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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时间:2024-07-13 07:32: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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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一切防洪活动必须遵守《防洪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洪是根据洪涝灾害特点采取的防止或减轻洪涝灾害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广大群众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组织有关方面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信息遥控、预警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有计划地治理江河、湖泊,建设防洪工程,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对防洪工
程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安全。
第六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防洪责任制的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汛抗洪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防洪工程专管机构和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行使所辖范围内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省军区或军分区、人民武装部等负责人组成的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汛期,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防汛
抗洪工作的需要,设立临时防汛抗洪指挥机构。
第八条 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洪规划与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九条 本省境内长江的防洪规划,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长江流域防洪规划。
汉江、东荆河、府环河、汉北河、沮漳河、清江、举水、富水及长湖、洪湖、梁子湖、西梁湖、■汊湖等跨地、市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中小河流、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编制,按规定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全省除涝治涝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易涝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除涝治涝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除涝治涝规划。
城市除涝治涝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长江在本省境内的规划治导线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
汉江、东荆河、府环河、汉北河、沮漳河、清江、举水、富水等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地方和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中小河流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河道、湖泊的防洪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行洪畅通。
长江在本省境内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依法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依法实施管理。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身、禁脚地、工程留用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水位或者设计洪水水位到达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其他水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三条 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涵闸、水文测验河段、泵站等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排涝、水文测报和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等废弃物体,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
除护堤护岸林木外,禁止在行(泄)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泄)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堤防专管机构初审,按照管理权限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其中涉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还需就有关航道
的事项事先征得航道主管部门的同意。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以及汛期高水位河段,应当限定船舶航行速度。限定船舶航行速度的标志,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对长江上船舶航行速度的限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禁止围湖造地。本省境内湖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除涝规划的要求,合理固定湖面,禁止围垦、侵占。已经围垦、侵占的,应当按照防洪除涝规划的要求进行治理,合理调整利用或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已经围垦的,经科学论证,确认不妨碍行洪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保留;按规定需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妨碍行洪的,应当平垸行洪。
禁止在水库库区内筑坝拦汊和在水库淹没线以下垦种土地。已经在水库库区内筑坝拦汊修建建筑物、开发旅游项目的,经科学论证,确认不影响水库安全和管理的,经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保留。确认影响水库安全和管理的,应当拆除。对水库下游泄洪河
道内的障碍物,应当拆除,确保行洪畅通。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沙、采石,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设立永久性标志。
制止砍伐、破坏天然林。有计划地封山植树。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含二十五度)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在禁止开垦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育草。
在河道内挖沙取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不得在城市区域内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或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湖泊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更新护堤护岸林木,须经河道、湖泊、水库、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于次年完成补种任务。
第十六条 对分洪区(分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的安全建设与管理及对其扶持和补偿、救助,应当按照《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分洪区内的基本建设,必须符合分洪区防洪规划,履行规定的报批手续。
分洪区内的安全建设,必须保证分洪时安全正常运用。
鼓励分洪区居民向分洪区外迁移,限制向分洪区内迁入人口。严格执行《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控制分洪区人口。
第十七条 因依法启用蓄滞洪区而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相应的扶持和补偿、救助义务。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防汛抗洪
第十八条 防御长江洪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执行。防御汉江、东荆河、府环河、汉北河、沮漳河、清江、举水、富水等江河的洪水,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执行。其他中小河流的防洪,按照所在地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洪指挥机构
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执行。
第十九条 水库防洪,按照经批准的水库调度运用方案执行。
大型水库及需要与下游河道错峰的中型水库的防洪,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库调度运用方案执行。
其他中小型水库的防洪,按照当地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制定的水库调度运用方案执行。以上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应当报省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本省的防汛期为每年的五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期,报省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备案。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报请省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批准后,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在紧急防汛期,县级以上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可以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
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洪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水文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和汛情公告,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发布。
第二十二条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泵站、排水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气象、水文、通讯设施、测量标志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行为。
对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涵闸、泵站、水文测验河段等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和违章建筑,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负责管辖的县级以上防汛抗洪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抗洪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对历史遗留的有碍行洪的成片建筑,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洪指挥机构作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步组织拆迁。
第二十三条 在汛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组织当地群众参加巡堤查险、抗洪抢险等防汛工作。
所有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防汛抗洪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防汛工作。
建立险情报告制度。对重大险情,必须立即进行排除,并迅速上报。
第二十四条 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长江的蓄滞洪区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案执行;汉江、东荆河、府环河、汉北河、沮漳河、清江、举水、富水及长湖、洪湖、梁子湖、西梁湖、■汊湖等江河湖泊的蓄滞洪区由省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按照省人
民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执行;其他蓄滞洪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执行。
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实施。
第二十五条 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计划、财政、民政、粮食、卫生、交通、公安、教育、农业、建设、商业、供销、电力、邮电、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以及
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等工作。
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年度建设计划。
因防洪抢险需要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由有关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由有关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鼓励、引导、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在我省执行防汛抗洪任务时,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应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湖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的规定,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特大防汛抗灾,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设立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水利建设与维护资金的筹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第三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安排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城镇居民每年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其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每年应当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劳务和费用。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了前款义务后,还应履行紧急情况下的防汛抢险义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洪、救灾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至五千元、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二)在设置了限定航速标志的河段未按限定航速航行的;
(三)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或者拒不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的;
(四)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或汛情公告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八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追究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
款。属个人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涵闸、泵站、水文测报河段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排涝、水文测报和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等废弃物体,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影响防洪安全活动的;
(二)擅自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
(三)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
(四)在水库库区内筑坝拦汊的;
(五)砍伐、破坏天然林的;
(六)擅自在城市区域内填堵原有河道沟汊、储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
(七)擅自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基本建设项目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六款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沙、采石的,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依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泵站、排水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气象、水文、通讯设施、测量标志以及防汛备用器物、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阻碍、威胁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堤防、湖泊、水库专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发现险情不报的;
(三)造谣惑众,制造恐慌的;
(四)拒不履行防汛抗洪义务或者在防汛紧要关头脱逃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擅自修改防洪规定或者除涝治涝规划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任意改变河水流向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批准建设有碍行洪建筑物的;
(五)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蓄滞洪区运用方案、防汛调度方案和防汛抢险指令、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7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视节目技术质量的规范化管理,调动电视技术工作者搞好业务、钻研技术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电视节目技术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电视台,奖励范围为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
第三条 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以下简称金帆奖)每年评定一次,共设录制技术质量、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声音制作技术质量、播出技术质量、安全播出五个分项奖和一个综合奖。
第四条 金帆奖的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今后考核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录制技术质量奖、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的各类奖项,每年由中央、直辖市、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电视台各送一个节目参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对所辖的其它电视台制作的节目进行初评后,每类可选送一个节目参评。
播出技术质量奖和安全播出奖的参评单位为中央和省级电视台。
第六条 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每年按规定日期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报。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须认真填写申报表。申报的节目磁带必须按规范记录,报送的表格及其手续必须齐全。
第八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限额为:录制技术质量奖中新闻和专题类各4名,综合文体和电视剧类各8名;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中片头、短片和动画片类各4名;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中专题纪录片和译制片类各2名,综合艺术类4名,电视剧类3名;播出技术质量奖和安全播出奖,全年总播出时间少于5000小时者4名,5000~10000小时者5名,10000~20000小时者6名,20000~30000小时者7名,30000小时以上者8名。
第九条 金帆奖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归口管理,委托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委电视中心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奖工作,评定结果经总局批准后公布并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办法


