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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测绘条例

时间:2024-07-01 06:06: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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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测绘条例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测绘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

第三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提高测绘水平。

第二章测绘系统和标准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测绘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统一的省级大地控制网。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大地控制网的基础上建立市、县级大地控制网。

第三章基础测绘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下列省级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更新和维护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六)组织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基本地图(册)、省级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加密和复测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二)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组织编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综合地图集与普通地图集;

(五)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基础测绘经费及其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保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中附具的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以及与房屋产权、产籍有关的房屋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测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因测绘需要进行航空摄影与遥感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

第十四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甲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级、丙级、丁级的测绘资质,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测绘作业证件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

第十六条测绘项目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确定测绘单位,并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实行测绘质量监理。

第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行业信用制度,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资质、业绩、测绘成果质量以及违法行为等情况建立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测绘成果

第十八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项目验收制度。测绘项目未经验收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以及测绘成果使用人有权就测绘成果质量向测绘单位查询,测绘单位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测绘成果汇交管理工作。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日内,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并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制度和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异地备份存放制度,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保障测绘成果资料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三条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不得将该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

除前款规定之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第二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除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外,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二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鼓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增值开发和应用。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做好数据保密和安全工作。

第七章地图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测绘、新闻出版、教育、民政、工商、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地图、地图产品和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保证地图内容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编制地图应当使用标准化地名与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

第二十八条 编制行政区域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

编制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其他地图的,应当标载重要的国家机关、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图书馆、车站、港口、机场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标载费用。

第二十九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或者专题地图,应当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将试制样图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负责审核的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通过审核的地图样图,编发审图号,发出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图应当标明审图号。经审定的地图内容、形式发生变化,需要再版或者展示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核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地图编制、展示单位不得在普通地图、内部地图上刊登广告。在专题地图上刊登广告的,不得压盖地图内容,影响地图的使用功能。

第八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一、二等和省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和本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检查、维护,并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保管用于基础测绘的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三十五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支付迁建费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测绘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该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地理信息数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图未标明审图号的,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的《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


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1992年6月25日,财政部

