档职务工资。浮动工资的档差按以上规定办理。
三、经省人事厅复核认定或通过考核取得高级技师、技师资格,并被所在工作单位聘任的工人,未取得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比照具有中 级职称的人员,在本人现行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浮动一档工资。
四、今后新参加工作人员,仍按原规定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享受浮动工资。
五、调动工作的人员(含在调出单位已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及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土官(兵),其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浮动工资的浮动期及转为固定的时间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六、工作人员离休、正常退休时,其享受的浮动工资列入离退休费基数问题仍按青政[1984]32号、青政办[1992]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规范完善学历浮动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八、此次规范完善学历浮动工资需填写增资计划表一式两份,附人员花名册一份,经各州、地、市人事局和省级主管部门核汇,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
九、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1、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范完善学历浮动工资增资计划表(略)
2、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范完善学历浮动工资增资花名册(略)
3、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浮动工资审批表(略)


关于实行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的办法


为了进一步吸引人才和稳定人才队伍,鼓励工作人员长期在青海工作,决定实行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在青工作满二十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按青政[1987]28号文件规定,固定晋升一档职务(岗位、技术等级、技术职务、等级,下同)工资;在青工作满四十年的,再固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二、在青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仍按青政[1987]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作人员按以上办法固定晋升的工资,离退休时可列入离退休费基数。
四、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此次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需填写增资计划表一式两份,附人员花名册一份,经各州、地、市人事局和省级主管部门核汇,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
六、本办法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1、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增资计划表(略)
2、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增资花名册(略)
3、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