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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创新理论攻克地震预报难题/王瑜

时间:2024-07-12 20:02: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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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创新理论攻克地震预报难题
日本发生9.0级特大地震引起全世界的侧目,随后而来的大海啸以排山倒海的力量将日本东北沿海的几个小镇瞬间夷为平地。地震和海啸都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的自然灾害,如果能做出准确的灾害预报就可以避免或减少人员的伤亡及财物的损失。日本地震后立刻预报了海啸,对海啸何时从日本来到我国沿海,高度是多少都做出了相当精准的预报。而地震的预报则要难很多,地震到底何日何时爆发还是难以预测,日本这次提前十秒钟预报了地震的爆发,但是十秒钟对人们的逃生基本没有意义。中国也是地震频发国家,近年来四川的汶川、青海的玉树、云南的盈江连续发生了几次人员及财物损失惨重的大地震。准确的临震预报是世界难题,日本是地震多发国,对地震预报极为重视,其科技水平全球领先,尚且不能为人们提供足够的逃生时间。对于临震预报的世界性难题,我们需要用创新的思维,我们可以用技术创新理论——“萃智理论”来进行分析。
“萃智理论”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步骤:一般的问题有三个步骤即可解决:1、分析问题(讲明矛盾),2、分析问题模型(测评所有资源),3、构建最终理想结果。根据“萃智理论”第一步我们要分析问题,就是要明确解决的问题是什么?这是件很难的事情,绝大多数创新失败的原因就是没有明确具体要解决的问题导致南辕北辙。我国《防震减灾法》明确提出要做地震预报研究,以便让民众有足够的时间逃生。人几分钟就可以逃生,房子和财物怎么办?中国的房子要花费一家人一辈子的辛苦,显然研究的重点设定为准确的临震预报是不对的。在第一个步骤中,我们需要重新定义解决的问题,是在大地震中如何保证人的生命及财物的安全?第二步我们来分析问题模型,分析在强震中是什么威胁了人和财物的安全?如何克服这些安全隐患?克服这些安全隐患有哪些现成技术?哪些还需要进一步创新?无论是唐山、汶川还是玉树或者是海地,地震过后整个城市满目疮痍,房子大部分倒塌,绝大部分人是被倒塌的房子砸死或者砸伤,人与财物同时毁伤。日本九点零级强震,秘鲁八点九级强震,并没有出现房子大量倒塌的情况,人员伤亡极少,原因很简单,因为房子很坚实,足够抵抗强烈地震。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即房子安全人基本就安全,那么人和财物的安全可以合并解决,解决的办法也很简单只要让房子足够结实即可。让房子具备抗强震的能力在技术上已经非常成熟。我们进入第三步来构筑理想的结果,理想的结果就是即便发生九级强震,人和房子等财物都是安全的。这已经不是难题,日本、智利做到了,我们国家房屋建造水准也是国际一流的。我国也有房屋抗震的强制要求,开发商按照标准建造就是,也不需要增加任何成本。如此看来,地震短临预报这个世界难题就没有攻克的意义了。其实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将重点改为主攻抗震,美国兰德公司早就提出“与其做地震预报,不如将经费投入到工程抗震。”
“萃智理论”是一盏明灯,不仅指导我们攻克技术难题,还可以指引我们解决其他方面的问题,它引领我们稍稍改变思路地震短临预报这个世界难题便迎刃而解。

作者:王律师,电子邮件:51662214@sohu.com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7〕112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陇南市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奖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陇南市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奖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各项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内容分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经济工作目标管理总责任书。总责任书由市政府与各县(区)长签订;各县(区)政府为第一责任单位,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考核内容包括生产总值和15个方面17项专业责任书:

一、项目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1、项目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2、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财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四、农业和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

六、城市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七、商贸流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八、旅游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九、公路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

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十一、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1、国土资源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2、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十二、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十三、关注民生目标管理责任书;

十四、农村综合改革目标管理责任书;

十五、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个层次为专业责任书。对总责任书中除生产总值以外的15个方面17项专业责任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与各县(区)分管县(区)长签订,各县(区)政府为第一责任单位,各县(区)分管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办法

