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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2:07: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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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7〕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淄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法规和规章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山东”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淄博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淄博市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门户网站,由市政府主网站、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子网站构成,是市政府开展对外宣传、政务公开、为民服务和网上办事的总窗口。市政府主网站提供市政府统一的面向公众、法人、政府工作人员的公共服务内容,具备政府信息的导航和检索、网上办事的受理和反馈等功能,是“一站式”的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单位子网站提供各部门、单位面向社会的政务公开和网上办事等服务功能。
  第三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包括主网站和子网站,下同)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协同建设、分级管理、统一标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由市政府主办。主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子网站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主网站规定栏目内容的信息支持和应用支持;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子网站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主网站规定栏目内容的信息支持和应用支持。
  第六条 市党政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应用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行使网站编辑部的职能,负责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通过其他媒体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下列与其职能相关的信息:
  (一)本部门、单位所承担的政府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和工作分工。
  (二)本部门、单位及所属机构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负责人姓名等联系方式。
  (三)本部门、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等内容。
  (四)本部门、单位承担的行政许可、登记事项、行政给付事项、行政检查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处罚事项、投诉和救济事项等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本部门、单位承担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颁布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本部门、单位所承担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具体办事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办理地址、办理时间、办理方式、收费情况、办理结果等;本部门所承担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或资格、权利与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按照市政府门户网站统一要求,按照栏目内容和具体分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管理系统,将拟发布的信息提交门户网站相应栏目进行发布。
  第十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维护更新要全面、准确、完整、及时。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按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失效信息应及时删除或变更。与本单位行政审批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有关的信息,必须在变更工作程序后的24小时内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决定是否公开。
  第四章 网上办事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和网上办事服务,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一)本部门、单位所承担的行政审批和办事项目中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项目,要全部上网办理或进行网上预审。
  (二)网上办理事项必须具备网上受理、过程查询和结果反馈三个主要环节。
  (三)要通过精简办理环节、优化业务流程,将办事项目的办理流程以程序化、格式化、数字化的方式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对于每一项办事项目,要向社会、公众提供详细的办事依据和政策法规,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及时、完整。
  (五)网上办理事项必须明确办理时限,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公众反馈办理结果。
  (六)规范办理结果反馈格式,凡受理事项未获批准的要详细告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原因以及法律依据。
  (七)各部门、单位可直接使用主网站提供的网上办事窗口受理业务;通过部门网站设立的网上办事项目应同时在主网站提供链接。
  第五章 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提供本部门、本单位所承担的政府工作职能等公共信息服务,开展网上咨询,增加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交流,使社会、公众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实现与政府之间双向互动交流。
  (一)对涉及本级、本部门所承担政府职能的咨询内容予以答复,提供面向社会公众的网上咨询服务。
  (二)设立专职咨询岗位,选派熟悉本单位业务的工作人员负责咨询工作。
  (三)制定工作规范,规定服务响应时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及时答复服务请求。提供实时服务的,要有专人值班,实时应答;暂时无法答复咨询要求的,要及时告知原因并尽快答复。
  (四)对于所提咨询请求超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详细告知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五)面向社会、公众发布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能相关的社会、经济、生活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信息。
  (六)市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开辟专题,开展社会、公众与政府及部门之间的双向交流互动活动,倾听群众呼声,解答群众疑难问题。
  (七)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可直接使用主网站提供的网上服务窗口开展社会服务业务,在子网站上设立的社会服务内容应同时在主网站提供链接。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网上监督、投诉是政府受理社会、公众建议、意见、投诉的重要渠道。
  (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须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监督、投诉栏目,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
  (二)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流转与督办。
  (三)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投诉服务的业务规范和流程,详细规定网上投诉的响应时间、投诉内容的办理答复时限。
  (四)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须在接到投诉的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告知投诉人已接到投诉要求,并按工作流程告知本次投诉的办理答复时限。对重要投诉事项,应当日给予答复。
  (五)投诉事项需要转本单位下属单位办理的,要告知投诉人投诉要求的去向和联系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六)属于对政府工作的建议,要向建议人表示感谢,并告知受理市民建议的部门及联系方式。
  (七)不属于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投诉,须用亲和的语言说明投诉要求不在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依据,并尽可能根据投诉内容,告知应承担该投诉事项的部门。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主网站规定的栏目内容,及时通过主网站公开政务信息,参与主网站开展的公众交流互动活动,按照主网站提供的受理反馈和监督投诉机制,开展网上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子网站。子网站可以单独建立,也可以在主网站建立虚拟站点。
  第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和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实行分工负责制。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相应栏目的信息更新、维护,确保网站信息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八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把关机制,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发布的栏目内容负全责。信息审核内容应包括:
  (一)应该上网公布的信息是否上网;
  (二)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三)上网信息是否有不适宜对外发布的内容;
  (四)上网信息中的统计数字是否准确等。
  第十九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应当保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网站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二十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一般应注明出处,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从事市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府工作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接受市政府门户网站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本单位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提高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网站运行维护部门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要制定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章 监测考核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对市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网站内容更新情况、网上办事和社会服务的受理和反馈情况按月进行统计,统计结果于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主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工作列入我市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综合考核评议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主网站和部门子网站上信息公开、网上办事、社会服务和监督投诉办理、安全运行维护等情况。考核评议结果报市政府,作为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和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在主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关于梁丽案件充满辩证法的教授发言

