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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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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九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防止水源污染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黄浦江上游水源,保障全市人民健
康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黄浦江上游水源的保护范围:
(一)自闵行西界至淀峰四十五公里的黄浦江水域,
淀山湖与元荡湖体,沿江湖两岸纵深五公里陆域以及大泖
港、园泄泾上溯十公里的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
(二)自龙华港至闵行西界三十公里的黄浦江水域以
及沿江两岸纵深五公里陆域,划为准水源保护区。
第三条 在上游来水符合国家二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
准的前提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确保达到国家二级地面
水环境质量标准;准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国家三级地
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条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和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港航监督机关负责对船舶排污的监督、管理。
规划、水利、市政、渔政、卫生、公用等行政管理部
门,应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少水源保护区
和准水源保护区内原已形成的水污染,防止新的水污染。
第五条 在上海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经济组织,以及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
条例,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水污染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 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黄浦江上游水质达到国家二、三级地
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在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内,实
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浓
度排放标准应严于下游地区。
一切有废水排入上述水域的单位应在本条例生效后三
个月内,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污染物排放申请,
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进行审核、
批准,统一颁发《排污许可证》。各排污单位应按规定排
放污染物,并交纳排污费。未经许可,不准擅自排放污染
物。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上海市环境保护
局制订。
各单位必须接受环境监测部门的现场抽查。
第七条 在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内,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在区、县范围内综合平衡。一切新建、
扩建或改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控制在该地区的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并须执行《上海市防止环境新
污染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一切新建单位只能有一个排污口;一切扩建、改建项
目不得增建新的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单位应结合技术改造
进行下水道整治和改造,逐步做到清浊分流,一个单位一
个排污口。所有的排污口必须留有监测孔。
第八条 淀山湖是水源保护区的重点水域。淀山湖的
建设要以保护水源为前提,疗养院和风景游览项目的建设
和规模应严格控制,并应建有相应的治理污染设施。湖体
及沿湖纵深五公里陆域内,不得建设其他污染水体的项目。
第九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致
使污染物排放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
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知可能由此受到危害
和损失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船舶造成污
染事故的、应向就近的港航监督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 防止水源污染
第十条 在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堆放、
倾倒和挖埋粉煤灰、废渣、尾矿、油脚、放射性物品、有
毒有害物品等各种固体废弃物。
临时堆放废渣、垃圾及其他无毒害固体废弃物,必须
征得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并须采取严格的防污措施。
第十一条 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内使用
有机氯农药和其他高残留农药,物资供应等部门不得销售
有机氯农药和其他高残留农药。
存贮农药必须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不得向
黄浦江倾倒失效农药,不得利用黄浦江水体清洗包装器材。
第十二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油类、酸液、碱液、
有毒有害废液;禁止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害
物品的车厢、船舱和容器。
排放含病原体废水,必须经消毒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严禁直接排放。
第十三条 严禁各类船舶排放残油、废油、油性混合
物、货物底脚以及垃圾、粪便等有害污染物。排放含油污
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装运油类、垃圾、粪便、有毒货物或各种工业废
水、废渣等,必须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散落、溢流和渗漏。
第十四条 一切机动船必须装有油污储存装置,船舶
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十五总吨(含十五总吨)以上机
动船及四十载重吨(含四十吨)以上非机动船,应设置储
存粪便及垃圾的容器。
第十五条 在自来水新取水口上、下游各一千米水域
内,不准新建或扩建其他污染水体的工程设施;除水文、