第十条 金帆奖各分项奖评定办法:
1.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见附件一);
2.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见附件二);
3.声音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见附件三);
4.播出技术质量评定办法(见附件四);
5.安全播出奖定办法(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表格(见附件六)。
第十二条 金帆奖各分项奖中各类奖均设一、二、三等奖。取得总积分第一的单位,获得金帆奖综合奖。
第十三条 一等奖颁发奖杯、奖状、证书和奖金,二、三等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由各获奖单位自酬解决。
 奖励等级 奖 金
 一等奖 8000元
 二等奖 5000元
三等奖 3000元
综合奖获奖单位保留流动奖杯一年,单位名称刻写在奖杯上,累计三年获奖者,授予综合奖奖杯。
第十四条 如发现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者,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奖的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94年颁布的《广播电影电视部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奖励办法》(暂行)版同时废止。

附件一: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附件二: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附件三:声音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附件四:播出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附件五:安全播出评定办法

附件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表格

2002年7月30日

附件一: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1.概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录制技术质量而制定的,适用于对各种电视节目磁带进行技术质量的评定。
电视节目磁带分为新闻、专题、综合文体和电视剧四类。
2.对参评磁带的要求
2.1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是本台人员录制,且首播时间在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期间之内。
2.2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完整,节目时间长度为:新闻10分钟以上(自选某一天内一次新闻节目);专题10分钟以上;综合文体45分钟以上;电视剧一集。
2.3参评磁带应严格按照有关录制和交换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依次进行录制,具体规定见下表:

磁 带 段

持续时间
(秒)

