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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证人出庭作证/原永忠

时间:2024-07-07 15:03: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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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证人出庭作证

原永忠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程序以及证人证言的行使和运作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规范,强化证人证言的运用,是改革民事审判方式,强化庭审功能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传统审判方式中的证人作证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由证人提供书面证言;二是由法官对证人进行庭下调查;三是证人出庭作证。一般来说这三种方式是交互使用的,但以前两方式为主,证人出庭作证为辅。其弊端是:1、严重影响了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质量。当证人证言或法院的调查证人笔录在审判中宣读出示后,没有经过质证过程。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工作只能停留在表面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判结果,并增加了出现伪证、假证和随意出证的可能性。2、导致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难以全面落实。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可能会使证言出现矛盾或被曲解,证人不出庭其证言就难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3、有损于人民法院审判公正的形象。质证是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手段。没有质证会造成当事人与审判人员之间的不信任关系,损害法院公正审判的形象。

  鉴于传统的证人作证方式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在当前的审判方式中,应当全面推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具体程序可操作如下:

  1、以当事人提供和请求证人出庭作证为主,在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要求证人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具体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经法院许可后,主动带其证人出庭作证;二是当事人请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三是经法院许可,证人提交书面证言或由法院对证人进行调查。

  2、证人被确定出庭后,不得参加本案庭审的旁听。因为:首先,证人参加庭审旁听,容易受法庭人员的诱导,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其次,随着庭审活动的开展,证人容易形成习惯性的心理定势,其主观认识不自觉地依附一方当事人,影响证言的客观性;第三,证人易受旁听群众情绪影响,使证言产生片面性;第四,因证人熟悉庭审过程,为一些证人隐瞒证据和作假证、伪证提供了方便。

  3、证人到庭后的具体运作程序。第一,审判人员审查证人的身份和作证资格,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以及作假证、伪证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二,证人向法庭宣誓,保证认真履行作证义务,不作伪证;第三,由双方当事人和法庭对证人进行提问;第四,证人提供完证言并经当事人质证后,可当庭或闭庭后核对笔录。

  4、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必须当庭出示证人的书面证言,并让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人证言,也必须当庭予以宣读,并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我国目前民事诉讼的现状,是证人不履行法定的义务,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项对策:

  1、建立证人传唤制度,以约束证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要改变现行立法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实行对证人出庭作证带有一定强制性的“传唤”制度,证人如不接受法院的“传唤”,则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2、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裁制度。鉴于某些证人证言对某些案件的处理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对必须到庭作证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认定是一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则以藐视法庭予以民事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可以利用经济强制手段对其进行经济制裁。

  3、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对证人出庭时应享有的各种权益予以保障。首先,对证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权利应给予合法保护。其次,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费用应得到合理补偿。

  4、明确界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范围。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法律规定证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因此,对其范围和条件应加以严格控制,并实行一般在开庭前经法院同意的制度,如果法院不许可,那么必须到庭的证人拒不出庭,则提供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证据采用。

  5、实行证人拒不出庭的举证责任规则。当事人提供证人为其作证是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体现,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则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地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15日,财政部、地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分金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库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库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库的范围
1.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错缴、多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需要退库的。
2.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理各种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需要退库的。
二、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库的审批
1.发生技术性差错,错缴、多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需要办理退库的,由有关采矿权人提供原始缴费凭证,向征收机关提出退库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并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库中退付。
2.办理各种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需要退库的,由有关采矿权人提供原始缴费凭证,并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减免权限向征收机关提出退库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后上报省级地矿部门;省级地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送财政部驻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开具“收入退还书”,送中央国库省级分库。中央国库省级分库收到专员办事处送来的“收入退还书”后,每月集中一次办理退库,全额退给省级地矿部门。省级地矿部门再将国库所退款项如数退给有关采矿权人。
三、各级地矿部门应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库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年终,各级地矿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地矿部门报送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库的报表,地矿部汇总后于下年二月底报送财政部。
四、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执行。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库申请书
填发日期:19 年 月 日
------------------------------------------------------------------一
| |全 称| | |日 期| |联
|采|--------|----------|原|--------|----------------------|∶
|矿|主管部门| | |编 号| |退
|权|--------|----------|缴|--------|----------------------|申
|人|征收机关| | |预算科目| |请
| |--------|----------|款|--------|----------------------|单
| |预算级次| | |缴库金额| |位
|------------|----------|书|--------------------------------|二
|申请退库金额|(小写):| |(大写): |联
|--------------------------------------------------------------|∶
| | | | |征
|申| |征| |管
|请| |管| |部
|退| |机| |门
|库| |关| |存
|原| |意| 签 章 |查
|因| |见| |三
| | | | 年 月 日 |联
|--------------------------------------------------------------|∶
|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 地矿部门审批意见 |财
|----------------------------|--------------------------------|政
| | |存
| | |查
|----------------------------|--------------------------------|四
|核定退|(小写): |核定退|(小写): |联
| |--------------------| |------------------------|∶
|库金额|(大写): |库金额|(大写): |地
|----------------------------|--------------------------------|矿
| (财政部门盖章) | (地矿部门盖章) |部
| | |门
| | |存
| 负责人: 经办人: | 负责人: 财务负责: 经办人:|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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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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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


 
 