水质调查监测船外,严禁其他船舶装卸作业;原有排污口
必须限期搬迁。
第十六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围湖造田和其他破
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现有的围湖水产养殖场必须加
强管理,扩大现有的围湖水产养殖场必须征得环境保护部
门同意。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七条 对积极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
境保护部门或港航监督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十万元以
下罚款:
(一)逾期不提出污染物排放申请或违反《排污许可
证》核定的排放要求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
定的;
(三)拒绝、阻挠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
作假的;
(四)限期治理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或船
舶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环境保护部门或港航监督机关
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达不到《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的排污
单位,除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外,环境保护部门应责
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除征收两倍以
上的超标排污费外,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可责令其停
业或关闭。
对市属和外省市在沪企业事业单位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由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区、县
以下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责令其停业或关闭,由区、县环
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央各部
门直接管辖的在沪企业事业单位责令其停业或关闭,须报
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水源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有
权要求造成污染的单位赔偿损失。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
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港
航监督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部门或港航监督机关
的处罚和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环境保
护部门或港航监督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水源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重大水源污染事故,
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
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
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罚款事项,在实施细则中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通过,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8月26日 生效日期1986年8月26日)
  为了进一步发展在教育、文化、体育和科学领域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6条,双方就一九八六、一九八七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和体育
  1.孟方派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小组访华。
  2.中方派艺术团访孟。
  3.在华举办孟儿童画展。
  4.中方文艺界人士代表团四~六人访孟。
  5.中方派二~三人文物博物考察组访孟。
  6.孟方派二~三人文物博物考察组访华。
  7.双方鼓励两国体育团队或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和体育科学工作者进行互访和比赛,具体项目由双方共同协商。

 二、教育
  8.一九八七或一九八八年孟方派教育代表团三~五人访华。
  9.中方每年向孟方提供十二名奖学金并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10.孟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名奖学金,并接待中方根据需要派出的少数自费进修生和访问学者,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三、广播、电影、电视及其他
  11.孟方派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代表团访华。
  12.中方派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代表团访孟。
  13.双方互换电视节目及音乐录音。
  14.双方互相推荐各自的优秀文学作品,交流图书和资料。

 四、费用及其他
  15.实施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展览的组织和展出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商。
  16.凡本执行计划中未具体规定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可由双方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孟加拉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刘德有            伊纳耶·都拉·汗
     (签字)             (签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国家经委关于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国家经委关于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国家经委《关于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意见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一九八一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下达后,职工培训进展较大,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企业办学面已达到70%左右,三分之一的职工参加了各种形式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学习。经济部门的干部九百多万,已轮训一半左右,其中
