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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2 17:36: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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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部门:

《遵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遵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县、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城市消防专业规划;

(四)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年初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安排部署本年度消防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当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五)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采取防火措施,每年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不少于4次;

(六)参与重大火灾隐患的监督整改工作,对公安机关报请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项,依法及时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对不同意作出停产停业决定的,应当协调有关行政部门、行业部门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制定方案,采取整改措施;

(七)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建设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做到布局合理,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装备;

(八)组织城市规划、建设、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部门,对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设施、消防通讯、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九)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针对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提高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十)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应当及时组织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调查报告,并及时公开火灾的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组织媒体进行客观、准确地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公民的消防意识;

(十一)完成好上级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每季度应组织1次大型消防宣传活动;

(二)按照乡镇总体规划,编制、修订乡镇消防规划;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年初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消防工作情况,安排部署本年度消防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当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采取防火措施,每年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不少于4次;

(五)每年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30户以上村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1次,对辖区“六小”场所的抽查率不得低于30%;

(六)建立和完善消防管理档案;

(七)按照市人民政府年初工作安排,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和消防设施建设力度;

(八)每半年督促检查村(居)委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九)完成好上级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其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严格依法行政;

(二)依法进行消防安全行政审批或者审核,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和开业前检查;

(三)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督促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四)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场,负责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五)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六)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消防岗位的人员进行培训,推动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消防工作社会化发展;

(七)参与政府消防工作考评、城市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八)依法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时,应当重视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保证消防经费的足额划拨。

城市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求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通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并做好维护管理,保证通信畅通。

公用事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

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开辟固定专栏,依法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的义务宣传教育和开展消防公益宣传。

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建等行政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其他政府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保障消防安全。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在县(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领导下,按照国家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依法对辖区内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履行下列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并接受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一)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对派出所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其他单位应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

(二)督促指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每年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4次;

(四)参与组织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五)建立和完善消防管理档案,协助做好辖区内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直接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

(六)完成上级公安消防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社会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每年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得少于4次;

(三)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纠正阻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违章行为。每季度消防安全检查不得少于1次;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辖区居民;

(五)建立自防自救的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强防火巡查,组织、参加火灾扑救。

(六)每个社区至少聘请1名专(兼)职消防管理员,负责组织开展本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做好本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维护本村消防安全;

(二)制定村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得少于4次;

(三)根据生产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每季度消防安全检查不得少于1次;

(四)督促本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保障本村消防车通道畅通,有条件的应当贮备消防水源;

(六)建立自防自救的消防组织,按照“一队两池两泵”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发生火灾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扑救。

(七)50户以上木瓦结构村寨及民族文化旅游村寨应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消防管理员。

第十二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建立自防自救的消防组织,加强防火巡查,组织、参加火灾扑救;

(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单位应当按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责任人、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奖惩办法等。

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年度消防工作形势、任务,与下级人民政府或单位签定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所依据的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本《实施办法》和本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完毕后15日内作出考核认定,考核认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并以公文形式将考核情况、存在问题、考核分数、考核名次和认定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开通报。

下级人民政府对考核认定中指出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于收到考核认定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上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收到整改报告后,应当派员进行实地复查。下级人民政府逾期不提交整改报告,或经上级人民政府复查发现问题仍未整改的,应当从严追究下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本单位内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期考核中,发现各级人民政府、行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年度考评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考核中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4日起施行。