图 像 声 音 控制磁迹 时间码
磁迹1 磁迹2

引 带
保 护 约10 空 白 带
校 准
60
100/0/75/0 彩条信号
(见注)
基准磁平
1000Hz信号
连 续
连 续

提 示 30 黑 底 无 声 无 声
正式节目 节目实际
运行时间
节 目
带 尾 ≥10 黑 底 无 声 无 声

注:原始记录时,彩条信号应是经过信号处理和切换系统输出的标准测试信号;用ENG方式记录时,彩条信号与随后的节目图像信号应取自同一编码器输出。复制时,由录机记录在节目磁带引带上的彩条信号必须是用放机从素材带引带上原录彩条重放的信号。使用多盘素材磁带进行编辑时,由录机记录在节目磁带引带上的彩条信号可取自该制作系统的标准信号发生器。
2.4参评磁带的声音信号必须按照有关录制和交换规范中的规定,记录在相应的声音磁迹上。除新闻节目外副声迹必须录有国际声。综合文体类节目如属于现场实况转播时,允许副声迹记录与主声迹相同的混合声。国际声是在专用声音磁迹上记录的节目自然声(现场的背景声)、音乐声和效果声等。
声迹分配规定为:声迹1(对应CH1)记录单声道节目混合声,声迹2(对应CH2)记录国际声。
3.图像质量的评定
3.1 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3.1.1测试项目和指标
a)引带彩条亮度信号峰值电平
标准值:0.7V±0.02V
b)引带彩条R-Y信号幅度
标准值:0.525Vp-p±0.015V
c)引带彩条B-Y信号幅度
标准值:0.525Vp-p±0.015V
d)引带彩条彩色相位偏离
|ΔΨ|<2.5°
e)节目全信号峰值电平
不大于0.8V
f)节目亮度信号峰值电平
不大于0.77V
g)黑电平与消隐电平差(底电平)
标准值:0+0.05V
h)字幕峰值电平
不大于0.8V
i)时码
连续并在引带彩条信号开始点置零
3.1.2 测试方法
a) 测试前重放录像机生产厂家提供的标准校准带,根据彩条信号调整录像机视频重放增益控制钮,使波形示波器的示数为标称值。
b) 在经过3.1.2a步骤调整的录像机上重放节目磁带,使用波形示波器对重放视频信号进行测试。
c) 重放节目磁带引带中的100/0/75/0彩条标准信号,对3.1.1中有关项目进行测试。
d) 在节目磁带上选取节目时间全长的1/6、2/6、3/6、4/6和5/6附近处进行重放,对3.1.1中有关项目进行测试。
3.1.3 测试结果的评分
测试结果采用5分制评分。在3.1.1项中所列项目的测试结果全部指标合格为5分;a、b、c、d四项中,每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扣除0.3分; e、f、g三项各有5个测试点,共计有15个数据,其中每有一个数据指标不合格扣除0.2分;h、i两项中,每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扣除0.4分。
3.2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定
3.2.1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定方法
参照GB 7401-1987《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采用5分制进行评分。
3.2.2 评定标准
a)杂波和干扰可见度
5分:觉察不到;
4分:稍可觉察,但不令人厌烦;
3分:明显觉察,令人有些厌烦;
2分:杂波或干扰严重,令人厌烦;
1分:极严重。
b)画面清晰度
5分:十分清晰;
4分:个别画面欠清晰;
3分:一些画面欠清晰;
2分:总体上不是很清晰;
1分:不清晰。
c)亮度层次
5分:亮度层次丰富,画面柔和细腻;
4分:亮度层次较丰富,画面基本上柔和细腻;
3分:个别画面偏亮、偏暗或缺少层次;
2分:一些画面偏亮、偏暗或缺少层次;
1分:总体上亮度层次欠丰富。
d)彩色保真度
5分:彩色清晰、自然,肤色正常,不同镜头色彩一致性好;
4分:彩色较清晰、自然,肤色基本正常,不同镜头色彩基本一致;
3分:彩色欠清晰、自然,肤色有可见的失真现象,不同镜头色彩一致性不够好,有瞬间变色和渗色现象;
2分:彩色清晰度差,色度不正常;
1分:彩色质量很差。
e)制作难度
根据固定或移动拍摄、使用单台或多台摄像机、拍摄环境条件、节目所含的镜头数量、编辑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