1、经济工作目标管理总责任书的考核实行千分制,考核实得分1000分为完成任务,考核实得分1000分以下为没有完成任务。

2、生产总值和15个方面17项专业责任书一律折算成标准分,单项得分之和为总责任书得分。各专业责任书在经济工作目标管理总责任书中所占分值为:生产总值40分、项目建设100分(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两个分项责任书各50分)、固定资产投资90分、财政工作90分、农业和农村工作90分、工业经济90分、城市建设40分、商贸流通40分、旅游工作40分、公路建设40分、人口与计划生育90分、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80分(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两个分项责任书各40分)、劳动与社会保障40分、关注民生50分、农村综合改革40分、安全生产40分。

3、责任书中,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农业增加值、财政收入、工业增加值、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等项目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额比例计分,超额加分按超额绝对量、超额幅度和当年基数等因素计算,但不得超过标准分的30%。

第四条 考核责任

责任书考核,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进行考核。生产总值不单独签订责任书,由市统计局负责考核。

第五条 奖罚办法

1、经年终考核,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民减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四项工作中有一项被否决的县(区),在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中取消评奖资格。

2、凡获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县(区)或在县(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经验交流现场会的,每次在县(区)专项责任书计分中加5分,受到通报批评扣5分;凡获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县(区)或在县(区)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经验交流现场会的,每次在县(区)专项责任书计分中加10分,受到通报批评扣10分。表彰奖励、现场经验交流(通报批评)加(扣)分,必须与责任书考核内容相关,并以正式文件为准,不相关的不纳入加(扣)分。

3、经年终考核,总责任书中有三项得分为零的县(区)在全市通报批评,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向市委、政府作检讨。

4、经年终考核,专业责任书某一项没有完成任务的县(区),在全市通报批评,县(区)委分管领导和县(区)政府副县(区)长向县(区)委、县(区)政府作检讨。

5、总责任书分一、二、三等奖,按实得分排名,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8万元,三等奖奖励6万元。专业责任书除人口与计划生育以省计生委考核奖励等级名次为准外,其余按实得分奖励前五名,分三等奖,第一名为一等奖,二、三名为二等奖,四、五名为三等奖;奖金除财政增收奖和固定资产投资外,其余按等次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

第六条 考核机构及主办部门

市政府成立全市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综合考核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全市经济工作目标管理年终综合考核和兑现奖罚。

1、总责任书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统计局主办。

2、总责任书中专业责任书分别由各主管部门牵头考核,涉及的考核指标及内容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汇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

3、专业责任书牵头考核部门分别是: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发改委、市招商局考核,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发改委考核,财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农村综合改革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财政局考核,农业和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扶贫办牵头考核,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经委考核,城市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建设局考核,商贸流通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商务局考核,旅游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旅游局考核,公路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交通局考核,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人口委考核,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考核,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考核,关注民生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民政局牵头考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安监局考核。

附件:1、陇南市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2、陇南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3、陇南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4、陇南市财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5、陇南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6、陇南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7、陇南市城市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8、陇南市商贸流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9、陇南市旅游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10、陇南市公路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11、陇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12、陇南市国土资源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13、陇南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14、陇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15、陇南市关注民生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16、陇南市农村综合改革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17、陇南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陇南市项目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以项目建设为纲,突出“一纲九目”的发展重点,充分调动各县(区)抓项目的积极性,切实把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保证全市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建设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及争取国家投资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任务的确定

第三条 考核的项目是指在本县(区)内当年在建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所有建设项目。按建设性质分为续建项目(上一年度未竣工,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建设项目。按资金来源分为国家投资项目、自有资金建设项目。争取国家投资专指争取到国家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所有投资。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充分摸清各县(区)当年计划建设项目底子的基础上,经过衔接提出当年建设项目计划。在掌握国家投资政策和投资方向的前提下,对各县(区)近年来争取国家投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各县(区)争取国家投资的计划,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讨论确定后,作为考核当年各县(区)项目建设目标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在每年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上由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三章 考核指标、考核办法