为了正确划转住房资金,加强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国办发〔1991〕73号文件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制度改革所需资金要坚持立足于现有资金转化的原则,把用于住房建设、经营、消费的资金集中起来,变无序为有序,并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关于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新增住房资金的融通和管理工作。住房资金按其来源渠道,分别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办法管理。
三、各级财政住房专项资金
(一)各级财政住房专项资金的来源是:各级政府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投资(含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资金);各级财政原来用于住房维修和管理的资金;征自于住房的房产税;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征自于各部门、各单位自管旧住房出售收入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各级财政统筹的租金收入;预算安排的房改经费等。
各级财政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凡是预算上有明确科目的,全部划转;预算上难以与其他经费划分开的,应确定划转比例。具体划转办法,地方财政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中央财政的由财政部确定。
(二)各级财政住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充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提租补贴或缴纳公积金的不足;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住房建设和改造专项拨款或贷款;房改方面的其他支出。
中央单位的房改经费,由中央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或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或贷款手续,再由地方财政部门办理转拨或转贷手续。
四、城市住房基金
(一)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是:各级财政的拨款(财政原来用于住房的资金;住房房产税;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各级财政统筹的租金收入等);直管住房租金收入;公积金的经营收益;城市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等。
(二)城市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补充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提租补贴或缴纳公积金的不足;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住房建设和改造专项拨款或贷款;房改方面的其他支出。
(三)城市住房基金实行在预算上列收列支的管理办法。城市住房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时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和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拨款或贷款。
五、国营企业住房基金
(一)国营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和计提
国营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是:企业原来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自有资金;住房的折旧费、大修理基金;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从税后留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的资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城市住房基金拨入和借入的资金;国营企业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其他资金。
国营企业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自有资金,由企业自行计提。住房的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按现行财务规定提取。原来用于自管住房的维修费、管理费,按房改前三年平均数计提。从留利中提取的房改资金,按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其他各项资金按实际数计提。计提的各项资金,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定,按现行财务制度列支后,全额纳入国营企业住房基金。
(二)国营企业住房基金主要用于: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和缴纳公积金;自管住房的维修、管理和改造;归还住房借款;住房建设;房改方面的其他支出。
(三)国营企业住房基金,按国务院国发〔1986〕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国营企业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基金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六、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
(一)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和划转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原来自有资金用于自管住房的维修费、管理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原有房租补贴资金;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留归单位的住房出售收入;租赁保证金收入;从预算外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城市住房基金中拨入或借入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其他资金。
原来自有资金用于自管住房的维修费、管理费,以房改前三年平均数划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折旧费、大修理基金,按现行规定提取后,全额划转。从预算外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全额划转。其他各项资金,按实际数划转。划转的各项资金,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定,按现行财务制度列支后,全额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二)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主要用于: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和缴纳公积金;自管住房的维修、管理和改造;归还住房借款;住房建设;房改方面的其他支出。
(三)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不包括财政预算拨款部分),按国务院国发〔1986〕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采取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行政事业单位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基金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七、其他
(一)公积金、直管住房的租赁保证金、住房债券收入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其他形式筹集的收入等其他住房资金,凡未纳入各级财政住房资金、城市住房基金、国营企业住房基金和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均按国务院国发〔1986〕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采取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
(二)财政住房专项资金的预算科目、城市住房基金的预算管理办法,以及住房资金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住房资金的预决算制度。住房资金的预(决)算报表,由财政部另行布置。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五)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假肢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假肢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各假肢工厂,青岛假肢橡胶配件厂,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
现将《全国假肢工作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制定的《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实行假肢标准零部件专业化生产的方案》(见附件一)和《假肢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规划》(见附件二)印发各地,请组织贯彻执行。贯彻情况及今后规划,请及时报部。