龙城飞将


  深圳检方宣布,对梁丽不起诉。这个消息传遍了中国的各种媒体,相信也会传到国外去。因为这个简单的案子引起的争议太大了。老百姓直观地认为梁丽的行为不是盗窃,公安却振振有词地说有证据证明梁丽是盗窃,检方虽然开始并不支持盗窃罪的观点,但仍把梁丽羁押了九个多月。
  消息传出后,人们开始了新一轮的讨论,其中,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屈学武教授的观点传遍网络:屈教授获悉梁丽案有结果之后说:“这个案子对所有人都有一种儆戒作用 ”。
  研究屈教授的话,发觉其中充满了辩证法,即一方面是怎样的,另一方面又是怎样的。我对教授的观点也只好是随着这辩证法去思考,一方面赞成教授的一部分观点,另一方面又认为教授一些观点不能成立。
  教授认为,梁丽的这种做法不值得鼓励,不符合法律规定,更是不道德的。这个案子会给老百姓树立一个法律的标尺,以后大家捡东西的时候就要想清楚,该不该捡了。同时也给深圳机场应该健全相关制度做出警示。这个观点我相信大多数中国的老百姓,包括挺梁丽的人们,都会同意,自然我也同意教授的这些观点。
  但是,教授认为,“梁丽在法律上是踩钢丝”,这些话总是令我们不十分明白。法律就是法律,对盗窃罪有着明确的规定。梁丽经历了从无期到无罪的司法蹦极,确实可以说是走了一段钢丝,因为这件事对她来说是太危险了。若没有报纸媒体的披露,没有广大网民踊跃地发表意见,很可能是判她无期没商量,谁让她是社会的下层,是弱势群体?
  但是,从法律的规定来说,却不存在走钢丝。因为梁丽的行为是犯罪就依法定罪,不是犯罪就依法释放,走钢丝一说又从何谈起呢?令她走钢丝不是她的行为,而是我们的法律专家们,我们的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这些人许多不懂法律,或者懂但明知而故意仍要以盗窃罪给她定罪,才使她跳了一回司法蹦极,走了一回“法律钢丝”。实际上,这“钢丝”并不是真正的法律的钢丝,而是我国长期以来司法人员们业已习惯了的司法实践。我国的刑法规定是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疑罪从无这些现代刑法的原则,但实际的司法实践却是凭着头脑中的道德感觉、依照一些内部规定、习惯做法、领导指示来办案。所以,说她走钢丝不是她本人的行为,而是不遵守法律规定的中国的司法实践。
  接着,教授明确地表态说,“梁丽的行为是有盗窃嫌疑的”,这就更令人们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
我们可以请教教授,有盗窃嫌疑就一定是犯了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吗?显然,深圳检方的决定否定了教授的观点。
  我们还可以请教教授,这里的“盗窃嫌疑”是法律规定,还是道德评估?若是法律规定,则梁丽不可能不被起诉。若是道德评估,则教授又与其他一些名教授一样,当人们讲法律规定时,他们来讲法理,讲道德。当人们法理、讲道德时,他们又来讲法律规定,或以司法实践来搪塞。
  梁丽案件,也包括先前的许霆案件,实际上都给专家教授们上了一课,如果某些专家们违背法律的规定去胡乱作解释,民意不答应,老百姓们会搬来法律与他们理论。因为民意是刑法的真正的基础,而在这两个具体案件上的民意又是最靠近法律的。此时,在大庭广众面前,什么内部规定、领导旨意、司法习惯等统统不敢再出来,因为这些东西从根本上违反宪法,违反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是见不得法律规定这面阳光的。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吓唬老百姓说人家不懂法律,或者在讲法律的地方他们滑到法理上,讲法理的地方又滑到司法实践上。当司法实践违反法律遭到人民大众的反对时,他们就借助于专家的力量从法理的角度来论证。当专家论证不灵时,又说这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司法实践。结果专家与司法界形成了一个脱离民意,实则是脱离法律规定的封闭的圈子,两者互相论证,互相支持。
  随着民意的觉醒,人民发表观点渠道的增加,这种封闭的脱离民意、脱离法律规定的司法实践与专家意见应当逐渐地缓行。
  所以,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训练,有一定文化,能看懂法律规定的普通劳苦大众是真正懂法律的,而经过系统法律训练的许多人却把他们所理解的法律、或者司法实践神秘化、去法律化。相信中国今后人广大不懂法律的劳苦大众给懂法律的专家们补课的机会会更多。而且,专家们确实该补课了,对同一个案件,老百姓们凭其直觉,凭其对刑法条文的认知,理解大致相同或相似的。倒是法律专家们的观点彼此不同,千奇百怪,此时,要我们相信谁呢?真理只有一个,但n个专家的观点至多有n-1个是正确的,有时甚至n-n都是错误的!