关于毒品犯罪在国际上的争议

乔铁军


  毒品犯罪既是困际公约规定的一利-国际犯罪,也是各国国内法规定的犯罪,是一个外较广的概念。就毒品犯罪的定义而言,有学者认为,毒品犯罪既然在国际公约中被列为犯罪,那么就用1 988年l 2月l 9同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的规定,凡是故意违反《l 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及经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或《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规定的各种行为称为毒品犯罪。但有学者认为,这一条的规定没有界定什么是毒品犯罪。当我们考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和有关禁毒立法时,均未有毒品犯罪概念的界定,而只是对毒品犯罪的种类作了具体规定,同样我国l 997年《刑法》分则第6章第七节虽然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也没有对毒品犯罪下定义。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毒品犯罪的定义进行探讨。
  关于毒品犯罪定义的不同观点包括:第一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通常是一种跨国性的犯罪,对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定义,主张援用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的规定,认为,在中国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从事与上述毒品犯罪直接相关的或者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论者还认为毒品犯罪也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①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以及与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直接相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行为。@第四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害生命,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五种观点认为,所谓毒品犯罪,就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危害公民身心艰苦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第六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以毒品或者多犯罪有关的人和财物为犯罪对象,走私、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提供毒品,窝藏毒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以及走私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行为。@第七种观点认为,所谓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综观上述七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划分为困际上的毒品犯罪和中国的毒品犯罪,并将毒品犯罪的定义关键强调在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上,其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概括出毒品犯罪的全部。⑦第二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分为三类,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与其直接相关的犯罪,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这种界定,从表面上外延涵盖了所有毒品犯罪,但实际上没有周全外延,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直接相关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犯罪行为,其范围和犯罪种类仍不能确定。例如,盗窃毒品,抢劫、抢夺毒品的犯罪,非法持有毒品是否是属于直接相关的犯罪或者与毒品有关的犯罪?以毒品犯罪行为方式出发概括毒品犯罪定义,无法周延所有毒品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箭理法规,jf:强调阳内法不再足行为足否具有刑事犯罪违法性的唯一根据,J e局限在1t毒品犯罪是违反了《刑法》及有关禁毒法规的刑事违法性,在定义的表述J二,以列举毒品犯罪方式界定毒品犯罪显得冗长且无法包容所有毒品犯罪。第四种观点的根本缺陷在于其反复强调所有毒品犯罪都必须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这将导致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我国有义务予以管辖而《关于禁毒的决定》未予规定的国际毒品犯罪被排除在毒品犯罪的范围之外。第五种观点在界定毒品犯罪时出现了一个表述失误,即”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中,一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是毒品犯罪的一种,显然是不妥当的。第六种观点用全部列举毒品犯罪的方法界定毒品犯罪定义,缺点在于,没有揭示毒品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忽略了毒品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的特征。第七种观点虽然概括出毒品犯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特征,但概念中毒品犯罪的违法性仅指违反一禁毒法规一,这显然不能全部概括出毒品犯罪所违反的法律和法规:而且一禁毒法规一是刑事法规或者是行政法规,或是一项专门法规,它是否应包括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罔《刑法》中有关毒品犯罪的条款,及1987年、1988年我国颁和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如此界定无法确定这一问题,使毒品犯罪的违法性不明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04〕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促进县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责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督导评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落实农村教育“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促进县级政府及其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推动县域教育的均衡、协调和健康发展,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各类教育的质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基本原则是:
(一)实事求是原则。督导评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反映真实情况,杜绝弄虚作假。
(二)监督激励原则。督促县级政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教,全面履行教育职责,依法保障教育投入,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三)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县域经济、教育基础发展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讲求实效。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重点督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职责 1、实行“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贯彻落实“三保”(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机制。 2、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促进县域内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实予以保障。 3、制定本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将教育工作重点列入本级政府重点工作,分年度逐项予以实施。 4、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强化为教育服务的意识,建立和完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工作目标任务明确,考核奖惩兑现。 5、建立和完善县级政府定期研究教育工作制度,向上级政府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教育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为教育办实事制度。党政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学校,解决教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
(二)教育改革与发展 1、以“控辍保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学校改造、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程度为重点,切实抓好“普九”攻坚及“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水平提升工程”。 2、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各县要按规划逐年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入学率,抓紧抓好“普通高中发展性督导评价”和“示范高中建设工程”。 3、促进学前三年教育发展,要按规划逐年提高农村幼儿入园(班)率。 4、构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以及经济、科技和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格局,全面实施“科教兴村、科教兴乡、科教兴县”工程。逐步建设学习型社会。 5、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为根本,切实抓好基础教育新课程标准实施,大胆创新,稳步推进各项教育改革。 6、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积极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规范民办教育管理。
(三)经费投入与管理 1、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做到教育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2、逐年提高教育经费在县级财政中的支出比例,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单独列项,纳入预算,优先安排,并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和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3、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按月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4、将维护、改造和建设中小学校舍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并做到优先安排。 5、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捐资助学,建立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帮扶制度和保学金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制度,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 6、建立和完善教育经费的有效保障和监督机制,确保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学校公用经费、教育专项经费和学杂费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调控。
(四)办学条件 1、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和本县实际,科学调整本县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整合教育资源,缩小校际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按照国家及省定标准,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和设备建设,及时消除学校危房,确保师生安全,确保校园及周边环境良好。 3、因地制宜,积极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按照全省安排及要求,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资金,使现代远程教育设备设施逐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
(五)教师队伍建设 1、依法理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考核奖惩、调整流动等管理职能。 2、加强编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及时补充缺编教师,规范学校机构和岗位设置,努力做到机构精简,职责明确,管理有效。 3、完善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校长负责制和考核奖惩制。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和管理权限任用或聘用各类中小学校长,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岗位培训。 4、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各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省定标准,教师行为规范合格率达到98%以上。 5、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制度。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提高到边远、贫困地区和山区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教师的工资待遇。
(六)教育管理 1、实施科学的教育管理,建设和完善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治教、依法行政。县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度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教育执法情况报告。 2、完善各类教育管理体制,使决策、执行、监督有机结合,确保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3、建立和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全面开展对乡(镇)教育工作及各类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 4、加强家庭、社区、社会各界和学校的沟通与合作,加强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建设,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督导评估的工作程序
(一)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以及年度工作目标,按照省定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每年12月份进行自我评估。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二)市级复查。市级政府及其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评审所辖各县(市、区)自评结果,对未按要求进行自评的县(市、区)督促其重新组织自评。3月10日前,组织市级督学和市级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各县(市、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导检查,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督导检查结果每年3月15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三)省级督导评估。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制定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另发),每年根据县级自评和市级复查结果开展重点督查。在重点督查的基础上,组织省督学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市级推荐和省级随机抽定相结合的办法,每年对全省四分之一的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评估,系统评价分析其工作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和综合督导评价报告。全省第一轮综合性督导评估工作分四年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完成。
(四)督导评估结果的反馈。省、市政府督导评估结果要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政府反馈,同时抄报其上级有关部门,列入县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及时公布督导检查结果。
四、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认真组织,精心实施,协调配合,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市、县政府都要成立工作协调领导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统筹安排督导评估各项工作,具体事项由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时,要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各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晋办发〔2002〕13号),并一起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要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教育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县(市、区),授予教育工作先进县称号,并给予奖励;对工作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附件:山西省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2004年—2007年督导评估规划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