5分:有很大难度;
4分:有一定难度;
3分:比较简单。
4. 声音质量的评定
4.1声音信号电平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对节目磁带中引带校准信号和正式节目的声音电平进行测试。所录制节目的声音基准磁平应符合所用磁带的标准,这时对应输入、输出的标准电平是+4dBu。
4.1.1 测试项目和指标
a) CH1引带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电平
标准值: 0VU±1VU
-18dBFS±1dBFS
b) CH2引带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电平
标准值: 0VU±1VU
-18dBFS±1dBFS
c) CH1节目声音平均电平
标准值:语言-7~-3VU 瞬间最大值允许达到0VU
音乐-7~0VU 瞬间最大值允许达到+3VU
d) CH1节目声音峰值电平
标准值:语言≤0PPU 音乐≤+5PPU
≤-10dBFS ≤-5dBFS (暂行)
e) CH2节目声音平均电平
标准值:语言-7~-3VU 瞬间最大值允许达到0VU
音乐-7~0VU 瞬间最大值允许达到+3VU
f) CH2节目声音峰值电平
标准值:语言≤0PPU 音乐≤+5PPU
≤-10dBFS ≤-5dBFS (暂行)
4.1.2 测试方法
a) 测试前重放录像机生产厂家提供的标准校准带,根据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调整录像机声道1、2(CH1、CH2)的音频重放电平控制钮,使输出标准电平为+4dBu时,音量单位表的示数为0VU,峰值表的示数为-8PPU或-18dBFS。
b) 在经过4.1.2a步骤调整的录像机上重放电视节目磁带,使用音量单位表对节目磁带引带中的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进行测试。
c) 在节目磁带上选取节目时间全长的1/6、2/6、3/6、4/6和5/6附近处进行重放,分别对两个声道的声音电平进行测试。测试中同时用音量单位表监测平均电平和用峰值表监测瞬间峰值电平。
4.1.3 测试结果的评分
测试结果采用5分制评分。
在4.1.1中所列项目的测试结果中全部指标合格为5分;a、b两项中,每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扣除0.5分;c、d、e、f四项各有5个测试点,共计有20个数据,其中每有一个数据指标不合格扣除0.2分;新闻节目只测试主声道,a项指标不合格扣除1分,c、d项的每个测试点数据不合格扣除0.4分。
4.2 声音质量的主观评定
4.2.1声音质量的主观评定方法
声音质量的主观评定是对电视节目磁带中正式节目的主声道声音质量进行评定。评定标准参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GB/T 16463-1996《广播节目声音质量主观评价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从声音质量主观感觉的综合优劣和声音质量受损程度,采用5分制对电视节目磁带的声音质量进行评分。
4.2.2 评定标准
a) 声音质量
5分:声音质量极佳,无可觉察的失真和噪声;
4分:声音质量好,仅出现短暂的不明显失真或噪声;
3分:声音质量一般,偶尔有明显的失真或噪声;
2分:声音质量差,多次出现明显的失真或噪声;
1分:声音质量低劣,出现严重的失真或噪声。
b) 声音音量
5分:音量符合标准,声音衔接处过渡平稳、自然;
4分:音量符合标准,声音衔接处过渡基本平稳;
3分:音量基本符合标准,声音衔接处过渡稍显生硬;
2分:音量不符合标准(过高或过低),声音衔接处过渡生硬;
1分:音量忽高忽低。
c) 声画协调
5分:声音与画面配合协调一致;
4分:声音与画面配合偶尔出现短暂的不协调现象;
3分:声音与画面配合多次出现短暂不协调现象;
2分:声音与画面配合出现较长时间不协调现象;
1分:声音与画面配合不协调。
5.明显缺陷扣分
在主观评价过程中,如发现图像、声音质量不属于3.2.2和4.2.2项内容的严重缺陷者,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0.1~0.5分。