县属以上企业的领导干部已基本轮训一遍,并开始向系统的专业培训方向发展。三千多万青壮年职工的文化、技术补课工作已全面铺开,到一九八三年底,累计已有40%左右补课合格,大多数达到了所使用的教学大纲的要求。另外,接受各种类型职工高等教育的有一百多万人,接受各种
类型中等专业教育的有一百一十多万人,已为企业输送了一批各级各类人才。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有所提高,在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完成前几年国民经济计划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上海石化总厂靠智力开发起飞,几年来通过培训,初中以
上文化程度的职工由19.5%上升为71.2%,小学文化程度的由80.5%下降到28.8%,还培养了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三千多人,促进经济效益逐年提高,五年实现税利二十五亿元,为建厂投资的116%。不少企业在连年亏损的情况下,从培训职工人手,促进了产品质量
提高和成本降低,使企业摆脱困境,转亏为盈。
一、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紧迫性
实现企业的技术现代化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归根结底要有一支高水平的职工队伍。特别是当前世界上正面临着一次新的技术革命,更加突出了知识的重要性。前几年职工教育虽然取得了较好成绩,但由于培训工作全面开展的时间不长,以及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从全国看,
职工队伍的素质状况同四化建设的需要还很不适应,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思想方面。一些职工不同程度地存在思想涣散、纪律松弛、工作消极、损公肥私等不健康现象。据北京市纺织系统对十七万职工的调查,青年工人中先进分子占10%,表现较好的占30%,表现一般的占50%,雇佣思想严重、组织纪律性差的占8%,有不同程度违法乱
纪行为的占2%。
(二)文化、技术水平低。据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10%的抽样资料,在工业部门职工中,初中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78%(其中文盲、半文盲占7.9%),高中文化程度只占20.4%,大学程度仅占1.6%。全国技术工人中,技术等级在1~3级的占71%,4~6级的占
23%,7~8级的仅占2%。上海市九十四万七千名技术工人,平均技术等级不足三级。这些数字虽按工资等级统计,与实际水平有差别,但总的看,技术水平还是相当低的。
企业领导班子经过调整,素质有了改善,但仍存在文化偏低,缺乏经营管理知识,特别是缺乏现代化管理知识。
(三)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少,知识老化。全民所有制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只有一百二十一万人,占职工总数的3.45%。机械系统现有技术人员二十三万,占职工总数的4.3%,比六十年代的7.5%下降3.2%。煤炭、纺织、建材、轻工等行业技术人员不到2%。集体企业中
技术人员更少。科技人员不仅数量少,而且专业知识陈旧,外语水平低,不适应技术改造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的需要。
专业管理人员素质低、知识老化的问题更突出。北京市三万九千名财务、统计人员,80%未经系统的专业培训,不少人还不会核算成本。
(四)科技人员中,工程师和技术员的比例失调。如北京市纺织系统为四点三比一,上海市冶金系统为六点六比一,首钢为九点六比一。一些本应由技术员做的工作,也只得由工程师去做,造成人才浪费。
技术工人中的高、中级技术工人比重太小。生产第一线缺乏骨干力量,一些关键岗位不得不由未经系统技术培训的工人顶岗。富拉尔基重型机械厂,按设计要求,主要技术岗位平均技术等级应为7.3级,目前实际为3.5级。
职工队伍素质差,是影响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以江苏省纺织厅与上海市纺织局相比,设备能力大体相同,但产值只是上海的72.4%,利润只有上海的39.5%。除所有制结构、产品结构和管理方面等因素外,主要是技术力量差别悬殊,上海纺织局技术人员
占职工总数的3.38%,江苏只占1.09%。
大量事实说明,经济建设要发展,职工教育要先行。为了使我国的企业素质有较大的提高,在经济效益上打开新局面,适应国内外新形势的挑战,我们必须进一步认识加强职工教育的紧迫性,下大决心开发智力,培养人才,并从战略上作出相应的安排。
二、职工培训的目标和要求
中央领导同志指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最近又说,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有“后劲”,“七五”、“八五”、“九五”能不能搞上去,主要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其中一项就是智力开发。因此,今后一个时期职工教育的任务,一方面要普遍提高职工的政治、文
化、技术、业务素质,使之成为合格的当班人;另一方面要从现有职工中培养造就大批专业技术、管理干部。通过职工培训和普通全日制学校输送毕业生,争取到一九九○年,初步形成一支在数量上能够基本满足需要,质量上能够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专业配套、年龄结构比
较合理的干部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形成一支以中级技术工人为主体,技术等级结构比较合理,具有较高政治、文化、技术素质的工人队伍,为后十年经济振兴打好基础,创造条件。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职工培训要在认真贯彻《国营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纲要(试行)》,坚持不懈地对职工进行系统政治理论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大力开展文化、技术、业务培训,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搞好领导干部特别是新领导班子成员和优秀中青年后备干部的专业培训。要根据国务院对企业厂长(经理)进行国家统考的决定和全国干部培训规划要点,组织他们系统学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基本方针政策、科学管理知识和必要的文化技术知识,提高经营管理能力。通过调整、
培训和补充后备力量,要求到一九九○年,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厅、局、处以上干部,基本上达到大专水平,小型企业和县专业局领导干部基本上达到中专水平。
(二)继续抓紧青壮年职工的文化、技术补课。要在努力提高补课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完成中央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任务。同时,要抓好“双补”合格后的巩固提高,及时开展包括中技、中专和高中在内的职工中等教育。通过加强就业前培训和大力开展工人中级技术业务培训
,要求到一九九○年,使工人中实际水平符合中级技术等级标准的比例,逐步提高到50%左右。高级工比例也要有较多增加。