附:全国假肢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假肢工作会议,于八月二十七日至九月四日在北京举行。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的干部,假肢厂的管理干部和技术、医务人员,肌电假手研制组的科技人员,《医学百科全书》假肢条目的编写人员,还有财政部、卫生部、轻工业部的干部,共八十三人。
会议讨论了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假肢生产的意义和三年调整时期的任务
三十年来,我国假肢生产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建国头十年的分批建厂,形成全国假肢工业的合理布局;第二,一九五九年后的六、七年,进行假肢产品的统一设计,成立研究所和专业厂,进行国际交往和经援,假肢生产技术得到发展和提高;第三,在林彪、“四人帮”作乱的十年
,出现了假肢生产的停顿和倒退;第四,粉碎“四人帮”后,假肢生产又得到恢复和发展。三十年来,全国假肢厂为广大革命残废军人、工伤致残者和部分社会肢体残缺病人生产、安装了各类假肢产品或残废车,为他们自理生活和代偿功能、矫治疾病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对于鼓舞士气、巩
固国防和支援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的假肢工业,本来基础就较差;在近十多年内,国际上假肢技术发展很快,我们则因林彪、“四人帮”破坏而中断了原定的发展规划,差距越拉越大。当前,假肢厂“小而全”的小生产经营方式比较普遍,劳动生产率低,零部件规格杂,品种少,产量低,质量差,成本高,生产周
期长。据典型调查,还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肢体残缺病人无力自费安装假肢。总之,假肢工业的现状同全国大干四化的形势很不适应,应当调整改组,急起直追,迅速改变落后面貌。
会上确定三年调整时期假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第一,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安排假肢现产品标准件的专业化生产,完成假肢工业的改组。第二,按照提高与普及相结合的方针,规划假肢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的应用,提高假肢技术水平。第三,根据假肢生产的特点,改革假肢厂的经
济管理体制。以上三点,是多快好省发展假肢生产、实现假肢工业现代化的重要步骤,它标志着我国假肢工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二、安排标准件专业化生产和改组假肢工业
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安排生产,是工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假肢生产虽具有因人而异的特点,但在其个性中也寓有共性。就产品整体看,必须达到因人因残因病制宜的要求;从零部件看,则有相当一部分可以做到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进行专业化生产。目前,安
排假肢现产品标准零部件的专业化生产,条件已经具备:一九六六年假肢产品的统一设计,为假肢零部件的标准化打下了基础;经过近十多年的生产实践,可供专业化生产的标准件又有增多。随着假肢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换代产品的陆续出现,今后标准化、专业化的水平还要提高。各假肢厂
都应贯彻执行《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实行假肢标准零部件专业化生产的方案》,改组目前技术落后、经营分散的“小而全”的全能假肢厂,形成部分厂承制标准件、大部分厂转为以组装产品为主的全国假肢工业体系。
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改组假肢工业,是一次历史性的转折,可使今后的假肢生产达到高产、优质、多品种、低成本,缩短生产周期,提高对肢体残缺病人的服务质量。这一转折,对提高全国假肢生产技术水平将起重要作用;但在一个厂内,由于现有生产项目有增有减,也会出现某些
暂时困难。各假肢厂都应树立全局观点,主动调整厂内的劳动组织,把人力充实到测量设计、装配、试样、产品检验、功能训练和科研等方面去,为实现全国假肢工业现代化作出贡献。
三、开展假肢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的应用
