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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4-05-22 22:51: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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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20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2年7月9日



“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部署和要求,为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当今世界新技术、新产业迅猛发展,孕育着新一轮产业革命,新兴产业正在成为引领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世界主要国家纷纷调整发展战略,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抢占未来经济科技竞争的制高点。
  当前,全国上下正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进程,推动节能减排,积极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在此过程中,必须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科学判断未来需求变化和技术发展趋势,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柱性和先导性产业,优化升级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夯实发展基础、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时期,既面临难得的机遇,也存在严峻挑战。从有利条件看,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加速升级,国内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我国综合国力大幅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装备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迅速成长,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基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国际环境。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发展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关键核心技术严重缺乏,标准体系不健全;投融资体系、市场环境、体制机制政策等还不能完全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必须加强宏观引导和统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方向和主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政策支持,完善体制机制,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世界新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历史机遇,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为重点,以企业为主体,以工程为依托,加强规划引导,加大政策扶持,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抢占经济科技竞争制高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针对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瓶颈制约,有效发挥政府的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组织协调作用。
  创新驱动、开放发展。坚持自主创新,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健全标准体系,加速产业化,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探索国际合作发展新模式,走开放式创新和国际化发展道路。
  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坚持突出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选择最有基础、最有条件的重点方向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明确阶段发展目标,集中优势资源,促进重点领域和优势区域率先发展。总体部署产业布局和相关领域发展,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适时动态调整,促进协调发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着力发展市场潜力大、产业基础好、带动作用强的行业,加快形成支柱产业。着眼提升国民经济长远竞争力,促进可持续发展,对重要前沿性领域及早部署,培育先导产业。
  (三)发展目标。
  产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企业重大科技成果集成、转化能力大幅提高,掌握一批具有主导地位的关键核心技术,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平台,发明专利质量数量和技术标准水平大幅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骨干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5%以上。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创新创业环境更加完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加快推进,有利于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商业模式、发展新业态的市场准入条件,以及财税激励、投融资机制、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等政策环境显著改善。
  国际分工地位稳步提高。涌现一批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开展高层次分工合作的国际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市场份额大幅提高,在部分领域成为全球重要的研发制造基地。
  引领带动作用显著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年均增长率保持在20%以上,形成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引领作用的骨干企业,一批特色鲜明的产业链和产业集聚区。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左右,对产业结构升级、节能减排、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增加就业等的带动作用明显提高。
  到2020年,力争使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5%,部分产业和关键技术跻身国际先进水平,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产业成为国民经济先导产业。
  三、重点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
  (一)节能环保产业。
  强化政策和标准的驱动作用,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成果,突破能源高效与梯次利用、污染物防治与安全处置、资源回收与循环利用等关键核心技术,大力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新装备和产品;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创新服务模式,优化能源管理、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低碳技术、鼓励绿色消费,加快形成支柱产业,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1.高效节能产业。发展高效节能锅炉窑炉、电机及拖动设备、余热余压利用、高效储能、节能监测和能源计量等节能新技术和装备;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电器、高效照明等产品;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广绿色建筑材料;加快发展节能交通工具;积极开发和推广用能系统优化技术,促进能源的梯次利用和高效利用;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新业态。

专栏1 高效节能产业发展路线图

时间节点
2015年
2020年

发展目标
重大节能技术装备得到推广应用,主要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业销售额年均增长30%以上。 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体系,主要节能装备、主要行业单位产出能耗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重大行动
●关键技术开发:重点开发高效内燃机和混合动力汽车,高压变频调速、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等电机节能技术,蓄热式高温空气燃烧、等离子点火等高效锅炉窑炉技术,高效换热器及系统优化等能源梯次利用技术,中低品位余热余压回收利用技术,能源优化技术等。
●产业化:大力推广重点节能技术和产品,开展重点节能技术示范、产品产业化及推广应用。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重大节能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推进重点领域节能改造。
●商业模式创新: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开展节能量交易。
重大政策
●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制定重点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重点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扩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推行能效领跑者制度。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能源价格机制。

  2.先进环保产业。以解决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大技术创新和集成应用力度,推动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有毒有害污染物防控、垃圾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减震降噪设备、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开发和产业化;推进高效膜材料及组件、生物环保技术工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技术及相关新材料和药剂的创新发展,提高环保产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和成套能力,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大力推进环保服务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营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探索新型环保服务模式。

专栏2 先进环保产业发展路线图

时间节点
2015年
2020年

发展目标
突破一批环保产业技术瓶颈,形成一批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的骨干企业和一批比较优势明显、产业配套完善、有序集聚发展的先进环保产业基地,城镇污水、垃圾和脱硫、脱硝处理设施运营基本实现专业化、市场化。 重点领域环保技术及装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环保装备标准化、系列化、成套化水平显著提高,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环保产业市场和环保服务体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基本实现专业化、社会化。
重大行动
●关键技术开发:加快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重点开发膜技术、生物脱氮、重金属废水污染防治、污泥处理处置等污水处理关键技术,焚烧烟气控制系统、渗滤液处理等垃圾处理技术,高效除尘、烟气脱硫脱硝等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有毒有害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技术,电子电气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技术,重金属污染治理与土壤修复等成套技术及装备,新型高效环保材料、药剂等。
●产业化:大力推广应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和产品,推进先进环保产品和技术装备产业化;全面推行污泥处理处置、垃圾焚烧、燃煤电厂脱硝与钢铁行业烧结脱硫等;实施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等。
●环保服务业:大力推进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发展提供系统解决方案的综合环保服务业。
重大政策
●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和环保产品标准体系。
●推进环保税费、价格改革。

  3.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大力发展源头减量、资源化、再制造、零排放和产业链接等新技术,推进产业化,提高资源产出率。重点发展共伴生矿产资源、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资源再生利用,以先进技术支撑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餐厨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废旧纺织品和废旧塑料制品资源化利用。