(三)认真培养提高科技人员,进行知识补缺更新的教育。要结合企业采用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引进新设备、推广新的管理方法,组织科技人员学习新技术、新理论。同时根据需要,加速调整和稳步发展职工高等教育,积极举办职工中等专业教育,有计划地培养后备专业、技术力量
。争取到一九九○年,使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从现在的平均3.45%,提高到5%至10%以上,技术密集行业比例应该更高一些,并有一大批掌握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国外先进科学技术,能从事情报、科研、设计等开发性工作的骨干力量。
(四)加强各类专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大力开展各种短期专业培训,并有计划地选送文化水平较高,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专业人员系统进修,培养出一大批会计师、统计师、经济师。争取到一九九○年,专业管理人员基本上达到高中、中专以上水平,业务骨干要达到大专以
上水平,大中型骨干企业都有总会计师,其他多数企业也要有会计师。
(五)要抓紧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引进项目职工的培训。在确定引进设备的同时,就要明确培训要求,制订规划,结合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成建制地组织培训,使培训和各项生产准备工作同步进行,保证顺利投产,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上述目标,结合人才需求预测情况,对大型骨干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分别提出切合实际的要求,修订职工教育规划,作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一部分,抓紧落实,并要重视少数民族及边远地区职工的培训提高
三、实现培训目标的政策和措施
《决定》下达已三年,从全国情况看,《决定》提出的各项要求,很多还没有做到。各级领导要认真检查《决定》的执行情况,找出差距,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国务院领导同志最近指出:“职工培训,在厂里来讲是头等大事,不能光搞物。现在比较重视物,还没有认识到人,人和物相比,人是头等大事”,“职工培训提出来很久了,但是还没有引起普遍重视”。各级领导特别是经济部门的决策人,一定要从经济
发展的宏观战略上重视智力开发,把职工教育列上重要工作日程,作为提高企业素质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做到生产开发、技术开发、智力开发一起抓,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职工教育部门必须面向生产、面向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开展政治、文化、技术、业务培训。要根据企业生
产发展的当前和长远需要来办学,把职工培训同提高企业素质紧密联系起来,在经济效益上见实效,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二)从政策制度上调动办学、教学和学习的积极性。各单位要结合企业整顿和建设“六好企业”,把全员培训工作落到实处。职工教育开展差的,不能评为“六好企业”。要研究适合本单位生产、工作特点的办学形式,从改进劳动组织、劳动制度方面,为职工学习创造条件,如在严
格定员定额的基础上,适当安排培训定员或利用生产间隙进行积累式培训等。
要切实改善职工教师的社会政治地位。职工培训是直接为生产服务的,企业中职工教师的晋级、调资、奖励和生活福利待遇应同科室技术人员一视同仁,并积极研究解决职工教育专职教师和管理干部的职称问题。要大力表彰优秀的职工教师和教育管理干部,鼓励他们终身从事职工教育
事业。
要建立正规的职工培训、考核制度,认真执行《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的规定,职工转正、定级、晋升、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都必须经过严格考核。成绩优秀的要给予表扬、奖励。能力过差,又缺乏进取心,在培训后实在不能胜任工作的,干部要调整工作,工人要调离技术岗位
。同时,结合招工制度的改革,坚持通过考试择优录用职工,分配工种,并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
(三)改善办学条件。职工培训的教学场地严重不足,要列入各地区、各部门的基建计划,使校舍人均面积从现有的0.16平米尽快达到中央规定0.3~0.5平米的要求。企业自留资金应有一定比例用于职工培训。随着专业、技术培训的开展,地区和企业主管局的培训任务越来
越重,要切实保证这方面的事业费开支。现在有的地区按职工人数规定金额,由地方财政给职工教育部门拨款;有的部门用机动财力办学,实报实销;有的地区由主管局牵头,企业自筹资金,联合办学。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办法多渠道地切实解决缺乏职工教育
事业费的困难。职工教育部门要少花钱,多办事,使现有的人力物力发挥最大的作用。
目前,企业职工教育专职教师尚缺二十五万人,除从现有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调和各方面支援外,缺额的补充应列入各地区、各部门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分配计划,争取职工教师的比例从现在的1.8‰尽快达到中央规定3‰至5‰的要求。职工教师的培训提高也要列入教育部门的计划,
全日制高等学校和教师进修学院要承担培训职工教师的任务,有条件的地区、部门还要举办职工师范学院或职工教育学院。要加快教材建设,教育部门和各主管业务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力争在两三年内把主要专业和技术工种的教材编写出来。
(四)加强领导,改进管理体制。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指出:“职工教育缺乏统一领导,各有关方面的分工不够明确,影响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解决。要按照‘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通力协作’的原则,改进领导管理体制”。这个问题现在还没有很好解决。实践证明,职
工教育必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调动各方面力量一起动手,同时要发挥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的作用,才能搞好。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指导全国职工教育工作的机关,要认真执行它的任务:“讨论制定职工教育的重大方针、政策、统一规
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充实加强各级职工(工农)教育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使之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企业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对这一工作也要有相应的机构或专人管理。企业要结合全面整顿,对现有专职教育干部队伍进行
调整,下决心选调符合四化要求的干部,充实到职工教育战线上来,逐步建立和健全智力开发系统。



198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