2009-09-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税,服从服务大局

  (一)坚决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税法和中央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不得擅自变通,积极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好“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不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名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也不得以各种名义越权减免税,缓缴税、擅自豁免欠税。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维护税收秩序,对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和不切实际追加收入计划的做法,要主动向政府汇报和说明情况,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三)坚持强化征管与优化服务并重。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税收风险和征管漏洞,落实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大力规范税收秩序,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堵漏挖潜和增收工作。要努力优化纳税服务,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税效率,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夯实征管基础,创新管理方法

(一)加强户籍管理。充分利用工商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国家经济普查资料和国税、地税间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和非正常户。加强注销户检查,防止少数纳税人利用注销登记逃避纳税义务。要加快与公安部门共享公民身份信息工作步伐,推进利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核对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试点;逐步建立全国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数据库,提供各级税务机关查询,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税务登记、涉税资格认定和骗购发票等违法行为。

  (二)强化普通发票管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精神。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互联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发票真伪查询服务。根据“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网络开票、建立平台”的思路,在部分地区选择建筑安装、房地产、农产品收购、机动车销售等行业开展普通发票“网络在线开票”的试点。加大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力度,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推进大型商场、超市税控装置改造试点;凡已推广税控收款机的地区,要督促纳税人使用税控机具开票、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并做好“票表比对”工作。

(三)严格欠税管理。严格控制新欠,大力清缴陈欠。要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和税款缴库的监控,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要及时核实情况,采取措施防范欠税。落实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严格执行会计核算、报表上报和欠税人报告制度。加大欠税检查和清缴力度,坚持依法加收滞纳金。严格执行缓缴审批制度,坚持以欠抵退的办法。要及时掌握欠税企业资金动态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积极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参与企业清偿债务。认真落实阻止欠税人出境和欠税公告制度,定期进行欠税公告。要定期检查、通报清欠情况,落实责任制。

