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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23:35: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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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人规〔2007〕3号 (2007年8月31日)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市人才评价机制,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
评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创新能力强并取得突出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我市具有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坚持业绩主导、激励培养、业内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是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是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完成评审。
  第五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创新型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享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二)近三年内获得省(含副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之一的主要完成人;
  (三)近三年内获得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主要发明人;
  (四)深圳市科技创新奖中市长奖获得者、创新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或发明专利奖的主要获奖者。
  第六条 创新型人才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其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定时间与我市每年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时间同步。
  第七条 创新型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论文、著作规定或者有两篇以上本人撰写、与工作岗位相关且由单位做出鉴定意见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外语水平能满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要求(由单位出具证明);
  (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创新型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将《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申报表》(一式两份)、符合创新型人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人事部门提出评定申请;
  (二)市人事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其《深圳市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后退回申报人;
  (三)所在单位将申报人的所有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相关专业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九条 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科组专家评审。学科组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以审阅申报材料及面试答辩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为学科组评审通过;
  (二)专业委员会评议。通过学科组评审的,提交专业委员会评议,专业委员会专家人数不少于13人。评议结果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为最终评审通过。
  第十条 评定通过人员的结果公示、资格证书发放等事宜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关键环节,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就是高检院适应新的形势,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推进文明执法、保障人权、维护程序公正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积极影响
1、提高了办案水平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后,使办案人员自觉地加强证据意识,注意把外围取证工作做得更加细致,在讯问中争取主动,用证据及时戳穿犯罪嫌疑人的谎言。有利于改变依赖口供突破案件的办案方式,纠正靠磨时间、拼体力甚至在讯问中搞欺骗、乱许诺,获取口供的做法,促使办案人员在组织指挥上做更多、更全面的考虑,促使办案人员在侦查谋略上做出改进和提高。
2、规范了执法行为
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全程监督,促使办案人员在仪表、语言、行为等方面严格自律,在执法程序上严格遵守,办案人员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的观念得到加强,讯问活动中不文明的做法和违法讯问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进一步规范了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保障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保证了案件质量
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后,能够全面再现讯问全过程,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有效预防犯罪嫌疑人在以后的诉讼环节翻供和提出程序性异议,确保案件质量。
4、保护了讯问双方的权益
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真实的记录了讯问双方活动的完整过程,此举将对讯问方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如果实施刑讯逼供、诱供、骗供,不但侦查人员的违法“铁证如山”,而且收集的证据必然无效,如此将极大程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另外,书面记录不可能将双方所问所答的每一句话都记录下来,加上法官对于相对处于优势的侦查人员持怀疑态度。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难以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身的“清白”。如果对讯问采取了录音录像,就可以再现讯问当时的情景,以证明讯问手段的合法性,从而避免了侦查人员受到错误的投诉和指控。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足
部分侦查人员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仅仅是固定证据的方式,对职务犯罪认定起不了作用;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录音录像也解决不了实质问题,反而有时会成为侦查过程的负担,不仅消耗了人力财力,还影响侦查进度。
2、经费制约
经费不足是制约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因素。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既需要购置录音录像设备等物资,也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这就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所需资金总量较大。而基层检察院经费相对紧张,导致技术设施更新慢,审讯、监控设施缺乏、老化。同时专业技术人员相对缺乏,难以满足办案工作需要。
3、技术力量不足
按照高检院审录分离的规定,要求录制人员由专门的技术人员担当,由于我院技术人员严重不足,且反贪案件办理比较集中,时效性强,因此绝大部分案件只能由非技术人员职侦干警担任录制工作,达不到录制规范的要求。
4、保密意识有待加强
同步录音录像中保密工作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而且涉密存储载体的制作、使用及管理需要严格的保密措施,但现在没有统一规范的安全防范措施。录音录像信息材料具有较大的被伪造的危险,而且被篡改、伪造后,凭人的感官往往难以发现,再加上能够接触到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人员多,因此技术人员和办案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观念需要提高。
5、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难以全面做到
高检院关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应实行不间断录音录像的规定,在操作中不便把握,如在录音录像中,犯罪嫌疑人在用餐、去卫生间时,这就会在时间上出现间断。这种间断的出现,就容易在庭审时给被告人、辩护律师有机可乘。有时同时讯问多个犯罪嫌疑人时,或在不同地点同时讯问时,配备设备难以做到对每个犯罪嫌疑人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对策和建议
1、提高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
使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需要,既有利于及时全面的固定证据,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又有利于加强对讯问活动的监督,促进办案水平的提高,从而增强文明执法,依法办案的自觉性。
2、加强硬件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
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向党委、政府汇报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意义和必要性,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根据全程录音录像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办案工作区、讯问室及监控指挥系统等硬件设施建设,抓紧配备和更新录音、录像等器材装备。加快装备的更新换代和现代化的同步建设,使技术装备满足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复制、剪辑、封存等要求。在讯问室采取独立配电方式,保证紧急情况发生时的用电需要,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3、提高技术人员和办案人员的知识储备要求
加强岗位练兵,提高技术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水平,使技术人员熟知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性能,能够熟练使用和规范操作,保证所录制的视听资料客观真实,能够全面反映讯问活动的状况;提高讯问人员的讯问技巧、案件突破能力和现场控制能力。同时,在审录分离的基础上,鼓励办案人员掌握同步录音录像的基本操作方法,以便在专业人员缺乏的情况下,满足办案时同步录音录像的需要。
4、强化宣传教育,增强保密意识
加强对录音录像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密安全教育,有针对性的进行保密技术和相关技能的培训,强化技术人员的责任意识、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办案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讯问活动的有关情况,不得私自复制传输录音、录像资料,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讯问控制室;录制结束后,立即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确认后当场对原件用封条封存并签字确认,复制件交讯问人员,原始资料移送归档后,及时将数据库中的资料删除,不得私自保留;妥善保存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做到安全可靠;在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等环节相互移交涉密存储载体或借阅时,履行相关手续,用后及时归还存档;增设必要的技术设备和措施,堵住技术泄密渠道,防止存储载体被篡改、伪造;定期对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不留技术管理死角。
5、有选择性地开展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建议不硬性要求每件案件、每段时间必录,给予检察人员适当的选择权,根据具体案情,有选择的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一是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选择,如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社会影响等;二是根据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程度进行选择,如对犯罪事实的证明程度、证据的可塑性程度以及该证据获得的难易程度等;三是规定犯罪嫌疑人出去用餐、去卫生间等情况时,可在时间上出现中断。这样,即可达到证明犯罪的目的,也可节约诉讼成本,同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景县人民检察院 姚艳萍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发〔201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决定》(南发〔2010〕27号),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三条 由南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审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投资促进局。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受理企业申请,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审核,发放总部企业认定证书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南宁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五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发展方向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在本市进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在本市外的不少于2个(成长型总部企业可适当放宽);

