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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30 02:00: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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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


  《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鸿忠

二○○八年五月六日

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第四条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本省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十三种。预警信号的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即《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附件)。

  第五条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更新、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通信等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号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号覆盖面。

  第八条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及时、准确、无偿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第九条气象台站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固定电话网、移动电话网、因特网、电子显示装置等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号。

  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无偿。

  第十条气象台站作出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后,或者作出达到更新与解除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后,应当在5分钟内开始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和防灾减灾机构通报。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等媒体接收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蓝色、黄色预警信号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收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必须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广播、电视等媒体在接收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红色预警信号以后,应当立即插播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当地电信运营商应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联合制定预警信号发布预案,建立预警信号发布绿色通道,确保“12121”电话、手机短信等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的畅通。各电信运营商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必须在15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所有手机等用户传播。在接收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红色预警信号以后,应当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所有手机等用户传播。

  第十三条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大型集会场所、大型商业、娱乐、健身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传播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应及时做好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同时督促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和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十六条依法保护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不得擅自占用传播预警信号的无线电频率。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编印预警信号宣传材料,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防灾减灾管理机构、各类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的;

  (二)使用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而向社会播发的。

  第二十条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不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或更改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或拒绝传播预警信号,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

  2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加固门窗、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切断危险的室外电源。

  (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应急准备工作;

  2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三)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抢险应急工作;

  2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四)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

  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三、暴雪预警信号

  暴雪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进行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储备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二)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备足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三)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

  4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将户外牲畜赶入棚圈喂养。

  (四)暴雪红色预警信号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4做好牧区等救灾救济工作。

  四、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

  2注意添衣保暖;

  3对热带作物、水产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4做好防风准备工作。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工作;

  2注意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

  3对牲畜、家禽和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品、农作物等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注意防寒保暖;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做好防风工作。

  (四)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注意防寒保暖;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做好防风工作。

  五、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除台风外)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

  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行人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

  5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

  2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尽量转到避风场所避风;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机场、高速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

  2房屋抗风能力较弱的中小学校和单位应当停课、停业,人员减少外出;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机场、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尽可能停留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随意外出;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机场、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六、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图标:

  标准: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暑降温准备工作;

  2午后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

  4高温条件下作业和白天需要长时间进行户外露天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以及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负载过大而引发的火灾。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

  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

  4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特别注意防火。

  七、干旱预警信号

  干旱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干旱指标等级划分,以国家标准《气象干旱等级》(GB/T20481-2006)中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为标准。

  (一)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工作;

  2有关部门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

  3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

  4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5气象部门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二)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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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州政发[2005]17号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6日自治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规定 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四、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自治州党委的领导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自治州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自治州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长助理、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州州长负责制。州长主持领导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协助州长主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自治州州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政府工作。秘书长、州长助理、委员会主任、局长在州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州长负责。
七、自治州州长召集和主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自治州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州长汇报。涉及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九、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州长的领导下,协助州长、副州长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州长助理协助州长、副州长负责分管的工作。
十、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副州长或州长请示、汇报。需要向党委、人大报告和汇报的,由政府向党委、人大汇报(紧急情况除外)。
十一、各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决定、规定和指示,认真完成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按人大议题,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自治州审计局在自治州州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二、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按照国家、自治区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督,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等重大决策,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地区、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修改和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草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自治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区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应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自治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地区、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自治州人民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州长助理、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州政治经济形势;
(四)讨论其他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州长助理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分析研究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三)讨论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州党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四)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研究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八)听取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地区行署、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自治州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负责,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自治州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
三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应向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州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自治州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受州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必要时报自治州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受州长、副州长委托召开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委托的领导同志审核签发。
四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州长审定。
四十二、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的副州长参加,也可责成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政府组成人员)代表政府参加。
四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州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由部门组织在我州召开的全国性、区域性行业会议,必须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四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地区行署、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如确需邀请,须报自治州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批准。
四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地区行署、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行署、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和办文的有关规定呈批。
四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向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自治州州长签署。
四十九、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和下发的重要公文,由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署。
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行文,原则上由分管副州长签发。
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属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各部门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经州长或分管副州长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核签发。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行署、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一、各部门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自治州人民政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州长或委托分管秘书长进行协调处理。
五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应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五十三、在自治州州内行文,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下发的文件应做到哈文和汉文同时并用;自治州各地区、各县市、各部门上报州人民政府的文件应做到哈文(或维文)和汉文同时并用。上报州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哈文(或维文)、汉文各6份;单项具体工作的请示报告,哈文(或维文)、汉文各3份。