  (四)充分发挥信息化保障作用。继续做好现有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税收征管正常进行。重点做好综合征管、总分支机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票证管理等信息系统的功能完善和推广应用工作。着手建立自然人数据库(个人所得税部分),从2009年7月份开始,已经实现省级数据集中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地区,应按照总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向总局集中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各地区应加快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总局集中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在统一标准、规范软件版本的基础上,扩大推行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模式。

  (五)完善和创新管理方式。完善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扎实做好“票表比对”工作;针对海关缴款书现行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抓紧实施“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先选择部分地区试点,逐步在全国推广实施;认真贯彻落实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有关征税政策;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加快研究改进农产品增值税抵扣办法。

  加强白酒行业消费税管理,针对白酒企业存在的通过设立销售公司、降低产品出厂价格、侵蚀消费税税基等问题,研究制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单独考核成品油消费税收入;采取驻厂征收、延伸服务等方式,密切监控收入进度和免税油品流向,并对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开展专项评估。

认真做好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工作;落实好企业所得税行业征管操作指南;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提高预缴税款比例,力争使预缴税款占全年应缴税款的70%以上;开展对跨省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情况的交叉检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强化汇算清缴后的评估和检查工作。

  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扩大全员明细申报的履盖面;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非劳动所得征管,推进高收入行业纳税人建档管理工作;继续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工作;多方获取信息,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全面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积极推行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利用房地产交易环节信息和评税技术,核实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加强交易环节各税种的管理。健全机动车车船税“以检控费(保)、以费(保)控税”的征管办法,规范代收代缴工作;通过采取委托代征等协税护税措施,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车船税的征收率。

  (六)推进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和完善工作。遵循管户与管事、管理与服务、属地与专业、集体履职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在落实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按行业、环节实行专业化分工的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其工作职责、标准和程序,健全考核机制,完善管理制度。

  (七)继续加强国税和地税协作。推进国税和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对新办税务登记实行“一户一证”和“一证双章”,采取统一受理、办理、管理的措施,避免出现漏管户和纳税人重复、多头报送资料。推进国税和地税联合管理个体工商户工作,人机结合共同核定纳税定额;对国税局临时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税局可委托国税局代征,国税局应主动配合。积极推进国税和地税联合纳税评估和稽查,建立健全联合评估、稽查机制和办法,及时解决工作合作中的问题,提高评估、稽查的效率和质量。

  三、深化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

  (一)加强涉税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完善数据管理制度和机制,提高数据质量。总局和省局要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建立涉税数据应用及分析监控平台;进一步集中各类涉税数据,并逐步向各级税务机关开放数据查询,为基层开展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提供数据支持。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涉税数据和分析结果,强化税源管理。

  加强税务机关内部信息共享和利用。积极推进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上下级、不同地区和国地税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各类函调制度,并抓好落实。逐步建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总局按期向各省地税局下发增值税、消费税征管信息,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充分利用好“两税”信息和比对软件,做好当期及以前年度的信息比对,促进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工作。国税和地税局要加强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税种申报信息中销售收入等数据的比对,要充分利用运费发票数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管理。各级国税局要明确相关程序和责任,加强征退税信息的共享和比对工作。

广泛收集、利用第三方信息。继续抓好银税共享企业财务报表信息试点,将银税企业财务报表差异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线索。努力扩大与海关、外汇管理、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范围;各地要积极开展与建设、国土、商务、电力、保险、海事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工作,促进相关税种的管理。

  (二)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全面开展税源、税收预测预警、税收管理风险和政策效应等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三)进一步做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健全总局和省、市、县局重点税源监控体系;积极开展对跨地区、跨行业企业集团税源监控工作;及时掌握和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收情况,建立包括税负、物耗、成本费用率等指标的重点税源预警体系,为纳税评估和稽查提供信息。