假肢学是生物医学工程学的一部分。现代假肢技术,同医学、仿生学、电子技术、自动控制、高分子化学、生物力学等多学科有密切联系;现代化假肢产品的研制成功,对四化建设也有促进作用。要贯彻《假肢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规划》,不断提高我国的假肢技术水平。
除逐步开展假肢基础理论的科学研究外,在科研成果的应用上,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第一,研制现代化产品,这是代表一个国家假肢技术水平的问题,应予重视。上海市四个单位联合研制三个自由度集成电路控制的肌电假手,起步良好,展示了假肢生产现代化的方向。第二,试制普及
型产品,这是对广大肢体残缺病人的服务态度问题。目前还有这么多的人无力自费安装假肢,各假肢厂都应下大力试制既适用又价廉的产品,减价普及安装,扩大服务范围。第三,改进现产品,这是关系假肢生产不断前进的问题。有条件的假肢厂,都应在一九六六年统一设计的基础上,运
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来改进现产品。
假肢科研项目多、任务重,而假肢厂的技术力量有限,亟需很好组织协作。上海市在联合研制肌电假手上做出了榜样,各假肢厂都宜根据需要与可能,加强同当地大专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的协作,开展假肢科学研究。
四、改革假肢厂的经济管理体制
假肢厂是为肢体残缺病人制作能代偿功能和矫治疾病产品的生产单位,既要制造又要自行销售假肢产品,兼有工业、商业两个职能。根据假肢生产的特点,会议讨论了《改革假肢厂经济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将由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发文件。
改革假肢厂的经济管理,总的是要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五个改革管理体制文件的精神进行。假肢厂是制作、销售假肢产品的生产单位,必须按照客观经济规律来管理经济。但由于假肢厂要因人而异地制作产品,为残废者服务,利润水平低。在实行经济管理时,要根据以上特点,加以区别
对待和给以必要的照顾。改革假肢厂的经济管理,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当,争取在三年内完成改革,实现按经济办法进行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假肢生产、科研不断发展
这次会议讨论、确定的问题,事关我国假肢工业发展方向和假肢工作的方针政策,也是对三十年来假肢生产经营旧习惯的一次重大改革。民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假肢厂的领导,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注意总结经验。第一,假肢厂除了生产假肢产品外,还要开展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
还要下乡装配假肢,普及型产品还要减价出售。以上三类支出,不宜计入生产成本,应由社会救济福利费内解决。第二,假肢厂的人员配备要注意质量。今后招工,要经过考试,择优录用。第三,普及型产品的减价出售,由各省、市、自治区选择在一个县试点,经过总结,逐步推广。在有
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假肢装配站。
各假肢厂要建立集体领导。一、二把手要用主要精力抓好假肢生产和科研。要制定和健全管理制度,合理组织生产,开展增产节约运动。有条件的厂,要定期组织人力下乡装配、修理假肢,服务上门,方便农民群众。与有关单位建立协作关系的假肢厂,要主动配合协作单位做好工作,
保证科研和新产品研制的顺利进行。
提倡区域互助协作。在原大区内的各假肢厂,要加强互助合作,进行技术交流和技术支援,全面提高假肢生产水平。陕西厂帮助甘肃、宁夏建厂,四川厂帮助西藏建厂。上海、北京两厂要在现代化生产上下些力量。
民政部要加强对假肢工作的统筹管理,组织全国假肢工作者,为完成假肢工业改组,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实理假肢工业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附件:
一、《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实行假肢标准零部件专业化生产的方案》;
二、《假肢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规划》。

