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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6:37: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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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个别考生为享受少数民族高考、中考加分等优惠政策,违反有关规定变更民族成分的现象。这种行为违背了党的民族政策,侵害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民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分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考生在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报名时填写的民族成分必须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须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办理。申请变更民族成分,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手续。

  三、考生民族成分的确认,应坚持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分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的认定办法。考生少数民族成分的审核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指定的考生报名点指派2名以上人员负责。考生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16周岁以上的考生还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如发现考生所填报的民族成分与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转由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认定。

  四、各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考生要认真把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民确定和变更民族成分的政策和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成分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五、各级民族、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监督到位。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切实维护民族政策的严肃性。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考生民族成分确认工作明确到部门,落实到人员,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将考生汉族成分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宜昌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昌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宜昌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09〕10号),推动宜昌经济金融的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包括经批准在宜昌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成立宜昌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考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行长、银监会宜昌监管分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为考评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行长兼任,具体负责对金融机构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 对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按以下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一)当年贷款余额净增额(剔除对中省企业贷款),与全市银行平均贷款余额净增额之比,权重为25%。
  
  (二)当年贷款余额增长率(剔除对中省企业贷款),与全市平均贷款余额增长率之比,权重为15%。(上年新设立或开办业务的银行,此项按其它行平均得分计算)
  
  (三)当年对中小企业(注册地在宜昌)的贷款余额净增额,与全市银行平均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净增额之比,权重为10%。按照《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标准,中小企业贷款限定为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当年对中小企业(注册地在宜昌)的贷款余额增长率,与全市银行平均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增长率之比,权重为5%。(上年新设立或开办业务的银行,此项按其它行平均得分计算)
  
  (五)当年涉农贷款余额净增额,与全市银行平均涉农贷款余额净增额之比,权重为10%。
  
  (六)当年涉农贷款余额增长率,与全市银行平均涉农贷款余额增长率之比,权重为5%。(上年新设立或开办业务的银行,此项按其它行平均得分计算)
  
  (七)当年贷存比与全市贷存比之比,权重为10%。(最高以20分为限)
  
  (八)当年新培植A级信用企业与全市新增A级信用企业之比,权重为10%。
  
  (九)市政府按照年初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提出的相关要求,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终完成情况给予综合评价,权重为10%。
  
  以上指标分值按权重相加后为金融机构当年金融贡献评价得分,以10万元为奖励基数,以考核得分除以100为奖励系数,二者相乘后为该行奖励金额。
  
  第五条 当年金融机构发生重大安全或风险事故、违纪违法案件被查处的,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
  
  第六条 当年未发生重大金融安全事件,对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宜昌监管分局分别按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奖励数额进行奖励。
  
  第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宜昌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对在宜昌新设立分行的金融机构奖励20万元,新设立机构不参与当年金融贡献奖评奖。
  
  第八条 辖内各金融机构在次年1月底前向奖励考评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自评材料;奖励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金融机构申请和自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具体奖励意见;奖励考评领导小组审议,报市政府审批,在3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考核奖励。
  
  第九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金融机构领导班子进行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度开始实施,2009年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1994年8月6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施行以来,中央单位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运行情况良好。根据实施《暂行规定》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特做如下通知:
一、财政预算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经营性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一律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属的企业单位,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办理购汇。
二、凡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国外购买用于教学、科研的图书、影片、录像片、资料、仪器等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也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
三、《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用汇项目,如有结余外汇,均须填写“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用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
四、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共同组成的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其出国用汇,应分别按不同渠道解决。不属于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用汇,不得使用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
五、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按《暂行规定》规定的办法,申请和使用购汇人民币预算限额,并按有关外事经费开支的标准办理用汇的核销、报帐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预算内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可暂停供汇;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罚。
六、中央单位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本着节约开支、简化手续、完善财务制度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核和管理制度,严格按年度外事经费预算和购汇人民币预算限额安排用汇,以有效地控制财政支出,保证用汇单位的合理购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