专栏3 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路线图

时间节点
2015年
2020年

发展目标
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先进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得到推广应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以上,初步建立起现代废旧商品回收体系,以先进技术支撑的废旧商品回收率达到70%,重要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能力明显提高。 形成再利用、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和产品制造企业,建成技术先进、覆盖城乡的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产业体系。
重大行动
●关键技术开发:重点开发低品位共伴生矿产资源高效选冶、稀贵金属分离提取技术,大宗固体废物大掺量高附加值利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利用、废旧材料分离与改性、废旧车用动力电池及蓄电池回收处理和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城市及产业废弃物的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林废物高效利用技术,循环利用产业链接技术等。
●产业化:实施再制造产业化行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行动,加快“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促进区域循环经济体系建设。加快海水淡化产业发展。
重大政策
●推进资源税费改革。
●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建立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名录和管理制度。发布《国家鼓励的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和设备名录》。
●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产品认证体系和再制造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把握信息技术升级换代和产业融合发展机遇,加快建设宽带、融合、安全、泛在的下一代信息网络,突破超高速光纤与无线通信、物联网、云计算、数字虚拟、先进半导体和新型显示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信息技术创新、新兴应用拓展和网络建设的互动结合,创新产业组织模式,提高新型装备保障水平,培育新兴服务业态,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带动我国信息产业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十二五”期间,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
  1.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实施宽带中国工程,加快构建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统筹宽带接入、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数字电视网络建设;加快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开发和自主标准的推广应用,支持适应物联网、云计算和下一代网络架构的信息产品的研制和应用,带动新型网络设备、智能终端产业和新兴信息服务及其商业模式的创新发展;发展宽带无线城市、家庭信息网络,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向农村和偏远地区延伸覆盖,普及信息应用;强化网络信息安全和应急通信能力建设。 专栏4 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发展路线图

时间节点
2015年
2020年

发展目标
城市和农村家庭分别实现平均20兆和4兆以上宽带接入能力,部分发达城市网络接入能力达到100兆;基于国际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实现规模商用;三网融合全面推广,电视数字化转换基本完成。网络装备产业整体迈入国际前列,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信息智能终端创新和产业化取得重大进展。 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宽带、融合、安全、泛在的信息基础设施覆盖城乡。系统掌握新一代移动通信、数字电视、下一代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及智能终端等领域的核心关键技术,形成卫星移动通信服务系统,产业发展能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重大行动
●信息网络升级:实施宽带中国工程,加快发展宽带光纤接入和无线移动通信,调整、优化频率规划,加快实施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科技重大专项,开展时分长期演进技术(TD-LTE)研发、产业化及商用示范,实施下一代互联网商用推广计划,推进农村宽带网络建设,统筹绿色数据中心布局,推进地面和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建设。
●关键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实施物联网与云计算创新发展工程;加快IPv4/IPv6网络互通设备,以及支持IPv6的高速、高性能网络和终端设备、支撑系统、网络安全设备、测试设备及相关芯片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强TD-SCDMA、TD-LTE及第四代移动通信(4G)设备和终端研发,加快高性能计算机、高端服务器、智能终端、网络存储、信息安全等信息化关键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推进数字电视下一代传输演进技术、接收终端、核心芯片、光通信、高性能宽带网等研发和产业化,推进三网融合智能终端的产业化和应用,建立广播影视数字版权技术体系。
●创新能力建设:完善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等新兴领域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推动建立产业联盟和创新联盟,建设新兴信息技术领域的产品和技术可靠(控)验证实验室,提升数字电视、移动通信和下一代互联网等工程中心、实验室创新能力。
重大政策
●建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制定支持宽带光纤、移动通信和数字电视建设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电信普遍服务制度。

  2.电子核心基础产业。围绕重点整机和战略领域需求,大力提升高性能集成电路产品自主开发能力,突破先进和特色芯片制造工艺技术,先进封装、测试技术以及关键设备、仪器、材料核心技术,加强新一代半导体材料和器件工艺技术研发,培育集成电路产业竞争新优势。积极有序发展大尺寸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TFT-LCD)、等离子显示(PDP)面板产业,完善产业链。加快推进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三维立体(3D)、激光显示等新一代显示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攻克发光二极管(LED)、OLED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和关键装备、材料,提高LED、OLED照明的经济性。掌握智能传感器和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及系统的核心技术,提高新兴领域专用设备仪器保障和支撑能力,发展片式化、微型化、绿色化的新型元器件。

专栏5 电子核心基础产业发展路线图

时间节点
2015年
2020年

发展目标
高性能集成电路设计技术达到22纳米、大生产技术达到12英寸28纳米,掌握先进封装测试技术,初步形成集成电路制造装备与材料配套能力;新型平板显示面板满足国内彩电整机需求量的80%以上,新一代显示技术取得突破;关键电子元器件自主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关键专用设备、仪器和材料研发和产业化取得突破。 掌握新一代半导体材料及器件的制造技术,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下一代显示器件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发展;新型关键元器件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电子专用仪器设备和材料基本满足国内配套需要,形成核心竞争力。
重大行动
●关键技术开发:加快实施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科技重大专项和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科技重大专项,重点开发移动互联、数模混合、信息安全、数字电视、射频识别(RFID)、传感器等芯片,推动32/28纳米先进工艺产业化,支持射频工艺、模拟工艺等特色工艺开发,大力发展先进封装和测试技术,加强8-12英寸生产线关键设备、仪器、材料的研发。支持半导体与光电子器件新材料制备技术,高世代TFT-LCD生产线工艺、制造装备及关键配套材料制备技术,高清晰超薄PDP及OLED等新型显示技术,以及新型电力电子器件关键技术的开发。
●产业化:实施集成电路、新型平板显示创新发展工程;推进LED、微机电系统(MEMS)、智能传感器、新型电力电子器件以及金属有机源化学气相沉积(MOCVD)装备等产业化。
●创新能力建设:建设集成电路装备及其生产系统集成开发等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微机电系统开发与应用实验室,建设完善LED、电力电子、智能传感器、光电子等领域工程实验室,建设平板显示共性技术研发及公共服务平台。
●骨干企业培育:实施创新企业扶持计划,鼓励产业链上下游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支持基础产品企业与整机和应用企业建立创新联盟、创新发展促进中心等。
重大政策
●细化和落实支持集成电路和平板显示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研究提出支持整机和元器件产品、集成电路设计和芯片制造联动发展的优惠政策,制定推动LED产品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

  3.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产业。加强以网络化操作系统、海量数据处理软件等为代表的基础软件、云计算软件、工业软件、智能终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关键软件的开发,推动大型信息资源库建设,积极培育云计算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态,促进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向产业链前后端延伸,推进网络信息服务体系变革转型和信息服务的普及,利用信息技术发展数字内容产业,提升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充分统筹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继续扩大软件信息服务出口,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依托新一代信息产业技术提升我国在国际产业链中的层次和水平。 专栏6 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产业发展路线图