第六条 考核指标设定为五项,即:建设项目总个数,当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个数,建设项目投资完成额,争取国家投资额、“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总个数是指在各县(区)辖区内当年在建,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所有建设项目数。

当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个数是指各县(区)在本年度内新开工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建设项目数。

建设项目投资完成额是指在各县(区)辖区内当年在建,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所有建设项目当年累计完成投资额。

争取国家投资额是指各县(区)争取到中央或省级预算内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所有投资数。

“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情况是指“一个项目确定一个领导挂帅,建立一套工作机制,确定一个法人代表,制定一套工作方案,完善一套考核办法”。

第七条 建设项目总个数、当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个数、建设项目投资完成额均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争取国家投资额、“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情况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核实汇总确定。

第八条 考核采用计算分值的办法进行,五项指标确定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建设项目的总个数15分,当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个数20分,建设项目完成投资30分,争取国家投资30分、“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情况5分。

建设项目总个数、当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个数的分值计算:市上采用年终将各县(区)数据一次性统计出来,确定此指标中最高的县(区)取得此指标的最高分值(满分),然后用最高分值县(区)的数据和分值,推算其它县(区)的分值。

建设项目投资完成额分值的计算:完成年度计划的县(区)取得该项分值的基本分,即30分,为了比较切合实际的考核,按照近年来各县(区)建设项目及投资情况,将九县(区)划分为四类:一类为文县;二类武都区、成县;三类为礼县、西和县、徽县、康县、宕昌县;四类为两当县。一类县每超额完成投资一个百分点加分1.5分;二类县(区)每超额完成投资一个百分点加分1分;三类县每超额完成投资一个百分点加分0.5分;四类县每超额完成投资一个百分点加分0.2分。完不成项目投资任务的县(区)按上述办法倒扣相应分值。

争取国家投资分值计算:完成年度计划的县(区)取得该项分值的基本分,即30分,超额争取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0.5分,完不成项目投资任务的县(区)按上述办法倒扣相应分值。

“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情况考核,采取查阅所有资料的方法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依次分优、好、较好、一般四个档次,分值分别为5、4、3、2。

加扣分值不得超过总分的15%。所有数据和分值均保留2位小数。

第四章 奖 惩

第九条 按照上述考核办法获得的实际分值的排序进行奖罚。对考核成绩前五位的县(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差的最后两个县(区),由市政府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于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引以及在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县(区),取消进入前三名的资格,并不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陇南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为确保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全面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二、考核指标

市政府按年度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指标。

三、考核内容

(一)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指该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引进省外、市外实际到位资金。

(二)招商引资环境情况  

1、实行领导挂牌服务制度落实情况。

  2、市、县(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3、招商引资舆论宣传情况。

  4、投资环境改善情况。

  5、投诉纠纷处理情况。

(三)招商引资基础工作

1、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每年新增招商项目情况。

2、开展招商活动。参加市上组织的招商引资节会情况,组织小分队进行招商情况。

3、项目跟踪服务情况。指市上当年在谈、签约、执行项目和往年签约本期执行项目的跟踪服务情况。

4、财政保障情况。指市、县(区)级财政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前期专项基金,招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实际拨款情况。

5、招商引资项目统计报表上报情况。指及时、准确上报招商引资项目各种报表情况。  四、考核计分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60分。完成任务得满分。超额任务10%奖1分,以此类推。没完成任务的,按同等分值扣减,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二)招商引资环境20分:

1、实行领导挂牌服务得2分,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

2、落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得2分,落实县(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

3、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无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无吃拿卡要;无随意检查;无外商投诉案件得4分。反之,每件扣1分。

4、设立举报投诉机构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得2分,投诉案件有着落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

5、利用当地媒体开展招商引资宣传活动得2分,开展网上招商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

(三)招商引资基础工作20分

1、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得2分。完成新增项目任务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

2、按要求参加市上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得2分,自己组织招商节会或组织小分队招商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

3、对重大节会签约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得2分,督促检查项目落实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

4、设立民间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基金得2分,县(区)级财政拨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经费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