附件1: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实行假肢标准零部件专业化生产的方案(1979年9月6日)
根据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全国假肢工作会议讨论我国假肢生产向现代化发展的问题,制定了实行假肢标准件专业化生产的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指出:“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没有标准化,就没有专业化生
产,就没有高质量、高速度”。按照标准化的要求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安排假肢现产品标准零部件的专业化生产,改组假肢工业,是实现我国假肢工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一九六六年假肢产品的统一设计,为假肢零部件的标准化打下了基础。当前,应当重新实施中断十多年的发展假肢生
产计划,全面安排假肢标准件的专业化生产,把我国假肢技术水平提高到一个新阶段。
一、确定假肢标准件的种类和生产分工
(一)上肢假肢部分:第一,手壳式牵引机械假手(包括手头、腕关节、手套、 前臂肘铰链、上臂肘铰链),由辽宁厂配套生产,供应全国各厂。第二、 骨架式牵引机械假手(包括手头、手套、肘铰链),由上海厂配套生产,供应全国各厂。第三,塑料臂筒(包括前臂臂筒、上臂臂筒),由
辽宁、上海、北京、陕西四厂生产,分别供应各厂。
(二)下肢假肢部分:第一,木芯胶脚,由青岛、山东两厂合制,山东厂组装成部件供应全国各厂。第二,铝踝,由山东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也可按照有关厂的订贷要求,将铝踝、胶脚组装成部件供应。第三,小腿膝铰链(用于铝腿、 木腿和皮腿)和皮大腿膝铰链,由上海厂生产,? ┯θ鞒А5谒模笸认ス亟?包括铝膝和铝、塑料组合膝),由山东、湖北两厂生产,分别供应各厂。第五,髋关节、 膝关节离断残端承重架、悉姆氏承重架,由山东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第六,假腿尼龙滑车和吊带螺丝,由上海厂生产,供应全国各厂。
(三)矫形辅助器部分:第一,脊柱矫形辅助器(包括铝合金条、胸铰链、 背铰链、胸骨垫板、耻骨垫板),由陕西厂配套生产,供应全国各厂;四川厂加工铝合金条,也同时供应全国各厂。第二,下肢 矫形辅助器,由山东厂生产, 供应全国各厂。第三,尼龙平足垫,由上海厂生产,? ┯θ鞒А? (四)假肢橡胶配件,继续由青岛厂按现有品种生产,供应全国各厂。
以上各种假肢现产品的零部件,均为部定标准件,由上述各厂按规定的标准分工生产,供应全国各厂装配;凡由两个以上厂生产的标准件,所需各厂可择优选购。没有分工承制标准件的各厂,均不生产同类零部件;假使有的厂制作的零部件,达到标准件的质量又成本较低,经部主管假
肢工作的单位(简称部主管单位,下同)审定后再行安排生产。
二、推荐产品及零部件
(一)推广产品:第一,膑韧带承重小腿,是小腿假肢的换代产品,已由北京厂研制成功,并经北京、山东、四川三厂试制、试用,证明效果良好,由全国各厂安排生产。第二,充气颈托,由上海厂配套生产(其中充气胶袋,由青岛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
(二)试用产品和零部件:第一,塑料大、小腿,基本可用,但还需经一个时期的实际检验才能定型。由北京、辽宁、湖北三厂继续试产、试用,研究改进;其他厂也可分别向上述三厂订货试用。第二,尼龙踝,由湖北、北京、辽宁三厂生产,除在本厂装配外,也可供应所需厂配用。第
三,铝腿筒(包括大、小腿腿筒),由陕西、上海、四川三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第四,塑料芯胶脚,由湖北厂继续试制,改进质量,在本厂和部分厂试用。第五,补高球鞋,由青岛厂试产,按各厂需要供应;补高布鞋,由各厂自制。
(三)经统一设计后再予安排生产的产品和部件:第一,残废三轮车,由天津、河北两厂牵头,天津、河北、山东、湖北、陕西、四川、江苏、河南、广东、浙江、吉林、江西、安徽十三厂联合设计,提出几个不同型号的设计方案,经部主管单位审定后再行安排生产。第二,全胶脚,经
山东、四川、青岛三厂设计,由青岛厂生产,供应所需各厂。
(四)假肢专用工具和设备:第一,病理鞋木楦,由江苏厂设计和联系加工,供应全国各厂。第二,膑韧带承重小腿装配调整定位器,由四川厂试产,供应全国各厂试用。
(五)其他产品:湖北、四川两厂制作的可调胃托,北京厂的假手指,天津厂的假眼,以及其他厂制作的肾托、颈托、疝气带、腰围、假耳、木拐仗等,不作统一安排,仍由有关厂自行安排生产,供应所需各厂。
