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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规制名利场/郑戈

时间:2024-07-11 08:04: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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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戈 香港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内容提要: 方、韩之争是一场本该由“观念的自由市场”来决定输赢的意见之争,法律只适合确保双方不采取威胁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行动,或不采用侮辱他人人格的语言


在莎士比亚名剧《奥赛罗》中,依阿高这样评论名誉:“无论男和女,名誉是灵魂中无上之宝:偷我的钱袋的人不过是偷去一把臭铜钱,固然有点价值,实在算不得什么;钱原是我的,如今变成他的,从前更曾为千万人做过奴隶;但是他若夺去我的名誉,于他不见有利,于我却是一件损失哩。”这段话道出了名誉的基本特性:它附着于人格,为特定的个人所享有,别的人只可能毁掉你的名誉,而不可能将它据为己有。从法律角度看,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可能被损害、被复原,但不能被转移。虽然言论自由已经成为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普遍保护的权利,名誉权保护仍然构成对它的一项正当限制。所有尊重言论自由的宪政国家,都有法律限制或禁止诽谤及侮辱性言论。
  但是,正如澳大利亚Windeyer法官在Uren v John Fairfax and Sons Pty Ltd. (1966)案中指出的那样:“法律不保护一个人实际拥有的名誉,它只保护这个人值得拥有的名誉。”如果一个人名不副实,但却利用其盛名骗取了金钱、地位或他人的信任,对此人名誉的破坏就是一件对社会有益的事情。因此,真实性与公共利益是多数国家的名誉保护法都认可的辩护理由。说出真相不构成诽谤,这一原则早在12世纪就在普通法中得以确立。

  不过,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某些无伤大雅的?迨隆⒋硎驴梢员皇游?鋈艘?剑?匀硕哉庑┦虑榈呐?队Φ蔽??伤??梗??桥?墩吣苤っ髡饷醋龇?瞎?怖?妗U庹?锹蘼矸?捌浼淌苷咚?值牧⒊ ?br>
  中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将名誉权列为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但未有对相关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详细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将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四项因素作为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其中“行为人行为违法”一项颇令人费解,因为是否违法应当是根据这些要件进行判断之后的结论,而不能成为一项判断标准。该解释进一步将“文章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及“有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作为“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中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

  这一规定对方、韩之争可能导致的法律纠纷有裁判指导意义,但却过于简单化。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属实”与否往往很难判断。方舟子质疑韩寒作品系代笔的文章都是根据公开发表作品进行分析和推论,其结论是或然性的,可以用是否符合逻辑、是否有说服力来判断,却很难说“是否属实”。

  韩寒回应麦田的质疑时打出的“悬赏广告”,被认为是招致方舟子介入争论的原因。其实,这一“悬赏广告”的性质更像是一种在非司法场域中自证清白的手段,而不是一种缔结合同的“要约”。在日常生活中,情侣、熟人、朋友之间经常用“我若负你,天打雷劈”之类后果不确定的言说行为来表忠心、求信任。韩寒的2000万悬赏可视为此类“誓言”。同样,韩寒宣布要起诉方舟子,也可视为一种“证明”手段。不论其最终结果如何,这一姿态本身旨在告诉公众:我是站得住脚的,我愿意接受司法过程的检验。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宏大叙事背景下,人们往往喜欢用经由普法而进入日常语言的法律术语来规整和表述公共事件,而忽视了公共讨论与法庭论辩的根本差异。

  韩寒收到质疑的名誉,主要不是作为一位作家的文学声名,而是作为一位“青年偶像”的符号性资源。这种资源的形成当然有赖于以少年“韩寒”之名所发表的那些文学作品,但韩寒作为“应试教育挑战者”“体制批评者”“直言不讳者”和“赛车手”的形象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要素。18岁即出版《三重门》这样的作品,同时在各种赛车场取得良好名次,然后又进军乐坛,发布专辑。如果所有这些成就都由一位青年独立取得,他当然有理由成为青少年崇拜和效仿的榜样。就连其中本来不值得骄傲的事情,比如化学考试交白卷、期末考试七科不及格而留级、留级后再挂七科而在高一退学等,都被赋予了特立独行、敢作敢当、挑战陈腐的教育体制等正面评价。当韩寒这个名字具有了这样的符号意义之后,他便因其公共影响力而成为一个“公共人物”,而对他那具有示范意义的“成功之路”进行分析和质疑完全符合公共利益。