5、按要求上报招商引资统计报表得2分,及时反映招商工作动态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统计报表不实的扣2分,

五、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发改委、招商局、监察局等部门参加,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听取项目业主汇报,查看相关资料等形式,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晋职升级的依据。

六、奖惩

考核评比位居前五名的县(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没有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区),不得参加市政府综合考核评比,考评排在最后一位的,由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七、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陇南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抓项目促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落实投资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市政府与省上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快速协调发展,参照省人民政府甘政发[2005]23号文件精神和《甘肃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任务的确定

第三条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以省上下达全市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各县(区)近三年投资完成情况、各县(区)当年在建投资项目情况、城镇固定资产项目情况为依据进行编制。

第四条 各县(区)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市发改委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讨论确定,并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上由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作为考核当年各县(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奖惩办法

第五条 督查考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半年初评,年底总评。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全年完成数和引进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数、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数,以市统计局年终向社会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考核包括六项指标,即:引进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占当地完成投资比重;投资增长率;投资目标完成率;县(区)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地完成投资比率;县(区)完成投资对全市完成投资贡献率;县(区)级财政给县(区)发改委投入的项目前期费用。

引进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占当地完成投资比重,是指各县(区)在国内外(不包括本市各县区间)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数和实际利用外商投资数占本县(区)当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计算公式是,引进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占当地完成投资比重=(当年国内招商引资及利用外商投资实际到位数/当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0%。

投资增长率,是反映年度投资规模和投资增长的指标,考核选择使用前三年平均投资作为基数来测算。计算公式是:投资增长率=[(当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前三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平均数)—1]×100%。

投资目标完成率,反映年度投资目标完成效果的指标。计算公式是,投资目标完成率=(当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当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100%。

县(区)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地完成投资比率,是指各县(区)当年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在当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计算公式是,县(区)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地完成投资比率=(当年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当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0%。

县(区)完成投资对全市完成投资贡献率,是指在县(区)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除去中央、省、市属工业企业投资后的县(区)自身完成投资与全市完成投资总额同口径的比值。计算公式是:县(区)完成投资对全市完成投资贡献率=[县(区)完成投资/全市完成投资总额]×100%。

县(区)级财政给县(区)发改委投入的项目前期费用,是指各县(区)财政通过自筹,当年拨入县(区)发改委,由县(区)发改委专项用于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的费用。计算公式:县(区)级财政给县发改委投入的项目前期费用=县(区)级财政拨入县(区)发改委帐户的前期经费(以拨款凭证为准)—年终县(区)发改委专户帐余额(以凭证为准)。

第八条 分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六项指标按照权重确定分值为总分100分。其中:引进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占当地完成投资比重20分,投资增长率20分,投资目标完成率30分,县(区)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地完成投资比率15分,县(区)完成投资对全市完成投资贡献率10分,县(区)级财政投入的项目前期费用5分。各县(区)的投资增长率,县(区)完成投资对全市完成投资贡献率分值,投资目标完成率,引进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占当地完成投资比重,县(区)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地完成投资比率分值的计算:市上采用将每项指标各县(区)数据一次性计算出来,确定此指标中最高比率的县(区)取得此指标的最高分值(满分),然后用最高分值县(区)的比率和分值,计算其它县(区)的分值。县(区)级财政给县(区)发改委投入的项目前期费用分值的计算:市上确定投入项目前期费20万元为基数,达到20万元,得5分。达不到20万元的,每减少1万元,分值减少0.25分;超过2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前期经费,分值增加0.25分。

所有增长幅度及计分数据均保留2位小数。

第九条 对考核成绩前五位的县(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投资计划任务完成差的最后两个县,由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于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以及在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而影响全市项目投资的县(区),将取消奖励资格。

陇南市财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明确工作责任,调动各级生财、聚财、理财积极性,促进全年财政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为全市经济工作责任书考核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内容主要为当年大口径财政收入、县级财政收入完成情况;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救灾、扶贫、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到位情况;财政收支平衡目标实现;村干部报酬和乡镇公用经费落实情况。