印发《绍兴市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等三个《细则》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5]57号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根据《绍兴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的《绍兴市区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及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实施细则》、《绍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绍兴市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住房保障体制,开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绍兴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的住房储金。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在职职工均应按“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绍兴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全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策机构,对市区及各县(市)推行公积金制度实施领导和监督。
  第四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心须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责权利一致的原则。绍兴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负责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市区所有单位、职工,都必须接受“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中心”要加强领导,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和增值。
  第五条 绍兴市市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是:
  (1)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来单位中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包括实行各种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的职工);
  (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和合作经营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3)股份制国有民营及私营企业的职工;
  (4)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的职工。
  第六条 离退休职工、计划外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暂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缴提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浙房改[1994]13号《关于颁发<浙江省缴提公积金,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工资基数和购房工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提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上限为1500元。
  第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等于公积金缴提工资基数乘以缴存率。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工资基数按上年6月份的职工工资额计算。(1995年7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市区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为5%,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金缴存率为7%。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和缴提的工资基数进行适当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第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以下渠道列支:
  (1)企业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2)行政事业单位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逄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承包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因此调整承包基数。
  第十条 亏损企业亦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确属无力发放职工工资的被市政府确认的特困企业,可由企业法人代表提交职代会讨论同意,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连同单位部分,在发工资后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开具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和转帐支票,到受托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房信部)办理向“中心”缴款手续,存入“中心”在房信部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房信部必须按规定及时记清帐目。如有变动,单位在每次缴款时向房信部申报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下一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提工资基数以上月核定的工资额为准。
  第十三条 房信部第年6月30日结息后向单位和职工发送住房公积金对帐单一次,并办理单位与职工公积金查询业务。“中心”心须积极创造条件,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卡,实现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范围:
  (1)家庭购买、建造自住房;
  (2)家庭自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
  住房的内部装修、日常养护、租金支出和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等不得动用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偿还如转移:
  (1)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出境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2)职工调动工作单位,应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其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调入单位名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户名内。
  职工因故脱离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时,其缴存的分积金本息仍留在原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户名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职工恢复工作,仍有原单位发工资的,则应继续缴存公积金。
  (3)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第十六条 职工可按第十五条规定使用本户成员或非本户直接系亲属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但须经本人同意,并由“中心”确认。
  第十七条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建的住房出售后,须将购、建住房时使用的住房公积金,按提取的渠道如数存入原户名内。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支取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中心”审批,单位代办。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除职工个人购、建、大修自住房外,主要用于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和单位购、建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第二十条 职工购、建、大修自住房、私房翻建等费用,在使用本户成员和非本户直系亲属职工公积金仍然不足时,可按“中心”对职工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申请贷款,可以以房产或有价证券作抵押,由职工所在单位担保,职工个人按期偿还。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因购建职工住房资金不足时,可按规定的贷款条件和计划,申请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职工缴存公积的80%,并按期偿还。逾期不还,除加收逾期利息外,取消申请贷款资格。
  承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的单位可按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和计划,申请一定比例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 "中心”每年年初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编制当年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经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予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程序:
  (1)住房公积金使用人(单位)向“中心”提出使用申请。
  (2)“中心”按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及年度使用计划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审查贷款申请:
  (3)房信部对使用人进行资信审查,确定是否给予贷款,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期回收贷款。但不能对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的使用人(单位)以外的使用人给予贷款。
  第二十三条 "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化积金的计划、调度、核算,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促进增值。“中心”可按当年归集总额的一定比例委托房信部发放和购买国债。
  第二十四条 "中心”隶属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与市住房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具体负责住房公积积金的归集、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心”管理公积金业务的职责:
  (1)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率,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提基数;
  (2)督促各单位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
  (3)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4)审查住房公积金使用人(单位)的使用申请;
  (5)监督房信部按协议理住房公积金存贷业务;
  (6)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7)偿还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8)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9)管理政府委托的其他住房基金;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金融业务由市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委托指定银行房信部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要建立定期对帐制度:
  (1)房信部应半年与单位对帐一次,并随时办理单位公积金划转业务。
  (2)房信部要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支取、转移等时,将汇(补)缴书、转入通知单和转帐支票第四联、“中心”公积金入帐凭证、支出、转出通知单等作为住房公积金的付款凭证,按期分类汇总,划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同时送达“中心”,及时交割凭证。按月向“中心”报送会计、统计报表,接受对帐和财务监督。
  (3)“中心”每季要对房信部办理的公积金存贷业务进行检查,保证住房住房公积金的定向使用。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心”在房信部的公积金存款利息按照有关规定和利归地方的原则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存款免缴存款准备金。
  第三十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和住房公积金,受益人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入,作为政策性住房资金来源滚动使用和用于建立风险基金,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坚持利归地方的原则,对房信部代办住房公积金存贷款金融业务,可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中心”付给代办手续费。代办手续费标准由“中心”会同受托银行按规定标准协商确定。
   "中心”的管理费用,根据每年年初提出的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核定后在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及“中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按财政等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均须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罚缴滞纳金:
  (1)单位必须按期缴纳公积金,每逾期一天按应缴额的5%支付滞纳金。
  (2)房信部未按住房公积金归集与结算办法规定,不及时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记到“中心”与职工个人帐户上,按每天5%支付滞纳金。
  (3)贷款单位及个人未按期归还本息的,按借款合同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积金。凡违反本细则第十五、十六、二十条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责令限期归还,对挪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单位的罚款,从税后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从预算处包干资金或预算外收入中支付;个人罚款由所在单位从工资中扣缴。所有罚款的滞纳金一律交“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用于住房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区公积金筹集管理办法》停止执行。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