时间节点
2015年
2020年

发展目标
攻克系统软件核心关键技术,重要应用软件的技术水平和集成应用能力显著提升,自主知识产权的系统、工具、安全软件对产业的带动力和辐射力显著增强。掌握网络信息服务关键应用和基础平台技术,基本形成高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体系,培育一批世界知名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基本形成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产业体系,自主品牌的操作系统和工具软件国际影响力和骨干企业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一批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进入国际前列,形成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网络信息安全服务体系,实现信息服务对城乡和社会各群体的全面覆盖,信息化程度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重大行动
●新兴业态发展:积极实施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数字电视网等新兴服务业态推进计划,以重大应用工程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实施信息惠民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带动社保、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建设,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完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立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体系,并在重点城市示范应用。
●关键技术开发:开展移动智能终端软件、网络化计算平台与支撑软件、智能海量数据处理相关软件研发和产业化。组织实施搜索引擎、虚拟现实、云计算平台、数字版权等系统研发。推进信息安全关键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加强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智能化管理等工业软件研发。鼓励电子政务、金融、电信、保险、交通、广播电视等领域重大信息系统的自主研发。加强在信息系统咨询设计、集成实施、系统运维、测试评估等领域支撑技术研发。组织实施数字内容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加强生物特征识别与身份认证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创新能力建设:加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产业共性技术、测试认证、软件评测、开发环境、内容资源、技术标准等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加快电子商务创新体系建设,加强软件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引导业务标准库、知识库和案例库建设。鼓励建立产学研用一体的技术研发机构和信息服务、整机生产和网络建设互动发展的创新联盟。加大行业领军人才和实用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
●培育骨干企业:实施骨干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培育计划,培育20家左右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骨干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重大政策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制定和完善支持政府、企事业单位购买和使用第三方数据存储服务等相关采购政策。完善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开发激励机制,促进行业应用服务的外部化。
●支持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研发,研发关键技术和产品。
●实施高端软件产业的标准化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提升产业竞争力。


  (三)生物产业。
  面向人民健康、农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重大需求,强化生物资源利用、转基因、生物合成、抗体工程、生物反应器等共性关键技术和工艺装备开发;加强生物安全研究和管理,建设国家基因资源信息库。着力提升生物医药研发能力,开发医药新产品,加快发展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和产品,大力发展生物育种,推进生物制造规模化发展,加速构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现代生物产业体系,加快海洋生物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十二五”期间,产业规模年均增速达到20%以上。
  1.生物医药产业。提高我国新药创制能力,开发生物技术药物、疫苗和特异性诊断试剂;推进化学创新药研发和产业化,提高通用名药物技术开发和规模化生产水平;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发展现代中药;开发先进制药工艺技术与装备,发展新药开发合同研究、健康管理等新业态,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国际化。

专栏7 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路线图

时间节点
2015年
2020年

发展目标
形成基因工程药物、新型疫苗、抗体药物、化学新药、现代中药等为代表的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新药开发平台,制药技术和装备研制水平大幅提升。30个以上自主知识产权新药投放市场,200个以上药品制剂进入国际主流市场。产业集中度大幅提升。 形成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支撑、以企业为主导的新药创制和安全评价体系,掌握当代新药创制关键核心技术,基因工程、新型疫苗、抗体工程等新医药的产品技术水平达到世界领先水平,5个以上创新药物完成国际注册并上市销售,制剂产品在国际主流市场形成规模销售。
重大行动
●创新能力建设:建立国家基因资源库、蛋白质库和生物样本库;以化学药物制剂技术、动物细胞高效表达与大规模培养、基因重组治疗性抗体、多肽类药物合成、干细胞治疗、基因治疗、转化医学等为重点,依托优势企业建设完善医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新药研发平台。
●新药创制:加快实施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研发防治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重大疾病的创新药物,开展新药安全评价和新药临床研究。
●产业化:实施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创新发展工程;促进自主知识产权基因工程药物、疫苗、抗体药物、化学新药、天然药、现代中药新品种、新型中药饮片、中药材规范种植等产业化;提升大规模动物细胞培养、蛋白纯化等生产新工艺技术和新型制药装备的保障能力。
●产业结构优化:全面推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升级,推动制剂产品进入国际主流市场。优化产业布局,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品种、技术等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
重大政策
●完善药品注册管理、价格管理、集中招标采购等政策。
●完善生物伦理法律法规。

  2.生物医学工程产业。整合医产学研优势资源,推进医学与信息、材料等领域新技术的交叉融合,构建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创新体系,提升新型生物医学工程产品开发能力。研究开发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卫生应急装备和新型生物医药材料的关键技术与核心部件,形成一批适合大中型医院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诊疗产品;大力开发高性价比、高可靠性的临床诊断、治疗、康复产品,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发展数字医疗系统、远程医疗系统和家庭监测、社区护理、个人健康维护相关产品等。 专栏8 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发展路线图

时间节点
2015年
2020年

发展目标
以高性能影像诊断设备为主,形成具有国际水平的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和产品研发平台,关键技术和核心部件发展取得突破;高性价比医疗设备产品基本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求。产业集中度大幅提升。 形成企业主导、医产学研相结合的生物医学工程产品创新体系和新产品开发能力。高性能诊断治疗设备关键技术自主发展能力大幅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规模化进入国际市场。
重大行动
●关键技术开发:支持生物医学研发,研究开发高性能临床诊疗设备的核心部件与关键技术,开发高集成度、高灵敏度、高特异性和高稳定性的临床诊断、治疗仪器设备及配套试剂,促进组织工程、介入及微创治疗、康复等产品开发,开发数字化、可移动医疗系统和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高性价比诊疗设备。
●产业化:实施高性能医学影像设备创新发展工程,带动生物医学工程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发展。
●创新能力建设:依托优势企业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性能诊断和治疗设备、综合监护、组织工程、介入及微创治疗以及再生医学等产品创新与技术集成平台。
●产业升级:推进生产工艺创新,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强化企业质量管理,鼓励优势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健康服务:推动覆盖城乡社区的数字化健康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城乡居民健康管理的日常化、实时化、动态化,带动家庭用健康监护设备、健康信息管理、远程医疗服务等相关产品发展,培育健康产业新业态。加强质量及使用安全评价与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完善产品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定价收费标准。
重大政策
●加强质量及使用安全评价与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完善产品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定价收费标准。

  3.生物农业产业。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完善育种科学设施体系,加强生物育种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加快高产、优质、多抗、高效动植物新品种培育及应用,推动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育种企业发展,着力提升种业竞争力。积极推进生物兽药及疫苗、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生物饲料等绿色农用产品研发及产业化,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专栏9 生物农业产业发展路线图

时间节点
2015年
2020年

发展目标
形成一批现代生物育种和农用生物产品创新平台。培育动物新品种(系)20个,培育高产优质多抗高效农作物新品种180个,累计推广5亿亩;一批新型绿色农用生物产品实现产业化。 形成现代生物育种、农用生物产品创新及安全评价与监督体系。产品发展能力跻身国际先进水平,1-2家种子企业进入全球种业20强,10-15家农用生物制品企业具有国际竞争优势。
重大行动
●关键技术开发:加快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突破转基因育种、航天育种、分子标记育种、重离子辐照育种等生物育种和绿色农用生物制品关键技术,加快开发重要农业生物新品种,以及农业生产重大疫病防治新型疫苗、生物农药等绿色农用产品。
●产业化:组织实施生物育种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加强新品种的研制,建设育种基地,加快推进重要农作物以及重要畜禽、水产等动植物新品种产业化。
●创新能力建设:建设重要动植物基因资源信息库,完善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体系,建设区域性重要粮棉油作物和主要畜禽生物育种及产业化设施,强化生物育种工程化能力;建设和完善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生物饲料、生物兽药研究开发设施。
重大政策
●完善有利于生物种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生物安全、市场推广和服务体系建设等政策。
●完善现代种子企业扶持政策措施。
●完善转基因安全评价管理。