第三条 财政目标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大口径财政收入和县级财政收入基准分值各30分;职工工资发放、救灾、扶贫、社会保障基准分值各5分,合计为20分;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目标基准分值为10分;村干部报酬和乡镇公用经费落实基准分值各5分,合计为10分。完成当年任务的得基准分值,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按增长幅度在基准分值的30%以内核定奖励分值。

第四条 确保大口径财政收入和县级财政收入达到市上确定的增长目标,收入增幅要高于本县(区)GDP的增长幅度,年终完成大口径和县级两项收入任务的县区各得基准分值。超任务完成财政收入的县,按每超一个百分点奖励0.5分,分别核定大口径和县级收入奖励分值。

第五条 实现当年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的县得基准分值,拖欠县乡职工工资的相应扣减分值。

第六条 救灾、扶贫、社保三项重点支出到位率分别达到100%的各得基准分值;到位率低于100%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至基准分扣完为至。

第七条 村干部报酬和乡镇公用经费按照省、市规定的标准足额落实的得基准分值,超额落实到位的按比例给予奖励分值,不能足额到位的按缺额比例扣减基准分。

第八条 确保当年收支平衡,消化累计赤字额高于上年。当年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目标,消化历年赤字额达到核定目标的得基准分值,超目标消化累计赤字额的县(区),按每超消化20万元给予1分奖励,超消化额不足20万元的按比例给予奖励分值。

第九条 设立财政收入增收奖,对当年大口径财政收入实现翻番的或首次过亿元或5亿元或10亿元的县(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大口径财政收入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县区,每超2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委、市政府直接奖励给受奖县(区)委、政府,不再通过财政结算办理。

第十条 市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市级收入的征管,严格按分税制规定划解市级收入,市财政局按《陇南市财税收入增长分成及奖励办法》严格兑现增长分成。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印发的《陇南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陇南地区财政“三保一挂”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陇署发[2003]12号)和原考核办法停止执行。









陇南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农村经济发展,确保市政府下达的农村工作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下达的35项指标和任务。其中:农业增加值、粮食总产量和农民人均纯收入3项指标考核以市发改委下达正式计划为准,退耕还林面积、荒山造林面积、基本解决温饱人口和稳定解决温饱人口4项指标考核以省上下达正式计划为准,其他指标考核均以责任书中下达的指标为准。综合评价考核以责任书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评议确定为准。另外,在特色产业开发指标中,经济林果共有花椒、核桃、油橄榄、银杏、苹果、茶叶和蚕桑7种,农牧部门的指标包括其中的苹果、茶叶和蚕桑3种,林业部门的指标包括其中的花椒、核桃、油橄榄和银杏4种。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扶贫牵头,农牧局、林业局、水电局、劳务办、水保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除年底实行统一考核外,平时各部门要进行不定期的督促和检查。

第五条 《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按千分制考核。农业增加值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两项指标,按完成计划的比例计分,超额完成任务按超额当年基数绝对量和幅度计算加分,加分不得超过标准分的30%。其他指标,按完成计划的比例计分,超额完成计划任务的加分不得超过标准分的10%。

第六条 考核结果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对成绩居前五名的县(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陇南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步伐,确保市政府年度下达的各项工业经济目标如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遵循客观公正、考核有据和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共考核:市县属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实现利润和新发展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户数五大项指标。

第五条 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标准分为90分,工业增加值30分,销售收入15分,实现利税20分,实现利润15分,新发展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户数10分。对超额完成任务以及受到上级表彰的给予加分。

第六条 考核评分办法

工业增加值的考核评分:

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对超额幅度按比例加分,但超额幅度的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加分超过30分的,以超额幅度最大的县(区)加30分为上限,其余按比例加分;对完成任务在5000万元以上的县(区),按基数每1000万元加0.1分;对超出计划净增的增加值,按全市净增的增加值平均分值加分。

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实现利润和新发展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户数的考核评分:

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对超额幅度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考核指标标准分的50%,加分超过标准分50%的,以超额幅度最大的县(区)加标准分的50%为上限,其余按比例加分。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考核指标出现负数的,该考核指标以零分计分。