第十章  公务活动制度

五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各地区行署、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五、自治州副州长、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州长助理离伊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自治州州长,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伊外出,要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外出期间,要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通报情况。
五十六、除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自治州各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因特殊情况确需参加的,由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政府分管领导参加。
五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五十八、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来伊犁州考察、洽谈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接待;自治区各部门及各地、州、市政府领导来伊犁州检查指导、考察洽谈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一般按照对等原则接待,具体事宜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安排。
五十九、外宾来伊访问的会见事宜由接待单位提出,由自治州外办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批准。重要外宾的会见事宜,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批准。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访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经外办审核后报自治州州长批准。
六十、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

六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自治州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六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做到廉政、勤政。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四、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区、各县市、各部门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从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看当前法治建设
──兼谈司法改革时代我们对价值理性的追求

·邵东县人民法院 彭卓·


不久以前,笔者曾参与一起发生在农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审理,并在审结后尝试着以旁观者的心态对这起案件及其审理过程进行了一次力求深入的思考。当然,由于这起案件极其普通,因而在技术层面上不具有太多理论探讨的价值。但从另一意义而言,正因其普通,所以显得尤为典型,并进而使得对它的思考可以抽象为一种对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状况的观照。遗憾的是,囿于笔者自身理论基础的贫乏,这种观照同样显得肤浅。如果要说还有些许意义的话,大概也仅止于思考后萦绕在笔者心头的几许尴尬、欣慰和希望吧。

