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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两件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7-05 05:25: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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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两件规章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两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7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农村税费
改革的两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
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止2005年6月30日现行有效的涉及农村税费改革的规章进行了专项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内容与农村税费改革不相适应的两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云南省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云政发〔1990〕195号)第五条第(三)项中
“征收乡(镇)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删除;第六条第(三)项中“按乡(镇)政府的规定征
收、筹集教育经费和民办教师报酬”的规定删除。

二、《云南省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
)项中“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农村扫除文盲教育”的规定
删除。

本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上述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

关于印发《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落实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体党字(2004)25 号
关于印发《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落实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党中央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纪检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为确保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总局党组、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根据中央精神制定了《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落实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已经中央纪委监察部正式批准,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总局党组  纪检监察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体育局。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2004年7月19日印发

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落实
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党中央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纪检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为确保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04]12号)的规定,结合国家体育总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真履行纪检组监察局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职责
  纪检组监察局对总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命令的情况;对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方式方法为:
  1、纪检组组长继续担任总局党组成员,参加总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会议,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对党组和行政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指示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局局长参加总局局务会议和列席有关行政领导会议,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2、纪检组组长和监察局局长分别参加和列席总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对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强化党内监督、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情况的反映,及时向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反馈,并提出改进或纠正的建议。
  3、纪检组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总局的重要会议、重要业务活动、重大专项稽查和执法检查工作,紧密结合总局的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对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督促,协助总局总结推广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经验和先进典型。
  4、配合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检查。结合总局年终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考评,对总局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通报有关情况,提出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和建议。
  (二)受理群众举报和查办案件职责
  纪检组监察局查办案件的职责:经批准,初步核实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总局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受理对总局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总局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履行查办案件职责的程序、方法、分工及要求:
  1、纪检组监察局直接收到反映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或者发现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其他重要情况,可直接向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报告。 
  2、经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批准,纪检组监察局可对反映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纪检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纪检组监察局可参与调查。
  3、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调查总局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可以决定立案,但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总局党政主要领导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调查结束后,将结果向总局党组通报。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组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程序。
  4、总局系统处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由总局直属机关纪委或直属单位纪委负责调查处理,纪检组监察局要加强协调、指导。重要案件可由纪检组监察局直接查办。
  (三)组织协调职责
  纪检组监察局按照职责要求,协助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总局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主要任务是:
  1、协助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任务分解,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纪检组监察局继续与总局直属机关纪委实行联合办公,对直属机关纪委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2、协助总局党组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抓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勤政教育和廉洁自律工作。
  3、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的部署,协助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开展纠正体育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总结交流体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
  4、协助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制度建设。调查研究体育活动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及腐败案件的特点规律,查找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深化改革、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等方面提出源头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
  1、纪检组监察局开展监督工作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央纪委监察部第三纪检监察室或有关综合室报告,重要情况或问题直接向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请示、汇报。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工作信息等文件资料。
  2、纪检组监察局对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向总局党组传达;纪检组监察局的工作安排和进展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总局主要领导通报。涉及总局及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和反腐败重要案情,要提交总局党组研究决定。
  3、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总局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按照职责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总局局长、党组书记对总局及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总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总局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司局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为适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后工作需要,取消总局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总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由总局党组书记任组长,派驻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总局有关职能司局和派驻监察局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在总局党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总局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抓源头治理工作。
  4、纪检组监察局建立与总局机关各业务司局的工作联系机制,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制度建设、重要改革等,及时沟通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5、纪检组监察局按照职责协助总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体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可召开体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专题研讨、座谈会议,沟通情况,交流经验,重点研究部署纠正体育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三、完善干部管理机制
  1、纪检组监察局干部考察任免、录用调配,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除中管干部外,纪检组监察局其他干部的档案正本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管理,总局建立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档案副本。
  2、纪检组监察局干部可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和总局组织的竞争上岗;监察局副局长空缺时,可面向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以及其他派驻机构进行竞争上岗。
  3、纪检组监察局干部可在总局、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其他派驻机构等范围内进行交流,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商总局实施。
  4、纪检组监察局干部的教育培训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总局共同负责。总局继续安排纪检组监察局的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出国(境)考察任务。
  5、纪检组组长、监察局局长按照规定向中央纪委监察部述职述廉;纪检组组长的年度考核按照中管干部统一安排和要求进行;纪检组监察局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统一部署进行,考核结果由中央纪委干部室向纪检组监察局和总局通报;纪检组监察局及其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给予表彰奖励,其他方面的表彰、奖励,由总局负责。
  6、纪检组监察局的干部按照规定范围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和总局后备干部推荐;符合后备干部条件和资格的,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总局均可列为后备干部人选。
  7、纪检组监察局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纪检组监察局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的监督,同时接受总局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
8、纪检组监察局及其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总局进行调查处理。
  四、落实后勤保障工作
1、纪检组监察局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和后勤保障仍由总局负责。
  2、纪检组监察局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总局负责管理。纪检组监察局干部享受总局同职级干部待遇、工资外津(补)贴、补助(奖金)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总局负责。
  3、总局纪检组监察局查办由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批准的案件,经费由中央纪委监察部专项办案经费中列支,到中央纪委监察部财务部门拨款;其他办案经费、办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由总局负责。
4、纪检组监察局干部持有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工作证和总局的工作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南非出口鞋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南非出口鞋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总公司,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
1994年底,南非政府关贸局对从中国进口的塑胶运动鞋和布胶鞋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组织国内有关企业进行应诉,经过1年多的努力和大量工作,南非方面于1995年5月10日发布公告,宣布结束对中国塑胶运动鞋和布胶鞋的反倾销调查,不征收反倾销税。此案以中方全面胜诉而告结束,从而保持了该类商品在南非的出口市场。
为维护鞋类对南非出口的正常秩序,切实贯彻落实反倾销案“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加强对南非鞋类出口管理,现将我部制订的《对南非出口鞋类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一、《对南非出口鞋类管理的暂行规定》
二、应诉企业名单

附件一:对南非出口鞋类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南非鞋类出口管理,维护对南非出口的正常秩序,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仅适用于输往南非的塑胶鞋(海关税则号64021900,64029900)和纺织面鞋(海关税则号64041100,64041900,64042000,64052000)。上述鞋类均由应诉企业经营出口或代理出口(名单见附件二)。
二、纺织面鞋出口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各发证机关只对应诉公司签发对南非出口纺织面鞋的出口许可证,并按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提供的协调价格审核该类商品的出口价格。
三、对输往南非的塑胶鞋暂采取企业自律、商会核查的方式。具体协调办法由商会制订,经会员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非应诉企业不得对南非直接出口或转口上述商品,如需出口,可通过应诉企业代理出口。
五、商会要根据市场情况组织会员企业议定商品出口协调价格,并负责督促和检查各经营企业执行。商会受外经贸部委托,将对出口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对违反规定者,将报请外经贸部按本规定第六条予以处理。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不同查实情况,将予以下列处罚:
1.通报批评或警告;
2.屡次发生违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暂停或取消其相关商品的出口经营权;
3.发证机关违反本规定发证者,按照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各种贸易方式。
八、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应诉企业名单
浙江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鞋业公司
广州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福建省鞋帽进出口公司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中国化工建设深圳公司
武汉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开平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