录制技术质量客观测试表

录制技术质量主观评定表

附件二: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1.概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视频图形制作类电视节目技术质量而制定的,适用于对电视技术人员提出创意并制作的电视节目技术质量的评定。
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是对通过计算机图形或与视频图像合成制作的电视节目而设立的。共有片头、短片、动画片三类。
2.对参评磁带的要求
2.1 参评磁带的内容必须全部是本台人员制作,且首播时间应在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期间之内。
2.2 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完整,节目时间长度为:片头1分钟以内;短片10分钟以内;动画片一集。
2.3参评磁带应严格按照录制和交换规范进行录制,具体规定参见《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2.3和2.4项。其中片头类、短片节目副声道不要求记录国际声;动画片类节目副声道必须记录国际声。
2.4 参评的作品必须带有创意设计和制作说明(500字左右,A4规格纸1页)。
3.评定
3.1 图像和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3.1.1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与《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3.1项相同。其中片头类和时间长度少于5分钟的短片类节目e、f、g三项指标测试不采取选点方法,而进行全程重放。测试结果全程合格得3分;不合格时间段之和不超过节目全长的10%,扣除0.6分;不合格时间段之和超过节目全长的10%但不超过20%,扣除1.2分。
 3.1.2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与《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4.1项相同。其中片头类和时间长度少于5分钟的短片类节目c、d二项指标测试不采取选点方法,而进行全程重放。测试结果全程合格得4分;不合格时间段之和不超过节目全长的10%,扣除0.8分;不合格时间段之和超过节目全长的10%但不超过20%,扣除1.6分。
3.1.3 创意设计和制作说明扣分
在客观测试过程中,根据有无参评作品创意设计和制作说明及其水平,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0.1~0.5分。
3.2 图像和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主观评定
对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除进行常规的图像和声音的主观评定外,重点是要对制作中所特有的因素即主题、创意、制作技巧和整体效果等进行评定。评分采用5分制。
3.2.1 主题、创意的评定
 5分:节目主题表现明确,创意新颖,表现形式巧妙;
 4分:节目主题较为明确,创意和表现形式较好;
 3分:节目主题基本明确,创意表现形式一般;
2分:有一定的主题思想表述,创意平淡;
 1分:节目的主题思想表述较差,创意不明确。
3.2.2 制作技巧的评定
5分:构图和造型美观、规范,色彩和材质运用合理,用光考究,剪辑连贯,运动节奏流畅;有较高制作难度,技术手段丰富,并能准确表达创意意图;
4分:构图和造型美观、规范,用光和色彩合理,有较高制作难度;
3分:制作水平较高,造型准确;
2分:制作水平一般,画面平淡;
1分:制作水平差,画面缺乏美感。
3.2.3 整体效果的评定
5分:视觉整体效果突出、升华节目主题,画面与音乐协调,感染力强;
4分:视觉整体效果突出、协调性较好;
3分:视觉整体效果较好,协调性一般;
2分:视觉整体效果一般,协调性较差;
1分:视觉整体效果及协调性差。
3.2.4 ;综合质量的评定
此项评定包括对图像和声音质量的主观综合评价,评定时考虑的因素和标准参见《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3.2项和4.2项。
3.2.5 明显缺陷扣分
在主观评价过程中,如发现不属于3.2.1~3.2.4内容的严重缺陷者,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0.1~0.5分。