下面,笔者将对这一案件的特点、经过及其相关社会背景作一些简单的介绍。需要说明的是,只所以要不各笔墨介绍与该案有关的背景因素,是因为在笔者看来,正是这些因素有力地影响和改变着本文所欲探讨的主题:当前我国社会中法治观念的发展状况及其缺憾。同时,为了将该案中一些与主题无关的个别因素剥离开来,以便使下文中对这一个案的思考更具空间上的代表性,笔者以该案所涉及的全部参与者均将以“A、B、C、D……”等符号代表称,而忽略其各自的本名。由此带来理解上的一些不便不处,请予以谅解。
一、纠纷的发生及案件审理情况
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是发生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经常可以遇到的民事纠纷。地点在B村。B村是其所属的A镇镇治机关所在地,同时也是基层法院派出法庭所驻地。由于距县城仅有十公里,就交通、通讯而言,B村并不显得闭塞,而就经济发展而言,B村因众多家庭承包经营户纷纷从事钢球的加工、生产,而成为远近闻名的“钢球专业村”,其业务触角远及全国各地。在现代科学和现代文明之风的吹拂下,B村的村民自然不能说是还处于蒙昧之中。“村民自治”和“依法治村”这一类现代法治观念的产物,也因其在B村的传播和初步施行,而不再仅仅是使村民们感到新鲜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B村的村级管理机构一直以工作严谨闻名,其基层调解工作更是屡受表彰,被公认为是农村调解工作的典范。就此,A镇分管司法的一位镇政府官员曾这样评价,B村工作确实搞得好,历年来很少把矛盾上交(“矛盾上交”意指村民间纠纷经村委会调解未成,而诉求至司法所调解或诉至法院)。
本案原告C及被告E(男)、F(女)(E、F系夫妻关系)均为B村村民。C生于1975年,初中文化,为B村电管员,负责村内部分电费的收缴。2000年10月6日,C与被告E、F因收电费一事发生争执。 双方互相辱骂中C骂了F一句“偷人婆”(方言粗口,意指女性作风不正派)。此时E、F即上前殴打C,并致C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治疗C用去医疗费500元。
纠纷发生后,B村村委会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友进行调解。后村委会提出如下调解方案:E、F谩骂且殴打C致伤,后负赔偿责任;C辱骂F引起纠纷扩大,应自负部分责任。故C的医疗费由E、F负350元, 其余由C自负。在C已同意上述方案的情况下,F提出,B村村规民约(该“村规民约”系由村党支部制订和公布,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规定,凡辱骂她人为“偷人婆”者,由村委会处罚款200元。故应罚C200元,否则F将不同意调解方案。B村村委会成员均表示F的意见可予采纳,由此导致C的不满。调解未成。
其后,C即委托年轻的律师D(生于1969年,自学考试获得法律专业大专文凭,1997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获得律师资格。现在县城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已满3年)为其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F也委托了G(生于1955年,因原在县司法局工作而经授予取得律师资格,现在县城某律师事务所从业14年)为其委托代理人应诉,并以C辱骂其构成名誉侵权为由提起反诉。开庭审理后,法官当庭提出如下调解方案:由E、F共同赔偿C医疗费350元; C放弃其其余诉讼请求;F撤回其反诉。对于所谓的“罚款”,法官是这样表态的:这是村委会与C的事,与C、E、F的诉讼无关。该调解方案随即得到双方当事人同意。遂达成调解协议。
由于诉讼前B村村委会就此纠纷进行的调解均有详细的笔录,且双方律师因循其所熟识的办案流程而为本案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故而就事实建构而言,这起案件并不复杂。其中的法律运作包括实体法.程序法的选择适用亦颇为简单。从调解协议被毫无阻力地迅即达成一事可推知,案件当事人其实在对实体结果的预期上,亦是基本一致的。其争议仅仅在于上文所提及的所谓“罚款”的运用上。争议的案值极少,于是便反衬了本案诉讼各方成本投入的相对巨大。据事后调查,原告C为此案支付了诉讼费300元,律师费800元。被告E、F为此案所作的经济投入同样是不遗余力的:诉讼费300元,反诉费300元,律师费1000元。因而,如果说这一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何特别之处的话,便是这种争议标的的细微与诉讼投入的巨大之间的反差了。由此生发的疑问不由令人反复地对其持久“凝视”,以求获得合理的解释。于是,在这种反复的“凝视”中,本案中各方参与者扭结 的心态开始一一展开。并且,在条分缕析后,坦率地讲,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由此的感受确实显得略微沉重。
二、对案件参加者不同法治观念的剖析
在法律文化蓬勃发展的今天,大概已没有太多的法律人会怀疑,法治及其运作是一个结构、实体和文化、意识形态相互作用的复杂的有机体。一个社会对诉讼目的的主流理解,其实决定了这个社会法律设计上的走向,也直接影响到“法治”的内容及其实现。我国古代的韩非子曾认为“法者,定分止争也”,从中国几千年的司法实践上看,诉讼的功用似乎更多地被定位于“止争”,即社会不和谐状态的解决和回复。相向而行的是,西方社会随着“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性跨越,“为权利而斗争”已成为其法治追求的价值座标。两大思想体系的碰撞曾直接导致了法学上不同价值取向的分歧。从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条件的分析中,我们同样可以发现,这种分歧伴随法的运用,伴随抽象的法律规则与具体社会关系的结合,也日益在日常生活的事件中不自觉地展开。