  有人认为韩寒拿出当时的手稿便铁板钉钉地自证了“清白”。但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代笔”是指作品中的观念和表达方式并非署名者所有,而与署名者是否誊写了稿件无关。正如韩寒无奈地指出的那样,无论他搬出什么样的证据,方舟子还是不信。已经存疑的人也不会被手稿所说服,因为观念和表达方式的来源无法用稿件和笔迹来证明。

  方舟子的分析,用“经验法则”推断某个年龄、某种阅历的人士不可能知道或表达出某种有赖于特定人生经历的图景。这与原告或检察官不同,在舆论的舞台上充当批评者的方舟子无需“证明”韩寒确实找人代笔了,他只需提出质疑。一旦他的“怀疑”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分享,他的质疑努力也就成功了。

  由此可见,方、韩之争是一场本该由“观念的自由市场”来决定输赢的意见之争,法律只适合确保双方不采取威胁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行动,或不采用侮辱他人人格的语言。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管理规定


(1985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2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管理规定〉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确保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应当为交通所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
第三条 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道路设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的,须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设置。
第四条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的设置单位及其人员,必须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和迁移停放点;对因故必须撤除的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并发出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
第五条 各机动车停放点需收取停车费的,须凭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许可证》,向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公安局制定。
第六条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收入总额的50%,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汇缴市财政部门,纳入城市维护费预算,用于改善路政和交通等设施;50%留给设置单位,用于管理人员的必要支出、停放点标志、配备必要的照明和消防器材以及其他管理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年终如有结余,可在下年度内继续使用。
第七条 对因接送旅客、卸装货物在车站、码头、机场、宾馆或者机动车停放点临时停车不超过5分钟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的设置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交通业务知识训练,严格执行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九条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划定车位,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占地面积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超过1个车位处以1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使用其他发票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已经设置的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应当在1985年8月15日前按本规定的要求重新办理或者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应予取缔。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切实保护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切实保护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2]第14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河北、新疆、宁夏等地连续发生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被非法拘禁、殴打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事件。6月10日,吴仪国务委员在国家工商总局上报的《关于新疆咯什地区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有关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在一线工作的同志也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绝不能让违法分子得逞”。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众孚也强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在严格执不垢同时,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打击犯罪。”为了预防和减少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自我保护工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处在市场监管执法的第一线,直接面对着各类市场交易和竞争的矛盾,面对各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参差不齐,特别是一些违法分子铤而走险,对抗执法、暴力抗法,直接威胁到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自我保护工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克服麻痹思想,避免或减少伤亡。

二、健全制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要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自我保护工作制度,认真研究切实有效的自我保护方式、方法和手段;二是要加强事前防范工作。在日常监管执法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敏感地区、对象的排查,加强对重点企业和个人的了解,摸清底数,对那些法制意识不强、可能发生暴力抗法的人和事要事先预测防范;三是要有应对紧争情况的防范措施,一线执法人员要随时与机关人员保持畅通的联系,遇到紧急情况能立即作出反应。特别是在查处制假售假的窝点、违法经营问题严重的违法犯罪分子时,要充分认识到暴力抗法的可能性,要有预先防范的思想、措施和手段。

三、坚持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忠于职守、勇于负责、清正廉洁、执法如山,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在查处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行为时,要注意文明礼貌,坚持文明执法,对当事人讲清违法事实依据,宣廛相庆的法律条款,遵守办案法律程序;一定要注意避免管理方法简单粗暴,执法态度生冷硬横,防止激化矛盾,引发事端;要廉洁执法,正人先正己,严禁借查案之机、拿、卡、要。

四、取得地方政府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查处各类违法生产经营窝点、打击非法传销、有针对性的突击性检查等直接面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执法中,要向地方政府汇报,取得地方政府支持;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一旦出现暴力抗法的苗头,能及时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制止,保证工商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五、加强法制宣传,增强企业法制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是避免和减少暴力抗法事件的治本之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个体私营业主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重大整治和执法行动前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监管对象法制观念,从源头上消除暴力抗法。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