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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02 23:07: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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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意见

劳动部 国家体改委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意见

1989年3月4日,劳动部、国家体改委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新的阶段,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把今明两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放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上来。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关于优化企业劳动组合要严格按劳动量、工作量定额定员的精神,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现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认识
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评价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通过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和贯彻,可以用社会平均劳动量来引导企业,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也有利于降低劳动消耗和抑制工资基金的膨胀。党的十三大指出,凡是有条件的,都应当在严格质量管理和定额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当前,许多改革都离不开劳动定额标准这个基础。企业在进行优化劳动组合、工资分配改革和经营承包等项工作时,都需要以先进的定员定额标准为依据。由此可见,改革工作越深入发展,越要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我国企业技术落后,管理更落后。提高效益既要靠好的政策、靠技术进步,更要靠严格的、先进的管理。劳动定额标准是实现科学管理、降低劳动消耗不可缺少的依据。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是深化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始终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在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管理体制
根据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的要求,需要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分级管理体制。劳动部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已组织建立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工作。各部门可建立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地区的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地区的劳动定额标准。建立、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分级管理体制,能使劳动定额标准的制定工作专业化、制度化,并适应地区、行业、企业的管理需要。
三、抓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为了适应当前改革工作和生产发展的需要,各部门和各地区要抓紧制、修订劳动定额标准,扩大定额覆盖面,保证劳动定额标准的先进性。目前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正处在新旧管理体制的转换过程中,在国家统一的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未定出前,各部门、各地区不要停顿等待,要在原来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制、修订标准的工作。各部门现在要编制、修订劳动定额标准的五年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做好对现行标准的清理、审查和修订工作。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本地区的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争取尽快起步。
四、加强企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
企业要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不断提高定额标准水平,扩大定额覆盖面。当前,要结合承包经营,坚持按定额标准组织生产,发挥劳动定额标准在优化劳动组合、按劳分配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各企业都要贯彻国家、行业的劳动定额标准,并根据本单位历史最好水平和同行业先进水平来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劳动定额标准。已经达到和超过行业定额标准、本单位历史最好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平的,要继续努力,实行更为先进的定额标准;尚未达到的,必须做出规划,限期达到。
五、做好标准的贯彻检查工作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要发挥宏观调控、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劳动定额标准的管理工作,督促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定额标准。从现在起。企业在进行承包经营时,确定工资基数和职工人数,都要以严格的定员定额为依据,使承包基数建立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企业升级工作中,都要把劳动消耗作为企业升级考核的一项主要指标,把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与促进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推动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加强队伍建设
随着经济改革的全面深化,对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纳入国家标准化工作管理后,制、修订标准的工作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要求、程序和方法来进行。为了适应新的工作要求,现有从事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人员队伍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充实。同时需要对各级劳动定额标准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各部门、各地区要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举办不同形式的培训班。经过培训统一考核合格的,发给证书。争取用两年时间把大多数劳动定额标准工作人员轮训一次,以适应工作转变的需要。
七、加强对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领导
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有关方面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加强领导,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为技术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区间沟通信息,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在开展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时,除与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持工作联系外,还要与本部门、本地区的标准化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大力支持部门、地区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把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纳入部门、地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的轨道,为开展这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于富拉尔基油田开发管理若干事宜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富拉尔基油田开发管理若干事宜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富拉尔基油田的石油资源,现对富拉尔基油田开发管理方面的若干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经国家计委批准,富拉尔基油田(以下简称油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发建设;原油的生产销售纳入市统一计划。
二、富拉尔基油田开发建设公司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油田管理并依据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具体组织勘探、钻井、采油作业的实体性企业公司。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进入油田进行开采活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进入油田进行勘探。
四、油田开发建设要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在油田规划区域内的非油田建设项目须经城乡规划部门与油田开发部门协商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五、油田占用土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征用。
六、因油田开发建设需要动迁的地上建筑和地下构造物,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被动迁者不得借故刁难和拒绝搬迁。
七、未经专业主管部门和油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拉乱接油田生产建设用水、电管(线)。
八、井口、井架、觇标、物资材料等油田野外作业设备均属国家财产。油田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油田管理部门要坚持经常地对当地人民群众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拆卸油田野外作业设备。

对切割、哄抢、盗卖上述设备者,要依法惩处。



1989年11月20日
兰泉员工关系室(32)
对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几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于授权性规定过多,导致指导社会保险日常实务的规定较少。这一方面是社会保险的体系尚未全面建立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历史欠账过多而形成的必然现状。如何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将是今后五年内国务院、人保部日常工作(特别是立法工作)的重点,制定《实施若干规定》仅仅是这一工作的开始。下面笔者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取消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笔者认为:申请退保人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家庭情况比较好,不需要社会保险帮助的人员;第二类是家庭情况较差,想在退保后通过申请低保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
虽然这两类人员比较少,但都可能存在一个共同点,即既使家庭情况较好的人员,如果今后家境出现困难,同样都可能申请低保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所获得的是双向待遇,即退保和最低生活保障金收益。
笔者建议:应取消第五条规定,同时对第四条规定进行如下修改: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依照前条规定延长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应当根据户籍性质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建议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加以明确
现在已实施的养老、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工作都存在很大的问题: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规定》虽然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作了明文规定,但现实中个别省市实施的外来人员综合险根本不可能按上述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统筹基金)。
2、个别省市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国发[1997]26号)实施时间作出的违反常规的规定,将造成一部分人员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后不能依法享受过渡性养老金。
3、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入统筹基金,造成不少省市在医疗保险转移接续中根本不承认参保人员之前的参保年限,这将形成参保人员在退休时为享受医疗保险而补缴一大笔不必要的费用。
对上述三个问题,笔者建议:
(1)对缴纳“外来人员综合险”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作出专门规定,不能让劳动者的权益受损。不然将可能出现个别省市人保部门不断地为此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长期陪同上访的尴尬局面。
(2)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国发[1997]26号)实施时间加以明确,避免让一部分参保人员为获得过渡性养老金先后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跨度超过50—70年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应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作出专门的规定,明确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参保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4)应提早对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作出专门的规定,明确参保人员在失业保险参保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以及转移失业保险基金的范围,避免重复出现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的不承认参保人员之前的参保年限等问题。
(5)虽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全部由两省的社保承办机构办理,但由于地方利益的关系,在转移接续过程中社保承办机构发生分歧的情况必然存在。承办机构发生的分歧应首先通过两省人保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协调解决,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协调达不成一致,则应当由人保部裁决办理特定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避免参保人员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上述问题。

三、建议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及程序进行明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了三种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况,但第三人(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认定为(视为)不支付或者在什么情况下应认定为(视为)无法确定第三人应以列举的方式进行明确。
对发生这三种情形劳动者如何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的程序同样也要明确规定。
如不明确在实务中将出现社保经办机构审查不严出现骗保而无法追偿或者为防止骗保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担保或以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才先行支付,而耽误伤情造成劳动者不能及时治疗或者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垫付医药费,形成先行支付规定如同虚设的尴尬局面。

四、建议对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作出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这个待遇如何获得应当加以明确。
笔者建议:由男方用人单位进行申报,之后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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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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