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客观测试表

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主观评定表


附件三:声音制作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1.概 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声音制作技术质量而制定的,适用于对声音制作要求较高的电视节目。
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是为声音录制人员提出创意并制作的电视节目而设立的,分为专题纪录片、译制片、综合艺术、电视剧四类。
2.对参评节目磁带的要求
2.1 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录制,且首播时间应在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期间之内。
2.2 参评的电视节目必须完整,其节目时间长度应为:专题纪录片10分钟以上、译制片25分钟以上、综合艺术45分钟以上、电视剧一集。
2.3 参评电视节目磁带的图像和声音应严格按照录制和交换规范进行录制,具体规定参见《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2.3项。
2.4参评电视节目磁带的声迹分配规定为:对于单声道节目,声迹1(对应CH1)记录节目混合声,声迹2(对应CH2)记录国际声;对于双声道立体声节目,声迹1记录左声道信号,声迹2记录右声道信号。
2.5 参评的作品必须带有声音创意设计和录制设计图。
3.评定
3.1 评定环境和设备
3.1.1 电视节目听音条件在国家没有制定标准前暂按以下参考值执行:
a)评审房间不小于50平方米;
b)评审房间要有较好的建筑声学处理。
3.1.2 视听设备
a)图像监视器的屏幕尺寸不小于29英寸;
b)监听扬声器为近场监听系统,频响为40Hz~18kHz±6dB,声压级为85dB SPL;
c)调音台为广播级;
d)功放为广播级,有效值(粉噪)功率每路不低于200 W,带宽不窄于20Hz~20kHz。
3.2 客观测试和评分
3.2.1 测试项目和指标
a) CH1引带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电平
标准值: 0VU±1VU
-18dBFS±1dBFS
b) CH2引带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电平
标准值:OVU±1VU
-18dBFS±1dBFS
c) CH1节目声音平均电平
标准值:语言-7~-3VU,瞬间最大值不超过0VU
音乐-7~0VU,瞬间最大值不超过+3VU。
d) CH1节目声音峰值电平
标准值:语言≤0PPU 音乐≤+5PPU
≤-10dBFS ≤-5dBFS (暂行)
e) CH2节目声音平均电平
标准值:语言-7~-3VU 瞬间最大值不超过0VU
音乐-7~0VU 瞬间最大值不超过+3VU
f) CH2节目声音峰值电平
标准值:语言≤0PPU 音乐≤+5PPU
≤-10dBFS ≤-5dBFS (暂行)
3.2.2 测试方法
a) 测试前重放录像机生产厂家提供的标准校准带,根据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调整录像机声道1、2的音频重放电平控制钮,使输出标准电平为+4 dBu时,音量单位表的示数为0VU,峰值表的示数为-8PPU或者-18dBFS。
b) 在经过3.2.2a步骤调整的录像机上重放电视节目磁带,使用音量单位表对节目磁带引带中的1000Hz正弦波校准信号进行测试。
c) 在节目磁带上选取节目时间全长的1/6、2/6、3/6、4/6和5/6附近处进行重放,分别对两个声道的声音电平进行测试。测试中同时用音量单位表监测平均电平和用峰值表监测瞬间峰值电平。
3.2.3 测试结果的评分
在3.2.1中所列项目的测试结果全部指标合格为20分;a、b两项中,每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扣除3分;c、d、e、f四项各有5个测试点,共计有20个数据,其中每有一个数据指标不合格扣除0.7分。
3.2.4 声音制作说明和录制设计图扣分
在客观测试过程中,根据有无声音制作说明和录制设计图及其水平,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1~3分。
3.3 主观评定
对节目磁带中正式节目的声音质量从技术、艺术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3.3.1 主观评定标准
主观评定满分为80分,分8项进行,其中a、b、c、d、e、f每项满分为8分,根据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依次得分为8、6、3、1分。g、h每项满分为16分,根据难、较难、一般、简单,依次得分为16、12、8、3分。
a) 总体失真
优:没有可觉察的失真;
良:有短暂的失真,但不严重;
中:有明显的持续失真;
差:有严重的持续失真。
b)总体噪声
优:没有可觉察的噪声;
良:声源弱时可听到持续噪声;
中:有明显的持续噪声,但不令人厌烦;
差:有明显的持续噪声,令人厌烦。
c)音质处理
优:声音饱满、明亮、清晰、柔和;
良:声音有欠缺,但不明显;
中:声音有明显欠缺,但尚不影响清晰可懂度;
差:声音有严重缺陷,清晰可懂度极差。
d)动态运用
优:动态范围运用合理,声音丰满、有力度,低声源清晰可辨;
良:动态范围运用基本正常,声音基本饱满;
中:动态范围运用较差、声音不饱满,低声源有明显噪音;
差:动态范围运用不合理、声音单薄且伴有失真或噪声。
e)声音的位置感
优:单声道节目声音有纵深感;立体声节目声像位置感强,声像运用连续性好、声源移动时声像不跳动;
良:单声道节目声音纵深感稍差;立体声节目的立体感基本正常、声像运用大体恰当;
中:单声道节目声音基本没有纵深感;立体声节目的立体感不够明显、声像运用平淡;
差:单声道节目声音没有纵深感;立体声节目中的立体感不明显、有移位跳动、声像运用混乱。
f)声画同步
优:声音与画面配合协调一致;
良:声音与画面配合有时出现短暂不协调现象;
中:声音与画面配合出现较长时间不协调现象;
差:声音与画面配合不协调。
g)艺术处理
难:声音表现符合节目内容的情节,节目的声音具有一定的空间感、现场感;声画和谐统一,无艺术处理痕迹,整个节目具有艺术感染力;
较难:声画艺术处理整体较好,配乐准确;
一般:声画艺术处理基本和谐,但有一定欠缺;
简单:声画艺术处理不和谐。
h)制作难度
难:复杂的实况同期录音、声源采集或复杂的后期制作等;
较难:部分实况同期录音或有较大难度的后期制作;
一般:有一定难度的后期制作;
简单:一般的后期制作。