  4.生物制造产业。以培育生物基材料、发展生物化工产业和做强现代发酵产业为重点,大力推进酶工程、发酵工程技术和装备创新。突破非粮原料与纤维素转化关键技术,培育发展生物醇、酸、酯等生物基有机化工原材料,推进生物塑料、生物纤维等生物材料产业化。大力推动绿色生物工艺在化工、制浆、印染、制革等领域关键工艺环节的应用示范,积极推进工程微生物与清洁发酵技术应用,提升大宗发酵新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专栏10 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路线图

时间节点
2015年
2020年

发展目标
生物制造技术能力显著提升,生物基产品在工业化学品中的比重大幅提高。聚乳酸、聚丁二酸丁二醇酯等有机化工原料与工业生物材料等品种实现十万吨级规模化生产。生物新工艺在印染、制浆、漂白、脱胶等工艺过程中达到规模化应用,污染物排放和能耗总量明显降低。 形成生物化工产品、生物基材料和生物工艺的规模化发展能力,生物基产品在工业化学品中的比重提高到12%。生物发酵产业产值和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化工、印染、制浆、制革等行业30%的生产采用生物工艺,污染物排放和能耗总量大幅度降低。
重大行动
●关键技术开发:支持先进生物制造科技研发,完善微生物资源中心与基因信息库,突破生物基原材料规模化生产工艺、非粮原料转化、合成生物技术、工程菌开发等关键技术,开发适用于化工、轻工、纺织等行业的生物法生产工艺。
●产业化:建设能源植物等生物质原料规模化生产基地,开展新型工程菌、新型酶制剂、氨基酸、寡糖和生物基材料、生物质纤维、非粮发酵、绿色生物工艺过程的产业化示范及应用。
●创新能力建设:建设工业微生物菌种资源信息库,提升现代发酵工程技术、生物炼制、生物加工和人工菌种设计、开发与工程化能力,建设工程菌生态安全评价技术平台。促进发酵等领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
重大政策
●制定生物基产品认定机制与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

  (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面向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需要,大力发展现代航空装备、卫星及应用产业,提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发展水平,加快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做大做强智能制造装备,把高端装备制造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促进制造业智能化、精密化、绿色化发展。
  1.航空装备产业。统筹航空技术研发、产品研制与产业化、市场开拓及服务提供,加快研制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客机,推进先进支线飞机系列化产业化发展,适时研发新型支线飞机;大力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新型通用飞机和直升机,构建通用航空产业体系;突破航空发动机核心关键技术,加快推进航空发动机产业化;促进航空设备及系统、航空维修和服务业发展;提升航空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专业化发展能力。

专栏11 航空装备产业发展路线图

时间节点
2015年
2020年

发展目标
大型客机实现首飞;ARJ21支线飞机批量生产和交付;新型通用飞机、民用直升机发展和应用实现全面突破。初步形成具有国际水平的航空研发和生产体系,形成国产飞机整机集成和关键部件研制生产能力,航空产业融入世界航空产业链。 大型客机研制成功并批量进入市场;新型支线飞机完成研制,支线飞机实现系列化发展,通用航空实现产业化发展。完成大型商用航空发动机研制。航空产品、航空服务形成竞争优势,航空产业国际化发展水平显著提高。
重大行动
●关键技术开发:加快实施大型飞机科技重大专项,开展大型商用涡扇发动机研制。加强飞机和直升机总体设计和试验;加强航空新材料及其零部件制造、航空设备及系统、新型涡轴发动机、适航、空管系统等关键技术研发。
●创新能力建设:建设完善民用航空创新体系,推进航空重点试验验证设施建设,提升飞机与直升机、发动机、机载系统设计、制造、试验验证和适航、安全保障等航空综合技术开发能力。
●产业化:实施支线飞机与通用航空重大创新工程,推进ARJ21、新舟支线飞机系列化发展,建成ARJ21系列支线飞机的批产能力,适时启动研制新型支线飞机。多谱系、成系列发展通用飞机和直升机。以设计研制、生产制造为主要环节,提升航空大部件和机载系统的国际化专业化发展水平;推进发动机、机载系统、空管系统、场站设备及航空新材料、元器件产业化。
●市场培育:开展通用航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通用航空服务。大力拓展包括市场开发、航空租赁、维修服务、通航运营等在内的航空服务业务,推进航空产业链的协调发展。
重大政策
●加快制定民用航空工业法律法规,加速推进和落实低空空域管理政策,加大民用航空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投入。
●出台支持支线和通用航空发展具体政策。

  2.卫星及应用产业。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相结合,以建立我国自主、安全可靠、长期连续稳定运行的空间基础设施及其信息应用服务体系为核心,加强航天运输系统、应用卫星系统、地面与应用天地一体化系统建设,推进临近空间资源开发,促进卫星在气象、海洋、国土、测绘、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城乡建设、环境减灾、广播电视、导航定位等方面的应用,建立健全卫星制造、发射服务、地面设备制造、运营服务产业链。推进极地空间资源开发。

专栏12 卫星及应用产业发展路线图

时间节点
2015年
2020年

发展目标
初步建成由对地观测、通信广播、导航定位等卫星系统和地面系统构成的空间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应用服务体系,形成卫星制造、发射服务、地面设备制造及卫星运营服务的完整产业链。促进民用航天全面实现向业务化的转变。 建成由全天时全天候全球对地观测、全球导航定位、多频段通信广播等卫星系统构成的国家空间基础设施,建成完善的空间信息服务平台以及应用服务网络,航天产业发展水平处于国际先进行列。
重大行动
●关键技术开发:突破卫星长寿命高可靠、先进卫星平台、新型卫星有效载荷、卫星遥感定量化应用、高精度卫星导航、宽带卫星通信、重型运载火箭、空间信息综合应用等关键技术,发展综合业务卫星系统;促进平流层飞艇、空间天气预报等关键技术攻关。
●重大工程:结合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北斗导航等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国家空间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创新发展工程,构建天基卫星系统、地面标校系统和增强系统、数据接收和信息处理系统、运营服务系统在内的一体化运行设施。
●产业化与推广应用:完善运载火箭系列型谱,提高国产地面设备市场竞争力,发展北斗兼容型导航终端以及数字化综合应用终端等产品;大力推进卫星遥感、通信广播、导航定位等空间信息资源产业化应用,提高国产卫星的应用范围与效益。促进航天技术在信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等领域的应用。
重大政策
●制定卫星及应用国家标准、卫星数据共享、市场准入等政策法规。制定开展卫星直播业务的产业扶持政策。
●制定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卫星及应用领域的政策。