在F的委托代理人律师G看来,诉讼的目的应当是追求被损害利益的救济。在法庭辩论中,他曾这样评价这起案件:“这是我执业以来,争议标的最小的几个案件之一,我认为对双方而言都不合算,所以也觉得好笑。”无疑,在律师G看来,诉讼同样受经济规律制约,应当考虑投入和产出,即费效比。而客观上,从本案中C、E、G各处的投入和由此而得的利益上考量,此种诉讼显然确然“不合算”。
但在律师D看来,原告C的起诉,甚至于F的反诉,都不应当仅仅用眼前的利益得失来衡量其意义。C和F都是基于其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而通过诉讼在进行抗争。并在这种抗争中寻求是非曲直,也就是寻求公正、正义的实现。也许C和F还没有清醒认识到这一点,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他们的行为作出这样的定性。”(律师D言)
相较而言,C、E、F因其文化水平和知识的欠缺,他们对这起起诉讼的理解显然要朦胧得多。心态更为复杂。C曾说“只所以要起诉,是因为村里处理不好。”仔细地分析可知,“村里处理不好”,是因为作为基层权力延伸的末梢──村委会对此类纠纷并没有强制的调解权。诉诸法律,自然是寻求国家审判权的代表──法院对其主张的认可。而法院对其主张的评价。较之村委会在调解中作出的对其主张的评价,其优越之处就在于,前者具有国家强制力以保障贯彻和实现。由此可知,C在权利纷争不能解决时选择诉讼途径,最直接的目的在于寻求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对于这起诉讼是否“合算”,C亦坦言:“钱是小事,主要是争口气。”显然,“争口气”几乎就是C希望其人格权利在与E、F的斗争中得受尊重和保护这一愿望的直接表白。
E、F在起诉讼中扮演的是两个相对被动的角色。在村委会调解中他们自觉到场参加,在法院传唤后也到庭应诉,这都反映了他们对凌驾于他们之上的两种权利的畏惧。但即便是畏惧,也是有所区别的。对于不同权利背景的这两个机构所提出的几乎是同样的调解方案,F向村委会说了“不”,但面对法院却最终放弃了自己的意见。是法律的力量使然吗?显然不。两种权利间的差别同样在于:法院的评价是具有强制力保证的。因此,E和F在村委会调解中可以固执己见,以求其利益的最大化。但在法庭内,E和F却不得不面对这一事实:因为固执己见,他们极可能面临国家强制力所保障着的更为不利的结果。
而F以名誉侵权为由提出反诉,似乎更多地应当从G律师指导下的诉讼技巧上寻找原因,但同样不可否认,F的反诉其实也是对自己的人格权利的一种强调。显然,在权利的捍卫和金钱的支出中,F与C一样都选择了前者。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这起案件的案外人,某乡村法律工作者C基层中不具有律师资格但经常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所谓“土律师”J就此案也发表了与律师G相似的看法,他甚至认为:“这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以上的分析或许有某些武断之处,但毕竟真实地构画出了当前我国社会中几种不同法治观念的差异。这应当追溯到C、E、D、G等人各自不同的知识技能、职业背景和社会阅历中去。律师G和法律工作者J都不曾系统地学习过法学理论。他们对法律的认知直接开始于对具体法律规则、条文的学习,从事法律实务更多地也是依赖于长期实践中的感知和经验。因而,在律师G和法律工作者J看来,法律是一门技艺或谋生的手段,是一项通过对制度和规则的演变、适用,以支配社会权力资源的方法。他们对理想状态的法的要求仅在于: 法的规定、原则和体系符合严密的逻辑,司法程序符合理性化的要求,使法律具有可预测性、可计算性。这种可预测性,可计算性的结果并拥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从而能够使人趋利避害,并最终达到调整社会的目的。这些,E代表了“工具理性”的追求。但成文法自有其局限性,也就是基于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成文法不可能作到对现实生活无一遗漏的规范。在这一点上,律师G、法律工作者J同其他纯粹“工具理性”论者一样,都将走入误区。
律师D在现代法治文化已开始飞速发展的九十年代初选择了以律师为其职业。他对法学理论的学习虽不能说是良好,但毕竟还算系统。在为应付律师资格考试所进行的学习中,律师D对“法律是一门博大的科学”这一论断有了实在的体会。因此,律师D很自然地把C和F的诉求理解为“为权利而斗争”,并将他们诉讼的终极目的视为“不自觉的对公正、正义的追求”。在律师D看来,法治社会的法首先应当是良法,即法律、规章、制度应当是从终极价值公理中演绎出来的,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例如律师D就曾指出:“村委会所谓‘村规民约’中的‘罚款’,不谈其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单讲这种规定本身就是恶法”。因为从本案的运用上看,它极不公平。律师D还认为,法律应当有其独立的力量,而不需要借助于其他因素来维持其尊严。法律本身的力量就在于社会公众“法律至上”信念的形成。在“法律至上”的信念之下,司法官员的法忠诚感和公众的法信赖感即是法律本身的力量。在本案中,当事人C、E、F所依赖和戒惧的是法律背后起保障作用的国家强制力,即国家权力。因此,C、E、F异议有“法律至上”的信仰,就他们而言,权力显然大于法律。
实际上,C、E、F所代表的是我国社会中最为广泛认同的一种对法的认知。他们没有接受过任何关于法律的专业训练,对法的认知仅仅来源于如下两个方面:1、司法机构对法的具体运用活动构成他们认知的社会实际来源;2、我国长期以来政府推进型的、全民普法式的集体规则构成他们认知的学习途径。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当前的许多司法活动本身就是“权大于法”的典型教材。而全民普法都过份执迷于“工具价值”,忽略了对C、E、F的法治基础观念的培育。事实上,对C、E、F们进行填鸭式的刑法、电力法、森林法等法律具体条文的教习完全是一种浪费,因为他们很快就会忘掉了。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根植于他们内心的依然还是对权力的畏惧和盲目迷信。因为在他们看来,单看法律本身,并不能产生任何直接的拘束力量。C在起诉后,曾先后托人(例如镇政府某领导、电管站站长等)向承办法官打招呼,这正是C迷信权力的具体表现。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C、F们对自己人格权利及其他正当权利的追求已经开始独立于物质利益的追求。并且这种追求已不能从单纯的权力运作中得以实现,甚至仅仅以化解纠纷为目的的所谓诉讼亦已无法对此予以全部满足,因此上述两种途径所能带来的终究只能是实在的、甚至是物质化的利益,而不能保证社会公众的肯定评价。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寻求法律的援助。这无疑是法治观念和“法律至上”信念培育的沃土。从这一财意义而言,本案中C、F所体现的价值追求虽然是不自觉的,但却是令人欣慰的。