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客观测试表

声音制作技术质量主观评定表

附件四:播出技术质量评定办法


1.概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电视中心节目播出质量而制定的,适用于对播出技术质量进行评定。
节目播出质量根据参评单位报送的电视节目播出信号录像磁带进行评定。
2.对参评磁带的要求
2.1选定播出时间中的一段,长度为90分钟,使用分量录像机记录播出中心系统输出端的播出信号。见下图。



录制日期和时间由评奖工作组统一确定,并事先通知各单位以便做好准备。
2.2播出信号录像磁带应依照录制和交换规范的规定进行录制。参见《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第2.3和2.4项,但不要求声迹2记录国际声。
2.3 播出信号录像磁带在报送同时应附有记载当日节目预告单的广播电视报和指明各段节目标题和起止时间的节目播出串联单。
3.评定
3.1 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图像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与《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3.1项相同。
3.2 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和评分
声音信号技术质量的客观测试条件和方法与《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4.1项相同。但因声迹2不要求记录国际声,测试和评分参照4.1项中新闻节目的规定处理。
3.3 图像和声音信号质量的主观评定
对电视节目播出质量除进行常规的图像和声音的主观评定外,还应对播出环节中特有的技术因素进行评定,其中包括:
a)不同节目之间的一致性;
b)两个节目切换过程中切换点的质量。
3.3.1不同节目之间一致性的评定
此项评定主要是通过主观感觉并借助示波器、音量表对播出中各段节目之间的图像亮度、色度、色调及声音音量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进行评定,采用5分制。
5分:觉察不到不一致;能满意地收看;
4分:基本一致,图像亮度或声音响度可觉察到轻微的不一致,但色度、色调基本一致,不影响收看(指不必调整监视器调节钮或监听音量调节钮仍能正常地收看);
3分:有可觉察的不一致,图像亮度或声音响度的差别较显著,色度、色调有可觉察的不一致,但仍可接受,通过微调监视器调节钮或监听音量调节钮仍可较满意收看;
2分:图像亮度或声音响度的差别较大,色度、色调有明显差异。通过调节监视器调节钮或监听音量调节钮勉强可以收看。
1分:差别极大,无法收看。
3.3.2 两个节目切换过程中切换点的质量评定
此项评定主要是对节目切换过程是否有问题进行评定,采用5分制。
5分:节目切换准确,无卡画面、卡声音或漏彩底现象,无切换杂波和噪声,无彩色闪动或画面不稳。台标、时间叠加正常;
4分:切换基本准确,稍有卡画面或卡声音现象,无彩色闪动、画面不稳或漏彩底等,切换杂波噪声不明显,台标、时间叠加正常;
3分:有卡画面或卡声音、漏彩底现象或有轻微的彩色闪动,但画面不乱,偶有切换杂波噪声,台标、时间的叠加稍显不佳,但仍可接受;
2分:有较明显的彩色闪动,或画面有轻微晃动但画面不乱,切换杂波台标、时间的叠加明显不良,难以忍受;
1分:切换时乱画面,无彩色,有明显的切换杂波噪声,叠加台标、时间后,破坏画面或干扰声音,无法接受。
3.3.3 综合质量的主观评定
此项评定包括对图像和声音的主观综合评价,评定时考虑的因素和标准参照《录制技术质量评定办法》中的3.2和4.2项。
3.3.4 明显缺陷扣分
在主观评价过程中,如发现不属于3.3.1、3.3.2和3.3.3项内容的严重缺陷者,酌情扣总分,扣分范围一般为0.1~0.5分。