  3.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大力发展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轨道交通装备,建立健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试验验证、运用维护、监测维修和产品标准体系,完善认证认可体系等,提升牵引传动、列车控制、制动等关键系统及装备自主化能力。巩固和扩大国内市场,大力开展国际合作,推动我国轨道交通装备全面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专栏13 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发展路线图

时间节点
2015年
2020年

发展目标
掌握先进轨道交通核心技术,全面实现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自主设计制造,建成产品全寿命周期服务体系,满足我国轨道交通发展需要;主要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 标准体系及认证体系实现国际化,轨道交通装备技术水平国际领先,形成国际化发展的综合能力,打造拥有总承包商资质、具有全球配置资源能力的大型企业。
重大行动
●关键技术开发与产业化:实施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及关键部件创新发展工程;完成交流传动快速机车、大轴重长编组重载货运列车技术研究;推进综合检测列车、高寒动车组、城际列车、智能列车的研制工作,实现动车组及交流传动机车产品谱系化,逐步完善中低速磁悬浮自主创新技术,基本掌握高速磁悬浮导向和牵引控制、大型养护设备制造等关键技术;开发现代有轨电车;开发新型列控系统、安全综合检测等关键技术。
●创新能力建设:加强牵引传动、走行、制动、通信信号、安全保障关键技术及系统集成等轨道交通装备研发平台建设;完善试验验证条件;推进轨道交通装备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培育第三方认证机构。
重大政策
●制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相关政策。

  4.海洋工程装备产业。面向海洋资源特别是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的重大需求,大力发展海洋油气开发装备,重点突破海洋深水勘探装备、钻井装备、生产装备、作业和辅助船舶的设计制造核心技术,全面提升自主研发设计、专业化制造、工程总包及设备配套能力,积极推动海洋风能利用工程建设装备、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等装备产业化。促进产业体系化和规模化,增强国际竞争力。

专栏14 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发展线路图

时间节点
2015年
2020年

发展目标
初步实现深水海洋工程装备的自主设计建造和关键设备配套能力,基本形成自主的深水资源开发装备体系,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 全面具备深水海洋工程装备的自主设计建造和关键设备配套能力,形成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完整的科研开发、总装制造、设备供应、技术服务产业体系,进一步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
重大行动
●关键技术开发与产业化:实施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基本掌握主要海洋油气开发装备自主设计建造技术,提高关键设备和系统配套能力。突破海洋风能利用工程建设装备、海洋观测监测仪器设备及系统、水面支持系统、水下作业与保障装备的关键技术。积极开展深海工作站、海上大型浮式结构物等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海底金属矿产资源开发装备等前瞻性技术的研发。
●创新能力建设:在海洋深水勘探装备、钻井装备、生产装备、作业和辅助船舶的设计制造领域建设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建设深海技术装备公共试验、检测平台,加强海洋工程装备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加大相关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力度,建立健全我国海洋工程装备的标准体系。
重大政策
●研究制定深海资源勘探专项鼓励政策。

  5.智能制造装备产业。重点发展具有感知、决策、执行等功能的智能专用装备,突破新型传感器与智能仪器仪表、自动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等感知、控制装置及其伺服、执行、传动零部件等核心关键技术,提高成套系统集成能力,推进制造、使用过程的自动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支撑先进制造、国防、交通、能源、农业、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发展和升级。 专栏15 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发展路线图

时间节点
2015年
2020年

发展目标
传感器、自动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伺服执行部件为代表的智能装置实现突破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重大成套装备及大型成套生产线系统集成水平大幅度提升。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重点领域制造过程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建立健全具备系统感知和集成协调能力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体系,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50%,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聚区和企业集团,整体水平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重大行动
●关键技术开发:加快实施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科技重大专项。加强新型传感、高精度运动控制、优化控制、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研究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新型传感器、智能化仪表、精密测试仪器、自动控制系统、高性能液压件、工业机器人等典型智能装置的自主创新能力。
●产业化与应用示范:实施智能制造装备创新发展工程,推进智能仪器仪表、自动控制系统、传感器、工业机器人、中高档数控系统与功能部件、关键基础零部件产业化。提高重大成套智能装备集成创新水平,实现智能技术、智能测控装置和高性能基础零部件在石化、冶金、资源开采、汽车、电力、机械加工、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等重点领域的推广应用。
重大政策
●在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示范应用中,支持智能制造装备首台(套)研发创新及产业化,探索首台(套)装备保险机制。


  (五)新能源产业。
  加快发展技术成熟、市场竞争力强的核电、风电、太阳能光伏和热利用、页岩气、生物质发电、地热和地温能、沼气等新能源,积极推进技术基本成熟、开发潜力大的新型太阳能光伏和热发电、生物质气化、生物燃料、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产业化,实施新能源集成利用示范重大工程。到2015年,新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提高到4.5%,减少二氧化碳年排放量4亿吨以上。
  1.核电技术产业。加强核电安全、核燃料后处理和废物处置等技术研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二代在运核电安全运行技术及延寿技术开发,加快第三代核电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统筹开展第三代核电站建设。实施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科技重大专项,建设示范工程。研发快中子堆等第四代核反应堆和小型堆技术,适时启动示范工程。发展核电装备制造和核燃料产业链。到2015年,掌握先进核电技术,提高成套装备制造能力,实现核电发展自主化;核电运行装机达到4000万千瓦,包括三代在内的核电装备制造能力稳定在1000万千瓦以上。到2020年,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百万千瓦级核电先进技术开发、设计、装备制造能力。
  2.风能产业。加强风电装备研发,增强大型风电机组整机和控制系统设计能力,提高发电机、齿轮箱、叶片以及轴承、变流器等关键零部件开发能力,在风电运行控制、大规模并网、储能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建设东北、西北、华北北部和沿海地区的八大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在内陆山地、河谷、湖泊等风能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发挥距离电力负荷中心近、电网接入条件好的优势,因地制宜开发中小型风电项目,积极推动海上风电项目建设。 专栏16 风能产业发展路线图