就笔者的理解而言,律师D的观念正是对法律的“价值理性”的最好阐述。这样一来,上文所探讨的我国社会中几种不同法治观念的差异,正契合了法律理性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两种追求的分岐和交汇。令人感到沉重的是,正因为我们以往司法实务中长期存在的种种弊病,使得律师D所认同的价值理性在当前产生了严重的失落。这一判断基于如下事实:律师D所持的观念甚至只能被我们社会比较少的人所认同。
三、司法改革运作中应张扬起价值理性之旗
近些年来,法律实务部门和理论界都开始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司法改革问题,并加强了交流和互动。这使得司法改革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都已经超越于原有的仅仅是枝节修补的局限,而开始了对我国整个法律制度建设的批判性思考。可以说,在既往的法律制度建设中,人们一直对工具理性关注较多,价值理性相对显得缺乏。这使得C、E、F们,甚至是律师G、法律工作者J们,都难以形成“法律至上”的信念。诉讼成了一种利用规则、技巧(很多时候甚至包含了虚伪、凶恶等不道德因素,如伪证、虚假陈述、恶意诉讼)和权力的角斗,而缺乏对公正、正义、安全、自由、效率等终极价值的追求。有时连司法官员自身都有很多不具备对法律及其运作的忠诚意识。这些问题,同样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和检讨。这种反思和检讨首先应当在立法中开始,以求得法律的良性化,使之符合人类基本价值的要求,具有普遍性。在普法上,应加强对法的正义价值的演绎,推动公众对公正、正义的追求和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笔者认为,在司法改革已全面启动的时代背景下,作为直接从事司法实务运作的执法者,我们自应当更多地肩负起张扬价值理性之旗的重任。因为,如前文所述,C、E、F们所代表着的广大公众,正是依赖于我们的执法活动而对法治及其意义获得直接的感受和认识。同时,只有当法律完全被法院公正地作出解释后加以适用时,法律才会被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接受(─——阿伯拉汉) ,在此笔者亦不揣冒昧,就实务中迫切需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作一浅谈。
1、维护司法公正以确立法律权威
正如肖扬院长所指出的,“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法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维护司法公正对于确立公众的法忠诚感和法信赖感,是极其重要的。这一点已为众所周知,在此不多加论述。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基于我们过去长期存在的忽视程序正义的弊端,在司法改革的具体运作中,我们更首要的就是倡导“程序正义”观念。因为公正的程序不仅体现了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而且也反映了法对效率的要求。具体而言,就是不仅要严格遵循现有程序法的规定审理案件,同时更要领会“对抗式”诉讼中关于合理、公开、平等、效率等基本精神和观念,以补现有程序法规定之不足。使得裁判的实体结果,成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
2、加强判决书的法理阐解,彰扬司法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既往的“三段论”式判决书写作方式,已在许多角度被广泛地指责,改革裁判文书的写作亦呼声日高。既然法律在当今已发展为一门日益精深博大的科学,那么强求普通公众对法的全面把握就已成为不可能。故而,C、E、F等非法律职业者,就只能依赖一般的价值评判标准来判断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合法性。而符合“价值理性”要求的法,其对公正、正义等终极价值的追求与C、E、F们所认可的一般价值评判标准具有同一性,其法理本身就是对上述终极价值的演绎和阐释。所以,加强判决书的法理阐释,首先能够使当事人信服,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其次,这种法理阐释同时也是司法机构对某些价值评判标准的确认和宣示,是一种更具实效的普法。
3、加强司法与传媒的协作,推动全民法律至上信仰的形成
由于司法改革中我们较多地提倡了司法独立和法院的消极主义地位,因而使得当前某些传媒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被夸大。应当认识到,当前传媒即使是在某些操作上对司法活动产生了负面影响,也多是假手于权力而进行的。其罪责应归于“人治”而非传媒本身。而在当前“权大于法”,司法尚显得非常无助的情况下,我们应当重视传媒对公众的导向作用,推动司法活动的公开化,扶植公众自发的对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追求。具体的司法活动毕竟只能及于很小范围的一部分人,而传媒的辐射作用将是我们借助司法以推动普法的“放大器”。

