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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修正)

时间:2024-07-06 18:3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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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月15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当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报告。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会议决定:我省198
1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但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如下延长:
一、将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由原规定的两个月,延长为三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一个月。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前款延长后仍不能终结的,由省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作出决定的期限,由原规定的一个半月,延长为两个月。
三、将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从受理到宣判的期限,由原规定的一个月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延长为一个半月至迟不得超过两个月。
四、将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结期限,由原规定的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延长为一个半月至迟不得超过两个月。


(1982年1月15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1981年11月17日通过的《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将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由原规定的两个月,延长为三个月,延长后仍不能终结的案件,可按《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而全
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规定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根椐这一决定,在1981年至1983年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可不按《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执行。为此,本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决定第一条应修改为:
“将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由原规定的两个月,延长为三个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一个月。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前款延长后仍不能终结的,由省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1982年1月15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1996〕4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人事局制定的《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全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进一步加强对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现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的原则

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搞重复奖励。在本年度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表彰.对在特殊环境中做出贡献的,随时给予奖励。

二、奖励的范围、对象

奖励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奖励的种类、条件

(一)奖励的种类

1、个人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集体奖励分为嘉奖、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二)奖励的条件

l、集体奖励的条件

(1)领导班子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强团结,作风民主,凝聚力强,能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2)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人民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党群、干群关系融洽;

(3)认真实行并超额完成目标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政绩显著;

(4)不谋私利、廉洁自律,两个文明建设搞得好,锐意进取,有较强的开拓精神;

(5)在执行某项任务或工作时,团结奋斗,做出突出贡献。

2、个人奖励的条件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2)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

(3)坚持原则,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4)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我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贡献的;

(8)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9)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外事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四、奖励的标准

(一)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可给予嘉奖。

(二)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且在本系统、本县(市)区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

(三)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且在本地区或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一等功;

(四)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获奖的个人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

(六)对获奖的集体可颁发奖状、奖旗或奖杯,不再发奖金和奖品。

(七)受嘉奖的个人给予100元的奖励;记三等功的令人给予200至300:元的奖励;记二等功的个人给予500至 l000元的奖励;记一等功的个人给予1000至2000元的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2000至3000元的奖励。

(八)奖励经费仍按《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党群机关、事业单位奖励工作管理的通知》(吉发[1990]24号)执行。

五、奖励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程序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圆体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由所在单位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由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并予以公布。

(二)批准权限

1、嘉奖、记三等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市直机关和各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批准;

2、记二等功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3、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经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

4、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的奖励,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党群部门领导人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核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对政府各部门领导人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需经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表彰奖励的评审和计划申报审批

(一)市直各部门开展的系统表彰活动,必须与市人事局联合进行,一般应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会议每2至3年进行一次。以政府名义召开的表彰会,只限于对劳模奖励以及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的奖励。

(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的系统和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必须在第一季度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开展全市性的奖励表彰活动。

(三)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表彰的,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

申报计划的内容包括:

l、承办部门及承办理由;

2、依据文件的文号、时间;

3、表彰会议的名称;

4、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的数量、范围及奖励标准;

5、奖励经费的数额及经费渠道;

6、表彰方式(会议、登报)。

(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需登报公布的-必须经市人事局批准。奖励审批表、奖励证书由市人事局根据国家人事部的规定统一制发。

(五)申报办法

1、以系统名义进行表彰活动的,根据年初计划,在表彰会议召开前两周向市人事局报送表彰活动方案,经审核后方可实施;

2、以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活动,需提前1个月向市人事局报送表彰活动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填写《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表彰会议审批承办单》和《奖励经费审批表》,由市级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实施。

3、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当地负责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市直各委办局向上级推荐的表彰对象,需先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沟通,共同组成评审小组,经评审考核,并按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上报。

七、奖励的纠正和撤销

凡获得奖励的个人或集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的。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批准部门要撤回奖状、奖旗、证书等,并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长春市人事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

商资函〔200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规定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有关非实质性变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同一城市经营地址变更、董事会人数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期限变更), 由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批复和批准证书复印件报商务部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属于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投资性公司、涉及专项规定、特定产业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商务部将建立抽查制度,每月将抽查企业名单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依据上述第一、二条审批的被抽查企业有关材料复印件以快递方式报送商务部(外资司)。

  商务部报送材料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 政府大厅 外资司窗口
         邮编:100731
         联 系 人: 曾明
         电 话: 65197387 65197852

  四、如抽查中发现同一商务主管部门两次出现违规审批,商务部将在商务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改,收回委托。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