时间节点
2015年
2020年

发展目标
累计并网风电装机超过1亿千瓦,年发电量达到1900亿千瓦时。基本建立完善的风电产业链,掌握先进风电机组整体设计能力,形成海上风电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能力。 累计并网风电装机2亿千瓦以上,年发电量超过3800亿千瓦时。海上风电装备实现大规模商业化应用。风电装备具备国际竞争力,技术创新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重大行动
●风能资源评价:开展风资源观测评价,建立风能资源评价模型、标准、检测、认证体系和数据库。
●关键技术开发与产业化:建立风电技术研发机构,突破风电整机设计以及轴承、变流器和控制系统制造技术与装备瓶颈。开发与我国气候和地理特点相适应的风电技术和装备,3-5兆瓦大型整机、新型风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实现产业化,满足陆地、海上风电场建设需要。
●风电并网:建立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体系,显著提高风电集中开发区域电网运行消纳风电的比例;建成风电大型基地配套外输通道,解决风电远距离输送的消纳问题。
重大政策
●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建成适应风电发展的电网运行及管理体系。
●加快建设适应新能源发展的智能电网及运行体系。

  3.太阳能产业。以提高太阳能电池转化效率、器件使用寿命和降低光伏发电系统成本为目标,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电池的生产制造新工艺和新装备;积极推动多元化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产业化及其商业化发电示范;建立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站,推进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应用,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太阳能发电产业体系。大规模推广应用高效、多功能太阳能热水器,推动太阳能在供暖、制冷和中高温工业领域的应用。建立促进光伏发电分布式应用的市场环境,推进以太阳能应用为主、综合利用各种可再生能源的新能源城市建设。

专栏17 太阳能产业发展路线图

时间节点
2015年
2020年

发展目标
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100万千瓦以上,光伏发电系统在用户侧实现平价上网。太阳能热利用安装面积达到4亿平方米。掌握太阳能发电、热利用关键技术,太阳能利用设备及其新材料的研发制造能力大幅提高。开展太阳能热发电试验示范。 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光伏发电系统在发电侧实现平价上网。太阳能热利用安装面积达到8亿平方米;太阳能光伏装备研发和制造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太阳能热发电实现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
重大行动
●关键技术开发与产业化:重点开发太阳能利用装备生产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太阳能光伏电池转换效率、降低电池组件成本关键技术;发展以太阳能光伏发电为主的分布式能源系统;开发太阳能光伏发电新材料、新一代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热发电和储热技术,太阳能热多元化利用技术、制冷和工业应用技术,风光储互补技术等。开发储能技术和装备。
●市场培育:建设大型光伏电站,组织实施金太阳工程,开展微电网供用电示范,建设太阳能示范城市。开展太阳能热发电工程示范。适时大规模推广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及太阳能在供暖、制冷和中高温工业领域的应用。加强适应光伏发电发展的电网及运行体系建设。
重大政策
●制定普及太阳能光热利用的法规、标准等。
●建立适应太阳能光伏分布式发电的电网运行和管理机制,完善光伏上网电价形成机制。

  4.生物质能产业。统筹生物质能源发展,有序发展生物质直燃发电,积极推进生物质气化及发电、生物质成型燃料、沼气等分布式生物质能应用。加强下一代生物燃料技术开发,推进纤维素制乙醇、微藻生物柴油产业化。开展重点地区生物质资源详查评价,鼓励利用边际性土地和近海海洋种植能源作物和能源植物。
专栏18 生物质能产业发展路线图

时间节点
2015年
2020年

发展目标
生物质能发电装机达到1300万千瓦。生物燃气年利用量达到300亿立方米。固体成型生物质燃料年利用量达到1000万吨。生物液体燃料年利用量达到500万吨。突破下一代生物液体燃料技术,纤维素制乙醇技术取得重大进展。 生物质能发电装机达到3000万千瓦。生物燃气年利用量达到500亿立方米。固体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2000万吨。生物液体燃料年利用量达到1200万吨。实现新一代生物液体燃料的商业化推广。
重大行动
●关键技术开发与产业化:推进大型自动化秸秆收集机械、以有机废弃物为原料的小型可移动沼气提纯罐装设备研发与推广;支持高效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设备和生物质气化设备研发及产业化;完成兆瓦级低热值燃气内燃发电机组和兆瓦级沼气发电机组的产业化;建成10万吨级甜高粱乙醇示范工程;加强生物能源植物原料的育种与产业化;实现低成本纤维素酶、微藻生物柴油技术突破。
●市场应用:实施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推动生物质能源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开发建设,促进生物质能加快应用。
重大政策
●制定完善生物质能利用技术标准和工程规范,健全检测认证体系。
●完善生物燃料、能源化利用农林废弃物的激励政策及市场流通机制。

  (六)新材料产业。
  大力发展新型功能材料、先进结构材料和复合材料,开展纳米、超导、智能等共性基础材料研究和产业化,提高新材料工艺装备的保障能力;建设产学研结合紧密、具备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高性能、轻量化、绿色化的新材料产业创新体系和标准体系,发布国家新材料重点产品发展指导目录,建立新材料产业认定和统计体系,引导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到2015年,突破一批国家建设急需、引领未来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到2020年,关键新材料自给率明显提高。
  1.新型功能材料产业。大力发展稀土永磁、发光、催化、储氢等高性能稀土功能材料和稀土资源高效综合利用技术。积极发展高纯稀有金属及靶材、原子能级锆材、高端钨钼材料及制品等,加快推进高纯硅材料、新型半导体材料、磁敏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等产业化。着力扩大丁基橡胶、丁腈橡胶、异戊橡胶、氟硅橡胶、乙丙橡胶等特种橡胶及高端热塑性弹性体生产规模,加快开发高端品种和专用助剂。大力发展低辐射镀膜玻璃、光伏超白玻璃、平板显示玻璃、新型陶瓷功能材料、压电材料等无机非金属功能材料。积极发展高纯石墨、人工晶体、超硬材料及制品。
  2.先进结构材料产业。以轻质、高强、大规格为重点,大力发展高强轻型合金,积极开发高性能铝合金,加快镁合金制备及深加工,发展高性能钛合金、大型钛板、带材和焊管等。以保障高端装备制造和重大工程建设为重点,加快发展高品质特殊钢和高温合金材料。加强工程塑料改性及加工应用技术开发,大力发展聚碳酸酯、聚酰胺、聚甲醛和特种环氧树脂等。
  3.高性能复合材料产业。以树脂基复合材料和碳碳复合材料为重点,积极开发新型超大规格、特殊结构材料的一体化制备工艺,推进高性能复合材料低成本化、高端品种产业化和应用技术装备自主化。加快发展高性能纤维并提高规模化制备水平,重点围绕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及其配套原丝开展技术提升,着力实现千吨级装备稳定运转,积极开展高强、高模等系列碳纤维以及芳纶开发和产业化。着力提高专用助剂和树脂性能,大力开发高比模量、高稳定性和热塑性复合材料品种。积极开发新型陶瓷基、金属基复合材料。加快推广高性能复合材料在航空航天、风电设备、汽车制造、轨道交通等领域的应用。

