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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9:5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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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4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嘉峪关市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项目应当进行咨询评估:
(一)国家、省级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国家、省级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企业投资项目;
(三)国家、省级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
(四)市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后评价及其他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咨询评估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
(一)具有所属专业乙级以上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承担10个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咨询评估、审查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
(三)具有9名以上所属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四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及近3年来的咨询业绩,确定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委托咨询评估依照下列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对入选咨询评估机构,依随机排队顺序确定承担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
(二)市投资主管部门向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
(三)对于重要项目、特殊事项或特定行业具有特殊要求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并可要求咨询评估机构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咨询评估。
第六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咨询评估委托函》要求的内容及时限完成咨询评估任务,出具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报送市投资主管部门。
咨询评估机构要重点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角度对咨询评估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符合条件、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咨询评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咨询评估报告(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
咨询评估机构不能按照《咨询评估委托函》的要求完成咨询评估内容或提交咨询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委托函》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投资主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评估;
(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评估;
(四)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方案、工程设计、投资规模评估;
(五)节能方案评估;
(六)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评估;
(七)环境和生态影响评估;
(八)经济影响评估; 
(九)社会影响评估;
(十)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评估;
(十一)主要结论和建议。
第八条 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进行后评价。
第九条 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编制等业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招标代理、监理、代建、后评价等业务。
第十条 对完成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后评价或参照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对项目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入选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提出警告或取消其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一)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的;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三)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自治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自治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按期发挥工程效益,自治区制定了《自治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力度。2010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十二五”期间,每年投入2.3亿元,用于建设4条大河、30座重要城市(镇)及20条重点灾害河流的应急防洪工程建设,以提高我区防洪减灾能力。同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已全面启动,山洪灾害防治、重点水库通讯预警等各项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也启动在即。我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将步入前所未有的建设高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切实提高各级防汛抗洪减灾应急能力。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是加强防洪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抓好重点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各项任务的实施工作。
三、强化措施、加强管理。各地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兼顾,加快、扎实、科学地做好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及《自治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强化设计、审定、施工、竣工、安全生产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指导,严把质量关。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运维经费,确保又好又快地完成项目建设,保证项目早日建成并发挥效益。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自治区重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建设质量、按期尽早发挥工程效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及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安排的重点应急防洪工程建设、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等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国家制定中央投资项目专项管理办法,应参照国家办法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中央、自治区专项补助、不足部分各级政府自筹,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并参照有关规程规范验收的原则组织实施。自治区直属单位管理的流域防洪工程项目,按以上原则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中央、自治区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资金计划批准下达后,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研究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年度实施项目计划表)。
第五条 各地(州)、县(市)按照下达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积极开展前期工作,经自治区水利厅、发改委审查批复后,方可按相关程序实施建设。
第六条 各地(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项目单位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前期工作。设计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及相关前期工作程序编制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中央、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计划确定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照管理程序下拨资金。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区后,各级财政、发改部门应按相应程序核定后及时拨付到建设单位,确保建设资金足额到位,不得滞留或挪用。
第八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时效性,中央、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各地(州、市)、县(市)及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地方配套资金,并以政府文件出具承诺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九条 中央、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用于项目计划确定的、前期工作通过批复的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概算内容实施,不得用于计划外和前期工作未批复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项目概算、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挪用、拆借、挤占建设资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地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批复工作。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负责协调和处理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汇总审核、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等。
第十三条 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设过程接受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对开工前、竣工后、违规违纪查处情况进行“三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工程建设管理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 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在专项补助资金到位后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五条 建立科学、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管理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及时建档保存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并建立完整的文档目录。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负责所承担工作的质量。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参建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报告工程质量问题。质量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报告工程质量,责任人和监理人要签字负责。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制。建设单位应提交质量保证金,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返工,直至验收合格,返工工程量不计入总工程量。工程涉及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经过现场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建设,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六章 工程验收与运行