三、做好专业化生产的各项准备
(一)编制技术文件。部定标准件,由分工承制厂拟定下列技术文件:第一,产品设计技术任务书;第二,技术标准,包括产品和零部件的质量标准、检验标准等;第三,技术图纸,包括零件加工图,部件装配图和产品总装图;第四,装配工艺,包括产品、部件的装配工艺和零件的加工
工艺;第五,检验方法,包括产品及零部件技术质量检验的方法等;第六,易损零件表;第七,产品使用功能训练要求。上述技术文件,须于今年十二月十日前完成,经部主管单位审定后印发各厂执行。部定标准件将随着假肢技术的发展,今后每隔三、五年复审一次,对现行标准分别予以
确认、修订或废止。
(二)统一标准规格。要求:第一,牵引机械假手,辽宁、上海两厂的两个系列,要各自提供大、中、小三个号;第二,塑料臂筒和手头结合处,按一九六六年统一设计的尺寸制作;第三,铝踝,上缘适当加高,并增加一个小号;第四,脊柱矫形辅助器铝合金条,增加一个小号;第五,
尼龙平足垫,增加系列号;第六,假腿膝铰链、铝腿筒口形、尼龙踝、塑料芯胶脚,均按一九六六年统一设计的尺寸制作。标准件承制厂应按上述要求,于明年二月底前做好生产准备,并于今年十一月份报送标准件样品和成本、计划售价的资料。
(三)开办训练班。第一,膑韧带承重小腿工艺训练班,由北京、山东、四川三厂负责,今年十一月份在北京举办;第二,下肢假肢训练班,由山东、北京两厂负责,明年一月份在济南举办;第三,上肢假肢训练班,由辽宁、上海两厂负责,明年第一季度在沈阳举办;第四,矫形辅助器
训练班,由上海、北京、陕西三厂负责,明年第二季度在上海举办;第五,病理鞋训练班,由江苏厂负责,明年下半年在南京举办。上述训练班,由分工各厂编制教学计划、专门小组编写教材,按照理论和实习相结合的方法教学,经过考试发给结业证书。每厂选派一至二名有假肢生产实际
经验的工人,参加每个训练班学习。训练班经费,包括教员旅差费、补贴费、教材印刷费和训练班办公费、实验费,由有关厂编制预算,报部主管单位审核拨款。
(四)搞好产供销。第一,标准件承制厂要进行准确的成本核算,按低利率的要求提出标准件的价格,经部主管单位审定后执行。第二,明年三、四月份召开定货会议,供需双方签订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须承担经济责任。第三,标准件承制厂要按品种、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供
货任务,全力为各厂的装配提供方便;不合格的标准件不能出厂,并要保退保换。第四,制作标准件所需的原材料,一般都应列入当地的物资供应计划。第五,从明年第三季度开始,全国各厂均用部定标准件装配假肢产品。
四、努力提高假肢生产水平
(一)充实假肢生产主要环节的人力。假肢厂是为肢体残缺病人制作能代偿功能和矫治疾病的产品,需要因人因残因病制宜。安排标准件专业化生产以后,大部分厂减轻了制作标准零部件的任务,应该根据实际调整厂内人力,充实到生产假肢的重要环节上去。如测量和因人设计产品,装
配,试样、修改,产品检验,使用者的功能训练,重点走访、总结经验,以及科学研究。各厂要努力缩短生产周期,一般产品要争取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内交货。
(二)做好非标准化产品和零部件的生产。这次安排专业生产的标准件,只是假肢现产品零部件中的一部分。有些非标准化的产品和零部件,如膑韧带承重小腿,掌骨截肢假手,足部截肢假腿,病理鞋,大腿接受腔,以及特殊要求的矫形辅助器,等等,还需各厂自制。
(三)试制普及型产品。据典型调查,目前还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肢体残缺病人无力自费安装假肢。各厂都应根据需要与可能,试制既适用又价廉的假肢产品,以适应他们的经济负担能力,特别是使农业战线的残缺者能够安装假肢。各厂试制的普及型产品,应报部(标明产品结构性能、? 杀竞图苹奂?备案,部主管单位将择优推广。有条件的厂应开展下乡装配、修理假肢的业务,减轻农村肢体残缺病人的旅费负担;下乡的工时损失补助费和旅差费,由社会救济福利费开支。普及型产品还可减价出售,政策性亏损部分,由社会救济福利费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设假肢装配
站。各省、 市、自治区,可选择一个县作减价出售的试点,以取得经验, 逐步推开。
(四)有步骤地开展康复工作。假肢学、矫形器学是康复医学的一部分。假肢生产与医务有着密切的联系;产品因人而异的设计和功能训练,都要在医学的指导下进行。各厂应加强假肢医务工作,有条件的厂可以开设门诊,也可与医院骨科合开门诊。北京、上海、山东、辽宁、四川、湖
北、陕西等厂,要开展康复工作试点,取得经验后再予推开。