专栏19 新材料产业发展路线图

时间节点
2015年
2020年

发展目标
在中高端新型功能材料、先进结构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领域突破一批关键的专利核心技术,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其中核心技术和先进零件加工制造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培育拥有自主品牌和较大市场影响力的骨干龙头企业20家,成为中高端新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大国,提高国产高端新材料的自给率。 以我国高端装备制造和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对新材料的需求为目标,掌握新材料领域尖端技术和应用器件的规模化生产技术,其中核心技术和先进器件加工制造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构筑产业链、提高高端功能材料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打破国外垄断,进一步提高国产高端新材料的自给率。
重大行动
●关键材料开发及产业化:加快突破新材料先进加工制造技术和装备,推进高性能复合材料、先进结构材料、新型功能材料开发和产业化。开发关键新材料制备加工成套技术与工艺,建设一批关键材料产业化示范生产线,培育和发展一批新材料产业基地。
●关键材料推广应用:统筹考虑新材料设计、生产、应用等环节,着力推广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的重点新材料品种,打造一批龙头骨干企业。
●新材料产业创新能力建设:在重点领域建设一批新材料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分析检测、推广应用和信息咨询的公共服务平台。
重大政策
●制定并发布新材料产业重点产品指导目录。
●建立健全新材料产业统计体系、认定体系和标准体系。
●制定新材料推广应用风险补偿机制。
●推动军民共用新材料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七)新能源汽车产业。
  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汽车工业转型的主要战略取向,当前重点推进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推进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研究试验基地建设,研究开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平台,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进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重点突破高性能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核心技术,大幅度提高动力电池和电机安全性与可靠性,降低成本;加强电制动等电动功能部件的研发,提高车身结构和材料轻量化技术水平;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的研究开发和示范应用;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产业化体系。建立完整的新能源汽车政策框架体系,强化财税、技术、管理、金融政策的引导和支持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

专栏20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路线图

时间节点
2015年
2020年

发展目标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技术取得重大进展,动力电池模块比能量达到150瓦时/千克以上,电驱动系统功率密度达到2.5千瓦/千克以上。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力争达到50万辆。初步形成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充电设施体系和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行模式。 形成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技术创新发展能力,动力电池模块比能量达到300瓦时/千克以上。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网络满足城际间和区域内纯电动汽车运行需要,实现规模化商业运营。整体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重大行动
●创新能力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研究试验基地建设,建立全行业共享的测试平台、数据库和专利数据库等。
●关键技术研发:实施新能源汽车重大创新工程,突破产业化过程中的车身材料及结构轻量化等共性技术和工艺技术,研发新

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
       (2005年7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需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管理,保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
  第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通过公平竞争、有偿出让方式实行特许。取得特许的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范围和期限内依法经营。
鼓励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
  第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遵循统一规划、加强管理、优质服务、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鼓励规模化、公司化经营。
  经营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有序、诚实信用和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经营权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经营权的部门(以下简称经营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权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

  第六条 经营权分为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线路经营权包括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和轨道交通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推广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
  第七条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10年,轨道交通线路经营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30年。出让期届满,经营权终止。
  第八条 实行经营权出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二)有经营权出让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经营权的数量、车型及技术条件、票价、线路、站点以及出让方式和期限等。
  第九条 经营权出让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经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方案之日起45日内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作出审核决定。经营权有偿出让方案经核准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经营权出让方案制订过程中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条 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自经营权出让方案核准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两种以上媒体公布经营权出让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线路经营权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停车场所;
  (三)无失信记录;
  (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二)有相应的经营资金;
  (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记录。
  第十三条 经营权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依法中标或者竞买成交后,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在7日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代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区域、期限、车型、车辆数量、线路、票价、站点、设施等;
  (二)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三)经营责任和安全责任;
  (四)服务标准、安全标准、技术规范;
  (五)履约担保;
  (六)经营权的变更或者撤回;
  (七)经营权出让期届满后的处理;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可以根据乘客需要跨区域运营,但是不得在沿途载客,不得异地驻点运营。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营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经营权。
  需要变更或者撤回的,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变更或者撤回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45日内核准后组织实施。由此给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线路经营权经营者变更线路、营运车数、营运时间、行车间隔和售票方式等,应当在变更前的3个月向经营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标准的,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权出让期满3个月前,对期满后是否继续经营向当地经营权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需继续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营者需要歇业、停业的,应当在歇业、停业前3个月向经营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同意后,经营者方可歇业、停业。经营者停业的应当在被审核同意停业后20日内到经营权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权的注销手续。
  经营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的20日内到经营权主管部门备案,但不得影响正常运营。
  第二十一条 经营权在出让期内可以转让。
  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经经营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在20日内到经营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经营权的转让不得影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正常运营。
  经营权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转让。
  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转让信息,加强对经营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禁止违法转让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 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设施等的建设、维护。
  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不得作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价格调整的依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全省各城市编制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或者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经当地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 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的应急预案。当线路经营者因破产、解散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运营时,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公共交通服务的连续稳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权主管部门根据特许经营合同,每年对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线路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1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营权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经营权经营、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经营权主管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上级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经营权主管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扣留未取得经营权的运营车辆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扣留凭证,并将扣留的车辆统一保管,依法处理;被扣留的车辆发生损毁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不得强行指定运营车辆经销商;不得强制提前报废运营车辆,因车辆性能等自身原因需要报废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优质的服务,并实行普遍服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向乘客出具合法的收费凭证;不出具合法收费凭证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经营者应当接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对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的依法检查。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不得涂改、伪造、出租或者转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营权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出让的经营权,一律无效;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的单位,由经营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的个人,由经营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经营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法转让经营权的,转让无效,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营权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其经营权。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权主管部门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者拒不整改的,由经营权主管部门终止其线路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经营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重、特大行车责任事故的,由经营权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特许经营活动以及相关业务的;
  (三)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 强行指定运营车辆经销商的;
  (五) 违反规定强制提前报废运营车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国有公交企业已经取得的大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纳入有偿、有期限使用;其他未纳入有偿、有期限使用的经营权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纳入有偿、有期限使用。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生效前合法取得的经营权继续有效,出让期届满可以按照原期限依法有偿顺延一轮。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陕教研〔2009〕6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重点研究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推动高校科研体制改革和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省教育厅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陕教研〔2009〕6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高校)哲学
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重点研究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推动高校科研体制改革和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省教育厅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构建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成果推广为一体的创新平台,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我国改革开放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内容,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规律,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建设条件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立项建设,按照“突出特色、注重成果、合理布局、择优支持”的原则,由申报重点研究基地的依托高校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省教育厅组织论证、批准后,进行立项建设(建设期一般为3年)。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完成后,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对达到立项标准的重点研究基地予以正式挂牌成立。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条件包括:
1.学科方向明确,特色突出。重点研究基地应依托陕西高校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优势学科,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突出的学科和地域特色。研究内容和成果具有显著的创新发展优势,能够带动该学科研究的创新和发展;
2.科研队伍结构合理。具有在国内有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术骨干,高级职称研究人员应占研究队伍的二分之一以上;科研整体水平居省内领先地位,在国内相关研究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声誉;有扎实的研究基础和成果积累,能吸引国内外著名的专家、学者开展科研合作;具备组织全国、全省学术活动的实力;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
3.科研条件良好。基地拥有独立、集中的研究用房不少于400平方米(包括:研究室、配有多媒体设备的学术报告厅、拥有1万册以上的图书资料室、办公室等);配备科研所需的计算机等现代研究办公设施;基地建有专门网站,配备有专职工作人员,能满足国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来基地开展研究工作的需要;每年有不低于10万元的运转经费;
4.管理措施到位。有学科建设近期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开展科学研究。围绕国家和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科研项目研究,承担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产出创新成果;
2.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成为省内外相同领域的优秀人才库和后备人才培养基地;
3.咨询服务。主动承担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课题研究,为解决重大现实问题提供科学依据,成为省内外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4.学术交流。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水平,推进理论创新。通过举办国内外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的重要作用,成为本学科领域学术和信息资源交流的重要平台;
5.深化科研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开展制度和机制创新,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六条 陕西省教育厅是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重点研究基地的总体规划和检查指导,受理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组织专家评估和评审验收,并按财政管理体制提供专项经费支持。
第七条 依托高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与评估,组织申报新建重点研究基地;
2.指导重点研究基地制订整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研究与发展规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经费支持;
4.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对外开放和开展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5.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是高校直属、独立设置的科研实体,具体要求是:
1.重点研究基地是依托高校正式批准成立的科研实体机构,配备有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和管理人员;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室、研究室和资料室,配备相应的科研设备;
3.经费独立建账,能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类学术活动;
4.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基地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以及基地平台的建设;
2.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发展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与落实;
3.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科研人员及以科研管理人员;
4.负责向依托高校和教育厅汇报工作进展。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并报教育厅备案。
对任职期间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应及时予以调整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其主要职责包括:
1.审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2.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及基地开放课题的评审,参与重大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
3.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
4.听取基地主任的工作汇报,监督学术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其中,依托高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其任职条件是:(1)本研究领域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身体健康。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一般不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5.科研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等;
6.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
7.其他档案。