第七条 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考核由市经委负责,以市统计局和市经委核定的全年数据为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进行奖惩。

第八条 对考核成绩前五名的县(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排名最后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本年度工业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评奖资格。按照考核结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陇南市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镇化进程,确保市政府各项城市建设工作目标如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城市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

第三条 城市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7项指标:城镇化、县城详细规划、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用水普及率、人均道路面积、人均公园绿地,共40分。

第四条 考核办法。城镇化率标准分为8分;县城详细规划编制标准分为10分;廉租房标准分为5分;经济适用住房标准分为5分;人均道路面积标准分为4分;人均公园绿地标准分为4分。以上七项指标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的均计满分;没有完成任务的按比例计分,完成50%以下的不计分。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区)书面报告,组织专人复查审核,按评分标准评出考核分值,经集体研究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对考核成绩前五名的县(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陇南市商贸流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县(区)政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流通企业的积极性,完成我市商贸流通工作目标,促进消费、扩大出口,实现商贸流通跨越式发展,现提出《陇南市商贸流通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 努力扩大对外贸易,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是全市各级政府及流通企业的共同责任。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商贸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第二条 市政府年初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消费水平的实际,确定全市年度外贸进出口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总目标和任务。市发改委、商务局根据各县(区)商贸流通发展实际,将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各县(区)政府,年终进行考核。

商贸流通工作考核目标内容为:

1、外贸进出口目标完成值(含绝对完成额和增长率);

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完成值;

3、为扩大外贸出口,促进消费采取的积极措施及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各项工作情况。

第三条 商贸流通工作目标考核总分值40分,外贸进出口目标完成值占25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值占10分,工作措施及项目建设占5分。目标任务按完成值占任务比例打分,未完成外贸进出口目标的按未完成部分在市财政对县(区)政府当年财政转移支付总额中直接扣除。

第四条 年底,由市政府组织力量对各区、县(市)及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评比。对考核成绩前五名的县(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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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老山景区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人文资源,加强老山景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山景区(以下称景区),是指以老山森林公园为主体的区域以及周边地区,具体范围是:东至景区规划路、京沪铁路支线;南至沿山大道;西至宁合高速、京沪高铁;北至汤泉规划路、江星桥路、宁连高速。

景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区,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景区规划确定。

第三条 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景区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浦口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浦口区人民政府设立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与景区毗邻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浦口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景区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景区开展公益林培育、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林相改造等,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林业、资源保护、景区建设等扶持政策。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景区资源、设施和环境的行为。

为景区保护和管理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浦口区人民政府、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公益林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景区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景区规划应当突出景区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生态保护和地方特色,合理设定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明确保护要求和措施,合理划定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并明确控制指标。

第九条 浦口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景区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可以进行听证。

经批准的景区规划是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景区的,应当与景区规划相协调,并征求浦口区人民政府意见。

景区毗邻的镇人民政府编制镇规划,在景区范围内的应当符合景区规划,其他区域的规划应当与景区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一条 植被资源丰富,具有生态涵养、动植物栖息地等功能的山林地区,应当划定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除森林防护、珍稀动植物保护设施以及必要的公共交通设施外,禁止建设其他设施。

外围保护区内,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自然条件建设必要的旅游配套设施,但应当符合景区规划,其选址、体量、高度、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旅游配套设施建成后禁止分割销售。

第十二条 改建、扩建景区内现有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景区规划,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核心保护区内居民住宅需要修缮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控制在原用地范围,并且不得超出原占地面积和建筑高度。

景区规划确定拆除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建、扩建。景区内现有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符合景区规划的,应当逐步改造、拆除或者迁出,并依法给予补偿。

依照景区规划,对景区内的坟墓,通知并公告限期迁移;对无主坟墓,由景区管理机构代迁或者深埋。

第十三条 在景区内从事禁止建设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景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 经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组织实施。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档,保护周围景观和环境;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拆除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物料临时堆场,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五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景区范围设立永久性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志。