附件2:假肢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规划(1979年9月6日)
开展假肢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的实际应用,是全面提高我国假肢技术水平、加速实现假肢生产现代化的重要步骤。现提出假肢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的近期规划:
一、任务和要求
根据提高与普及相结全的方针,除逐步开展假肢基础理论的研究外,近期要从研制现代化产品、试制普及型产品和改进现产品三个方面开展假肢应用上的科学研究。假肢科学研究的项目分为两类:部定项目,由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组织有关假肢厂和协作单位进行;厂定项目,由假肢厂
确定,报部备案。开展假肢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的应用,要两条腿走路,发挥各假肢厂和北京假肢科研所两个积极性。北京假肢科研所在筹建期间,只能承担安排全国假肢科研计划、搜集国外假肢先进技术情报和总结交流假肢生产经验等工作;假肢新产品的研制,主要依靠有关假肢厂和协
作单位进行。要发扬全国一盘棋的精神,加强北京假肢科研所、有关假肢厂和协作单位的合用,对分工的项目开展科学研究。
二、部定科研项目
(一)生物电假手,分两个点进行研制:
上海点,由上海假肢厂、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师范学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组成研制小组,负责三个自由度的生物电假手的研制工作。第一,研制三个自由度集成电路控制的肌电假手,争取一九八一年内进行试制、试用。第二,对单自由度的肌电假手,挑选双前臂截肢者试用,检验
功能;同时对已安装者的试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研究改进,提高稳定性。第三,上海假肢厂要积极做好单自由度肌电假手的生产准备,在一九八○年下半年进行小批量试产,扩大试用范围,争取一九八一年小批量投产。
北京点,由北京假肢科研所、北京假肢厂和清华大学等单位组成研制小组,研制电子计算机控制的多自由度的生物电假手。
(二)骨骼式大腿假肢,由部组织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四川、湖北六个假肢厂联合研制,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仿、制组装、试用。将仿制西德的Ⅰ型、Ⅱ型、Ⅲ型骨骼式大腿组装,由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四川、湖北、陕西、辽宁八厂组织试用、检验。所需零部件,分别由上海、北京、江苏、山东、四川等厂提供;接受腔,由试用厂自制。各试用厂要与使用者保持联系,掌握试
用情况的第一手资料。
第二步,总结、设计。一九八○年第四季度召开鉴定、设计专业会议,综合研究上述八厂的试用总结报告,参照西德七种结构的膝关节,进行科学分析,设计出适合我国实际的骨骼式大腿,并安排试制。北京假肢厂联系有关科研单位继续研制泡沫塑料腿筒和聚氨酯假脚。
第三步,扩大试用到批量投产。将自行设计、试制的骨骼式大腿发全国各假肢厂试用,于一九八一年下半年进行检验定型。
(三)饼式电动机残废车。由浙江假肢厂和上海轻工研究所、上海电机研究所等单位继续研制;设计适合不同类型残废人使用的三轮车。
(四)工具手。由辽宁假肢厂负责试制适合上肢截肢者劳动和生活服务的各种工具手。其他假肢厂可按本地区的实际需要,提出制作工具手的具体要求或制作样品,送辽宁厂统一考虑研制。辽宁厂试制的工具手头,分批送部主管假肢工作的单位( 简称部主管单位,下同)审定后投产。
(五)假肢装配专用设备。由江苏假肢厂和当地有关单位协作设计、试制。第一步,设计、制作科学装配下肢假肢的对线定位专用设备;第二步,研制假肢功能测试的专用仪器。研制假肢装配的专用设备、仪器,经部主管单位审定后安排生产。
三、厂定科研项目
有条件进行科研的各假肢厂,都应侧重试制普及型产品和改进现产品。各厂自定的假肢科研计划,应于十一月底前报部主管单位备案。
(一)试制普及型假肢产品。我国非因战、非因工致残、致病的人数众多;他们中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无力自费安装假肢产品。因此,试制既适用又价廉的普及型假肢产品,已成当务之急。各假肢厂都应组织一定力量试制这类产品。
试制普及型产品的方向:第一,产品结构在保证功能的要求下加以简化;第二,采用低成本的零部件装配产品。各厂试制成功的普及型产品,将结构性能、成本和计划售价报部主管单位备案,以便择优推广。
(二)改进现产品。一九六六年假肢产品的统一设计,是建国十七年来假肢生产的经验总结;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假肢生产上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各假肢厂都应注意引用,以提高假肢产品质量、降低成本。
改进的方向:第一,下肢假肢增加机械结构,以提高功能;第二,改进牵引机械假手,提高功能;第三,按照医疗处方制作矫形辅助器,恢复和增加产品品种。各假肢厂改进的现产品,报部主管单位备案,以便择优推广。
四、组织和物质保证
(一)成立科研班子。大部分假肢厂都应抽调一定的人力,组成老中青相结合的科研室或科研组。
(二)单列科研经费。部定项目的科研经费,由有关假肢厂编造预算,报部主管单位核拨。各假肢厂科研单位的职工工资和厂定项目的科研经费,由各地民政部门在社会救济福利费内支付,不列入厂的生产成本。
(三)明确技术职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假肢厂技术人员的职称。
(四)学术讨论和奖励。在条件成熟时,召开假肢科学技术讨论会。对假肢科研的重大成果,给予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197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