第五章 科研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实行全员聘任制。基地主任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受聘人员原工作单位(部门)三方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的聘任合同,聘用周期一般为3年。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凝聚和建设一支具有政治素质高、治学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学术团队。注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不断优化和壮大科研队伍。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正高级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副高级研究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8人以上。
第十八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骨干队伍的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重点研究基地应设有一定数量的固定科研岗位和科研人员。专兼职研究人员在重点研究基地从事项目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8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3个月;校外专兼职研究人员(含境外访问学者)应根据研究项目的实际需要,安排驻基地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六章 项目和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创新性高水平科研成果作为基地建设与发展的首要任务。要瞄准前沿学科,发挥创新优势,强化质量意识,力争产出能够填补科学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精品成果,并注重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加强项目和成果管理。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对策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咨询报告。
项目研究完成后,应首先由基地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上报项目来源部门进行结项审查。
第二十一条 要注重保护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基地项目研究成果包括的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或依托高校。省教育厅重点研究基地科研计划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重点研究基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类报告(简报)及其内容将列入对基地的检查评估指标体系。
(一)工作报告制度,内容包括:
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活动纪要、依托高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2.重大项目研究进展报告;
3.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
4.承接和组织全国、省级学术交流、论坛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情况报告;
5.其它有较大影响活动的工作报告等。
(二)成果简报制度,内容包括:
1.重大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摘要;
2.专题学术研讨会内容摘要;
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
4.标志性论文、专著摘要等。

第七章 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学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的推广和应用,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依托高校及相关院(系)应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主举办各类培训班,并支持其将部分培训收入留作基地学术发展基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学术交流平台的作用,积极开展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每2年须主办或联办一次高水平的全国或全省学术会议,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通过学术会议了解学科前沿及研究进展,交流和展示研究成果,增进合作机制与平台建设,吸引优秀人才,壮大研究队伍。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结算,并按规定提供项目结算清单。
第二十八条 省属高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由依托高校投入。省教育厅的经费投入主要用于基地重点项目研究。依托高校每年应保证为基地提供不少于10万元的运行和开放课题等经费。

第九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淘汰替补”的动态管理模式。省教育厅对正式挂牌的重点研究基地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对科研成果突出的重点研究基地给予奖励,对未能通过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给予1年期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经费支持)。整改仍未通过的,取消重点研究基地资格。
第三十条 检查评估采取依托高校自检、组织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单位自检:依托高校每年应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年度检查。帮助重点研究基地总结学术成就和工作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检查结果通过工作简报的形式向省教育厅报告。
2.专家评估: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实地检查评估。重点研究基地及依托高校应按照省教育厅的部署安排,及时提出自评工作报告和评估申请。
第三十一条 评估的重点、内容和办法:
1.评估重点:以评价科研质量和成果水平为重点,考察评估重点研究基地取得的标志性研究成果及其学术贡献。基础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成果的原创性和学术性;应用研究类成果侧重评价成果的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2.评估内容: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4项条件和5项职责任务为依据,考察建设发展规划的实施与科研目标的实现,研究领域的拓展,研究成果的理论创新和学术贡献,特别是取得的标志性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以及成果的转化应用所产生的社会反响和社会效益;在制度建设与体制改革、管理工作、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情况。
3.评估方法:采取基地主任汇报和专家组实地考察打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估结果由省教育厅公布。
第三十二条 取得以下突出成绩的重点研究基地,评估结论为合格,特别突出的为优秀。省属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将获得在项目立项和经费资助等方面的优先支持:
1.依托高校支持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基地建设计划全面完成的;
2.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成绩突出,研究成果创新程度高,应用广泛,产生较大影响的;
3.积极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服务提出的论证报告和建议,已被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
4.在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5.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 存在以下问题的重点研究基地,其评估结论为不合格。主管部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一年后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撤销重点研究基地资格。
1.依托高校对基地建设支持不力,每年经费投入不足或配套经费不到位的;
2.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未取得研究成果的;
3.评估期内没有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的;
4.违反经费使用规定,擅自挪作它用的;
5.科研成果存在学术质量低劣、抄袭剽窃等问题的;
6.评估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的;
7.经专家检查评估确认,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科研机构的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受评基地的;
8.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