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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30 16:05: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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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淮南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曹勇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淮南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包括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不包括零星的硬件购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资金投入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包括基础性、部门和跨部门的应用项目。
第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安全、适用、共享、节约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务求实效的要求,重点支持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共享的电子政务项目,推进市、县(区)、乡(镇)和村(社区)四级电子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为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项目审核、过程监督和验收评估等工作。市信息办应当在系统开放性、资源共享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情况,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预算安排、资金支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投资的电子政务项目应当报批。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信息办申报下一年度电子政务项目,并提交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申报表、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概算。
第七条 市信息办应当对项目的规划合理性、资源共享性、建设可行性及其投资概算进行审查,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论证费用从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根据审查与论证情况,对符合上级政府或者部门工作要求和本市电子政务规划的,列入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八条 列入年度电子政务项目实施计划的,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类别、资金渠道、财力许可进行综合平衡,提出下一年度电子政务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未列入年度电子政务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急需建设,且需要政府追加建设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专题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信息办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建设资金;不需要政府追加建设资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信息办报告,经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属于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建设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当抄送市信息办备案。需要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向市信息办和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和运行管理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明确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淮南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家和省出台建设方案的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先进行设计方案征集或者招标,再按照设计方案进行项目建设招标,方案设计的费用纳入电子政务项目预算。
前款规定的电子政务项目应当依法实行监理,监理费用纳入电子政务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建单位在中标合同中约定电子政务项目软硬件免费维护服务期限。
第十五条 市信息办应当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检查。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期限超过6个月或者跨年度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每一季度过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表,报市信息办备案。
第十六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部门预算执行过程出现项目逾期未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信息办和市财政部门报告。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九条 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后将验收资料送市信息办备案,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部门抽查;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信息办申请验收,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限期内未能整改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标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验收时,应当向市信息办提交项目立项、建设和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办根据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和社会经济、生态效益进行绩效考评;对未能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市信息办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部门收回资金,不再审批其后续项目。
第二十二条 涉密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财险扩展地震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财险扩展地震风险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1]61号

  各保监办、各保监办筹备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00年末,我会对福建、广东两省企财险扩展地震风险的项目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被抽查的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保单中未单独使用地震险条款,未明确列示地震险费率,未安排商业分保等问题。为切实做好企财险附加地震险的风险防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保监会《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不得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0]8号)的规定,未经保监会批准,不得擅自承保地震风险。

  二、对于获保监会批准扩展地震风险的项目,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批文中的有关规定,使用单独的地震险条款,单独列示地震险费率,并合理安排分保。

  三、各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公司企财险扩展地震险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并在2001年3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结果上报我会,我会将适时进行抽查。

  对于未按规定承保地震险的公司,我会将视情节,给予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的企财险扩展地震险的经营权的处罚。

  

  

                        二OO一年二月九日

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
1995年5月23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激励化工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评选建设部优质样板工程的通知》(建建[1993]142号)精神,结合我国化工施工行业实际,特制订《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二条 申报的工程应是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且竣工不超过三年的工程。
第三条 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以列入国家或地区(部门)计划,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为对象,主要包括:
1.新建的化工、石油化工的大中型项目的单项工程;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化工、石油化工系统大中型改建和扩建的单项工程;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化工单项工程;
4.单位工程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其中影剧院为1200座、体育馆为3000座以上);
5.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工程和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
6.建筑面积或投资规模不足以上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重大影响、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和工程质量特别好的其它工程。
第四条 国内外使、领馆及纪念性建筑,对外经援工程,外商独资工程,国外企业承包设计、施工的工程,以及国外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五条 工程质量
1.企业按GBT19000/ISO9000族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整个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2.按国家或部颁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评定的单位工程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化工项目百分之九十以上,建筑项目百分之五十以上;
3.申报的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必须优良;
4.化工项目经投料试车及考核证明施工质量良好建筑项目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期;
5.工程档案资料齐全,符合标准化要求;
6.施工阶段没有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工期
申报的单项工程须履行合同工期,按期或提前竣工。
第七条 施工安全
1.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本公司平均人数计算,千人负伤率在千分之零点五以内;
2.工程施工中没发生死亡事故。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优质样板工程的申报评审工作由部统一组织。
第九条 凡具备优质样板工程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申报工作由企业自主进行。
第十条 部直属化工施工企业申报优质样板工程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进行初审后,向部推荐;地方化工施工企业申报优质样板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进行初审后,向部推荐。
第十一条 向部推荐申报优质样板工程须将申报材料(申报表、竣工验收证书、反映工程质量的照片8-10幅)一式三份于每年三月底前报部建设协调司施工管理处。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化工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每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单项工程只能申报一次。因特殊原因,经部同意可保留资格延至下年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由部组织审查委员会对申报工程进行检查和审定。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四条 经部审定批准的工程,由部命名为“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予以公布并授予证书、奖状或奖杯。
第十五条 每年部将择优推荐一批部优质样板工程参加“建设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对符合建筑工程鲁班奖的项目,将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建筑工程鲁班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申报表》为本办法附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