第十六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景区内的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景区内的水体(包括温泉)、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资源,以及兜率寺、定山寺、真武行宫、点将台、龙洞、观音洞、祖师洞等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予以保护。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牙獐、白鹭、蟒蛇、中华虎凤蝶、灰喜鹊、马尾松、枫香、银杏、金桂、楸树等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第十七条 景区内的河床、溪流、沼泽、湖泊等,除按照景区规划的要求进行整治、利用外,应当保持原貌,不得截流、改向、填堵或者进行其他改变。

第十八条 在景区内采集植物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审批后,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十九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景区内林业有害生物和林木病虫害进行监测。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严重和林木病虫害严重的,应当立即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并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采取紧急除治措施,控制灾情。

鼓励景区管理机构和科研单位对景区内林木病虫害开展生物防治。

第二十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定配备护林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巡护森林,依法履行护林职责。

第二十一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和毗邻林地的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建立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备。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重点防火区域,确定森林防火重点期,明确具体防火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景区的物种和生态系统。因林相改造、生物防火隔离带建设等确需引入新物种的,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引入前充分论证,并在引入后建立五年以上观察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景区内的林地以及擅自采伐、移植林木。确需占用林地或者采伐、移植林木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三)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四)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

(五)引进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运输、携带有病虫害或者有污染的动植物及其包装材料进入景区;

(六)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景区设施;

(七)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排放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八)在非吸烟区吸烟或者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

(九)擅自搭棚、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十)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利用景区资源应当符合景区规划,维护景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五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景区风景资源状况,采取植树造林、林相改造等措施,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植被,形成多层次、多样性的森林景观和生态环境,提高观赏价值和综合功能。

第二十六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景区在科普宣传、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生物多样性、休闲旅游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景区的生态承载能力,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合理组织旅游活动,控制接待规模,不得超容量接待游客。

第二十八条 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由景区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严格控制景区内商业服务网点的数量,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规划应当报经景区管理机构和市规划部门批准。

商业服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一)合理规划、设置登山线路,并在出入口、游览区、重要景点、游径端点,设置明显的游览指示标志;

(二)在登山道沿途设置线路标志和禁行标志,配备必要的废弃物收集容器等设施;

(三)在危险地带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

第三十条 在景区举办大型游乐、演出、攀岩、滑翔或者从事影视剧拍摄、广告等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举办或者从事前款活动不得破坏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对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承办单位应当在景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三十一条 景区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景区车辆通行管理办法。

进入景区的车辆,应当依照规定线路和车速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机动货车、工程车等重型车辆因建设需要进入景区的,应当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

第三十二条 景区内观光游览的交通工具以生态承载能力为限,实行总量控制。

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交通工具应当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卫生设施,按照指定线路和站点行驶或者停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浦口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景区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景区规划;

(三)制定并公布景区保护目标、年度计划、建设规模等;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景区安全应急预案;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景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景区规划;

(三)组织景区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

(四)负责森林防火、林相改造、森林病虫害防治和危害林木生长有害物种的防治工作;

(五)负责建设、维护、管理景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负责景区执法检查;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景区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景区管理信息系统,对景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景区内森林生态环境变化、负氧离子含量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景区周边单位应当配合景区管理机构做好景区保护与管理工作。

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景区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采折、采挖、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的植物或者植物标本的;

(二)刻划、污损树木、岩石的;

(三)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景区森林防火设施以外的设施的;

(四)森林防火期外在非吸烟区吸烟或者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的;

(五)擅自搭棚、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

(六)经批准进入景区内的车辆不服从管理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项目施工时未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挡,尚未造成景区景观、环境严重破坏的;

(二)损坏、擅自移动景区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志的;

(三)阻碍景区管理机构实施森林防火工程建设的;

(四)擅自进入重点防火区域,或者在防火重点期内携带火种进入防火区域的;

(五)破坏景区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六)机动货车、工程车等重型车辆没有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驶入景区内非公共交通道路区域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工程结束后,未及时清理、拆除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物料临时堆场或者未恢复环境原貌的;

(二)未经批准举办大型游乐、演出、攀岩、滑翔或者从事影视剧拍摄、广告等活动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