第十九条 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阶段和竣工验收工作,参照水利工程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30号令)和相关规程规范进行,竣工验收由自治区水利厅或委托项目区地(州、市)水利(务)局牵头,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及建设单位要明确项目建设管护责任,确保建成一处,落实一处。推动管护机制的建立,促进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建设。项目建成以后,运行管理维护经费由项目区县(市)地方财政承担。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各地(州、市)及县(市)也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自觉接受各级审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的审计、稽查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自治区防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挪用建设资金、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投资失控、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洪项目建设管理存在问题的,核减下一年度该地区或县市投资额,直至整改完成。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合同效力

武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被王善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经法院确认为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中的条款也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王善林借用焦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资质与武陟县卫生防疫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9月份,建筑方、施工方协商,订立了工程进度协议书,约定施工方必须于2004年10月30日前交工,如不能按时交工,每延误一天按总工程款0.05%扣除滞纳金(按延误天数累计计算)。该工程于2005年5月28日经竣工验收合格。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判决,认定王善林借用焦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武陟县卫生防疫站订立的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后疾控中心以王善林延误工期为由,要求其承担滞纳金,王善林不愿履行,形成纠纷,疾控中心起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王善林应否赔偿疾控中心延误工期违约金256464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疾控中心起诉要求王善林因延误工期414天,按照总工程款0.05%扣除滞纳金,共计赔偿疾控中心256464元的请求,属于依据合同要求王善林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被(2007)武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2007)焦民终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合同无效,合同条款中的关于滞纳金的条款亦无效,疾控中心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2004年9月29日和2004年11月27日签订的两份工程进度协议书均是对涉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期约定的变更,是涉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被(2007)武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2007)焦民终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无效,而工程进度协议书中的关于延误工期应予赔偿的条款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故关于延误工期应予赔偿的条款自始没有约束力。疾控中心主张进度协议书是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工程进度的协议书,王善林应承担延误工期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疾控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件来源
武陟县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90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焦民一终字第426号
 
三、基本案情
  疾控中心系原武陟县卫生防疫站。王善林借用焦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资质与武陟县卫生防疫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焦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包“河南省武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楼,承包范围为招标规定的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03年12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04年8月18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122万元。合同订立后,王善林组织了施工。2009年9月份,建筑方、施工方协商,订立了工程进度协议书,约定施工方必须于2004年10月30日前交工,如不能按时交工,每延误一天按总工程款0.05%扣除滞纳金(按延误天数累计计算)。该工程于2005年5月28日经竣工验收合格。施工期间,王善林先后从疾控中心处取款106万元。为讨要剩余工程款,王善林于2007年3月16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疾控中心支付剩余工程款。经审计,工程总价款为1238968.38元。经过审理,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判决,认定王善林借用焦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武陟县卫生防疫站订立的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判决疾控中心给付王善林工程款178968.38元。之后,疾控中心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7)焦民终字第1075号判决,认定合同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扣除5%的工程维修保证金,改判由疾控中心支付王善林工程款117019.96元。后疾控中心以王善林延误工期为由,要求其承担滞纳金,王善林不愿履行,形成纠纷,疾控中心起诉。
  
四、法院审理
原审认为:疾控中心起诉要求王善林因延误工期414天,按照总工程款0.05%扣除滞纳金,共计赔偿疾控中心256464元的请求,属于依据合同要求王善林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被(2007)武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2007)焦民终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合同无效,合同条款中的关于滞纳金的条款亦无效,疾控中心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的规定,经武陟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武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150元,由武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王善林应否赔偿疾控中心延误工期违约金256464元?经征求双方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2004年9月29日和2004年11月27日签订的两份工程进度协议书均是对涉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期约定的变更,是涉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被(2007)武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2007)焦民终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无效,而工程进度协议书中的关于延误工期应予赔偿的条款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故关于延误工期应予赔偿的条款自始没有约束力。疾控中心主张进度协议书是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工程进度的协议书,王善林应承担延误工期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疾控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