  (四)深入推进纳税评估工作。逐步完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针对税源实际和纳税遵从风险,重点对建筑安装、房地产、金融、交通运输、批发零售、国家垄断等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以及零负申报、低税负企业开展纳税评估。要加大纳税评估力度,扩大评估面,注重各税种的综合评估,准确核实税基,提高评估问题疑点落实率和税款入库率。发现纳税人有偷逃骗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要加强案件的查处和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人对查补税款进行正确规范的账务处理,及时向管理部门反馈查处执行结果;管理部门要根据稽查部门反馈的信息加强日常管理,推进以查促管。建立纳税评估复核和评估质量考核制度,适时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质量抽核和互核。完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相结合的互动机制。

  (五)强化大企业税源管理。制定大企业纳税遵从风险管理指引,建立风险导向税收管理机制,控制重大税收风险,引导企业提高纳税遵从度。针对大企业特点提供个性化税收服务,指导和帮助大企业建立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真落实总局定点联系大企业制度,按照总局统一安排,做好定点联系大企业的日常检查和反避税工作。

  (六)加强中小企业税源管理。要针对中小企业的不同特点,分别实施查账和核定征收管理方式。强化信息采集,摸索行业规律,实施分类管理,推进“以票控税”,有重点地开展纳税评估。对个体工商户、临时经营等零散税源可根据征管条件,依法实施委托代征。

  (七)加强国际税源监管。贯彻落实《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全面加强反避税管理。强化关联申报管理;研究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等反避税措施;深化转让定价调查,加大调整补税力度,重点调查企业对外大额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费,以及“走出去”企业从国外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等关联交易;加大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力度;稳步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和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国际磋商工作。收集和掌握非居民税源信息,以完善和落实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为抓手,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防范税收协定滥用。

  四、加强税务稽查,规范税收秩序

(一)加大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力度。继续查处利用虚假凭证、做假账、账外经营、两套账等手段偷逃税款行为;重点查处企业利用电子账簿虚假记账、隐匿或销毁电子账簿,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等新型支付手段逃避纳税的问题,以及关联企业利用区域税收优惠转移应税收入问题;重点关注零负申报、低税负和跨国经营企业涉税问题;对国内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查处假报出口、以次充好、低价高报、将低退税率产品按高退税率产品申报退税,以及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货物、未缴税或缴税不足货物骗取出口退税等行为。继续查处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有关征税政策调整前存在的疑点,应加大检查力度;高度关注增值税转型后,部分企业将以前年度固定资产列入当期抵扣的新动向,重点查处利用真票套打、虚开专用发票和其它可抵扣票偷骗税的违法行为。

  (二)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2009年重点检查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建筑安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重点企业;按照总局确定的工作方案,组织对大型企业集团的税收专项检查;各地有选择地检查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中介服务业、品牌经销及分销商、拍卖企业、非居民企业、3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各地要重点关注征管基础比较薄弱、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发案率较高或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的地区,将出口退税和增值税政策调整后有可能出现的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作为区域专项整治重点。

  (三)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要求,协同公安机关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整治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方式销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活动,摧毁犯罪窝点,深挖幕后操纵的犯罪集团;继续严厉打击团伙违法行为、公共场所兜售发票行为、利用虚假发票和非法取得的代开发票实施偷骗税等违法行为。开展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购买、使用虚假发票重点行业、企业的清理检查。严厉查处违法使用发票冲抵个人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五、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工作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对征管工作的领导。总局有关部门要提出加强各税种征管的具体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充分保障征管一线的资源配置,明确分工,抓好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征管中的问题,总结推广基层的先进做法和经验。

(二)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责任和执法风险意识,研究制定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具体措施,有效控制执法风险。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完善征管质量监控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和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

  (三)推进综合治税,建立长效机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努力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方式,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公共信息共享机制,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并明确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逐步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的综合治税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请各地将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总局(征管科技司);对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总局反馈,年底前将全年执行情况向总局报告。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