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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7:43: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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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咸宁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 2009 〕 3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 2009 年第 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〇〇 九年十月十一日













咸宁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市内各类大型活动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大型活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由咸宁市委、市政府举(承)办的各类大型招商、经贸、外事、文化、体育、旅游、节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大型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大型活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


   第五条 大型活动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预算,规范管理。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必须根据活动实际需求编制支出预算。经市政府或大型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大型活动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超支。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组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收支统管,专款专用。凡以大型活动名义取得的各项收入和发生的各项支出均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专款专用。各项支出经审核报批后报销。由财务组统一管理报销凭证,以备日后审计;


  (三)注重实效,勤俭节约。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挖掘自身资源,按照 “ 确保重点,注重实效,量力而行,勤俭节约 ” 的原则,从严、从紧、按实编制支出预算,各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财务组,财务组以财政局、监察局人员为主组成 , 审计局、监察局派人全程监督。财务组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


第七条 财务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型活动 “ 收支一个口子、支出 ‘ 一支笔 ’ 审批 ” 的要求,设立专户,专账核算;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费预算总额度,审核各职能部门经办项目的经费收支预算,报市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根据市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预算方案,下达各职能部门预算指标,并根据工作进度拨付各项经费;


(四)对职能部门财务支出进行初审;


(五)派人参与大型活动有关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等活动;


(六)编制财务决算。


   第八条 参与大型活动各职能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


(一)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本部门财务管理,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负责编制本部门承担活动的经费预算,并按照财务组下达的预算指标组织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三)接受财务组的财务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开展市场化运作,筹措大型活动资金和争取社会资金的支持。


   第十条 各类大型活动的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支出按下达的预算指标执行,超支不补:


  (一)收入预算由财务组根据上级补助数、财政拨款数、捐赠和赞助及其他收入统一编制;


  (二)支出预算由承担大型活动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按照 “ 从紧、必需 ” 的原则编制,在大型活动举(承)办前报送财务组;


(三)财务组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费预算总额度,对职能部门编制的收支预算进行审核综合平衡,汇总编制大型活动总收支预算,在大型活动举(承)办前两个月报市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根据市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预算方案,下达相关职能部门收支预算数;


(四)大型活动结余资金由市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核定的各职能部门经费预算,各职能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必须以预算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支出规模,做到 “ 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 ” 。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组审核并报市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 在总预算尚未核定前,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须提出具体经费预算,经财务组审核后预拨,经费总预算批准后从其中抵扣。(预算管理流程图附后)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收入管理要求:


  (一)大型活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组织各项收入;


  (二)以活动名义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拨款、社会赞助、捐赠、广告收入、门票收入、特许经营权收入、冠名权收入、物品的变现收入及其他采取市场运作方式所取得的收入等,均应全额纳入收入预算,全额进入大型活动财政专户,由财务组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坐收截留、挪用和隐匿账外。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邀请人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活动规模,确定拟邀请参加大型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的具体人数。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具体开支规定


  (一)宴请


  一般宴请(含酒水)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次 100 元,重要宴请(含酒水)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次 150 元。


  (二)食宿费


   1. 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的国家、省领导和重要海内外嘉宾,其食宿费由接待单位按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2. 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食宿费按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人数、提供的房间、规定停留天数之内按实列支,其中工作餐的标准每人每天平均不高于 120 元。


  (三)差旅费


  外地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其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个人或由邀请单位负担。


  (四)纪念品


  大型活动需赠送纪念品的,必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后统一安排。除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的纪念品外,各单位自行安排的纪念品,由接待单位自行解决经费来源。


  (五)交通费


  大型活动需统一安排车辆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有关单位调配,不足部分由接待单位归口统一租用。


  (六)公杂费


  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所发生的通讯费用和办公用品等公杂费自理。


  (七)医药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参加活动的人员提供医疗服务,除紧急医疗处理费用外,其费用原则上由患者回所属单位按当地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办理。


  (八)集中办公费用


  领导小组办公室需提前集中办公,集中办公期间,原则上不集中安排工作人员食宿。确需安排食宿的,所需经费在核定的牵头集中办公的职能部门活动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负担的支出:


  (一)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超过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人数和停留天数所超出的费用、除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活动外自行安排活动的费用、自费参加观摩活动人员的相关费用;


  (二)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未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场所用餐或住宿,自行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之外的场所用餐或住宿所发生的费用;


  (三)自行前来采访的中、外记者的费用;


  (四)属于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使用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购置等各项支出;


  (五)其他不属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担的支出。


第十七条 财务支出报销程序


(一)参加活动各单位,根据领导小组下达的支出预算,按规定列支的支出凭证,由经手人填制报销单,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字,报活动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审,财务组实报实销。


(二)参加活动单位各项支出,原则上先由单位预支,如数额较大,确需借支的,须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批借支,借支人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还清借款。


(三)参加活动单位各项支出,均须从国库集中收付零余额账户中支出,不得另行开设其他银行账户用以支出。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 活动所需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调配单位现有设备使用或对外租借。确需购置的,属于日常工作使用的,在单位年度预算的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另安排购置经费;属于活动单次专用的,由部门报财务组审核,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购置,所需经费在核定的各部门活动经费预算中列支。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活动购买和募集受赠的各项物资,要登记入册,建立资产台账,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财务决算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 1 个月内,财务组将经费总支出情况报市政府。


   第二十一条 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机制,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对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