播出技术质量客观测试表

播出技术质量主观评定表

附件五:安全播出评定办法


1.概述
本办法是为评定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而制定的,适用于对电视中心播控机房电视节目播出安全的评定。
2.评定方法
申报单位按要求寄送各套节目的(地方转播中央第一、二套全天节目者除外)播出情况统计报表。根据申报单位全年的总体安全播出情况统计结果,并结合播出技术质量进行评定。
2.1对统计报表的要求
2.1.1申报单位按统一制定的播出情况月度统计表、播出情况季度统计表填写,要求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1.2 报表中各项事故情况的判定按2.2项评定标准内容执行。
2.1.3统计报表按季度报送,在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以当地寄出邮戳为准),申报单位把播出情况季度统计表以及本季度的播出情况月度统计表寄送到评奖组织单位。申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寄送统计报表将扣分,漏报或内容缺项者不予评定。
2.2评定标准
以全台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及责任事故率为主要评定依据。
2.2.1播出事故
播出事故是指因技术设备发生故障或播出(含放像)人员人为责任因素所造成的事故的总称,由节目磁带制作或磁带本身所造成的事故暂不计在内。
2.2.1.1 播出事故分类
a) 停播事故:在播出过程中,不能按规定的开播时间播出节目,节目尚未结束就停止播出,正常节目中断、缺视频或音频信号,正常节目中断后而以任何其它测试信号或静止画面代播,在完整的节目衔接中出现彩条信号或出现长度超过10秒的过渡彩场信号(在这种情况下,整个过渡彩场时间都统计为停播),均属停播。
b) 劣播事故:在播出过程中,由于图像无彩色或严重变色,画面质量严重劣化,切换时画面翻动、色彩畸变超过5秒以上,声音信号噪声大、明显失真,均属劣播。
c) 错播事故:在播出过程中,由于操作原因造成的播出内容与计划不符,两个完整节目的顺序颠倒,节目之间衔接时正常节目重复或前一个节目未完就切换到下一个节目时间误差在3秒以上,节目衔接中过渡彩场信号超过3秒而不到10秒,两个节目切换时声画严重不同步超过5秒钟以上,均属错播。
2.2.1.2播出事故原因分类
a) 责任事故是指设备正常运行时由于值班人员操作错误或检修人员工作不认真或疏忽所造成的事故,以及因处理不当使事故时间延长。
b) 设备事故即非责任技术事故,是指因目前台内设备、物质、人力等条件尚无法预防或制止的事故。
c) 节目源事故是指节目磁带所造成的事故,台内直播和市内实况节目中的信源事故,以及转播国内和国际节目中本台负责环节所造成的信源事故。
d) 外部事故是指转播国内和国际节目中非本台负责环节所造成的信源事故,以及外部供电电源中断等事故。
2.2.2评定
评定采用5分制,介于级间者采用线性内插取值。
a)播出事故率评分分级标准为:
5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1秒/百小时;
4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5秒/百小时;
3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10秒/百小时;
2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20秒/百小时;
1分:台内全年加权播出事故率>20秒/百小时。
加权播出事故率按以下公式计算:
加权播出事故率=(停播时间+0.7×劣播时间+0.5×错播时间)/播出时间
b) 责任事故率评分分级标准为:
5分: 台内全年无责任事故;
4分: 台内全年平均责任事故率=1次/千小时;
3分: 台内全年平均责任事故率=1.5次/千小时;
2分: 台内全年平均责任事故率=2次/千小时;
1分: 台内全年平均责任事故率>2次/千小时。
c) 安全播出的最终评定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
安全播出得分=(加权播出事故率得分+责任事故率得分)×
0.9/2+播出技术质量得分×0.1
其中播出技术质量得分直接取自播出技术质量奖的评定结果。

安全播出评定表

播出情况季度统计表

播出情况月度统计表


附件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表格


表1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总表
表2 录制技术质量奖申报表
表3 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申报表
表4 声音制作技术质量奖申报表
表5 播出技术质量奖申报表
表6 安全播出奖申报表
表7 分频道全年播出情况统计表
表8 全台全年播出情况统计表
表9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金帆奖申报汇总表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卷烟包装有关用语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综[2001]6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卷烟包装有关用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卷烟国家标准,加强对卷烟产品的管理,规范卷烟包装用语,国家局(总公司)要求各卷烟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卷烟》国家标准的规定,在卷烟包装(盒、条、箱)上标注用语,不得使用含有“保健”、“疗效”、“安全”、“环保”等内容的用语及卷烟成份功效的说明。
请各省级局(公司)接此通知后立即转发至所属卷烟生产企业,组织各企业认真全面地进行检查、清理和纠正,自10月1日起不得使用有上述用语的包装。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