  (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5%(新设立总部企业、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除外)。

  第六条 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2亿元;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3000万元(房地产企业不低于4000万元)。

  (二)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

  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5亿元;

   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5亿元。

  第七条 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行业带动能力较强、影响力较大、发展相对成熟、企业规模较大的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制造业总部企业。符合本市制造业发展方向,以铝加工、机械与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生物工程与制药、电子信息、化工、建材、造纸等产业的总部企业为主。

  申请制造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5亿元;(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5亿元。

  (二)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指设计研发、现代物流、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金融服务等领域的总部企业。申请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3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3)母公司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1亿元;(4)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亿元。

  (三)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申请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5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

  (四)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申请投资性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3)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5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

  (五)一般职能型总部企业。申请一般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总部企业认定:(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8000万元;(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不低于1500万元。

  2.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

  第八条 成长型总部企业是指尚未达到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在各行业(产业)中占重要位置的企业。主要包括现代金融业成长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现代物流业成长型总部企业、现代文化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等。申请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2.已在本市生产经营和服务三年以上(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企业须是经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上年度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

  4.上年度纳税并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部分达到300万元以上且比前一年度增长超过20%。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现有总部企业认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市外下属2个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南宁市总部企业税收贡献核算表》;

  5.《南宁市总部企业需要解决问题信息收集表》,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填写,不作为申报必需材料;

  6.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二)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市外下属2个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母公司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5.《南宁市总部企业需要解决问题信息收集表》,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填写,不作为申报必需材料;

  6.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上述文件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在申请时应出示原件或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上述文件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需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办理设立申请手续的,需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包括:企业申报、初步审核、审定、公示、发证等。

  (一)企业申报。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市投资促进局提交材料进行申报。企业从南宁市政务信息网(http://www.nanning.gov.cn)、市投资促进局网站(http://www.nnipn.gov.cn)下载申请表格或到市投资促进局设在办证大厅的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按要求进行申报,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材料。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指导企业进行总部企业认定。

  (二)初步审核。市投资促进局根据部门职能,将企业申报材料转交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税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核算,提出核算意见;市投资促进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税务部门的核算意见,综合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定。领导小组召开各成员单位参加的会议,审定企业名单。对审定未获通过的,由市投资促进局向企业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将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名单在南宁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南宁日报》等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核。

  (五)发证。对审定企业发放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第五章 管理与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自认定之日起10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本市,不改变其在本市的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按批次进行,以市投资促进局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单独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且其上级企业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建议合在上级企业一同认定。独立提出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相关税收贡献不再重复计入在本市的上级企业。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定期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认定证书自行作废:

  (一)因各种原因,不再符合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

  (二)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和享受政策扶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一条规定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公告并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十七条 被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