劳动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劳动防护产品许可证办公室


劳动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年5月29日,劳动部劳动防护产品许可证办公室

现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了加速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现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劳人护〔1988〕1号)文,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组织及其职责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由劳动部归口管理。劳动部成立“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发证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安全鉴定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证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的劳动防护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2.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按国家统一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
3.制定发证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按产品类别制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发证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4.审定和认可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测试单位,并报全国发证办公室审核;
5.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检验测试单位对申请特种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发证工作;
6.建立抽查产品安全质量制度,组织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抽查活动;
7.上报全国发证办公室审核并统一公布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产品名录;
8.其它有关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事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主要任务是:
1.组织本地区范围内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申报工作并帮助申请企业做好取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参与发证办公室对本地区申报许可证企业的审查;
3.把本地区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列入监督检验的产品目录,定期进行监督和日常管理;
4.组织对本地区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
第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将本地区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报发证办公室。由发证办公室按生产企业名录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企业填写申请书一式五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和地方政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计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各一份,劳动部发证办公室二份。
(二)审核:发证审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会同地方政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合对企业质保体系进行检查和评审。审查人员不超过5人,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审查人员的差旅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检查评审后报劳动部发证办公室审核发证。部发证办公室对各地区的审核工作有监督权、复查权和否决权。
(三)发证:企业经审查合格后,由部发证办公室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向企业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安全鉴定证》的发放
(一)《安全鉴定证》由发证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
(二)企业必须持有委托认可的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或北京、武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对产品批量检验的合格报告,方能领取《安全鉴定证》。
(三)《安全鉴定证》是跟综产品质量的重要标记。其内容包括产品国标编号,检验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发证部门编号。
第四条 收费与使用
(一)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向发证办公室交纳申请费,暂定每一系列产品申请费为400元。
(二)产品检验费:由发证办公室制定统一收费标准颁布执行,由承担产品检验的单位收费,收入所得由检验单位支配使用。
(三)《安全鉴定证》费:由发证办公室制定统一收费标准颁布执行。收费中的纯收入由发证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于国家和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站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
检验站只承担本地区企业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不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检验。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发放、转让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安全鉴定证》。否则一经查获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吊销其生产许可证。造成职工伤亡等严重后果者,由有关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条 本规定由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自发布之日起,凡与本规定相矛盾的,按本规定的条款执行。


关于加强旅游景区旺季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加强旅游景区旺季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的通知

旅办发[201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旅游旺季即将到来,为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促进旅游景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提升旅游景区管理水平,现就旅游景区旺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以充足准备,做好旅游景区旺季的各项工作
  各级旅游部门和旅游景区要高度重视旅游景区旺季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做好旅游景区服务质量与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科学谋划、及早部署,以充足的准备面对旅游景区旺季市场到来。景区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岗位、落实到责任人。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调动旅游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以最好的精神状态、最大的工作热情、最高的工作标准、最优的服务质量,认真履行为游客服务的职责,切实做好旅游旺季景区服务与旅游安全工作。
 二、以游客为本,落实景区服务标准规范
 各级旅游景区要坚持以游客为本,优化游览秩序、完善游览设施、丰富服务内容、提升管理水平,落实景区服务标准规范。景区要全面检查和落实各类旅游接待设施设备的运行质量,加强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等功能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景区内公共服务设施齐备、完好,规模满足旺季游客需求,确保高质量、高水平完成旺季旅游景区接待服务工作。要切实加强景区软件建设,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严格执行景区质量等级标准,关注游客体验,建立游客服务评价反馈机制,积极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认真、及时、有效处理游客投诉。
  三、防止片面追求门票价格,树立诚信经营旅游景区形象
  各级旅游景区要依靠提升品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在坚持以游客为本的前提下,走复合经营的道路,延伸旅游景区产业链,寻求旅游景区发展的综合效益,切实减少景区对门票收入的过度依赖,防止片面追求门票价格,使景区在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上取得进展,切实使生态受保护,游客得实惠,景区获发展。要将“诚实守信”作为企业发展的“立业之本,成长之基”,努力塑造景区行业“诚信经营”的品牌形象,全面加强企业“全员诚信”的教育,将诚信经营落实到景区服务的每个环节,建立企业诚信经营的保障机制和管理体系。要充分利用社会媒体和景区媒介公开各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自觉接受游客监督。要确保景区广告宣传的真实性,科学合理制定市场营销方案,杜绝虚假广告宣传。
  四、加强景区资源保护,维护良好的经营环境
 各级旅游景区要严格遵守景区规划,合理设置景区容量,建立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保护制度,防止忽视资源保护的管理方式,要从收入拿出固定比例用于旅游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工作。要在景区规划建设、营销策划、安全、人才建设、统计调研设置机构,完善制度,配备人力,形成健全有效的运行体系,做细制度管理,做美景区环境。要强化景区内承租单位的统一管理,强化景区业主管理职责,做到证照齐全、质量合格、明码标价,维护景区内良好的经营环境。
  五、全面排查安全隐患,防范景区安全风险
  各级旅游景区要把旺季旅游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要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建立高峰期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应急预案和紧急救援机制,并确保各项预案和机制的及时性、有效性;要加大安全巡查力度和密度,全面排除安全隐患,并在危险地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要设立医务室,与附近医院签署紧急救护协议,公布救援电话;要加强索道、大型游览游乐设施和游船等设施的安全管理,强化餐饮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加强对员工和游客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切实做好对游客的安全保障。
  六、明确岗位职责,提升领导与团队工作水平
  各级旅游景区要完善机构与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提升领导与团队工作水平。要对全体领导与团队进行旺季动员和培训教育,提升景区领导与团队的知识、技能和素质,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重点对讲解员等一线员工的业务再培训,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岗位练兵、服务竞赛等活动,强化服务人员在职业道德、礼节礼貌、仪容仪表、服务技能、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确保旅游景区旺季接待服务质量和水平。




国家旅游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