当然,在司法实务中彰扬“价值理性”是一项复杂、宠大的工作,而绝非以上几点粗浅论述便可以概括。最后,让我们复归于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其中,法官对村委会“罚款”的表态颇值得玩味。“这是村委会和C的事,与C、E、F的诉讼无关。”──司法在面对行政权力,哪怕是最微小的行政权力时,往往都选择了回避。此种尴尬,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


附记:在本文写作之初,笔者恰巧有幸参加了一场“四五”普法考试,令人汗颜的是,面对诸般出自《消防法》.《森林法》的考题,笔者方知天外有天,这才收敛起起初对把法官作为普法对象的种种微词------但无法想象,有哪一国的法官能无遗漏地记住该国浩如烟海的法条。
朱苏力教授曾把当前我们正为之努力的基层法治建设视之为现代民族国家权力建构的一种手段或方式(见《送法下乡-----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如果这一论断成立,那么我们至少可以认为,现在的一些作法(例如这样的“普法”)太急功近利,甚至可以说,我们忽略了即使是作为手段的“法治建设”之基本规律。
当然,本文的观点来源于当前成为主流的一些西方法学理论中,并且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些自然法学派的印记,但有关法律本土资源的论点正可以促成对本文的反思和批判。譬如,在这一案例中,“村规民约”正是民间法生命力的典型例证----------作为基层的司法实务工作者,我们或许能够并且也应该对此稍存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